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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25.仲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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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仲裁制度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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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蓓《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方式與適用事由》 法學. 2022(05)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通過分析我國各級法院作出的重複仲裁司法審查裁定可以發現,在對重複仲裁應否進行司法審查、採取何種方式進行審查和適用何種事由否定裁決效力等方面,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均存在嚴重分歧,亟待形成理論共識與一體規則。首先,對重複仲裁進行司法審查存在法本質、法價值、法監督、法救濟層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對重複仲裁的司法審查而一味追求與國際接軌,勢必會導致我國重複仲裁亂象叢生、難以遏制。為此,應當結合事項、主體、例外三大標準對重複仲裁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其次,為避免審查事由的適用產生歧義,可以在「違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確納入重複仲裁,或單獨規定重複仲裁司法審查事由,由此否定重複仲裁裁決的效力。而由於缺乏關聯,應排除適用缺少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其他事由。 關鍵詞:重複仲裁;司法審查;審查方式;審查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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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仲裁實施權配置論視閾下的撤回仲裁請求制度研究》 政治與法律. 2022(01)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摘要:針對同一仲裁標的,糾紛當事人均享有積極仲裁實施權與消極仲裁實施權,但一方行使積極仲裁實施權的,對方只能且必須行使消極仲裁實施權。撤回仲裁請求是申請人處分積極仲裁實施權的自由,但申請人處分其積極仲裁實施權涉嫌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可以無縫銜接地行使相應的積極仲裁實施權,以捍衛其通過本次仲裁程序徹底解決糾紛的利益。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撤回仲裁請求的,仲裁庭應當允許或將其視為被申請人提出了相應的反請求,並由被申請人負責墊付確保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的案件處理費。 關鍵詞:撤回仲裁請求;放棄仲裁請求;仲裁實施權;程序選擇權;糾紛解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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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的重構》 法學研究. 2023,45(02)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傳統理論主張,仲裁協議只對明示同意的簽署人有效,該主觀範圍理論已不合時宜。仲裁協議具有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法定「書面方式」概念極具延展性,不會對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擴張造成實質障礙。意思表示解釋二元論及程序選擇理論,為仲裁協議約束非簽署人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單一合同關係下,非簽署人可因添加或變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協議的約束。在多個合同關係下,基礎合同的仲裁協議可對關聯性合同的當事人有效。應基於有明示的從明示、無明示的准推斷(推測、視為)之路徑,重構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使之更加包容、開放以滿足複雜仲裁的實踐需求。 關鍵詞: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意思表示;書面方式;程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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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愛斌《仲裁案外人權益救濟機制的立法展開——基於我國〈仲裁法〉〈民事訴訟法〉修訂和〈民事強制執行法〉制定的協同考量》 政治與法律. 2023(12) 毋愛斌 西南政法大學執行研究院 摘要:「虛假仲裁」等侵犯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受到廣泛關注。在我國,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徵求意見稿)》、2021年司法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以及202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分別為仲裁案外人設置不同的救濟路徑。不同的救濟路徑背後是既判力絕對效和相對效理論的爭論。伴隨著仲裁機構「民間性」回歸和對仲裁裁決效力認識的深入,仲裁裁決既判力應當堅持相對效。因而,應摒棄構建仲裁案外人提起撤銷仲裁裁決之訴、申請不予執行等專門獨立型救濟機制,根據「侵犯物權型」、「虛構債務型」和「減少責任財產型」這三種可能侵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情形,挖掘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等規定的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撤銷權之訴、確認無效之訴、侵權之訴等非專門獨立型第三人救濟路徑。 關鍵詞:仲裁案外人;既判力相對效;非專門獨立型第三人救濟路徑;案外人異議之訴;分配表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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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仲裁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
法學評論. 2021,39(03)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設立仲裁第三人參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被認為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進行程序保障與救濟的有效措施。這種觀點並未意識到案外人權益的程序保障和救濟與仲裁裁決效力的相對性原則、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以及仲裁特性的內在聯繫。從這一聯繫出發,既沒有必要像民事訴訟那樣設立第三人參加制度,也沒有必要設立第三人撤銷生效裁判之訴制度。上述觀點的產生源於人們對案外人與仲裁裁決利害關係的模糊認識、對仲裁裁決效力的誤讀。基於仲裁的特性、糾紛解決相對性原則和仲裁裁決效力相對性原則,仲裁裁決效力相對性是對仲裁案外人權益最好的程序保障與救濟機制。仲裁裁決通常不存在仲裁裁決效力擴張的情形,因此也沒有必要設立一般化的仲裁第三人參加制度以及第三人撤銷仲裁裁決制度。
關鍵詞:仲裁裁決;仲裁案外人;仲裁第三人;仲裁裁決相對性;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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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蓓《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1,24(03)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檢視與完善仲裁第三人程序准入制度不僅對仲裁第三人權利保障具有重要意義,更對以仲裁協議為基石的仲裁制度體系性改進具有積極參考價值。在仲裁程序開啟之前,仲裁協議效力擴張於第三人的標準不應僅依據實體法權益牽連關係加以確立,而應構建主觀方面、利益關聯、意思表示三位一體的標準體系。在仲裁程序進行中,第三人加入後的主體資格,不宜采"第三人制度說",而提出"身份轉換說"。即在符合所設定的三重標準或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的特定情形下,仲裁第三人從"案外人"轉換為"案中人",直接以當事人而非第三人的身份參加仲裁。在仲裁程序結束後,尤其是前案為正常訴訟或仲裁,後案為虛假仲裁的情況下,權益受損第三人獲取救濟的緊迫性使得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制度應予以維持。但是,為避免非因自身原因應參加而未參加仲裁程序的當事人陷入兩難境地,應對該制度的適用主體做限縮解釋。
關鍵詞:仲裁第三人;契約性;合併仲裁;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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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濤,張炳南.我國「或裁或審」條款的反思與突破——兼評《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J].時代法學,2020,18(01):35-44.
關鍵詞:仲裁協議;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平行訴訟
摘要:由於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或裁或審"條款的性質與類型在認定上十分模糊,因此各級人民法院經常在該問題上產生混亂。例如,"或裁或審"條款與"一裁終局"條款相混淆,多份協議與單一協議中的"或裁或審"條款相模糊,以及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的理解不一致等。雖然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或指導性案例能為各級人民法院在"或裁或審"條款的性質與類型的定性中提供指引,但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仲裁法司法解釋》第7條中對於仲裁協議無效的規定。縱觀各國對於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條款的態度,我國對於仲裁無效的判定過於嚴厲,這與我國正在推進建立亞太國際仲裁中心的政策考量不入。只有對法律制度的突破與變更才能在實質上修正立法的滯後性。先管轄先受理原則的借鑑,不僅可以為維護當事人意思自治提供出路,而且可以為我國鼓勵與支持仲裁的發展消弭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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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文.論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及其確定[J].時代法學,2005,(01):13-20.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地點;開庭地點;合議地點
摘要:結合國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 ,闡述了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的含義 ,仲裁地點、開庭地點與仲裁庭合議地點之間的聯繫與區別 ,以及仲裁地點的確定方法。結合我國有關確定仲裁地點的立法與實踐 ,提出了準確地確定仲裁地點對於不斷地完善我國現行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立法 ,具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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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g Yuanke.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研究(英文)[J].China Legal Science,2024,12(02):46-76.
摘要:仲裁是當前解決跨境商事爭議最受歡迎的程序性機制,這主要歸因於1958年《紐約公約》為仲裁裁決的全球執行提供了根本保障。自1987年至2024年,《紐約公約》在中國已生效37年並得到了有效實施,絕大多數外國仲裁裁決均獲得了中國法院的承認與執行。然而,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不當適用和解釋《紐約公約》的現象。本文首先論述中國法院裁判決定的具體分析數據,其次闡述中國法院裁判決定所蘊含的主要裁判立場,最後旨在提出具體的完善意見,以使其符合《紐約公約》的文本與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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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興.當事人共任仲裁員不能之救濟實踐及完善[J].中國法學,2012,(05):103-118.
關鍵詞:仲裁員;共任不能;共任合意;相對意思自治
摘要:當事人共任的仲裁員包括獨任、首席和仲裁公斷人三種類型。由於仲裁當事人處境變遷、仲裁協議約定不明、仲裁員名冊硬性限制,以及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異化,都可能導致共任仲裁員不能的難題。中國仲裁立法、各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在救濟當事人共任仲裁員不能時均采機構負責人直接指定的方式,但此種方式容易導致權力尋租等連鎖問題。為最大化當事人在共任仲裁員問題上的合意,應當重構中國仲裁實踐的救濟方案,以"窮盡一切共任合意之救濟手段"為規則,抵消機構指定這一體現"相對意思自治"精神的方法之消極效應,通過相對意思自治的再次相對化,在共任仲裁員問題上尋找自治與外力、公平與效率之間的最優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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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興.效率本位與本位回歸——論我國仲裁法的效率之維[J].中國法學,2005,(04):113-122.
關鍵詞:仲裁法;本位;效率;公正
摘要:在仲裁立法中存在公正本位與效率本位的兩種價值取向,我國1995年仲裁法受制於時代特徵的影響,在價值定位上傾向於公正本位。隨著市場經濟縱深發展以及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銜接融合,我國仲裁立法應當回歸效率本位,並以效率為基準全新審視仲裁法的立法缺陷,以為完善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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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李廣輝.論仲裁庭自裁管轄權原則[J].中國法學,2004,(02):
關鍵詞:仲裁庭;自裁管轄權原則;仲裁協議
摘要:仲裁庭自裁管轄權原則是20世紀50年代以後發展起來的一種關於仲裁管轄權的理論學說,目前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接受和採納,成為現代國際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論和實踐。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該原則在我國仲裁立法和實踐中卻沒有得到體現和確認。本文通過對該原則的產生和存在的理論基礎的分析,指出我國應當儘快確立仲裁庭自裁管轄權原則,以保持與國際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實踐同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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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的重構[J].法學研究,2023,45(02):189-206.
關鍵詞: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意思表示;書面方式;程序選擇
摘要:傳統理論主張,仲裁協議只對明示同意的簽署人有效,該主觀範圍理論已不合時宜。仲裁協議具有法律行為與訴訟行為的雙重性質。法定「書面方式」概念極具延展性,不會對仲裁協議主觀範圍擴張造成實質障礙。意思表示解釋二元論及程序選擇理論,為仲裁協議約束非簽署人奠定了理論基礎。在單一合同關係下,非簽署人可因添加或變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協議的約束。在多個合同關係下,基礎合同的仲裁協議可對關聯性合同的當事人有效。應基於有明示的從明示、無明示的准推斷(推測、視為)之路徑,重構仲裁協議主觀範圍理論,使之更加包容、開放以滿足複雜仲裁的實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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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興.仲裁機構民間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J].法學研究,2010,32(01):112-125.
關鍵詞:仲裁機構;民間化;行政監護;司法監督;仲裁協會
摘要:仲裁機構的民間性問題在立法和理論上業已論定。重提這一問題,原因在於實踐操作上的行政化傾向。中國的仲裁機構民間性必然受中國"處境"的影響,行政推進性的社會傳統使仲裁機構遭遇了行政異化的危機,實證地表現為人事任免、財權掌控與仲裁運作等三個方面具有深重的行政化痕跡。仲裁機構的行政異化歷史地形成,也該當歷史地解決。變革之道首在於轉變行政監護的傳統,以司法監督的制衡結構取代之;次在於以行業監護置換行政監護;同時推進仲裁行政管理的內化,提高仲裁的案件管理效率。仲裁機構在實踐維度的民間化進程還必須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向度和進度。建立一種兼顧理論與實踐、變通傳統與未來的中庸方略值得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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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勇.我國仲裁機構現狀實證分析[J].法學研究,2009,31(02):81-97.
關鍵詞:仲裁機構;行政化;民間化;國家;社會
摘要:仲裁機構的性質定位是討論仲裁法修改方案和仲裁機構改革方案時無法迴避的問題,該問題的解決離不開對我國仲裁機構現狀的準確認識。北京仲裁委員會組織實施的兩次全國性問卷調查所獲得的數據表明,我國有相當部分仲裁機構在性質定位、人員狀況、財政狀況以及業務狀況四個方面都存在明顯的行政化色彩。從"國家與社會"的分析視角來看,造成不同仲裁機構民間化程度存在差異的根本原因在於全國各地國家與社會關係的重構進程不同步。需要利用國家和社會力量促進國家與社會關係在仲裁領域的調整,消除仲裁機構之間的不合理差異,推動仲裁機構的轉型。在轉型過程中,必須堅持有利於仲裁使用者和增進公共利益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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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滌宇.間接代理制度對仲裁條款的適用[J].法學研究,2009,31(01):33-45.
關鍵詞:合同法第402條;合同法第403條;間接代理;仲裁條款
摘要:正確解釋合同法第402條和第403條對仲裁條款具有的規範效力,在仲裁實踐中具有重大意義。但就涉及有仲裁條款的案型而言,作為歸屬規範的合同法第402條,出現違反法律計劃之不圓滿性,屬於規整漏洞,應以目的性擴張方法填補;合同法第403條對間接代理中的仲裁條款無適用餘地,但可運用合理利益原則創設仲裁條款自動移轉規則,此非合同法第403條之解釋和適用的結果,而是通過仲裁條款的解釋對所涉當事人意思的擬制。中國民法的知識形態應轉向以解釋論為主導的路徑,即以現行法、判例和教義學語句為對象展開法律論證,在法律的解釋和適用以及法教義學的形成中促成法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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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文.論仲裁條款獨立原則[J].法學研究,1997,(04):
摘要:論仲裁條款獨立原則趙秀文在現代各國有關仲裁的立法與實踐中,仲裁條款獨立原則(The Separability Doctrine)既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也是一個具有實踐意義的問題。本文將從各國有關仲裁的立法與實踐,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對此原則作一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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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維遐.無涉外因素爭議的域外仲裁問題[J].中外法學,2018,30(03):651-670.
關鍵詞:涉外因素;識別;域外仲裁
摘要:隨著我國對外開放和市場經濟的進一步深入,實踐中衍生出無涉外因素的國內爭議提交域外仲裁這類新型案件。從學理上,判斷涉外因素的主流標準"法律關係三要素說"存在簡單僵化的弊端;從立法上,法律規定演變的過程中新增了"兜底條款",這意味著我國從規範上預設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現。具體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認定,我國現有的仲裁法體系沒有明確禁止無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實踐和裁判思路卻傾向於否定此類仲裁的有效性。我國司法實踐對於無涉外因素爭議提交域外仲裁的態度,以2015年為重要分水嶺,前後顯現出較大的轉變,最終在2015年底的上海黃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長期以來對涉外因素認定的禁錮,對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識別實現重大突破。從法律與經濟發展互動的角度觀察,"一帶一路"和自貿區建設的大經濟環境需要中國仲裁制度的進一步開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識別的突破對此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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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曉文.《仲裁法》與我國仲裁制度的完善[J].中外法學,1995,(03):20-25.
摘要:<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已由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制定,是對我國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並為其今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一、《仲裁法》對仲裁制度的改革是仲裁事業發展和市場經濟改革提出的要求 在《仲裁法》頒布之前,大約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個地方性法規,作出了有關仲裁的規定。按照這些法律、法規,以仲裁方式解決的爭議涉及國內和涉外經濟合同糾紛、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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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劍鋒.我國仲裁法的新突破[J].中外法學,1994,(06):1-6.
摘要:<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在新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建設道路上樹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它意味著: 第一,中國沒有統一的一部仲裁法的時代已經結束。在仲裁法頒布之前,不僅在解放前,中國沒有一部統一的仲裁法典,就是在解放後四十多年裡,我國也一直未制定和頒布過統一的仲裁法典。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成果,只是表現為若干個仲裁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中的有關仲裁適用的條文。立法形式上的不統一,使得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內容在不同的法規或條例中出現了一些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導致了某些相同或相似糾紛的仲裁,在適用不同的法規或條例時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使得我國有了一部統一的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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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興.論仲裁權[J].中外法學,1994,(02):9-16.
摘要:<正> 仲裁權問題,是人們研究仲裁制度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一個尚待統一認識的問題。什麼是仲裁權,它產生的基礎是什麼,它包括哪些內容,具有什麼功能,它與仲裁管理權、司法裁決權是什麼關係,這些都是需要我們認真研究的問題。本文就這些問題談一些初步意見,供進一步開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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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瀟劍.論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J].清華法學,2002,(00):204-221.
摘要:<正> 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是指一國法院依據國內法律或國際公約的有關規定,對商事仲裁協議、商事仲裁程序以及商事仲裁裁決等事項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支持和協助的行為。從這一定義來看,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既包括法院對仲裁的積極肯定,亦包括法院對仲裁的消極否定,是兩者的統一體。因此,對本文論及的商事仲裁的司法監督應作廣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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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芳.國際投資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J].法學家,2011,(06):94-107+176-177.
關鍵詞:國際投資仲裁;ICSID公約;紐約公約;公共秩序保留;國家豁免
摘要:對ICSID仲裁裁決來說,我國不必就《ICSID公約》在國內的實施特別制定國內法,但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法院執行ICSID仲裁裁決的具體問題發布有關司法解釋。國內法上的審判監督程序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不能成為我國法院對有關ICSID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進行審查的標準;對其他國際投資仲裁裁決來說,建議對《紐約公約》無法適用於該類裁決在我國的承認與執行的問題予以解決,我國法院也不應以公共秩序保留為由拒絕承認與執行有關國際投資仲裁裁決。國內法院以國家豁免為由拒絕承認與執行有關國際投資仲裁裁決是國際社會所能接受的,我國應爭取儘快完成有關國家豁免的國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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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文.從永寧公司案看公共政策作為我國法院拒絕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J].法學家,2009,(04):98-105+159.
關鍵詞:永寧公司案;公共政策;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
摘要:通過分析國內外有關公共政策的立法與實踐,特別是我國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仲裁庭就永寧公司案作出的裁決,從中顯示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領域,公共政策的實質在於限制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包括《紐約公約》在內的國內外立法對公共政策均未作出明確的定義,在各國有關國際商事仲裁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不輕易動用公共政策作為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凡是能夠將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裁決的理由歸咎於公共政策以外的其他理由時,應當援引其他理由,只有在極為特殊情況下法院才援引公共政策的條款。ICC仲裁庭就永寧公司案作出的裁決之所以被我國法院以裁決違反了我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而拒絕執行,歸根到底是該裁決無視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侵犯了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專屬於我國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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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維遐.香港與內地仲裁裁決司法審查制度的借鑑和融合[J].法學家,2009,(04):106-117+159.
關鍵詞:仲裁;裁決;司法審查;香港;內地
摘要:通過對香港和內地在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範圍、標準和技術方面的綜合分析,本文認為兩地在司法制度、法治發展和仲裁理念上的較大差異導致了兩地在對待仲裁裁決司法審查上之截然不同。重要的是,香港法院對仲裁的支持態度及其具體審查操作的先進經驗,可為內地在這一領域的改革提供重要指引。《香港與內地關於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實施近十年來,已逐漸出現兩地仲裁界和司法界在審查制度面向上的趨同。惠於"一國兩制"和"更密切經貿關係"的大背景,相信兩地間商事仲裁的融合會更加彭勃發展,為中國跨境商事活動提供更好的爭端解決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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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秀文.從福克公司案看法院對我國涉外仲裁裁決的監督[J].法學家,2005,(02):154-160.
關鍵詞:福克公司案;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
摘要:本文結合中國法院和英國法院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決所實施的監督,闡述了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裁決地法院撤銷其本國裁決和執行地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作者認為,在國際商事仲裁立法與實踐上,無論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銷或者執行在其境內作出的涉外仲裁裁決,還是執行地法院依法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均不對裁決所涉及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和監督。對仲裁裁決的司法覆審與監督一般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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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兵.我國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J].法學家,2004,(04):139-144.
關鍵詞:我國仲裁法;重大突破;主要缺陷;修改和完善
摘要:本文對我國仲裁法實施八年多來的成績和存在主要問題較全面地作了評估,提出了修改我國仲裁法、完善我國仲裁制度的意見和建議。其具體內容包括:1.我國仲裁法對原有仲裁制度的重大突破;2.我國現行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3.完善我國仲裁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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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王國征.仲裁適用範圍初探[J].法學家,1993,(02):27-32+95.
摘要:<正> 一、我國國內仲裁立法的概況及改革的必要性我國的仲裁制度分為涉外仲裁和國內仲裁。在涉外仲裁方面,有涉外仲裁制度,本文不擬探討。而我國關於國內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既不完善,又不統一。經濟合同仲裁的依據有:《經濟合同法》、《經濟合同仲裁條例》、《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技術合同仲裁的依據有:《技術合同法》、《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等;勞動爭議仲裁的依據有《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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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玉軍.論仲裁第三人[J].法學家,2001,(03):44-50.
摘要:<正> 一、概述仲裁在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是越來越受歡迎的解決爭議的方式。然而,由於國際交易變得越來越複雜,跨國多方當事人合同爭議的增多,仲裁中的某些程序性問題正變得日益突出。其中最麻煩的一個問題涉及第三人主動參加或被動參加現有仲裁程序的法律問題。本文主要結合有關國家的立法與判例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探討允許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賦予第三人參加仲裁的權利是否明智、必要,以及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是否可行。文中所稱有權參加仲裁的第三人指:(1)對作為仲裁標的的財產或交易主張享有利益的人;(2)仲裁的結果可能損害或妨礙第三人保護該利益的權利;(3)原仲裁當事人無法充分代表第三人的利益。文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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