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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资料库】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公众号“实践法学笔谈”栏目(民事诉讼法相关)

12-16 · 四、结  语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益保障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课题。从程序上看,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的衔接、法定代理人的指定及临时监护制度的适用,为当事人诉权行使提供了刚性保障;从实体上看,国家监护的价值内核、适用要件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构建了权益保护的核心逻辑;从机制上看,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全流程监护监督及与家事审判机制的衔接,形成了体系化的保障网络。上述路径的协同发力,不仅完善了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实践框架,更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与国家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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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
《民诉法解释》第83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诉讼公正,又能依托相关组织的人员力量与专业知识,在财产分割中为被监护人争取最大利益,对其日后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可快速解决监护与代理之间的“空窗期”问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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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的体系完善
(一)程序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机制
《民诉法解释》第83条规定:“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指定有关组织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既能有效避免利益冲突,确保诉讼公正,又能依托相关组织的人员力量与专业知识,在财产分割中为被监护人争取最大利益,对其日后生活作出合理安排。更重要的是,这一机制可快速解决监护与代理之间的“空窗期”问题,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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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二、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国家监护制度的价值内核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于,当被监护人缺乏合适监护人时,通过国家力量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核心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地区的被监护人情况比较了解,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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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二、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国家监护制度的价值内核
《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该条款的立法精神在于,当被监护人缺乏合适监护人时,通过国家力量保障其基本生活与核心权益,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及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居住地区的被监护人情况比较了解,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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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一、当事人程序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构建程序衔接机制强化诉讼权利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47条的规定,诉讼中,若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先中止诉讼。该规定确立了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启动的衔接机制,为离婚诉讼中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程序基础。配偶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离婚诉讼中与被申请人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直接利益冲突,其代理资格应予以排除。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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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一、当事人程序权益保障的方案
(一)构建程序衔接机制强化诉讼权利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347条的规定,诉讼中,若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需先中止诉讼。该规定确立了诉讼中止与特别程序启动的衔接机制,为离婚诉讼中弱势群体权益保障提供了程序基础。配偶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离婚诉讼中与被申请人存在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直接利益冲突,其代理资格应予以排除。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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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张小舟: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缺位时的权益保障——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2为中心
张小舟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法官 
我国的监护制度通过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最大程度发挥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功能。法答网精选答问(第23批)问题2就离婚诉讼这一利益冲突的特殊场景中监护人缺位问题,从程序中止、特别程序、指定代理人、国家监护等方面给出明确方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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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法答网精选问题探讨 | 张小舟:离婚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缺位时的权益保障——以法答网第23批精选答问问题2为中心
张小舟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一级法官 
我国的监护制度通过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兜底”的多层次监护体系,最大程度发挥监护制度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功能。法答网精选答问(第23批)问题2就离婚诉讼这一利益冲突的特殊场景中监护人缺位问题,从程序中止、特别程序、指定代理人、国家监护等方面给出明确方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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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下合并审理的实质解纷效能分析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的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这一原则在家事审判中具有较高价值位阶,为司法机关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重要依据。人民法院对离婚诉讼和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诉讼作合并处理,契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诉讼保障精神,使家庭内部不确定的法律关系对子女影响最小化,减少子女因父母诉讼而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动荡。加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