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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樓 發表于:2025-4-9 23:2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8〕16號

為規範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確保公正高效審理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就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相關問題規定如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2樓 發表于:2025-4-9 23:27

第一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方式審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線上完成。

  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

  第二條    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審案件:

  (一)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網絡購物合同而產生的糾紛;

  (二)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三) 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小額借款合同糾紛;

  (四)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權屬糾紛;

  (五)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而產生的糾紛;

  (六)互聯網域名權屬、侵權及合同糾紛;

  (七)在互聯網上侵害他人人身權、財產權等民事權益而產生的糾紛;

  (八)通過電子商務平台購買的產品,因存在產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而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

  (九)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

  (十)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等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

  (十一)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

  第三條    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

  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等採取格式條款形式與用戶訂立管轄協議的,應當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關于格式條款的規定。

  第四條    當事人對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廣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但互聯網著作權權屬糾紛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的上訴案件,由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理。

  當事人對杭州互聯網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樓 發表于:2025-4-9 23:27

  第五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以下簡稱訴訟平台),作為法院辦理案件和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訴訟行為的專用平台。通過訴訟平台作出的訴訟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並有序接入訴訟平台,由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實時固定、安全管理。訴訟平台對涉案數據的存儲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使用訴訟平台實施訴訟行為的,應當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完成身份認證,並取得登錄訴訟平台的專用賬號。

  使用專用賬號登錄訴訟平台所作出的行為,視為被認證人本人行為,但因訴訟平台技術原因導致系統錯誤,或者被認證人能夠證明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的除外。

  第七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接收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並於收到材料後七日內,在線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起訴條件的,登記立案並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訴訟費交納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訴訟文書。

        (二)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及時發出補正通知,並於收到補正材料後次日重新起算受理時間;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釋明後,原告無異議的,起訴材料作退回處理;原告堅持繼續起訴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八條    互聯網法院受理案件後,可以通過原告提供的手機號碼、傳真、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通知被告、第三人通過訴訟平台進行案件關聯和身份驗證。

  被告、第三人應當通過訴訟平台了解案件信息,接收和提交訴訟材料,實施訴訟行為。

  第九條    互聯網法院組織在線證據交換的,當事人應當將在線電子數據上傳、導入訴訟平台,或者將線下證據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進行電子化處理後上傳至訴訟平台進行舉證,也可以運用已經導入訴訟平台的電子數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第十條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通過技術手段將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等訴訟材料,以及書證、鑑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進行電子化處理後提交的,經互聯網法院審核通過後,視為符合原件形式要求。對方當事人對上述材料真實性提出異議且有合理理由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原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樓 發表于:2025-4-9 23:27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電子數據真實性提出異議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結合質證情況,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着重審查以下內容:

       (一)電子數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等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主體和時間是否明確,表現內容是否清晰、客觀、準確;

       (三)電子數據的存儲、保管介質是否明確,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當;

       (四)電子數據提取和固定的主體、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

       (五)電子數據的內容是否存在增加、刪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電子數據是否可以通過特定形式得到驗證。

  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電子數據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互聯網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鑑定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第十二條    互聯網法院採取在線視頻方式開庭。存在確需當庭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特殊情形的,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開庭,但其他訴訟環節仍應當在線完成。

       第十三條    互聯網法院可以視情決定採取下列方式簡化庭審程序:

  (一)開庭前已經在線完成當事人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庭審紀律宣示的,開庭時可以不再重複進行;

  (二)當事人已經在線完成證據交換的,對於無爭議的證據,法官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不再舉證、質證;

(三)經徵得當事人同意,可以將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庭審環節合併進行。對於簡單民事案件,庭審可以直接圍繞訴訟請求或者案件要素進行。

  第十四條    互聯網法院根據在線庭審特點,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的有關規定。除經查明確屬網絡故障、設備損壞、電力中斷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當事人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5樓 發表于:2025-4-9 23:28

  第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平台、手機短訊、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復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互聯網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互聯網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作為優先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互聯網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6樓 發表于:2025-4-9 23:28

  第十九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在線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第二十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可以在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合議等訴訟環節運用語音識別技術同步生成電子筆錄。電子筆錄以在線方式核對確認後,與書面筆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互聯網法院應當利用訴訟平台隨案同步生成電子卷宗,形成電子檔案。案件紙質檔案已經全部轉化為電子檔案的,可以以電子檔案代替紙質檔案進行上訴移送和案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採取在線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在線審理規則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發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7樓 發表于:2025-4-9 23:29
胡仕浩 何帆 李承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杭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掛牌運行,經過一年的實踐,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增設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的方案》,決定在北京、廣州兩地增設互聯網法院,進一步深化互聯網法院試點探索,健全完善互聯網案件審判格局。為統一規範杭州、北京、廣州三家互聯網法院訴訟活動,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6日發佈實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16號,以下簡稱《規定》),對互聯網法院的管轄範圍、上訴機制和訴訟平台建設,以及在線訴訟的身份認證、立案、應訴、舉證、庭審、送達、簽名、歸檔等訴訟規則作出一系列規範,《規定》對保障互聯網法院依法辦案、當事人依法參與訴訟,以及促進互聯網空間依法治理具有重要意義。現就其中涉及的重點問題解讀如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8樓 發表于:2025-4-9 23:29
一、關於互聯網法院的全程在線審理原則

  《規定》第一條要求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全程在線為基本原則,切實踐行「網上糾紛網上審理」。所謂「全程在線」,是指案件的受理、送達、調解、證據交換、庭前準備、庭審、宣判等訴訟環節一般應當在互聯網上完成。主體方面,要求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在線實施,法院受理的案件在線審理。流程方面,全部訴訟流程或主要訴訟環節均應在線上完成,實現「能在線、盡在線」。僅某一個具體訴訟環節在線完成,不能被視為在線審理。

  《規定》第一條同時明確,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案件審理需要,互聯網法院可以決定在線下完成部分訴訟環節。這麼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合法權益,因實踐中可能存在確需現場查明身份、核對原件、查驗實物等情形。但這種情況下,即便部分環節在線下完成,其餘訴訟環節仍應當在線進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9樓 發表于:2025-4-9 23:30
二、關於確定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的標準

  互聯網法院是集中管轄所在市的轄區內特定類型互聯網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之所以強調是「特定類型」,而非所有互聯網案件,與互聯網技術和現代經濟社會生活的融合程度密切相關。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國網民規模已達8.02億,互聯網普及率為57.7%。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7.88億,網民通過手機接入互聯網的比例高達98.3%。在「互聯網+」背景下,互聯網技術和產品已深度嵌入社會經濟生活各個層面,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民商事糾紛,或多或少都帶有一定「互聯網色彩」,如果將所有「涉互聯網」案件都交由互聯網法院審理,既不合理,也不可行。

  按照設立互聯網法院的方案,為推動繁榮數字經濟、促進網絡空間治理,互聯網法院應當集中受理互聯網特性突出、適宜在線審理的糾紛。這類糾紛主要依託互聯網發生,證據也主要產生和儲存於互聯網,適合在線審理,也有利於確立依法治網規則。基於上述考慮,《規定》將互聯網購物、服務合同糾紛;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和侵權糾紛;互聯網域名糾紛;互聯網侵權責任糾紛;互聯網購物產品責任糾紛;檢察機關提起的互聯網公益訴訟案件;因對互聯網進行行政管理引發的行政糾紛;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聯網法院管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0樓 發表于:2025-4-9 23:30
三、關於互聯網法院管轄的重點糾紛類型
  《規定》第二條在設立互聯網法院方案確定的管轄範圍內,結合互聯網糾紛特點和在線審理需要,細化明確受案類型,凸顯案件互聯網特性,確保三個互聯網法院管轄範圍規範統一。幾類重點糾紛是:


  (一)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網絡購物糾紛是最常見的互聯網糾紛之一。考慮到實踐中對「網絡購物合同」的解釋較為廣泛,《規定》將其限定於「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簽訂或者履行」的網絡購物合同。所謂「電子商務平台」,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平台。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主要發生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和平台使用者之間,交易全程在線、相對固定、整體留痕,適合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實踐中,僅通過電子合同形式訂立或者履行的買賣合同,不涉及電子商務平台的,暫不納入管轄範圍。

  (二)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進入流動互聯網時代,網絡服務已成為人們的基本生活需求。據統計,截至2018年6月,我國網絡購物用戶和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佔總體網民比例均為71.0%,手機網民使用流動支付的比例達71.9%。2018年上半年,分別有30.6%、43.2%和37.3%的網民使用過共享單車、預約出租車和預約專車,74.1%的網民使用短視頻應用。
  既然網絡服務無處不在,並非所有「涉互聯網服務合同」糾紛都適合由互聯網法院審理。因此,《規定》將網絡服務合同界定為「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的服務合同。傳統互聯網服務在具體形態上,一般包含三個層次,即:第一,提供接入互聯網的物理層服務;第二,提供互聯網伺服器、存儲空間、網站網頁、軟件、系統等設計、利用、租用、維護、管理等平台應用服務;第三,提供網絡社交、網絡音視頻、網絡資訊、網絡遊戲、網絡支付、網絡居間等互聯網內容或產品服務。
  上述第一種服務形態因涉及網線入戶等物理接入環節,不具備全程在線特徵,而且此類合同基本已被電信服務合同包含,相關糾紛不宜納入互聯網法院管轄。後兩種服務形態具有較強的互聯網特性,只要符合「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條件,應當由互聯網法院管轄。需要指出的是,互聯網法院受理的網絡服務合同原則上應以明確約定權利義務的要式服務合同為限,不能認為只要接受一般性的、免費的互聯網服務即成立網絡服務合同關係。

  (三)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糾紛
  《規定》將「簽訂、履行行為均在互聯網上完成」作為管轄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糾紛的限定條件。這裏的「互聯網金融借款、小額借款合同」特指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訂立的借款合同,並不包含P2P網絡借貸平台,互聯網法院也不受理P2P借貸糾紛。

  (四)互聯網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隨着我國引導網絡文化產業繁榮健康發展的政策陸續出台,網絡原創音樂、網絡文學、網絡遊戲等產業發展提速,相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數量也呈逐年遞增趨勢。《規定》細化了這類案件的收案標準:
  第一,權屬案件方面,限定為在互聯網上「首次」發表的作品,即「網絡作品」。「非網絡作品」的權屬問題並不因網絡傳播而改變,互聯網特性並不突出,可不納入管轄範圍。
  第二,侵權案件方面,要求必須是在互聯網上侵害在線發表或者傳播作品的著作權或者鄰接權的糾紛。之所以包括「在線傳播」行為,是因為著作權侵權行為的主體、手段、方式與互聯網傳播形式密切相關。通過互聯網對「非網絡作品」實施的侵權行為,會因互聯網載體、技術、手段的變化呈現出新的樣態,新類型案件較多,便於通過審判創製規則。

  (五)互聯網行政案件
  《規定》明確,因行政機關作出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互聯網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的行政行為而產生的行政糾紛,由互聯網法院管轄。根據2011年修訂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既包括有償提供的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也包括無償提供的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此外,按照2014年發佈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互聯網商品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含流動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有關服務」是指「為網絡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傳推廣、信用評價、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絡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空間租用、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營利性服務。」

  (六)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規定》授權互聯網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其他互聯網民事、行政案件。」實踐中,互聯網法院對應的中級、高級人民法院只能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具體案件進行指定管轄,對類型化案件的指定管轄權、對管轄範圍的調整權統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1樓 發表于:2025-4-9 23:30
四、關於協議管轄機制

  為便利當事人訴訟,《規定》第三條明確:「當事人可以在本規定第二條確定的合同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範圍內,依法協議約定與爭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互聯網法院管轄」。當事人協議約定由互聯網法院管轄,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確立的「實際聯繫地點原則」,即相關互聯網法院必須與爭議有實際連接點。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確定管轄連接點的規定,實際聯繫的地點可以為: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簽訂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等。考慮到互聯網平台的締約特點,侵權類糾紛也可能由當事人事前作出管轄約定,因此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被侵權人住所地等也可以作為協議管轄連接點。

  為防止電子商務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利用格式條款訂立管轄協議,侵犯消費者或網絡用戶的訴訟權利,《規定》第三條第二款明確了協議管轄適用格式條款的規則。制定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未按法律要求對協議管轄條款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認定協議約定管轄無效。本《規定》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2樓 發表于:2025-4-9 23:31
五、關於涉案數據接入機制

  《規定》第五條明確互聯網法院應當建設互聯網訴訟平台,作為當事人開展在線訴訟活動和法官在線辦理案件的專用平台。根據設立互聯網法院方案的要求,訴訟平台應當做到系統安全、技術中立,能夠與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對接,保障涉案數據有序接入、安全管理,方便互聯網法院在線核實信息、提取證據。

  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所需涉案數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相關國家機關應當提供。這裏的「涉案數據」是指互聯網法院在具體案件審理過程中依職權主動調取或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涉案電子證據、身份信息以及其他關聯信息。數據的調取、接入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和範圍,嚴格遵循法定程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3樓 發表于:2025-4-9 23:31
六、關於在線訴訟規則
  《規定》在總結杭州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經驗基礎上,立足於現行民事訴訟法框架,明確了在線訴訟相關程序規則,並調整適用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部分規定。

  (一)身份認證規則
  身份認證是案件在線審理的必備程序。互聯網法院必須通過身份認證環節確保「人、案、賬戶」匹配一致。《規定》第六條明確了身份認證規則。
  第一,身份認證方式上,《規定》明確可以通過證件證照比對、生物特徵識別或者國家統一身份認證平台認證等在線方式認證。實踐中,針對自然人的「證件比對、生物特徵識別」、針對法人單位的「證照比對」身份認證方式已經普及。按照2018年7月25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的指導意見》,綜合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單位信息等國家認證資源的全國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將於2019年底前建成,並依託國家政務服務平台運行。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學者提出,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淘寶賬號、微博實名等網絡實名認證方式進行身份認證。考慮到目前網絡實名認證的主體、方式和標準並不統一,無法確保行為人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和唯一性,《規定》未使用「網絡實名認證」表述,但並不排斥實踐中適用能夠科學確認身份真實性的網絡實名認證方式。
  第二,身份認證效力上,初次身份認證的效力及於訴訟後續各環節,有利於簡化認證程序,減輕當事人技術負擔。對達成調解、參與庭審等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重要環節,互聯網法院也可以要求再次進行身份驗證,確保訴訟參與人身份準確無誤。
  第三,除外情形上,因被認證人負有妥善保管訴訟平台賬戶密碼的義務,也有權授權訴訟代理人或其他人使用訴訟平台,對除外情形應作嚴格限定,僅限於訴訟平台系統錯誤或者訴訟平台賬號被盜用兩種情形。
 
啊啊是谁都对:(二)在線舉證規則

  《規定》第九條明確了線上、線下兩種證據類型的具體舉證方式。對於線下證據,當事人可以通過掃描、翻拍、轉錄等方式轉化為電子數據後上傳至訴訟平台。對於線上證據,具體可分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自己佔有的在線電子證據,可以通過提供連結、上傳資料等方式導入訴訟平台。二是互聯網法院可以從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網絡服務提供商、電子取證存證平台獲取相關案件的結構化信息,並導入訴訟平台,例如,電子商務平台存儲的網絡購物糾紛中買賣雙方主體身份、購買時間、購買物品等信息。對於這類信息,互聯網法院可以直接向雙方當事人提供,供其選擇證明自己的主張。

  互聯網法院對類型化案件基本信息的結構化導入,不違背「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互聯網法院的一大優勢,在於能夠通過技術手段完成數據信息的遷移和可視化呈現,為當事人舉證提供便利,有效解決電子證據取證困難、舉證不能、認證不足等問題。當事人對結構化導入以外的證據仍應當主動提供或者申請法院調取,對自身提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2025-4-9 23:31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三)電子數據真實性認定規則

  目前,對電子數據真實性的審查判斷主要依靠公證程序,且基本為形式審查,程序複雜繁瑣,證明力不強。互聯網法院案件在線審理和大量證據在線的特徵,客觀上要求打破通過公證程序認定真實性的單一途徑,通過技術手段和相關配套機制對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實質性認定。

  基於以上考慮,《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電子證據真實性的認定規則。一是在認定對象上,涵蓋對電子證據生成、收集、存儲、傳輸等各環節真實性的認定。二是在審查內容上,強調對電子數據生成平台、存儲介質、保管方式、提取主體、傳輸過程、驗證形式等方面進行審查。三是在認定方式上,鼓勵和引導當事人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以及通過取證存證平台等對證據進行固定、留存、收集和提取,彌補僅依靠公證程序認定電子證據的不足,提升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

  (四)在線庭審規則

  在線庭審是影響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的核心環節。《規定》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分別明確了在線庭審的適用範圍、簡化條件和庭審紀律。一是在線庭審適用範圍。互聯網法院適用在線庭審不局限於簡易程序案件,也包括普通程序案件。二是在線庭審方式。在線審理也要符合庭審親歷性和直接言辭原則,應當採取視頻方式進行,不能單純靠圖文或語音交流。三是在線庭審程序簡化。互聯網法院通過訴訟平台在庭前已完成在線身份核實、權利義務告知、舉證質證、固定無爭議事實和證據等環節的,庭審中可對相應程序進行簡化或合併。四是在線庭審紀律。針對在線庭審特點,《規定》明確,當事人不按時參加在線庭審的,視為「拒不到庭」,庭審中擅自退出的,視為「中途退庭」。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在線庭審專門規則前,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相關規定。
  2025-4-9 23:31 回復
啊啊是谁都对:(五)電子送達規則

  電子送達是互聯網法院的基本送達方式,實踐中應當優先適用。《規定》第十五條明確了電子送達的條件、方式和範圍;第十六條明確了電子送達地址的確認和告知規則;第十七條明確了有效送達的情形和判斷標準。有三個問題需要重點把握:

  一是電子送達的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規定電子送達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因此,《規定》明確了適用電子送達的確認和告知程序,同時,考慮到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確或意思表示與實際訴訟行為有矛盾的情況,《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了「默示同意規則」,具體情形包括:對電子送達作出過事前或事中的約定,或者事後作出認可。確立「默示同意」規則,能夠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基礎上,積極穩妥有序擴大電子送達的適用頻率。

  二是電子送達的適用對象。《規定》第十五條明確,除了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等材料可適用電子送達外,在充分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的前提下,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也可以電子送達。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這裏的「同意」,應當是「明示同意」,不能是「默示同意」。

  三是電子送達生效規則。《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了「到達生效」和「收悉生效」兩種送達生效標準和情形。對受送達人在事前送達約定和送達確認過程中主動提供或確認的電子地址,適用「到達生效」主義,送達信息到達該電子地址即為有效送達。在非當事人主動提供地址的情況下,法院向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送達的,適用「收悉生效」主義。具體而言,確認「收悉」分為兩種類型:第一,不可推翻的直接確認,即符合「受送達人回復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情形時,視為送達成功,且效力不可推翻;第二,可推翻的推定確認,即符合「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情形時,推定送達成功。若當事人舉證證明非因主觀過錯確未「收悉」,則不能視為有效送達,送達效力可被推翻。
  2025-4-9 23:32 回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14樓 發表于:2025-4-9 23:32
七、關於公告送達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規定》第十八條明確,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互聯網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規定》徵求意見過程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和部分律師反映,公告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並無現實必要,既延長了審理時間,耗費了司法資源,也增加了當事人訴訟成本,一些法學專家也贊成這個觀點。綜合各方意見,《規定》考慮在互聯網法院探索實行對公告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應當嚴格限定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

  八、關於審級銜接機制
  為確保「全程在線」原則貫穿訴訟全過程,《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當事人對互聯網法院審理的案件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法院原則上採取在線方式審理。第二審法院應當整合改造現有訴訟服務和辦案系統,並與互聯網法院訴訟平台有序對接,推動實現卷宗移轉、案件受理、送達、詢問、開庭、宣判等訴訟環節在線完成。

  實踐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審法院可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在線下審理:二審程序中各方當事人均申請線下方式審理的;二審法院認為採取在線方式審理不能有效查明事實或認定證據的,等等。

  九、關於《規定》的效力範圍
  為探索推動審判方式、訴訟制度與互聯網技術深度融合,《規定》調整適用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部分規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相關條文與《規定》不一致的內容,在互聯網法院不再適用,並以本《規定》為準,具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1條第1款、第136條、第140條、第257條第1款第1項、第259條。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司法實踐中,可以調整適用上述條文的法院,僅限於北京、廣州、杭州互聯網法院,其他法院不得適用本《規定》條文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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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5-4-9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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