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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83篇帖子。

【学界发文分析】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7
曹建军《论强制型书证收集程序的竞合与选择》
法学评论. 2022,40(05)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证据收集制度存在四类程序竞合,给当事人和法院对程序的选择与协调造成困境。实务中账簿凭证、鉴定材料、公文书证、核实材料等四类书证的职权命令模式更适宜替代为举证释明,法院依申请取证仍有独特的范围与优势,证据保全应限缩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温和的书证提出命令。依据程序与利益的差异性标准,程序竞合的纾解方案除“优先型”、“吸收型”外,还应完善“界定型”,以明确书证提出命令的非职权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强制性的制度边界。
关键词:程序竞合;程序选择;书证提出命令;职权取证;证据保全;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7
张卫平《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性质目的与行使逻辑》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再审无疑是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特别关注的热点、重点领域。由于再审监督权的存在,使得我国的再审制度具有了不同于国外再审制度的特殊构造,也就形成了当事人再审诉权与法院再审监督权、检察再审监督权并存、交错的状态。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在性质、目的、行使的逻辑上都有所不同。以往的研究往往忽视了这一方面,导致人们对两种不同权利/权力行使逻辑理解上的误解,也就必然导致对再审诉权和再审监督权处置的错误;尤其是忽视了再审监督权在行使中对政治性、社会性因素的考量,误以再审诉权的逻辑理解再审监督权的行使。一旦正确认识了再审诉权与再审监督权的性质和行使的不同逻辑,就能够按照彼此的逻辑作出正确处理;才能有意识地衡平和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利于充分、合理地达成制度设置的目的。
关键词:再审;再审之诉;再审诉权;再审监督权;民事检察监督;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吴英姿《民事禁令程序构建原理》
中国法学. 2022(02)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不能满足民事禁令制度的程序规范需要。临时禁令程序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重属性,其目的不在解纷,而在于维系权利现状。普通程序无法适应禁令快速反应的需要。非讼程序与禁令程序的本质特征不相契合。诉讼与非讼程序法理交错适用论因理论缺陷无法为禁令程序构建提供理论支持。略式程序契合禁令程序简速裁判的要求。申请人启动禁令程序应当提供表面证据确凿的事实。法院无需对本案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可作出裁定,但不能突破最低限度程序保障要求。临时禁令具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无既判力,适用“异议—撤销”简式救济途径。禁令保证金有助于保证禁令程序的可逆性。
关键词:民事禁令程序;略式程序;表面证据;人格权禁令;知识产权禁令;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
中外法学. 2022,34(06)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为确保程序正当性,略式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的异议构成实质争议的应当终结程序。
关键词:略式程序;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家族相似;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包冰锋《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机理证成与程序图景》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文书在民事审判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德、日、韩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不仅认可文书真伪确认之诉,还对文书认定的程序作了较为翔实的规定。文书真伪确认之诉是就文书的形式证明力进行确认,其确认对象仅为能直接证明法律关系的文书。鉴于文书真伪确认之诉在司法实务中具有预防纷争或侵害的发生,以及避免后诉再行对文书真伪问题进行争议的特殊机能,我国有引入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的必要。公文书真实性的推定规则为法律上的推定,其作为证明责任分配的例外规定,转换了证明责任的承担;私文书真实性的推定分为二阶段,第一阶段为事实推定,第二阶段则为法定证据法则,均未转换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方当事人主张文书为真实,另一方当事人应对此进行表态。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态样,判定援引文书的当事人是否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文书的真实性。在文书真实性陷入真伪不明时,法官应依据规范说对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进行分配。在文书真伪难以判断时,鉴定是司法实务中辅助法官认定事实的手段,而勘验是由法官对笔迹等进行核对,从而径直作出判断。基于其便宜性,理应激活并扩张勘验的程序机能。
关键词:文书真伪确认之诉;确认利益;形式证明力;文书的真实性推定;私文书的二阶段推定;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段文波《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
中外法学. 2022,34(03)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实践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从而构成诉的客观合并,法院对其合并审理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防免矛盾判决。根据数个请求之间的关系,诉讼请求合并一般分为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与选择性合并。由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合并的各请求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实践中将诉的单纯合并排除在外。又因我国对请求权竞合采“选择消灭”模式,几无适用选择性合并的空间。至于预备性合并,在起诉时又面临请求难以特定的败诉风险:我国诉的合并要件可能因过于严苛而丧失适用的广泛性。有鉴于此,是否许可诉的客观合并,原则上应限于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不要求各请求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即便当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请,是否合并仍然取决于法院裁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的分离,但当各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时应限制分离。
关键词:诉讼请求;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选择性合并;合并审理;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刘君博《当事人与法院交互视角下共同诉讼研究》
清华法学. 2022,16(06)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民诉法学界一直尝试通过对德、日民事诉讼理论上“必要-普通共同诉讼”理论框架的“整体引进”或者“局部改造”提出共同诉讼类型化重构的“一体化”解决方案。但这种研究思路不仅未能实现法教义学所期待的体系性理论构建,同样也未能有效回应实践中司法裁量权的“失范”。据此,共同诉讼研究切入的理论视角有必要向程序主体交互、诉讼程序进行以及相关制度体系性耦合三个维度转换。以此作为方法论前提,立足于将诉讼标的作为指示性的概念范畴,应当以共同诉讼中原告、法院、被告三方的权利/权力配置以及规范运行作为分析共同诉讼的制度功能以及类型化的基点,进而在诉讼形态的动态展开和相关制度的规范解释中形成一种兼具逻辑一致性和可操作性的法教义学方案。
关键词:共同诉讼;避免重复诉讼;合一确定;追加当事人;共同管辖;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宋史超《论股东对公司对外诉讼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学. 2022(0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48号的裁判要点指出,对于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生效裁判,股东无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是否为公司对外诉讼的第三人,取决于股东就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是否有一定的实体法地位。公司对外行为可能有越权、不当关联交易、恶意串通等瑕疵。只有在公司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无效时,股东在实体上才有权攻击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应地在程序上成为公司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若效力瑕疵在实体上仅能由公司主张,则股东因欠缺实体法权限而非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亦不能基于"代位"而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认股东的原告资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机理,且与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不矛盾,因为在恶意串通时不存在法人独立人格所保护的法益。股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效果亦非公司内部救济所能代替。未来应修正该指导案例的裁判规则,承认特定情形下股东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股东;恶意串通;第三人;虚假诉讼;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赵小军《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问题研究》
法学. 2022(06)
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的条件限制为“承担民事责任”过于严苛。不可否认,允许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会加重二审法院的审判负担,造成原告利益实现的迟延以及本案诉讼效率的降低。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此类第三人上诉,才能实现对第三人程序利益的有效保障以及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顺利衔接。既判力主观范围与客观范围的扩张是未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有上诉利益的重要原因。构建合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上诉甄别机制,既要考量实体性上诉利益,又要考量程序性上诉利益,还须特别关注转化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界定和上诉问题。
关键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判力扩张;上诉利益;上诉;
4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18
陈刚《实质诉讼法的法源论及其现实意义》
现代法学. 2022,44(06)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事诉讼法是实质诉讼规范和诉讼程序规范之集合。实质诉讼规范由来于私法体系,在被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后,并不能改变其法源(法律渊源)出自私法而不是诉讼程序法的史实。实质诉讼概念建立在民法基础之上,但由于立法者没有在制定法中解释这些概念,实践中又存在许多不能直接以民事诉讼法为法源解释和适用这些概念的问题,因而该当依据何种法源解释和适用实质诉讼概念就成为了一项极具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重大课题。目前,在实质诉讼概念的解释方面存在诉讼法说和实体法说的对立,这不仅给司法实践造成困扰,也给建设理论自洽的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体系造成了巨大困难。因此,重新审视实质诉讼法的法源问题,对于科学把握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促进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实质诉讼法;诉讼程序法;法源;诉讼观;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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