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库】资料专题1: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专题资料库主要放置无法归入传统民事诉讼法体系,但具有价值的资料。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的相关资料,包括民法条文的具体诉讼实施、《民法典》条文的诉讼评注等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海燕《合同解除之诉的解释论展开》 环球法律评论. 2022,44(05) 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建构起通知解除和司法解除二元并存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模式,由此引发的诉讼为合同解除之诉。后民法典时代,有必要站在解释论的立场,体系化阐释合同解除之诉的规范意蕴和程序法理,实现二元并存模式的制度价值。合同解除权属于广义形成权,根据行使方式之不同,可分为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合同解除之诉因诉讼标的不同,诉讼类型亦不同。因通知解除形成的确认解除行为效力之诉和确认解除合同主张之诉属于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为普通形成权,所作判决为具有既判力的确认判决;因司法解除而形成的诉讼为形成之诉,诉讼标的为形成诉权,相应的支持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具有形成力和既判力但不具执行力。实务中合同解除之诉多与给付之诉合并,若当事人在给付之诉中未将确认请求作为独立诉讼标的提出,法院无需释明当事人追加该请求,其可在判决理由中对合同解除事实作出判断;若当事人未提出形成请求,法院则应予释明追加,并在判决主文中作出回应。 关键词:合同解除之诉;普通形成权;形成诉权;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宋春龙《内外关系视角下“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再界定》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3)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相应的补充责任”的实体内容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两层,前者表现为承担责任的补充性及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后者则以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为核心。然而程序内容的研究过度强调外部关系,未能系统回应实体的两层关系,且研究起点呈现不确定性,研究方法偏向工具性,限制了相应的补充责任诉讼程序向科学化、体系化发展。实践分析表明,“起诉”的任意性导致诉讼形态类型不固定且相互冲突,外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呈不合理的自由化,内部关系的程序转化则因忽视“追偿权”而呈虚无化的状态。《民法典》颁布后,面对此理论困境与实践怪状,程序研究应就实体内容中的内外关系作出全面回应:针对外部关系,应明确“相应的”不具有实质性内涵,识别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标的,并在执行阶段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完整程序,明确影响起诉的特殊诉讼要件。针对内部关系,应将追偿权限定在执行阶段行使,优化追偿权的认定及执行程序。 关键词:相应的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诉讼标的;追偿权;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朱禹臣《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一个跨法域分析视角》 法学家. 2022(0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保证关系备位性的体现,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具有调整履行顺序的功能。从诉讼进程入手,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存在起诉说、诉讼说、执行说和综合说四种选项。先诉抗辩权的程序设计应以体现备位性为目标,结合实体与程序要求,还需保障实体公正和效率。起诉说阻碍债权人在先针对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但由于当事人在起诉阶段无法充分提出证据、开展辩论,法院难以准确识别合同性质,有损实体公正。诉讼说借助附条件判决,区分主客观消灭事由,由诉讼和执行程序分别处理。执行说可以暂时阻碍执行力,却考虑到执行法院无力审查先诉抗辩权的放弃行为,如以确认之诉或执行异议的方式扭转,会增加程序成本。综合说有权利滥用的嫌疑,也不符合权利失效理论。综合而言,诉讼说对现行制度的突破最小,同时兼顾实体公正,是合宜的选择。先诉抗辩权程序也可以成为其他法定补充之债的规则供给。 关键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备位性;补充责任;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卫平《防御请求之诉:实体与程序的关联分析——兼论人格权防御请求之诉》 清华法学. 2023,17(05) 张卫平 烟台大学 摘要:防御请求权之诉的认识框架和路径基于实体法上存在的防御请求权,其与诉结成特有的关系——“权诉架构”框架。作为诉的基本类型——给付之诉恒定地将相应的请求权作为基础,因此防御请求权之诉必然与其实体上的防御请求权对应。在物权与债权两分的认知框架下,防御请求权基于绝对权请求权。依据“权—诉架构”体制,只要具有绝对权请求权也就当然可以提起防御请求之诉。防御请求之诉又可以分为一般防御请求之诉和特殊防御之诉,后者就包括单纯的不作为请求之诉。基于单纯不作为请求的特殊性,防御请求之诉的程序二元化是有必要的,即一般防御请求之诉适用一般的诉讼程序之外,对于单纯的不作为请求之诉可以建构快捷的不作为请求诉讼程序。 关键词:民事诉讼;禁令;行为保全;防御请求权;不作为请求之诉;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任重《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回眸与展望》 当代法学. 2023,37(01) 任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协同实施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关键核心技术。两法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虽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端倪,但并无“先实体、后程序”或“先程序、后实体”之痼疾。通过强调独立性,民事诉讼法在40年前即完成形式法典化。强调独立性和能动性并弱化协同性的路径依赖逐渐生成,与民法脱钩从权宜之计内化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底层逻辑。两法协同实施面临四重困境,具体表现为民法规范的动态化、阶层化困境,实体构成要件的证明困境,法律效果的空转与裁判效力泛化困境,民事权利保护与诉讼程序的错位困境。进入《民法典》时代,独立化与能动化愈发加剧民事诉讼贫困化,即相对民事实体法强调独立性,对于民事司法实践又欠缺自主性。“切实实施民法典”必须直面“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时代挑战。在科学配置“人案比”的基础上,亲近民法的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理论转向是正确实施《民法典》的时代要求。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主体;证明责任;善意取得;人格权禁令;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林剑锋《〈民法典〉第1073条(亲子关系诉讼)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林剑锋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亲子关系诉讼制度沿革具有“实务先导、实体法先行”的特点,基于这一现状,在制度实施时容易忽略其诉讼法的本质属性与程序要求。亲子关系所具有的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稳定性与明确性之实体法属性,决定了在诉讼实施上须实现抑制亲子关系随意变动、亲子关系变动统一性与明确性之程序价值目标,由此也决定了在诉讼类型和判决效果上,亲子关系诉讼应采用形成之诉,并应在判决效力上赋予其对世效。与此同时,着眼于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还需基于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对诸如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当事人适格法定、参加制度的适用、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转型适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调整等配套规则予以解释论完善,以使判决对世效的制度设定获得正当化根据。 关键词:形成之诉;形成力;对世效;既判力;职权探知主义;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郭小冬《〈民法典〉第1000条(侵害人格权民事责任)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郭小冬 天津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判决主文与实体请求权相关,是实体请求权在诉讼程序中的转化呈现。但此相关性在我国诉讼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赔礼道歉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执行性使其成为《民法典》第1000条诉讼落实的障碍。法官可以借助比例原则来判定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赔礼道歉应当被鼓励,但不应该也无法被强制。当被告抗拒赔礼道歉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辅以精神抚慰金比赔礼道歉更符合第1款的“相当”性要求。第2款规定的公告或公布判决书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属于替代执行。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应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比例原则决定,并要充分尊重权利人的程序选择权。立法机关应当重新审视赔礼道歉作为人格权请求权内容和民事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关键词:诉讼请求;判决主文;赔礼道歉;比例原则;执行措施;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蒲一苇《〈民法典〉第537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蒲一苇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关键词: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诉讼担当;诉讼标的;既判力;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任重《〈民法典〉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诉讼评注》 法学杂志. 2023,44(03) 任重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果关系推定”“因果关系拟制”以及“独立请求基础”三种规范模式均能在《民法典》第1170条中得到印证。立法者倾向于将共同危险行为作为独立请求基础的做法容易导出复数诉讼标的。“具体加害人不明”还将引发诉讼标的转化不畅以及“判非所请”等《民法典》实施难题。以“视为”为标识的“因果关系拟制”虽然不存在复数诉讼标的,但有扩大审理范围和诉讼构造复杂化之问题。“因果关系拟制”和“独立请求基础”可能诱使受害人和法官“向共同危险行为逃逸”。以《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协同实施为基准,“因果关系推定”的诉讼实施更为顺畅,在程序转化方面具有自身优势。以“纠纷一次性解决”为导向,侵权责任编亟待“特殊→一般”之逆向化整理。对于请求内容相同的侵权之诉,法官应在同一诉讼标的内体系化地运用侵权责任规范。 关键词:民法典;侵权责任;共同危险;因果关系;法律推定;纠纷一次性解决;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冯祝恒《〈民法典〉第186条(违约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诉讼评注》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1) 冯祝恒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请求权竞合并非单纯的实体法问题,其之彻底解决需要程序法的辅助与协力。《民法典》第186条的诉讼实施规则一直处于空缺状态,本条中对探求诉讼实施规则起着关键作用的“选择”一词有待作出全面解读。本条中的“选择”,意在强调受损害方择一选择之自由,而非选或不选之权利;其意在宣示对实体上“请求权竞合论”和程序上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认可;其时点确定的不同也将对应不同的诉讼制度。《合同法解释(一)》所创设的“起诉时选择”之方式存在诸多弊端,实不宜再将其作为诉讼实施规则。坚守法的立场,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最为合理。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的合法性在我国虽遭质疑,但在现行规范下,实际已经形成了支持其存在的规范群。以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对接本条的诉讼实施,尚且需要合并管辖、释明和诉讼费用等制度加以辅助。 关键词:《民法典》第186条;请求权竞合;诉的客观合并;客观预备合并之诉;诉讼评注;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爱武《亲子关系确认诉讼的类型化:案例问题与思考——兼议〈民法典〉第1073条的规定》 法学杂志. 2023,44(01) 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亲子关系承载着家庭领域诸多的权利和义务,是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因素。因此,通过诉讼厘清血统、明确基因,对于国家、社会、家庭都具有重要意义。实践中,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主要是确认生父,包括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生父,母亲再婚后一定时间内所生子女的生父确认等,上述确认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要求抚养费或者确定抚养权的目的;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要求确认生母的诉讼,尤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成熟的当下,基因母、怀孕母、养育母可能出现分离,在发生争议时也有确认的必要。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既包括父或母针对子女提起的诉讼,也包括成年子女针对父或母提起的诉讼。在具体诉讼层面,确认亲子关系涉及当事人适格、诉讼证明、推定等诸多问题,需要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亲子关系;亲子确认诉讼;确认生父;确认生母;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喜莲《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意愿适用的司法考量及程序衔接》 法学评论. 2023,41(02) 李喜莲 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要:离婚诉讼中,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难以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优先考量的因素。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应当成为法院酌定直接抚养权的实体法律要件。《民事诉讼法》应当基于未成年子女与离婚(含抚养权事项)判决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赋予未成年子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讼地位。未成年子女参加诉讼所表达的随父或随母一起生活的意愿乃当事人陈述,而非证人证言。实现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实体法目的,必须健全相应的诉讼程序规则,如明确法院为询问未成年子女意愿的责任主体,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和特别诉讼代理人制度,以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抚养权纠纷中有充分表达真实愿意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发挥程序保障功能。 关键词:抚养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真实意愿;第三人;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法商研究. 2023,40(01) 金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李潇洋《论保证人清偿后对主债权的承受》 东方法学. 2023(01) 李潇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一项新制度,我国民法典第700条确立了保证人的清偿承受权。清偿承受权在性质上为保证人清偿后的法定债权让与,在权利内容上与主债权一致,原本债权与从权利不得分离。清偿承受权具有维持债之关系的同一性、简化以及保障求偿的制度功能。清偿承受权与追偿权在法律性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关系、请求范围、诉讼构造、抗辩以及担保与反担保等方面具有实质差别,两者应保持独立竞合关系。清偿承受权的效力受到保证三角关系的体系性限制。基于债权人优先原则,清偿承受权既不得造成债权人剩余债权与担保利益的分离,也不得影响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但不应一般性地认为其债权具有劣后性。基于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既有抗辩与权利得以延续对抗清偿承受权,这是民法典第701条、第702条增设保证人抗辩权的主要原因。基于基础关系的优先性,债务人与保证人的约定抗辩得以进入清偿承受权的构造之中。清偿承受权虽依其性质延伸至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利益,但应受到共同担保关系的限制、无法完全主张。 关键词:清偿承受权;追偿权;债权人利益;债务人抗辩;共同担保;保证人;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富世《论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实现——基于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双重考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5) 王富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一般保证具有顺序性与从属性的特质,这是先诉抗辩权的本质要求。实体法上并不复杂的先诉抗辩权,在程序实现时样态不一,究其原因系对先诉抗辩权的定位不清所致。通过比较法考察与体系性解释,我国先诉抗辩权兼具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的属性。其中,以妨诉抗辩为核心的程序抗辩要求限制先行单独起诉一般保证人以及一并起诉一般保证人与债务人;而实体抗辩则确保了保证责任的履行顺序。在此基础上,通过赋予一般保证人是否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选择权,来安排权利保障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场域在审理阶段,判决主文中的顺序安排为先诉抗辩权的实现提供了执行顺位的依据。债权人单独起诉债务人时,一般保证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生效判决对其产生参加效力;而一并起诉债务人与一般保证人时,合并审理形成普通共同诉讼。 关键词: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程序抗辩;实体抗辩;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政治与法律. 2021(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撤销权;债的保全;形成之诉;执行力;代位权;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段厚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立场批判与制度重构》
政治与法律. 2021(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设立之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发展到当下已发生目的异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性质上成为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服务于刑事诉讼的目的,而不是维护受害人私权,这就是它拒斥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日益重视国民民事权益保障、重视公民人格尊严的当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守立场已经与马克思主义的人本观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必须予以改变。改变制度的路径有多种,比较务实的选择是分步进行。首先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开始,逐步变革,直到废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让刑事的归于刑事,民事的归于民事。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民事权益;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曹志勋《民事诉讼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规则再认识》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27(03)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均认为,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应当依职权审查民事合同的效力,处理合同效力有无这一实体法事项的程序法机制具有中国特色。在合同效力问题分别构成案件中的争点和独立的诉讼标的时,其裁判技术存在差异。民事实体法上的理解支持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审查职权,但其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受到辩论主义的限制。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与法院的释明权相联系。应当区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强调法官的法律观点开示义务的合同无效释明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对合同无效的预备性释明,后者对应民事之诉的客观预备合并。现有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原则与处分权主义存在张力。审判对象与范围仍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在理论上,可以考虑采取诉讼法二分支说放宽重复起诉标准。
关键词:合同效力;依职权审查;释明义务;处分权主义;诉讼标的;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杏飞《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与诉讼地位——以〈民法典〉第1188条的适用为中心》
法学评论. 2021,39(02)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摘要: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监护人基于监护职责需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在具体赔偿责任的承担上,先从被监护人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这一明晰的民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遇到的最大障碍是适格被告的确定。当前有被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单独为被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监护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四种迥异的观点与做法。回归民法规范目的与妥善解决民事审判与执行实务困境的需要,宜将被监护人作为被告,监护人作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并在裁判文书中对赔偿责任的承担作相应的记载。
关键词:监护人;侵权责任;共同被告;适格当事人;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哲玮《论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规则——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两次修订展开》
现代法学. 2021,43(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连续两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不同的时间效力规则对利率标准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变化。从生效时间和溯及力基准时两个角度观察,我国现行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并不清晰,生效时间虽被普遍认定为施行时,却存在与发布时间无法合理衔接的问题;溯及力基准时更有法律事实发生时、案件受理时、案件审结时、司法解释生效时等多种确定模式。对比法律的时间效力规则可以看出,司法解释在时间效力规则上的混乱是因为无法准确定位其属性,如果定位为"准法律"就应当明确区分发布时间与施行时间,构建清晰的溯及力条款;如果定位为"法律解释"则无需专门设定实施日期,公布日即可视为生效日,面对未来的诉讼统一发挥效力。以此评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订的时间效力规则,虽然具有维护交易预期和秩序稳定等作用,但却未必符合打击高利贷化解融资难的设立初衷。只要司法解释的属性中依然保留"准法律"色彩,其时间效力规则的混同和矛盾就将长期存在。
关键词:司法解释;生效时间;溯及力基准时;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管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东.P2P网络借贷诉讼的程序选择与适用[J].时代法学,2014,12(04):78-84.
关键词:P2P网络贷款;抵押;担保
摘要:网络借贷由于具有交易手续便捷、贷款门槛低和操作灵活等特点,可以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资金需求,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因此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按照P2P公司是否为贷款者提供担保为标准,可初步将所有的P2P网络贷款业务分成无抵押无担保、无抵押有担保以及有抵押有担保三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中,由于民事主体间所涉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了纷争发生后各主体维护自身权益方式的差异,决定了因P2P网络贷款引发的纷争所适用诉讼程序的迥然有异。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胡学军.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及其证明问题评析[J].中国法学,2013,(05):163-177.
关键词:环境侵权;证明责任倒置;部分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证明方法
摘要:我国环境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遭遇消极抵制,表明这并非解决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证明难问题的正解。原因在于将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界定为传统民法理论中的必然因果关系使其无法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证实。西方发达国家在现代化早期对于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探索总结了盖然因果关系、表面因果关系、疫学因果关系等多种理论及与此相关的事实推定、间接反证、概率统计等多种证明方法,值得我国借鉴。这些学说的共同点是使得受害人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负担得以减轻,而并非直接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应界定为逻辑上属部分因果关系,在法学上属相当因果关系。唯有如此界定才能使因果关系的证明成为可能,在这一方面,比较法上的一系列配套证明制度也值得我们认真关注与借鉴。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王锡锌.重思个人信息权利束的保障机制:行政监管还是民事诉讼[J].法学研究,2022,44(05):3-18.
关键词:个人信息权利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行政监管;侵权责任;个人信息保护法
摘要: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包括知情、决定、查阅、复制、删除、可携带等权利的集合,是立法为个人配置的个人信息权利束。这些权利并非个人民事权利的逻辑延伸,而是国家为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通过制度性保障赋予个人的工具性权利。这些工具性权利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内容上同构,二者共同构成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制秩序。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对个人信息权利束进行保障,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其能够更高效地规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更有效地实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和规范信息处理活动的双重目标。以行政监管为中心,并不排斥民事诉讼等私法救济途径。如果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利束的同时,也侵害了民事实体权益,个人可依法提起侵权之诉。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卫平.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连接与统合——从民事诉讼法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J].法学研究,2016,38(01):22-36.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法;请求权;诉权;诉讼时效;强制执行
摘要: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民法典的编纂作为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实体法内容,也将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民法典的编纂必须注意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完善过程,不能将陈旧的、即将过时的民事诉讼法规范纳入民法典之中。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也需要关注与民事诉讼法的对接、协调与统合,并从民事诉讼法发展、完善的角度思考民法典的相应规制,以便引导和支持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当统一全盘考虑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统一问题,避免二者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出现彼此不予关照、不予统一的封闭现象。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在程序规范方面存在分工,原则上相对特殊的、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应考虑规定在实体法中,而相对一般的、抽象的程序规范则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刘水林.反垄断诉讼的价值定位与制度建构[J].法学研究,2010,32(04):70-85.
关键词:反垄断诉讼;有机社会;风险规制;秩序建构
摘要:反垄断诉讼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机制之一,是反垄断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对此问题有两种研究思路:一是以个人权利为中心,将诉讼看作争议解决机制;二是以秩序建构为中心,将诉讼看作建构理想秩序的重要机制。反垄断法的产生、发展与有机社会的生成同步。垄断行为属于风险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具有不确定性、延伸性、难以恢复性,因而反垄断法属于现代社会规制法。与此相应,反垄断诉讼应是秩序建构诉讼,在价值上注重竞争秩序的建构,在功能上主张司法能动、积极回应社会在竞争上形成的价值共识,在构造上主张放宽原告条件,建立多元参与的诉讼机制。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韩长印,郑金玉.民事诉讼程序之于破产案件适用[J].法学研究,2007,(02):99-111.
关键词:破产案件;审判权;审理模式
摘要:破产程序中存在着大量的纠纷,这既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参与破产程序的基础,也是正确理解我国破产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的前提。基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性质不同的纠纷应当适用不同的审理模式:实体权利纠纷,原则上应适用通行的民事诉讼审理模式,而破产程序性争议以及围绕破产方案发生的争议,则应采用职权主义模式进行审理。只有这样才能在保证破产程序运行正当性的同时满足其迅捷性和公益性的需求。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胡晓静.美国股东派生诉讼中对公司抗辩的司法审查标准[J].中外法学,2021,33(04):1085-1102.
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商业判断规则;特别诉讼委员会;司法审查程序
摘要:在美国针对董事的股东派生诉讼实践中,公司通常基于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决定提出驳回诉讼的动议,法院对该动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诉讼。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于商业判断规则适用的不同态度,以典型案例为代表形成了四种主流的司法审查标准,即Auerbach案适用商业判断规则的审查标准、Zapata案独立商业判断的审查标准、Miller案否定董事会任命的特别诉讼委员会的审查标准和Alford案全面实质的审查标准。美国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庭前司法审查程序及司法审查标准,对我国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改革具有借鉴意义,即应赋予公司抗辩的权利,在庭审前增加前置性的司法审查程序,由法院在该程序中审查原告股东资格、诉前请求程序、公司利益受损事实和公司不起诉抗辩理由,在衡量了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法律及公共利益之后,法院最终决定是否进入派生诉讼庭审程序,从而降低司法成本,平衡董事管理公司事务和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冲突,并有效防止滥诉。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陈云良.保护道歉规则在医疗纠纷中的确立与运用[J].中外法学,2020,32(06):1533-1552.
关键词:医疗道歉;保护道歉规则;证据;自认
摘要:医疗道歉的法律性质属于证据。由于其主张的是对己方当事人不利的事实,因此构成诉讼外自认或者诉讼自认。保护道歉规则的目的在于揭露医疗错误以保护患者的健康权,其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制度、侵权法和民法总则的有效实施都具有促进功能,可能减损的法益少于其必然增加的法益,且有助于修复和维持正常的医患关系,因此是可欲的。在保护范围上,存在部分道歉和全部道歉的区别。在模式上,存在证据规则型概括保护模式、意思通知型具体保护模式和意思表示型个案保护模式。我国应当确立针对全部道歉的意思通知型保护道歉规则,将诉讼外医疗道歉纳入保护范围。
|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张卫平.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法的协调和对接[J].中外法学,2020,32(04):933-950.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禁令与行为保全
摘要:《民法典》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予以再次协调和对接。一方面《民法典》在整合以往实体法规范的基础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制度规定。新制度的实施需要民事诉讼法规范在程序制度上予以协调和对接;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需要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再一次系统地完善与民事实体法的协调和对接。其协调和对接在基本思路上主要考虑三个方面:其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更好地贯彻和落实《民法典》的原则、精神,保证与《民法典》具有同样的精神;其二,在具体制度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及时调整不一致的程序制度;其三,通过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予以"后期"处理,消除遗漏缺失之处。在具体的制度协调和对接方面,以诉的制度(主体与客体)、禁令制度、证据制度、执行制度为例,阐述协调和对接的处置方法或思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