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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錦 |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
一樓開貼 本帖主要用於收集民事訴訟法方向最高法公佈的人民法院案例庫裁判要旨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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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方某訴顏某離婚後財產糾紛案 2023-01-2-015-001 / 民事 / 離婚後財產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轄74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訴訟過程中,案涉主要財產已經出售,案件的審理涉及到主要財產的原所有權取得、交易變更等情況,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審理更有利於查明事實,故應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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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御某公司訴優某公司、昌某公司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 2023-01-2-074-001 / 民事 / 締約過失責任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0)最高法民再4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0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項目公司按照合作建設合同的約定依法設立後,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其與合作雙方簽訂三方合作補充協議,系三方合作補充協議的簽約主體,在該三方合作補充協議已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無效的情形下,提起締約過失責任訴訟,與本案具有直接利害關係,享有訴訟權利,為本案適格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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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風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1-2-084-001 / 民事 / 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最高法民轄60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11.14 裁判要旨 當事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不同的法院起訴,為避免裁判之間的衝突,宜將多個案件交由同一個法院合併審理。如果其中一個法院立案後發現對於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如果受理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後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兩個以上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解決管轄爭議,協商不成報請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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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訴青島某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1-2-091-001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01 / (2021)最高法民再200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0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判斷應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的問題,應以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關於原告起訴條件的相關規定為標準。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當事人之間存在權利義務關係的現實爭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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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譚某訴利川市某房地產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2023-01-2-091-002 / 民事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最高法民轄44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除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之外,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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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諾某公司訴董某、張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最高法民轄78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除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之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此後,受訴人民法院不能以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予以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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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曹妃甸某銀行訴遷西某商貿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3-01-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0)最高法民再238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民刑案件是否構成「同一事實」,是選擇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還是「刑民並行」程序的核心標準。如何認定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交叉中涉及的事實是「同一事實」,總體上看,應該是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主體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實存在競合或者基本競合的,可以認定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構成「同一事實」。如果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與刑事案件的主體不一致的,不能認定為「同一事實」。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實與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實無關的,即使主體相同,也不構成「同一事實」。即如本案中行為人董某某,在正常訂立貸款合同後採取欺詐手段拒不還貸,涉嫌職務侵佔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因金融借款合同的逾期還款違約事實的認定,不受合同履行過程中犯罪的影響,人民法院對金融借款糾紛可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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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陳某訴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2023-01-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最高法民轄4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或者重審期間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審理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也不得依職權再自行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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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科技公司訴某汽車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2023-01-2-104-001 / 民事 / 保證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8.22 / (2022)最高法民轄96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其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應當理解為債務人在該訴訟提出了訴訟請求或其他當事人對債務人提出了訴訟請求,致使債務人的財產可能因該訴訟而增加或減少的民事訴訟。當事人未起訴破產案件中的債務人,也未對其提出訴訟請求,不屬於破產案件中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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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文化傳播公司訴某文化創意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1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5.07 / (2022)最高法民轄77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聯的其他合同一併起訴的,由於兩份合同系針對同一工程項目,且同時履行,存在關聯關係,原告一併起訴後,被告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提出了反訴,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併審理,並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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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蔡某某訴南京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2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轄59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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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某空間展示有限公司訴上海某薄膜發電有限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3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0)最高法民轄9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限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應包括該項下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等其他與建設工程施工相關的糾紛。因此,當事人因履行裝飾裝修合同發生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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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凌某某訴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23-01-2-115-004 / 民事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再20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承包人、實際施工人已經就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實際施工人以承包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工程價款及確認在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價款在工程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至於實際施工人關於支付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應否支持,需由人民法院實體審理認定並作出判決。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存在實質異議,不影響原告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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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過某某訴遼寧某農業綜合開發有限公司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案 2023-01-2-128-001 / 民事 / 種植、養殖回收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最高法民轄69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起訴要求解除林木所有權及林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因訴訟標的不涉及林木、林地權屬的確認、分割問題,故不屬於不動產糾紛,也不符合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的情形,不適用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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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李某訴大連某建設公司、中建某建設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案 2023-01-2-139-001 / 民事 / 勞務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1)最高法民轄56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在民事案件起訴與受理階段,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訴訟請求涉及的法律關係性質,確定案由,並根據民事案件的案由確定人民法院的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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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任某某訴南寧某幼兒園等追償權糾紛案 2023-01-2-143-001 / 民事 / 追償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0 / (2022)最高法民轄6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擔保人與債務人約定了協議管轄,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將其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轉讓,受讓人提起追償權訴訟的,擔保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但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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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南昌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渝北分公司訴劉某追償權糾紛案 2023-01-2-143-002 / 民事 / 追償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9.01 / (2022)最高法民轄20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在合同簽訂時,「原告」雖無法具體確定,但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能夠明確的是「原告」應為合同簽訂主體,「原告住所地」應當限定在原債權人住所地或者債務人住所地。合同轉讓後,合同受讓人起訴債務人的,其實質是行使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權,不能將合同受讓人的住所地解釋為合同約定的「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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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楊某訴雲南某城投公司等不當得利糾紛案 2023-01-2-144-001 / 民事 / 不當得利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轄7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設立移送管轄制度的目的在於避免因案件管轄不明或管轄錯誤造成審理拖延,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民事案件依法及時得到審理。故受案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在開庭前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之後,除非發現受理案件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轄權為由移送案件,避免隨時移送管轄,保證案件及時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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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劉某訴林某、黃某退夥糾紛案 2023-01-2-287-001 / 民事 / 退夥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最高法民轄33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受訴人民法院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有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為了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避免因為法院對於管轄權的認識存在分歧而損害當事人的利益,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對有關案件移送作了必要限制。首先,如果當事人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應該在管轄權異議期間解決相關管轄權爭議,如果法院已經就相關管轄權爭議做出裁定,即使之後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亦應該繼續審理。其次,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且已經應訴答辯,則視為當事人接受管轄,如果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應該在被告應訴前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經應訴答辯,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第三,如果被告沒有應訴答辯,則在一審開庭前,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可以移送相關案件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案件已經開庭審理,則即使法院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也不宜再行移送,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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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新疆某管理諮詢公司等訴上海某空間管理公司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案 2023-01-2-392-001 / 民事 / 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最高法民轄終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管轄問題的批覆》規定,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之訴,由作出訴中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該批覆在表述中雖未涉及訴中行為保全,但訴中行為保全措施與訴中財產保全措施均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中,二者在制度設置目的和功效上並無差別。故對於因訴中行為保全引起的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可以適用上述批覆精神判定案件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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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化德縣某能源公司訴中冶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案 2023-01-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銷之訴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1)最高法民終82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受讓借款合同債權的普通債權人,對另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訴訟標的不具有獨立請求權,與該案處理結果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無權針對另案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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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杜某某訴天津某百貨站、天津某物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 2023-01-2-471-001 / 民事 / 執行異議之訴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1.02 / (2021)最高法民終581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案外人針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實施過程中的執行行為不服,基於實體權利對被保全財產提出書面異議,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前提條件為被保全財產為「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金錢債權,與被保全查封房產不屬同一爭議標的。案外人起訴主張排除對保全房屋的查封行為,屬於「對訴訟爭議標的以外的財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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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王某訴馬某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1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7 / (2021)最高法民轄60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1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當事人僅約定了某一地域的法院管轄,不能按照級別管轄的標準從上級法院往下確定具體的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管轄規定確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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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訴青島某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2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民再76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合同債權債務的承繼人依據原合同起訴,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即便法院查明認定的合同性質與原告主張的合同性質不同,也不影響原告依據合同提起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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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黃某某訴青島某置業有限公司、青島某典當公司、黃某坡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3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20 / (2021)最高法民再191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合同糾紛案件的起訴人雖非簽訂合同的主體,但是其與案件具有直接利害關係,即為適格原告。至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支持、被告是否認可原告主張的案件事實均非否定原告訴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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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科技公司訴某集團公司等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4 / 民事 / 合同糾紛 /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 2021.02.01 / (2021)滬民轄終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1.管轄權異議應採取形式審查原則。管轄權異議審查屬程序問題,應根據當事人訴請所依據的法律關係以及當事人提交的訴訟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確定案件管轄權,不宜在管轄權異議審查階段,對含有協議管轄條款的案涉基礎合同真實性進行審查。 2.協議管轄不得附條件。為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在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協議管轄可以附條件的情況下,不得附條件。本案《資產收購協議》第8.2款約定「發出爭議、爭端或權利主張通知後10日內未能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該協議約定的管轄法院具體明確,且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應當依照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對方當事人主張該條款系附條件的協議管轄條款沒有法律依據。 3.《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條第2款規定的3種情形,分別針對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和其他標的,只考慮了給付之訴的情形。而「爭議標的」,是指當事人訴訟請求所指向的合同義務,並非當事人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合同責任。不能把「爭議標的」的理解等同於訴訟請求。單純地請求解除合同的形成之訴,其爭議標的並非合同中的具體義務,而是合同法律關係是否解除的問題,不能據此規定來確定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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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豐某公司訴梁某合同糾紛案 2023-01-2-483-005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3.09 / (2023)最高法民轄29號 / 其他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或者重審期間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審理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也不得依職權再自行移送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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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田某訴楊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2023-07-2-001-001 / 民事 /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 /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09.03 / (2018)豫01民申957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公民對他人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是履行公民權利的正當行為,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吸煙人死亡的後果,勸阻他人吸煙的公民不存在過錯,與吸煙人因心臟病突發死亡的後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適用前提是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且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勸阻他人吸煙的行為與吸煙人因心臟病突發死亡的後果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不具備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的基礎。 3.公民對吸煙人在電梯內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勸煙人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於促進社會文明,不利於引導公眾共同創造良好的公共環境。此種情況下,雖然一審被告未提出上訴,但基於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審依法應予改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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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公司訴某合作社等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2023-07-2-090-003 / 民事 / 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0)最高法民終745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3.07 裁判要旨 在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中,關於合作方式、各自投入及合作利潤的分配等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約定。對合作中增加的成本亦應當進行合理分擔。對無法證明系由對方原因導致的成本增加,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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