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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庫】資料專題1: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16:48
資料庫主要放置論文、書籍等相關資料的簡介信息,供檢索。

專題資料庫主要放置無法歸入傳統民事訴訟法體系,但具有價值的資料。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協同實施的相關資料,包括民法條文的具體訴訟實施、《民法典》條文的訴訟評註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48
張海燕《合同解除之訴的解釋論展開》
環球法律評論. 2022,44(05)
山東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建構起通知解除和司法解除二元並存的合同解除權行使模式,由此引發的訴訟為合同解除之訴。後民法典時代,有必要站在解釋論的立場,體系化闡釋合同解除之訴的規範意蘊和程序法理,實現二元並存模式的制度價值。合同解除權屬於廣義形成權,根據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分為普通形成權和形成訴權。合同解除之訴因訴訟標的不同,訴訟類型亦不同。因通知解除形成的確認解除行為效力之訴和確認解除合同主張之訴屬於確認之訴,訴訟標的為普通形成權,所作判決為具有既判力的確認判決;因司法解除而形成的訴訟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為形成訴權,相應的支持性判決為形成判決,具有形成力和既判力但不具執行力。實務中合同解除之訴多與給付之訴合併,若當事人在給付之訴中未將確認請求作為獨立訴訟標的提出,法院無需釋明當事人追加該請求,其可在判決理由中對合同解除事實作出判斷;若當事人未提出形成請求,法院則應予釋明追加,並在判決主文中作出回應。
關鍵詞:合同解除之訴;普通形成權;形成訴權;確認之訴;形成之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49
宋春龍《內外關係視角下「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再界定》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2,25(03)
中國海洋大學法學院
摘要:「相應的補充責任」的實體內容分為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兩層,前者表現為承擔責任的補充性及補充責任人的先訴抗辯權,後者則以補充責任人的追償權為核心。然而程序內容的研究過度強調外部關係,未能系統回應實體的兩層關係,且研究起點呈現不確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應的補充責任訴訟程序向科學化、體系化發展。實踐分析表明,「起訴」的任意性導致訴訟形態類型不固定且相互衝突,外部關係的程序轉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內部關係的程序轉化則因忽視「追償權」而呈虛無化的狀態。《民法典》頒布後,面對此理論困境與實踐怪狀,程序研究應就實體內容中的內外關係作出全面回應:針對外部關係,應明確「相應的」不具有實質性內涵,識別不同情形下的訴訟標的,並在執行階段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確影響起訴的特殊訴訟要件。針對內部關係,應將追償權限定在執行階段行使,優化追償權的認定及執行程序。
關鍵詞:相應的補充責任;先訴抗辯權;訴訟標的;追償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52
朱禹臣《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一個跨法域分析視角》
法學家. 2022(05)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保證關係備位性的體現,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具有調整履行順序的功能。從訴訟進程入手,先訴抗辯權程序也存在起訴說、訴訟說、執行說和綜合說四種選項。先訴抗辯權的程序設計應以體現備位性為目標,結合實體與程序要求,還需保障實體公正和效率。起訴說阻礙債權人在先針對一般保證人提起訴訟,但由於當事人在起訴階段無法充分提出證據、開展辯論,法院難以準確識別合同性質,有損實體公正。訴訟說藉助附條件判決,區分主客觀消滅事由,由訴訟和執行程序分別處理。執行說可以暫時阻礙執行力,卻考慮到執行法院無力審查先訴抗辯權的放棄行為,如以確認之訴或執行異議的方式扭轉,會增加程序成本。綜合說有權利濫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權利失效理論。綜合而言,訴訟說對現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時兼顧實體公正,是合宜的選擇。先訴抗辯權程序也可以成為其他法定補充之債的規則供給。
關鍵詞: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備位性;補充責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7:05
張衛平《防禦請求之訴:實體與程序的關聯分析——兼論人格權防禦請求之訴》
清華法學. 2023,17(05)
張衛平 煙臺大學
摘要:防禦請求權之訴的認識框架和路徑基於實體法上存在的防禦請求權,其與訴結成特有的關係——「權訴架構」框架。作為訴的基本類型——給付之訴恆定地將相應的請求權作為基礎,因此防禦請求權之訴必然與其實體上的防禦請求權對應。在物權與債權兩分的認知框架下,防禦請求權基於絕對權請求權。依據「權—訴架構」體制,只要具有絕對權請求權也就當然可以提起防禦請求之訴。防禦請求之訴又可以分為一般防禦請求之訴和特殊防禦之訴,後者就包括單純的不作為請求之訴。基於單純不作為請求的特殊性,防禦請求之訴的程序二元化是有必要的,即一般防禦請求之訴適用一般的訴訟程序之外,對於單純的不作為請求之訴可以建構快捷的不作為請求訴訟程序。
關鍵詞:民事訴訟;禁令;行為保全;防禦請求權;不作為請求之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7:06
任重《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回眸與展望》
當代法學. 2023,37(01)
任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協同實施是「切實實施民法典」的關鍵核心技術。兩法關係在新中國成立之初雖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端倪,但並無「先實體、後程序」或「先程序、後實體」之痼疾。通過強調獨立性,民事訴訟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強調獨立性和能動性並弱化協同性的路徑依賴逐漸生成,與民法脫鉤從權宜之計內化為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底層邏輯。兩法協同實施面臨四重困境,具體表現為民法規範的動態化、階層化困境,實體構成要件的證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轉與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權利保護與訴訟程序的錯位困境。進入《民法典》時代,獨立化與能動化愈發加劇民事訴訟貧困化,即相對民事實體法強調獨立性,對於民事司法實踐又欠缺自主性。「切實實施民法典」必須直面「訴訟爆炸」「案多人少」的時代挑戰。在科學配置「人案比」的基礎上,親近民法的民事訴訟立法、司法和理論轉向是正確實施《民法典》的時代要求。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主體;證明責任;善意取得;人格權禁令;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7:06
林劍鋒《〈民法典〉第1073條(親子關係訴訟)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林劍鋒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親子關係訴訟制度沿革具有「實務先導、實體法先行」的特點,基於這一現狀,在制度實施時容易忽略其訴訟法的本質屬性與程序要求。親子關系所具有的牽涉多方主體利益、穩定性與明確性之實體法屬性,決定了在訴訟實施上須實現抑制親子關係隨意變動、親子關係變動統一性與明確性之程序價值目標,由此也決定了在訴訟類型和判決效果上,親子關係訴訟應採用形成之訴,並應在判決效力上賦予其對世效。與此同時,著眼於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還需基於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對諸如職權探知主義適用、當事人適格法定、參加制度的適用、我國第三人撤銷制度的轉型適用、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調整等配套規則予以解釋論完善,以使判決對世效的制度設定獲得正當化根據。
關鍵詞:形成之訴;形成力;對世效;既判力;職權探知主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7:06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條(侵害人格權民事責任)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郭小冬 天津大學法學院
摘要:訴訟請求、訴訟標的、判決主文與實體請求權相關,是實體請求權在訴訟程序中的轉化呈現。但此相關性在我國訴訟實踐中未能得到充分的體現。賠禮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執行性使其成為《民法典》第1000條訴訟落實的障礙。法官可以藉助比例原則來判定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賠禮道歉應當被鼓勵,但不應該也無法被強制。當被告抗拒賠禮道歉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並輔以精神撫慰金比賠禮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當」性要求。第2款規定的公告或公布判決書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屬於替代執行。是否採用此種措施應由法院的執行機構依照比例原則決定,並要充分尊重權利人的程序選擇權。立法機關應當重新審視賠禮道歉作為人格權請求權內容和民事責任的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訴訟請求;判決主文;賠禮道歉;比例原則;執行措施;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4-3-21 17:06
蒲一葦《〈民法典〉第537條(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效果)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蒲一葦 寧波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法典》第537條沿襲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的規定,在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效果上採取「直接受償規則」,使得代位權的制度本旨從債權保全轉向債權實現,由此導致債權人代位訴訟的內部關係和訴訟結構出現了本質變化,不再符合傳統的訴訟擔當原理,需要重新進行理論闡釋和制度構造。按照「直接受償規則」,債權人代位訴訟的訴訟標的應為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作為實體法利益歸屬主體本身即屬於適格當事人;債務人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所作判決對債務人具有既判力。
關鍵詞:代位權;直接受償規則;訴訟擔當;訴訟標的;既判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1 17:06
任重《〈民法典〉第1170條(共同危險行為)訴訟評註》
法學雜誌. 2023,44(03)
任重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因果關係推定」「因果關係擬制」以及「獨立請求基礎」三種規範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條中得到印證。立法者傾向於將共同危險行為作為獨立請求基礎的做法容易導出複數訴訟標的。「具體加害人不明」還將引發訴訟標的轉化不暢以及「判非所請」等《民法典》實施難題。以「視為」為標識的「因果關係擬制」雖然不存在複數訴訟標的,但有擴大審理範圍和訴訟構造複雜化之問題。「因果關係擬制」和「獨立請求基礎」可能誘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險行為逃逸」。以《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協同實施為基準,「因果關係推定」的訴訟實施更為順暢,在程序轉化方面具有自身優勢。以「糾紛一次性解決」為導向,侵權責任編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對於請求內容相同的侵權之訴,法官應在同一訴訟標的內體系化地運用侵權責任規範。
關鍵詞:民法典;侵權責任;共同危險;因果關係;法律推定;糾紛一次性解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4-3-21 17:07
馮祝恆《〈民法典〉第186條(違約與侵權請求權競合)訴訟評註》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1)
馮祝恆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請求權競合併非單純的實體法問題,其之徹底解決需要程序法的輔助與協力。《民法典》第186條的訴訟實施規則一直處於空缺狀態,本條中對探求訴訟實施規則起著關鍵作用的「選擇」一詞有待作出全面解讀。本條中的「選擇」,意在強調受損害方擇一選擇之自由,而非選或不選之權利;其意在宣示對實體上「請求權競合論」和程序上傳統訴訟標的理論的認可;其時點確定的不同也將對應不同的訴訟制度。《合同法解釋(一)》所創設的「起訴時選擇」之方式存在諸多弊端,實不宜再將其作為訴訟實施規則。堅守法的立場,以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對接本條的訴訟實施最為合理。客觀預備合併之訴的合法性在我國雖遭質疑,但在現行規範下,實際已經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規範群。以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對接本條的訴訟實施,尚且需要合併管轄、釋明和訴訟費用等制度加以輔助。
關鍵詞:《民法典》第186條;請求權競合;訴的客觀合併;客觀預備合併之訴;訴訟評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4-3-21 17:07
陳愛武《親子關係確認訴訟的類型化:案例問題與思考——兼議〈民法典〉第1073條的規定》
法學雜誌. 2023,44(01)
陳愛武 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摘要:親子關係承載著家庭領域諸多的權利和義務,是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因素。因此,通過訴訟釐清血統、明確基因,對於國家、社會、家庭都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親子關係確認訴訟主要是確認生父,包括非婚生子女要求確認生父,母親再婚後一定時間內所生子女的生父確認等,上述確認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實現要求撫養費或者確定撫養權的目的;少數情況下也會出現要求確認生母的訴訟,尤其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越來越成熟的當下,基因母、懷孕母、養育母可能出現分離,在發生爭議時也有確認的必要。親子關係確認訴訟既包括父或母針對子女提起的訴訟,也包括成年子女針對父或母提起的訴訟。在具體訴訟層面,確認親子關係涉及當事人適格、訴訟證明、推定等諸多問題,需要引起理論和實務界的足夠重視。
關鍵詞:親子關係;親子確認訴訟;確認生父;確認生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4-3-21 17:07
李喜蓮《離婚撫養權糾紛中未成年子女意願適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銜接》
法學評論. 2023,41(02)
李喜蓮 湘潭大學法學院
摘要:離婚訴訟中,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表達的隨父或隨母一起生活的意願,難以成為法院酌定直接撫養權優先考量的因素。為貫徹落實《民法典》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願應當成為法院酌定直接撫養權的實體法律要件。《民事訴訟法》應當基於未成年子女與離婚(含撫養權事項)判決有法律上和事實上的利害關係,賦予未成年子女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之訴訟地位。未成年子女參加訴訟所表達的隨父或隨母一起生活的意願乃當事人陳述,而非證人證言。實現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實意願的實體法目的,必須健全相應的訴訟程序規則,如明確法院為詢問未成年子女意願的責任主體,引入家事調查員制度和特別訴訟代理人制度,以確保未成年子女在離婚撫養權糾紛中有充分表達真實願意和陳述意見的機會,發揮程序保障功能。
關鍵詞:撫養權;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原則;真實意願;第三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4-3-21 17:07
金印《法人承擔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結構》
法商研究. 2023,40(01)
金印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應被解釋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代理人,為作為本人的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權限內對法人發生效力,在代理權限外適用有關無權代理以及表見代理的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代理權應根據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加以確定。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訴訟活動,應被解釋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為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訴訟行為,在訴訟代理權限內對法人發生效力,在訴訟代理權限外適用有關無權訴訟代理的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訴訟代理權應根據其代理權加以確定。
關鍵詞:法人;分支機構;主體資格;代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5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李瀟洋《論保證人清償後對主債權的承受》
東方法學. 2023(01)
李瀟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作為一項新制度,我國民法典第700條確立了保證人的清償承受權。清償承受權在性質上為保證人清償後的法定債權讓與,在權利內容上與主債權一致,原本債權與從權利不得分離。清償承受權具有維持債之關係的同一性、簡化以及保障求償的制度功能。清償承受權與追償權在法律性質、訴訟時效、法律適用關係、請求範圍、訴訟構造、抗辯以及擔保與反擔保等方面具有實質差別,兩者應保持獨立競合關係。清償承受權的效力受到保證三角關係的體系性限制。基於債權人優先原則,清償承受權既不得造成債權人剩餘債權與擔保利益的分離,也不得影響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的優先權,但不應一般性地認為其債權具有劣後性。基於債之關係的同一性,債務人在主債權債務關係中的既有抗辯與權利得以延續對抗清償承受權,這是民法典第701條、第702條增設保證人抗辯權的主要原因。基於基礎關係的優先性,債務人與保證人的約定抗辯得以進入清償承受權的構造之中。清償承受權雖依其性質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利益,但應受到共同擔保關係的限制、無法完全主張。
關鍵詞:清償承受權;追償權;債權人利益;債務人抗辯;共同擔保;保證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6樓 發表于:2024-3-21 17:08
王富世《論先訴抗辯權的程序實現——基於程序抗辯與實體抗辯的雙重考量》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5)
王富世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一般保證具有順序性與從屬性的特質,這是先訴抗辯權的本質要求。實體法上並不複雜的先訴抗辯權,在程序實現時樣態不一,究其原因系對先訴抗辯權的定位不清所致。通過比較法考察與體系性解釋,我國先訴抗辯權兼具程序抗辯與實體抗辯的屬性。其中,以妨訴抗辯為核心的程序抗辯要求限制先行單獨起訴一般保證人以及一併起訴一般保證人與債務人;而實體抗辯則確保了保證責任的履行順序。在此基礎上,通過賦予一般保證人是否行使先訴抗辯權的選擇權,來安排權利保障與訴訟效率之間的關係。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場域在審理階段,判決主文中的順序安排為先訴抗辯權的實現提供了執行順位的依據。債權人單獨起訴債務人時,一般保證人可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訴訟,生效判決對其產生參加效力;而一併起訴債務人與一般保證人時,合併審理形成普通共同訴訟。
關鍵詞: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程序抗辯;實體抗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7樓 發表于:2024-3-22 06:28
宋史超《論債權人撤銷權判決的實現路徑——以指導案例118號為中心》
政治與法律. 2021(01)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獲得勝訴判決不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終點,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實際恢復,才能有效保全債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18號從執行程序角度給出了撤銷權判決實現的方案,但未完全解決問題。債權人撤銷權判決有兩種類型,一為形成判決,一為形成判決與給付判決之複合,後者包含返還財產的給付內容,藉助執行程序才能使被轉移的財產回歸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主債權可以強制執行時,因撤銷權判決能回復物權,債權人可直接執行被轉移的財產清償債權,一體實現保全債權和清償債權,但這一簡便路徑不適用於返還標的為金錢的案件。更簡化的"執行脫逸財產"方案缺乏正當性。主債權不能強制執行時,撤銷權判決應通過獨立的執行程序實現,該指導案例就此確立的執行當事人規則完全正確。"撤銷權與代位權同時行使"的方案忽視了執行程序對於撤銷權行使的意義,沒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關鍵詞:撤銷權;債的保全;形成之訴;執行力;代位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8樓 發表于:2024-3-22 06:31
段厚省《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立場批判與制度重構》
政治與法律. 2021(12)
復旦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法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設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發展到當下已發生目的異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性質上成為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序,服務於刑事訴訟的目的,而不是維護受害人私權,這就是它拒斥精神損害賠償的根本原因。在我國日益重視國民民事權益保障、重視公民人格尊嚴的當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保守立場已經與馬克思主義的人本觀以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必須予以改變。改變制度的路徑有多種,比較務實的選擇是分步進行。首先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納入精神損害賠償開始,逐步變革,直到廢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讓刑事的歸於刑事,民事的歸於民事。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民事權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9樓 發表于:2024-3-22 06:40
曹志勛《民事訴訟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規則再認識》
法制與社會發展. 2021,27(03)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通常均認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應當依職權審查民事合同的效力,處理合同效力有無這一實體法事項的程序法機制具有中國特色。在合同效力問題分別構成案件中的爭點和獨立的訴訟標的時,其裁判技術存在差異。民事實體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對合同效力的審查職權,但其在民事訴訟中仍應受到辯論主義的限制。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與法院的釋明權相聯繫。應當區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的強調法官的法律觀點開示義務的合同無效釋明與《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規定的對合同無效的預備性釋明,後者對應民事之訴的客觀預備合併。現有法院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原則與處分權主義存在張力。審判對象與範圍仍應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在理論上,可以考慮採取訴訟法二分支說放寬重複起訴標準。
關鍵詞:合同效力;依職權審查;釋明義務;處分權主義;訴訟標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0樓 發表于:2024-3-22 06:51
王杏飛《論監護人的侵權責任與訴訟地位——以〈民法典〉第1188條的適用為中心》
法學評論. 2021,39(02)
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的規定,監護人基於監護職責需對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行為承擔侵權責任,在具體賠償責任的承擔上,先從被監護人本人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這一明晰的民法規範在民事訴訟中遇到的最大障礙是適格被告的確定。當前有被監護人單獨為被告、監護人單獨為被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為共同被告、監護人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等四種迥異的觀點與做法。回歸民法規範目的與妥善解決民事審判與執行實務困境的需要,宜將被監護人作為被告,監護人作為法定訴訟代理人,並在裁判文書中對賠償責任的承擔作相應的記載。
關鍵詞:監護人;侵權責任;共同被告;適格當事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1樓 發表于:2024-3-22 06:57
劉哲瑋《論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規則——從〈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兩次修訂展開》
現代法學. 2021,43(02)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連續兩次修改《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不同的時間效力規則對利率標準的確定產生實質性變化。從生效時間和溯及力基準時兩個角度觀察,我國現行民事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並不清晰,生效時間雖被普遍認定為施行時,卻存在與發布時間無法合理銜接的問題;溯及力基準時更有法律事實發生時、案件受理時、案件審結時、司法解釋生效時等多種確定模式。對比法律的時間效力規則可以看出,司法解釋在時間效力規則上的混亂是因為無法準確定位其屬性,如果定位為"准法律"就應當明確區分發布時間與施行時間,構建清晰的溯及力條款;如果定位為"法律解釋"則無需專門設定實施日期,公布日即可視為生效日,面對未來的訴訟統一發揮效力。以此評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兩次修訂的時間效力規則,雖然具有維護交易預期和秩序穩定等作用,但卻未必符合打擊高利貸化解融資難的設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釋的屬性中依然保留"准法律"色彩,其時間效力規則的混同和矛盾就將長期存在。
關鍵詞:司法解釋;生效時間;溯及力基準時;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利率管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2樓 發表于:2024-4-5 19:21
劉東.P2P網絡借貸訴訟的程序選擇與適用[J].時代法學,2014,12(04):78-84.
關鍵詞:P2P網絡貸款;抵押;擔保
摘要:網絡借貸由於具有交易手續便捷、貸款門檻低和操作靈活等特點,可以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的資金需求,提高社會閒散資金的利用率,因此在短時間內獲得了較快的發展。按照P2P公司是否為貸款者提供擔保為標準,可初步將所有的P2P網絡貸款業務分成無抵押無擔保、無抵押有擔保以及有抵押有擔保三種類型。在每一種類型中,由於民事主體間所涉法律關係的不同,導致了紛爭發生後各主體維護自身權益方式的差異,決定了因P2P網絡貸款引發的紛爭所適用訴訟程序的迥然有異。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3樓 發表于:2024-4-8 20:08
胡學軍.環境侵權中的因果關係及其證明問題評析[J].中國法學,2013,(05):163-177.
關鍵詞:環境侵權;證明責任倒置;部分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證明方法
摘要:我國環境侵權訴訟證明責任倒置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遭遇消極抵制,表明這並非解決環境侵權中因果關係證明難問題的正解。原因在於將環境侵權中的因果關係界定為傳統民法理論中的必然因果關係使其無法在司法實踐中予以證實。西方發達國家在現代化早期對於環境侵權中的因果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探索總結了蓋然因果關係、表面因果關係、疫學因果關係等多種理論及與此相關的事實推定、間接反證、概率統計等多種證明方法,值得我國借鑑。這些學說的共同點是使得受害人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的因果關係證明負擔得以減輕,而並非直接實行證明責任倒置。環境侵權中的因果關係應界定為邏輯上屬部分因果關係,在法學上屬相當因果關係。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關係的證明成為可能,在這一方面,比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證明制度也值得我們認真關注與借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4樓 發表于:2024-4-12 20:10
王錫鋅.重思個人信息權利束的保障機制:行政監管還是民事訴訟[J].法學研究,2022,44(05):3-18.
關鍵詞:個人信息權利束;個人信息處理規則;行政監管;侵權責任;個人信息保護法
摘要: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包括知情、決定、查閱、複製、刪除、可攜帶等權利的集合,是立法為個人配置的個人信息權利束。這些權利並非個人民事權利的邏輯延伸,而是國家為了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通過制度性保障賦予個人的工具性權利。這些工具性權利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在內容上同構,二者共同構成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制秩序。以行政監管為中心對個人信息權利束進行保障,是個人信息保護法內在邏輯的必然要求,其能夠更高效地規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更有效地實現保障個人信息權益和規範信息處理活動的雙重目標。以行政監管為中心,並不排斥民事訴訟等私法救濟途徑。如果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在侵害個人信息權利束的同時,也侵害了民事實體權益,個人可依法提起侵權之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5樓 發表于:2024-4-16 14:48
張衛平.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的連接與統合——從民事訴訟法視角看民法典的編纂[J].法學研究,2016,38(01):22-36.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訴訟法;請求權;訴權;訴訟時效;強制執行
摘要: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繫。民法典的編纂作為一項巨大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實體法內容,也將涉及民事訴訟法的內容。民法典的編纂必須注意民事訴訟法的發展、完善過程,不能將陳舊的、即將過時的民事訴訟法規範納入民法典之中。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也需要關注與民事訴訟法的對接、協調與統合,並從民事訴訟法發展、完善的角度思考民法典的相應規制,以便引導和支持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應當統一全盤考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的概念統一問題,避免二者在制定和修改過程中出現彼此不予關照、不予統一的封閉現象。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在程序規範方面存在分工,原則上相對特殊的、具體的程序性規範應考慮規定在實體法中,而相對一般的、抽象的程序規範則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6樓 發表于:2024-4-16 15:05
劉水林.反壟斷訴訟的價值定位與制度建構[J].法學研究,2010,32(04):70-85.
關鍵詞:反壟斷訴訟;有機社會;風險規制;秩序建構
摘要:反壟斷訴訟是反壟斷法實施的重要機制之一,是反壟斷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問題。對此問題有兩種研究思路:一是以個人權利為中心,將訴訟看作爭議解決機制;二是以秩序建構為中心,將訴訟看作建構理想秩序的重要機制。反壟斷法的產生、發展與有機社會的生成同步。壟斷行為屬於風險行為,其造成的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延伸性、難以恢復性,因而反壟斷法屬於現代社會規制法。與此相應,反壟斷訴訟應是秩序建構訴訟,在價值上注重競爭秩序的建構,在功能上主張司法能動、積極回應社會在競爭上形成的價值共識,在構造上主張放寬原告條件,建立多元參與的訴訟機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7樓 發表于:2024-4-28 22:35
韓長印,鄭金玉.民事訴訟程序之於破產案件適用[J].法學研究,2007,(02):99-111.
關鍵詞:破產案件;審判權;審理模式
摘要:破產程序中存在著大量的糾紛,這既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參與破產程序的基礎,也是正確理解我國破產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審理破產案件的規定的前提。基於破產案件的特殊性,對於性質不同的糾紛應當適用不同的審理模式:實體權利糾紛,原則上應適用通行的民事訴訟審理模式,而破產程序性爭議以及圍繞破產方案發生的爭議,則應採用職權主義模式進行審理。只有這樣才能在保證破產程序運行正當性的同時滿足其迅捷性和公益性的需求。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8樓 發表于:2024-5-5 19:43
胡曉靜.美國股東派生訴訟中對公司抗辯的司法審查標準[J].中外法學,2021,33(04):1085-1102.
關鍵詞:股東派生訴訟;商業判斷規則;特別訴訟委員會;司法審查程序
摘要:在美國針對董事的股東派生訴訟實踐中,公司通常基於特別訴訟委員會的決定提出駁回訴訟的動議,法院對該動議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訴訟。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對於商業判斷規則適用的不同態度,以典型案例為代表形成了四種主流的司法審查標準,即Auerbach案適用商業判斷規則的審查標準、Zapata案獨立商業判斷的審查標準、Miller案否定董事會任命的特別訴訟委員會的審查標準和Alford案全面實質的審查標準。美國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庭前司法審查程序及司法審查標準,對我國的股東派生訴訟制度改革具有借鑑意義,即應賦予公司抗辯的權利,在庭審前增加前置性的司法審查程序,由法院在該程序中審查原告股東資格、訴前請求程序、公司利益受損事實和公司不起訴抗辯理由,在衡量了公司利益、股東利益和法律及公共利益之後,法院最終決定是否進入派生訴訟庭審程序,從而降低司法成本,平衡董事管理公司事務和股東維護公司利益的衝突,並有效防止濫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9樓 發表于:2024-5-5 19:48
陳雲良.保護道歉規則在醫療糾紛中的確立與運用[J].中外法學,2020,32(06):1533-1552.
關鍵詞:醫療道歉;保護道歉規則;證據;自認
摘要:醫療道歉的法律性質屬於證據。由於其主張的是對己方當事人不利的事實,因此構成訴訟外自認或者訴訟自認。保護道歉規則的目的在於揭露醫療錯誤以保護患者的健康權,其對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制度、侵權法和民法總則的有效實施都具有促進功能,可能減損的法益少於其必然增加的法益,且有助於修復和維持正常的醫患關係,因此是可欲的。在保護範圍上,存在部分道歉和全部道歉的區別。在模式上,存在證據規則型概括保護模式、意思通知型具體保護模式和意思表示型個案保護模式。我國應當確立針對全部道歉的意思通知型保護道歉規則,將訴訟外醫療道歉納入保護範圍。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樓 發表于:2024-5-5 19:50
張衛平.民法典的實施與民事訴訟法的協調和對接[J].中外法學,2020,32(04):933-950.
關鍵詞: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係;禁令與行為保全
摘要:《民法典》的實施需要民事訴訟法予以再次協調和對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實體法規範的基礎上,又有了許多新的制度規定。新制度的實施需要民事訴訟法規範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協調和對接;另一方面,民事訴訟法需要以《民法典》實施為契機,再一次系統地完善與民事實體法的協調和對接。其協調和對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慮三個方面:其一,民事訴訟法如何更好地貫徹和落實《民法典》的原則、精神,保證與《民法典》具有同樣的精神;其二,在具體制度上,與《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時調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其三,通過民事訴訟法對《民法典》予以"後期"處理,消除遺漏缺失之處。在具體的制度協調和對接方面,以訴的制度(主體與客體)、禁令制度、證據制度、執行制度為例,闡述協調和對接的處置方法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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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復時間:2024-7-1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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