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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國、王常陽:新時代民事訴訟法治的十大經驗成就 |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
新中國即將迎來75周年華誕。人民法院報特別邀請知名法學專家學者對刑事、民事、行政、商事等領域的法治成就進行總結評述。今天推出慶祝新中國成立75周年特刊,敬請關注。
《人民法院報》2024年9月27日第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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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立足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將全面依法治國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譜寫了「中國之治」新篇章,開闢了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與實踐新境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民事訴訟法作為我國程序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提供了有力支持和堅實保障。新時代,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與司法積極作為,取得了十個方面的重大經驗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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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
新時代民事訴訟法治建設,堅定不移地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牢牢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在制度目的上,我國民事訴訟始終高舉當事人權利保護旗幟,司法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注重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切實保障,在訴訟結果上追求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完滿實現,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在訴訟構造上,為切實保障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主體地位,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和配套司法解釋制定中,不斷貫徹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賦予當事人更多程序選擇權,尊重訴訟參與者的程序自治,鼓勵自我決策、自負其責,以增強當事人和公眾對民事司法裁判的認同感和信服度。在司法政策上,民事司法回應社會需求,體現人民立場。一方面,依法履職,既服務於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又服務於經濟轉型升級和新質生產力發展。另一方面,踐行為民宗旨,在審判中推進審判理念現代化,注重回應群眾關切、傳遞司法溫度;在執行中落實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力求在保障債權人利益切實實現的同時,最大程度減少對被執行人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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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貫徹實施民法典,促進實體權利實現
民法典是民事立法的重大成就。民事訴訟立法與民事司法,均以實現民法典規定的實體法律秩序為鮮明目的,為更好地與民法典相銜接而作出調整。首先,民事訴訟法在後續修改中調整了相關表述,與民法典保持一致,增強了民事立法的體系協調性。其次,民事司法全面落實了民法典的實體權利安排。對於新增制度和實務中疑難複雜的爭議問題,人民法院積極探索,細化相關程序構造,統一法律適用,並及時將成熟經驗轉化為司法解釋,如《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了人格權侵害禁令的非訟性質,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解釋細化了代位權訴訟的管轄等規則。最後,科學立法和公正司法相互配合,共同發揮民事法治的價值觀引導作用。人民法院以民法典為依據,就好意同乘、加裝電梯、自甘風險等與公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審結了一批影響極大的代表性案例,大力營造助人為樂、鄰里和睦、熱愛運動的社會氛圍,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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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揚新時代「楓橋經驗」,將矛盾化解在基層
「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民事訴訟以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為目標,但糾紛解決方式並不僅限於訴訟,而是由調解、仲裁、公證、訴訟等共同組成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對此,要「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城鄉基層治理體系」。一方面,要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避免糾紛過度集中於人民法院。司法機關履職過程中,既要在矛盾發生後調動基層自治組織、行業組織開展調解工作,發揮基層組織化解矛盾的積極性和靈活性優勢;又要在矛盾發生前,以司法建議等方式,對社會矛盾多發問題提出前端治理意見,輔助基層社會做好風險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發動和依靠群眾,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的方式化解糾紛。這要求民事糾紛解決既要以民事立法為基本依據,堅持法治思維,又要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社會道德在矛盾化解中的作用,尊重情理要求,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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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動民事執行現代化,切實解決執行難
人民法院積極推動民事執行工作現代化,取得了重大成果。民事執行切實保障債權人利益,通過異地交叉執行、終本清倉、執破融合等工作方法攻堅疑案積案,對背德逃債的債務人採取限制高消費、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實現了執結案件數量、執行到位金額的穩步增長,完成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目標。在債務人無資力的案件中,強調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執行中落實執行豁免、採取活封活扣、鼓勵執行和解,避免機械履職引發債務人生活困難、企業資金熔斷和產業停產停工。強調強制執行應堅持合法原則、比例原則、人權保障,既紮實做好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保障,又著眼於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妥善履行執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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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
新時代,我國不斷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建構科學合理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首先,落實司法責任制是新時代司法改革的「牛鼻子」。司法機關加強對民事司法權運行的監督和追責,嚴防司法不公、不嚴、不廉,合理界定一線辦案人員的司法責任,「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司法責任制改革以公權力運行的權責統一原理為依據,只有明確司法權主體對失職瀆職行為終身負責,才能以嚴格的責任倒逼司法權力的公正運行。其次,保障法官的審判權,完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通過深化員額法官與司法輔助人員的職能分工,明確由法官負責行使以判斷權為核心的司法權,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技術人員等負責實施不涉及司法判斷權的事務行為,使法院人員各司其職,將員額法官從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提升總體辦案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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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設數字法院,以信息技術賦能民事司法現代化
人民法院積極作為,開展數字法院建設,驅動民事司法現代化發展。首先,數字法院建設意味著法院業務全方位、全流程的數位化轉型,為人民群眾提供了更加方便的司法服務,避免將當事人攔在「法的門前」。通過在線法院小程序,當事人足不出戶即可完成網上立案、訴訟材料提交、舉證質證、在線調解與庭審的全部過程,大大降低了尋求司法救濟的時間和交通成本,體現了數字時代更加普適和高效的司法正義觀。其次,數字法院建設為社會公眾參與司法監督提供了可視化窗口,有助於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司法公信力。具言之,公眾不僅可以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庭審公開網實現對具體個案的監督,還可以通過人民法院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人民法院案例庫等平台,迅速了解司法政策與典型案例。藉助數位技術,在陽光下運行的民事司法迅速拉近了與社會公眾的距離,讓公平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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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開展民事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繼續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有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部署「探索建立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制度」以後,民事公益訴訟迅速發展。首先,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數量和種類不斷增加。數量上,人民法院年均審結檢察機關和公益組織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過萬件,還誕生了雲南「綠孔雀案」、甘肅「棄風棄光案」等一大批國內、國際影響力巨大的典型案例,產生了廣泛的示範效應。種類上,民事公益訴訟的適用範圍不斷拓展,除傳統的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外,還延伸至未成年人保護、英雄烈士名譽、殘疾人權益、軍人軍屬利益、反電信詐騙、個人信息保護等眾多其他公益領域,實現了對公共利益的更全面保護。其次,民事公益訴訟逐漸成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為建構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提供了典範,在國際上也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面,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包括檢察機關和社會組織,二者以法定訴訟擔當為依據,形成了富有特色的起訴順位和支持起訴制度。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訴訟的保護客體包括國家利益、擴散性利益等,公共利益保護範圍廣闊,並且人民法院對公共利益也擔負維護職能,有權依職權干預訴訟請求和證據調查,切實維護社會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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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深化審判專門化改革,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社會現代化轉型對民事審判的專門化提出了要求。首先,為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國在智慧財產權、金融等領域建立了專門的智慧財產權法院和金融法院,引入專家輔助人適應專業審判需求,實施跨區域的集中、專門管轄服務區域協同發展,以懲罰性賠償大力保護創新,依法優化營商環境,護航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其次,為服務美麗中國建設,我國在生態環境領域建成2800多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組織,依據生態環境系統要素確定跨行政區的陸域、流域、海域集中管轄,發揮專家陪審員在環境資源審判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公眾對生態環境案件的社會參與,以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恢復性司法踐行「兩山」理念。最後,為服務家庭文明建設,我國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等15個部門的家事領域多部門協同聯動機制,完善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判後回訪、教育指導等輔助制度,通過人身安全保護令和家庭教育指導令為弱勢家庭成員提供訴前保護,強調對問題家庭關係的療愈修復功能,推進家事審判的人性化和專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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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一法律適用,推廣類案檢索制度
人民法院既通過發布司法解釋對民事訴訟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進行概括回應,又建立了一套體系完備的案例指導和類案檢索制度,以期對具體法律爭議作統一。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建立案例指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了40批共計229例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選定,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擁有類似於司法解釋的准法律淵源地位,直接起到確定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的作用。其次,實施類案檢索制度,統一類案裁判尺度。類案檢索的範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上級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等。除人民法院主動檢索類案外,當事人也有權檢索類案並要求審判者作為參考,法官應在審查是否屬於類案的基礎上判斷是否應當參考,並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或行使釋明權等形式回應當事人的類案主張,以加強裁判的說服力和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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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修改民事訴訟法涉外編,加強涉外法治建設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涉外法治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全面依法治國,事關我國對外開放和外交工作大局」。為服務高水平對外開放,2023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大力完善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內容,以法治方式更好地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管轄上,確立適當聯繫原則和不方便法院原則,增設協議管轄、應訴管轄、專屬管轄,明確處理平行訴訟的基本立場,優化了民事涉外管轄的規則體系。在送達上,擴張民事涉外送達的方式途徑,增設代收送達和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放寬向訴訟代理人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法定限制,增強涉外送達的靈活性和有效性。在涉外證據調查上,明確可在外國法不禁止時,委託我國駐外使領館對具有我國國籍的當事人、證人取證,或在雙方當事人同意時通過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取證。在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上,系統規定了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判決的審查事由和救濟程序,確立了認定外國法院無管轄權的具體標準。在國家豁免訴訟上,與國家豁免法形成銜接,明確二者的關係為特別法與一般法。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改完善,為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促進涉外法治進步作出了突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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