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送達難」一直是制約涉外民事案件審判質效提升的重要因素。請談談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在涉外案件送達方面,有哪些改進和完善?
黃薇:在涉外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送達一直是制約審判效率提升的關鍵因素。本次民事訴訟法修改,著力解決這一涉外民事審判的痛點難點問題,在全面總結涉外案件送達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涉外送達方式作了如下修改完善:
一是針對實踐中有的訴訟代理人通過在授權委託書中載明「不包括接收司法文書」以逃避送達的情形,刪除原法中訴訟代理人必須「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限定,明確只要是受送達人在本案中委託的訴訟代理人,都應接受送達。
二是增加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獨資企業送達的規定,同時刪除分支機構接受送達須「有權接受送達」的限定。
三是增加受送達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且與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共同被告的,向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的規定。
四是增加受送達人為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向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送達的規定。
五是增加以受送達人同意的其他方式送達的規定,但是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禁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