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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5.仲裁制度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楼 发表于:2024-3-21 09:01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仲裁制度的相关资料。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楼 发表于:2024-3-21 16:42
汪蓓《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方式与适用事由》
法学. 2022(0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通过分析我国各级法院作出的重复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发现,在对重复仲裁应否进行司法审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审查和适用何种事由否定裁决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内部均存在严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论共识与一体规则。首先,对重复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存在法本质、法价值、法监督、法救济层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对重复仲裁的司法审查而一味追求与国际接轨,势必会导致我国重复仲裁乱象丛生、难以遏制。为此,应当结合事项、主体、例外三大标准对重复仲裁进行实体性司法审查。其次,为避免审查事由的适用产生歧义,可以在“违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确纳入重复仲裁,或单独规定重复仲裁司法审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复仲裁裁决的效力。而由于缺乏关联,应排除适用缺少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关键词:重复仲裁;司法审查;审查方式;审查事由;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楼 发表于:2024-3-21 16:43
黄忠顺《仲裁实施权配置论视阈下的撤回仲裁请求制度研究》
政治与法律. 2022(01)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要: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关键词:撤回仲裁请求;放弃仲裁请求;仲裁实施权;程序选择权;纠纷解决利益;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楼 发表于:2024-3-21 17:05
陈杭平《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
法学研究. 2023,45(02)
陈杭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楼 发表于:2024-3-21 17:09
毋爱斌《仲裁案外人权益救济机制的立法展开——基于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修订和〈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定的协同考量》
政治与法律. 2023(12)
毋爱斌 西南政法大学执行研究院
摘要:“虚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受到广泛关注。在我国,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1年司法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别为仲裁案外人设置不同的救济路径。不同的救济路径背后是既判力绝对效和相对效理论的争论。伴随着仲裁机构“民间性”回归和对仲裁裁决效力认识的深入,仲裁裁决既判力应当坚持相对效。因而,应摒弃构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申请不予执行等专门独立型救济机制,根据“侵犯物权型”、“虚构债务型”和“减少责任财产型”这三种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等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撤销权之诉、确认无效之诉、侵权之诉等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
关键词: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对效;非专门独立型第三人救济路径;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异议之诉;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7楼 发表于:2024-3-22 06:49
张卫平《仲裁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
法学评论. 2021,39(03)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设立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被认为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进行程序保障与救济的有效措施。这种观点并未意识到案外人权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济与仲裁裁决效力的相对性原则、纠纷相对性解决原则以及仲裁特性的内在联系。从这一联系出发,既没有必要像民事诉讼那样设立第三人参加制度,也没有必要设立第三人撤销生效裁判之诉制度。上述观点的产生源于人们对案外人与仲裁裁决利害关系的模糊认识、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误读。基于仲裁的特性、纠纷解决相对性原则和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原则,仲裁裁决效力相对性是对仲裁案外人权益最好的程序保障与救济机制。仲裁裁决通常不存在仲裁裁决效力扩张的情形,因此也没有必要设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参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制度。
关键词:仲裁裁决;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决相对性;既判力;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8楼 发表于:2024-3-22 06:50
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检视与完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24(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检视与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不仅对仲裁第三人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更对以仲裁协议为基石的仲裁制度体系性改进具有积极参考价值。在仲裁程序开启之前,仲裁协议效力扩张于第三人的标准不应仅依据实体法权益牵连关系加以确立,而应构建主观方面、利益关联、意思表示三位一体的标准体系。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第三人加入后的主体资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说",而提出"身份转换说"。即在符合所设定的三重标准或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从"案外人"转换为"案中人",直接以当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结束后,尤其是前案为正常诉讼或仲裁,后案为虚假仲裁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第三人获取救济的紧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制度应予以维持。但是,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应参加而未参加仲裁程序的当事人陷入两难境地,应对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做限缩解释。
关键词:仲裁第三人;契约性;合并仲裁;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9楼 发表于:2024-4-5 19:03
杜涛,张炳南.我国“或裁或审”条款的反思与突破——兼评《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J].时代法学,2020,18(01):35-44.
关键词:仲裁协议;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平行诉讼
摘要:由于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在认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经常在该问题上产生混乱。例如,"或裁或审"条款与"一裁终局"条款相混淆,多份协议与单一协议中的"或裁或审"条款相模糊,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的理解不一致等。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能为各级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审"条款的性质与类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中对于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纵观各国对于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条款的态度,我国对于仲裁无效的判定过于严厉,这与我国正在推进建立亚太国际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对法律制度的突破与变更才能在实质上修正立法的滞后性。先管辖先受理原则的借鉴,不仅可以为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为我国鼓励与支持仲裁的发展消弭弊端。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0楼 发表于:2024-4-6 08:12
赵秀文.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J].时代法学,2005,(01):13-20.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合议地点
摘要: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 ,阐述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的含义 ,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以及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有关确定仲裁地点的立法与实践 ,提出了准确地确定仲裁地点对于不断地完善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立法 ,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1楼 发表于:2024-4-7 08:52
Sang Yuanke.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研究(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4,12(02):46-76.
摘要:仲裁是当前解决跨境商事争议最受欢迎的程序性机制,这主要归因于1958年《纽约公约》为仲裁裁决的全球执行提供了根本保障。自1987年至2024年,《纽约公约》在中国已生效37年并得到了有效实施,绝大多数外国仲裁裁决均获得了中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然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当适用和解释《纽约公约》的现象。本文首先论述中国法院裁判决定的具体分析数据,其次阐述中国法院裁判决定所蕴含的主要裁判立场,最后旨在提出具体的完善意见,以使其符合《纽约公约》的文本与精神。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2楼 发表于:2024-4-11 06:10
汪祖兴.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之救济实践及完善[J].中国法学,2012,(05):103-118.
关键词:仲裁员;共任不能;共任合意;相对意思自治
摘要:当事人共任的仲裁员包括独任、首席和仲裁公断人三种类型。由于仲裁当事人处境变迁、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仲裁员名册硬性限制,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异化,都可能导致共任仲裁员不能的难题。中国仲裁立法、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救济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时均采机构负责人直接指定的方式,但此种方式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等连锁问题。为最大化当事人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的合意,应当重构中国仲裁实践的救济方案,以"穷尽一切共任合意之救济手段"为规则,抵消机构指定这一体现"相对意思自治"精神的方法之消极效应,通过相对意思自治的再次相对化,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寻找自治与外力、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优解。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3楼 发表于:2024-4-11 19:28
汪祖兴.效率本位与本位回归——论我国仲裁法的效率之维[J].中国法学,2005,(04):113-122.
关键词:仲裁法;本位;效率;公正
摘要:在仲裁立法中存在公正本位与效率本位的两种价值取向,我国1995年仲裁法受制于时代特征的影响,在价值定位上倾向于公正本位。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以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衔接融合,我国仲裁立法应当回归效率本位,并以效率为基准全新审视仲裁法的立法缺陷,以为完善之计。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4楼 发表于:2024-4-11 19:31
王瀚,李广辉.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J].中国法学,2004,(02):
关键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协议
摘要: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发展。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5楼 发表于:2024-4-12 20:09
陈杭平.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J].法学研究,2023,45(02):189-206.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摘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6楼 发表于:2024-4-16 15:08
汪祖兴.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J].法学研究,2010,32(01):112-125.
关键词:仲裁机构;民间化;行政监护;司法监督;仲裁协会
摘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问题在立法和理论上业已论定。重提这一问题,原因在于实践操作上的行政化倾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民间性必然受中国"处境"的影响,行政推进性的社会传统使仲裁机构遭遇了行政异化的危机,实证地表现为人事任免、财权掌控与仲裁运作等三个方面具有深重的行政化痕迹。仲裁机构的行政异化历史地形成,也该当历史地解决。变革之道首在于转变行政监护的传统,以司法监督的制衡结构取代之;次在于以行业监护置换行政监护;同时推进仲裁行政管理的内化,提高仲裁的案件管理效率。仲裁机构在实践维度的民间化进程还必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向度和进度。建立一种兼顾理论与实践、变通传统与未来的中庸方略值得赞许。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7楼 发表于:2024-4-16 15:09
陈福勇.我国仲裁机构现状实证分析[J].法学研究,2009,31(02):81-97.
关键词:仲裁机构;行政化;民间化;国家;社会
摘要: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是讨论仲裁法修改方案和仲裁机构改革方案时无法回避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我国仲裁机构现状的准确认识。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两次全国性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部分仲裁机构在性质定位、人员状况、财政状况以及业务状况四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来看,造成不同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各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进程不同步。需要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仲裁领域的调整,消除仲裁机构之间的不合理差异,推动仲裁机构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有利于仲裁使用者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立场。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8楼 发表于:2024-4-16 15:11
徐涤宇.间接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J].法学研究,2009,31(01):33-45.
关键词:合同法第402条;合同法第403条;间接代理;仲裁条款
摘要:正确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仲裁条款具有的规范效力,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就涉及有仲裁条款的案型而言,作为归属规范的合同法第402条,出现违反法律计划之不圆满性,属于规整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合同法第403条对间接代理中的仲裁条款无适用余地,但可运用合理利益原则创设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此非合同法第403条之解释和适用的结果,而是通过仲裁条款的解释对所涉当事人意思的拟制。中国民法的知识形态应转向以解释论为主导的路径,即以现行法、判例和教义学语句为对象展开法律论证,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教义学的形成中促成法的成长。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9楼 发表于:2024-4-30 07:51
赵秀文.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J].法学研究,1997,(04):
摘要: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赵秀文在现代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仲裁条款独立原则(The Separability Doctrine)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将从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此原则作一探讨。...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0楼 发表于:2024-5-5 19:58
顾维遐.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域外仲裁问题[J].中外法学,2018,30(03):651-670.
关键词:涉外因素;识别;域外仲裁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衍生出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这类新型案件。从学理上,判断涉外因素的主流标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存在简单僵化的弊端;从立法上,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中新增了"兜底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从规范上预设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现。具体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认定,我国现有的仲裁法体系没有明确禁止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却倾向于否定此类仲裁的有效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态度,以2015年为重要分水岭,前后显现出较大的转变,最终在2015年底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对涉外因素认定的禁锢,对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识别实现重大突破。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角度观察,"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经济环境需要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识别的突破对此意义重大。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1楼 发表于:2024-5-5 22:43
郭晓文.《仲裁法》与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J].中外法学,1995,(03):20-25.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并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仲裁法》对仲裁制度的改革是仲裁事业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提出的要求 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约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法规,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涉及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2楼 发表于:2024-5-5 22:43
潘剑锋.我国仲裁法的新突破[J].中外法学,1994,(06):1-6.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在新中国仲裁法律制度的建设道路上树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意味着: 第一,中国没有统一的一部仲裁法的时代已经结束。在仲裁法颁布之前,不仅在解放前,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仲裁法典,就是在解放后四十多年里,我国也一直未制定和颁布过统一的仲裁法典。仲裁法律制度建设的成果,只是表现为若干个仲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仲裁适用的条文。立法形式上的不统一,使得我国仲裁法律制度内容在不同的法规或条例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导致了某些相同或相似纠纷的仲裁,在适用不同的法规或条例时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有了一部统一的仲裁法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3楼 发表于:2024-5-5 22:44
刘家兴.论仲裁权[J].中外法学,1994,(02):9-16.
摘要:<正> 仲裁权问题,是人们研究仲裁制度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一个尚待统一认识的问题。什么是仲裁权,它产生的基础是什么,它包括哪些内容,具有什么功能,它与仲裁管理权、司法裁决权是什么关系,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就这些问题谈一些初步意见,供进一步开展讨论。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4楼 发表于:2024-5-11 21:24
张潇剑.论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J].清华法学,2002,(00):204-221.
摘要:<正> 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商事仲裁协议、商事仲裁程序以及商事仲裁裁决等事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支持和协助的行为。从这一定义来看,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既包括法院对仲裁的积极肯定,亦包括法院对仲裁的消极否定,是两者的统一体。因此,对本文论及的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作广义的理解。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5楼 发表于:2024-5-28 18:34
肖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J].法学家,2011,(06):94-107+176-177.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ICSID公约;纽约公约;公共秩序保留;国家豁免
摘要:对ICSID仲裁裁决来说,我国不必就《ICSID公约》在国内的实施特别制定国内法,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执行ICSID仲裁裁决的具体问题发布有关司法解释。国内法上的审判监督程序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能成为我国法院对有关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的标准;对其他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来说,建议对《纽约公约》无法适用于该类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予以解决,我国法院也不应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国内法院以国家豁免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有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是国际社会所能接受的,我国应争取尽快完成有关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6楼 发表于:2024-5-29 23:08
赵秀文.从永宁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为我国法院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J].法学家,2009,(04):98-105+159.
关键词:永宁公司案;公共政策;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摘要:通过分析国内外有关公共政策的立法与实践,特别是我国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从中显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领域,公共政策的实质在于限制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包括《纽约公约》在内的国内外立法对公共政策均未作出明确的定义,在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凡是能够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理由归咎于公共政策以外的其他理由时,应当援引其他理由,只有在极为特殊情况下法院才援引公共政策的条款。ICC仲裁庭就永宁公司案作出的裁决之所以被我国法院以裁决违反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而拒绝执行,归根到底是该裁决无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侵犯了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7楼 发表于:2024-5-29 23:08
顾维遐.香港与内地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借鉴和融合[J].法学家,2009,(04):106-117+159.
关键词: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香港;内地
摘要:通过对香港和内地在仲裁裁决司法审查范围、标准和技术方面的综合分析,本文认为两地在司法制度、法治发展和仲裁理念上的较大差异导致了两地在对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上之截然不同。重要的是,香港法院对仲裁的支持态度及其具体审查操作的先进经验,可为内地在这一领域的改革提供重要指引。《香港与内地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实施近十年来,已逐渐出现两地仲裁界和司法界在审查制度面向上的趋同。惠于"一国两制"和"更密切经贸关系"的大背景,相信两地间商事仲裁的融合会更加蓬勃发展,为中国跨境商事活动提供更好的争端解决服务。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8楼 发表于:2024-6-3 13:20
赵秀文.从福克公司案看法院对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监督[J].法学家,2005,(02):154-160.
关键词:福克公司案;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
摘要: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9楼 发表于:2024-6-3 13:20
谭兵.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J].法学家,2004,(04):139-144.
关键词:我国仲裁法;重大突破;主要缺陷;修改和完善
摘要:本文对我国仲裁法实施八年多来的成绩和存在主要问题较全面地作了评估,提出了修改我国仲裁法、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其具体内容包括:1.我国仲裁法对原有仲裁制度的重大突破;2.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3.完善我国仲裁制度的思考。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0楼 发表于:2024-6-3 13:30
江伟,王国征.仲裁适用范围初探[J].法学家,1993,(02):27-32+95.
摘要:<正> 一、我国国内仲裁立法的概况及改革的必要性我国的仲裁制度分为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在涉外仲裁方面,有涉外仲裁制度,本文不拟探讨。而我国关于国内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既不完善,又不统一。经济合同仲裁的依据有:《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技术合同仲裁的依据有:《技术合同法》、《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劳动争议仲裁的依据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1楼 发表于:2024-6-3 13:30
郭玉军.论仲裁第三人[J].法学家,2001,(03):44-50.
摘要:<正> 一、概述仲裁在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越来越受欢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然而,由于国际交易变得越来越复杂,跨国多方当事人合同争议的增多,仲裁中的某些程序性问题正变得日益突出。其中最麻烦的一个问题涉及第三人主动参加或被动参加现有仲裁程序的法律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有关国家的立法与判例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探讨允许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赋予第三人参加仲裁的权利是否明智、必要,以及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是否可行。文中所称有权参加仲裁的第三人指:(1)对作为仲裁标的的财产或交易主张享有利益的人;(2)仲裁的结果可能损害或妨碍第三人保护该利益的权利;(3)原仲裁当事人无法充分代表第三人的利益。文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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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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