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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有关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
啊啊是谁都对
民訴法專家 二十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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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樓 發表於:2026-9-12 07:23
这里收集的案例为按专题收集,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各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的裁判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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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發表於:2026-9-12 07:24
参考案例
张某诉田某、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4-07-2-043-003 / 民事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8 / (2019)苏03民终501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6
裁判要旨
  行为人为追求非法利益,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使他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多名行为人合伙共谋,相互串通,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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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 發表於:2026-9-12 07:24
参考案例
石某诉余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16-2-091-002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2.21 / (2022)宁民再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石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石某与其父石某某串通,故意隐瞒案件事实,提起的本案诉讼,属于虚假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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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發表於:2026-9-12 07:24
参考案例
甲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03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2.17 / (2023)云34司惩1号决定书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恶意患通,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干扰国家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妨害正常司法活动,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占用和浪费司法资源,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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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 發表於:2026-9-12 07:24
参考案例
陈某辉、甘某琴诉佛山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
2025-07-2-472-001 / 民事 /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27 / (2023)粤06民终101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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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發表於:2026-9-12 07:24
参考案例
王某科诉冯某军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07-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2023.10.20 / (2023)豫0222民再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12.08
裁判要旨
  对于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友、特定关系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从资金来源、债权债务形成过程等方面,认真审查借贷纠纷的真实性;对于双方没有争议、自愿和解的,尤其应当审慎审查,切实防范虚假诉讼。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的,除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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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 發表於:2026-9-12 07:25
参考案例
宋某某诉王某某、张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2023-07-2-470-001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19)最高法民再36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当事人捏造事实、虚构债权并通过虚假诉讼得到确认后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因其实际上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涉及的财产和权益并不真正享有民事权益,无请求权,故不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该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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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 發表於:2026-9-12 07:25
参考案例
刘某某等诉广州某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2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3.08.21 / (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2号、(2013)穗中法审监民抗再字第33-4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3.08
裁判要旨
  原审诉讼是虚构事实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其要求撤诉的处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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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 發表於:2026-9-12 07:25
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黄某某、黄石某学校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2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2022.11.28 / (2021)鄂0202 民再 5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 修改日期:2024.11.04
裁判要旨
  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查封,以此保证借款合同履行的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借款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认定成立。刘某某与黄某某制造虚假诉讼以骗取法院查封是出于对债权的一种保障,该行为虽有悖法律规定,但其嗣后真实的出资可以认定为系对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借款合同真实有效。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其虚假诉讼行为不应否定借款合同效力,应当单独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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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 發表於:2026-9-12 07:25
参考案例
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3-16-2-111-004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12.03.31 / (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号 / 入库日期:2024.02.25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虚假诉讼行为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经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认定为虚假诉讼,依法作出不准撤诉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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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 發表於:2026-9-12 07:30
参考案例
七台河市某小额贷款公司诉七台河市某煤矿公司、七台河市某煤炭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16-2-103-030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6.17 / (2021)黑民再644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后,依职权对案件提起再审,经审理认定原调解书不违反合法、自愿原则,参照审理检察机关对调解书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理由不成立的处理规定,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不宜作出维持原调解书的判决,终结再审程序裁定亦无需注明“恢复调解书的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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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 發表於:2026-9-12 07:31
参考案例
山东倪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文登市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2024-08-2-091-001 / 民事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25 / (2017)鲁10民再20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考察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提起诉讼是否系试图通过虚构法律关系、利用法院裁判权实现非法目的,是处理此类案件的基础。
  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将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须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债权人据此享有的以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应认可合同双方设定担保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其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外在表现形式,让与担保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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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 發表於:2026-9-12 07:31
参考案例
李某云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案
2025-01-2-410-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 / 盐边县人民法院 / 2022.05.19 / (2022)川0422民特监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5.09.20
裁判要旨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一致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不予司法确认;已经司法确认的,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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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 發表於:2026-9-12 07:31
参考案例
凌某诉上海某房地产经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16-2-103-009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30 / (2015)沪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3.27
裁判要旨
  因存在虚假诉讼之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因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救济,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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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樓 發表於:2026-9-12 07:31
指导性案例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2016-18-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10.27 / (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3.08.24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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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 發表於:2026-9-12 07:31
参考案例
侯某某诉上海某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2023-07-2-471-003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18)沪0113民初1667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7.08
裁判要旨
  原告捏造事实,试图利用虚假民事诉讼阻却执行,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在原告申请撤诉未被人民法院准许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对原告的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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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樓 發表於:2026-9-12 07:32
参考案例
案外人杨某某诉某某公司、朱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7-2-471-008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19.06.19 / (2019)浙0726执异15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案外人以对不动产享有承租权为由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而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除审查形式要件外,还应加强实质审查,通过审查签订时间、案外人实际占用情况、抵押登记报告中权属情况、租金支付情况以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构成虚假租赁。对于案外人虚构租赁合同关系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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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樓 發表於:2026-9-12 07:32
参考案例
广东某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诉占某祥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2024-08-2-494-003 / 民事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11.28 / (2021)浙0212民初289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7
裁判要旨
  1.在民间借贷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交的关键性电子证据真实性存疑的,应当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正确适用主动证据调查制度。
  2.人民法院经查明认定原告采取伪造电子邮件、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虚假诉讼的,不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而应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同时依法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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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樓 發表於:2026-9-12 07:32
参考案例
梁某某、原某某等与郝某某、张某甲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2024-16-2-470-002 / 民事 / 第三人撤销之诉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2 / (2023)晋05民终90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非无其他救济途径且原诉系虚假诉讼情形的,不得随意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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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樓 發表於:2026-9-12 07:33
参考案例
臧某望诉山东某花实业有限公司、唐某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01-2-103-001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最高法民再37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5.06.26
裁判要旨
  1.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衡量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只需审查原告是否提交了证明其与相对人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至于出借人的经济状况、款项来源、转款方式、是否真实履行了出借义务等事实,均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出借人提交的证据能否支持其诉讼请求,有待于实体审理后才能作出判断,不能作为评判起诉受理条件的标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前提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如果债权凭证明确载明了原告的债权人身份,则不应适用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应以原告不是实际借款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后,被指令审理法院在案件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不得变更裁判理由再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该规定就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依据、受案范围等问题逐一、一次性审查,避免程序空转、给造成当事人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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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樓 發表於:2026-9-12 07:33
参考案例
台州某甲置业有限公司诉张某茂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2023-16-2-076-001 / 民事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2.15 / (2021)最高法民申659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1
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及担保协议》所涉双方当事人,将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偿还数额通过和解方式降低,违反了案外人债权优先得到保护的约定,故原判决认定签订上述和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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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樓 發表於:2026-9-12 07:35
参考案例
任某璐诉曹某、北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2025-18-2-494-001 / 民事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2025.04.10 / (2024)京0112民初19067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5.12.22
裁判要旨
  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诉讼参与人提交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获取且未经甄别核实的虚假案例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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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樓 發表於:2026-9-12 07:35
参考案例
平罗某工贸公司诉宁夏某房地产限公司、吴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3-08-2-103-004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07 / (2021)最高法民终12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5
裁判要旨
  判断法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判定两者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与否的两项基本要件。借款人对于出借人主张借款事实及欠付金额均表示认可,两公司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法院应就双方借款、还款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2020年修正后为第18条)之规定严格审查。
  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就案涉借款纠纷并无实质性争议,双方不能就本案诉讼原因给出合理解释的,应当认定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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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樓 發表於:2026-9-12 07:35


参考案例
美国某公司诉某生物公司、某药业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024-13-2-160-015 / 民事 / 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4 /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8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有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行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定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数额时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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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樓 發表於:2026-9-12 07:37

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5年4月7日发布)


指导性案例254号

  【关键词】
  执行/财产保全扣划实施/自动履行/审执衔接
  【执行实施要点】
  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基本案情】
  在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某健康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某体育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厦门某健康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体育公司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币种下同)的财产,其中19万余元系银行账户资金。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福建某体育公司向厦门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万元款项。随后,福建某体育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并以保全账户资金足以履行债务且无其他周转资金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划其保全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案涉债务。厦门某健康公司对此履行方式无异议。
  经查,福建某体育公司无其他涉及诉讼和执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划申请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海沧区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福建某体育公司的申请,并作出扣划裁定,裁定载明本案财产保全实施情况、调解书履行内容和期限、当事人申请及保全账户已控制资金等情况。
  【执行结果】
  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划拨、提取福建某体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银行账户资金共计7.5万元。2024年10月29日,海沧区人民法院通过执行保全案件对福建某体育公司被保全账户实施扣划,将全部款项发放给厦门某健康公司,并向福建某体育公司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
  【执行理由】
  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这种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债权,债务人亦可在不产生执行成本和不影响征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符合双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在操作中需要强化审执协同,并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其一,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有利于充分发挥财产保全的制度功能。财产保全制度系通过限制被保全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实现对债权人诉讼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方式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于实现对被保全人财产的控制,而非处分。受保全措施性质所限,以往,即便债务人愿意主动将保全财产用于偿还债务,通常也只能采取两种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二是待判决生效后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前者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履行的风险,后者会影响权利人利益的及时实现,也会造成债务人的信用减损。事实上,被保全人自愿履行并申请人民法院扣划保全款项,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于推动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及时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节省执行成本,因此,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其二,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个别清偿等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风险。当事人申请在执行立案前采取保全扣划措施的,应当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其提交承诺书;受理当事人申请后,要主动检索、核查债务人涉诉涉执案件情况,若发现债务人有其他涉诉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保全扣划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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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樓 發表於:2026-9-12 07:41

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裁判摘要]
  一、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三、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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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樓 發表於:2026-9-12 09:39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1-11-09)

  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

  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

  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

  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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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樓 發表於:2026-9-12 09:54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

  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排除执行的条件在本案中并不具备,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判决继续执行,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被执行人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申请,进而引发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案外人名义系虚假冒用,并无真实执行异议人,故不存在被执行人与执行异议人恶意串通的可能。被执行人单方冒用他人名义提出虚假执行异议申请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在一审法院依据被冒名案外人提出的虚假执行异议申请,先后作出支持其虚假执行异议的错误裁判后,二审法院在查明案件确属被执行人提起的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实质性处理,直接判决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向人民法院提交真实的证据,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但是,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房屋买卖合同、虚假付款付费单据,并虚构案件事实,冒用案外人名义提起虚假的执行异议,进行虚假诉讼,试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当事人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逃避执行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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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樓 發表於:2026-9-12 09:54

  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原告周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周某仍以甲公司负责人出具的对账单、催款回执等为依据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甲公司归还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及利息。针对甲公司关于借款本息已实际清偿完毕的抗辩及相关举证,周某称该公司归还的是其他借款。周某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和其提交的对账单、催款回执等证据,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经再审法院查明,周某系职业放贷人,曾使用暴力、胁迫方式向甲公司催收高利贷非法债务,并非法拘禁甲公司负责人。甲公司负责人在被拘禁期间被迫在前述对账单、催款回执上签字。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对周某处以罚款,并将相关犯罪线索移交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

  本案中,周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多次作虚假陈述,虚构基本案件事实,属于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同时,周某还刻意隐瞒案涉借款系高息放贷产生的非法债务、且甲公司实际已清偿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对其行为应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处,认定为虚假诉讼。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牟取暴利,往往利用借款人急于用款的心理迫使其接受远高于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高额利息约定,在借款人已经实际清偿完借款本金及依法应予保护的利息后,仍通过诉讼方式向借款人主张偿还借款本息。针对借款人已经清偿完借款本息的抗辩及举证,出借人往往伪称借款人主张的还款系归还其他借款,导致案件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对职业放贷人的审查和甄别,同时要重点审查借贷关系真实性、本金借贷数额和利息保护范围等问题。对于出借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线索依法移送侦查机关,务必防范职业放贷人等通过虚假诉讼获取非法高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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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樓 發表於:2026-9-12 09:54

  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

  基本案情

  某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高某某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排除对冯某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与双方在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不一致。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高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对高某某处以罚款。

  案例分析

  本案中,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冯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协议离婚。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高某某又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请求排除对冯某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高某某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妨害正常民事诉讼秩序,属于虚假诉讼行为,故人民法院依法对高某某进行处罚。

  典型意义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是当前虚假诉讼增长较快的领域,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具有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时,人民法院更要高度警觉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依法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结合当事人关系、案件事实、执行依据取得过程等多方面情况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本案中,高某某故意提供虚假的离婚协议书,虚构案件事实,意图排除对其原配偶冯某某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执行法院在审查高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时,并未轻信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调取其保存的资料,最终认定高某某存在提供虚假证据、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对其进行司法处罚,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不讲诚信、铤而走险进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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