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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83篇帖子。

【学界发文分析】2022年度CLSCI来源期刊民事诉讼法学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李浩《区分民事案件繁简的标准与方法——繁简分流基础性问题研究》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28(05)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是深化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何种标准区分繁案与简案以及采用何种方法对繁案与简案进行识别、筛选,是进行繁简分流的基础性工作。受理民事案件后由法院区分案件繁简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中国式问题。区分案件繁简的标准有形式性标准和实质性标准之分,我国采用的是实质性标准。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要求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区分案件的繁与简,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适用不同程序的决定,但司法实务采用的做法是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就对案件的繁简进行区分。在起诉与受理阶段进行区分与实质性标准并不匹配,由此造成了难以准确区分的困境。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行及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法院继续实行在上述阶段对案件进行分流,因而在分流过程中须认真对待法院依职权转换程序的权力,须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程序适用的异议权,以充分发挥二次分流的矫正作用。
关键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区分标准;识别方法;
7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潘剑锋《“基本”与“其他”:对〈民事诉讼法〉相关制度和程序修订的体系化思考》
法学评论. 2022,40(0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202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涉及独任制、司法确认、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以及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对作为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合议制、普通程序、传统线下诉讼、送达等都构成冲击。需要明确民事诉讼法以公正为基本价值,以司法审判为基本功能,以合议制为基本制度,以普通程序为基本程序。其他制度和程序都服务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和基本功能。应当以“基本”与“其他”之间的关系衡平为核心线索,实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体系化、科学化建构。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2021修法;基本制度;基本价值;基本程序;
7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王福华《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诉讼费用改革》
法学评论. 2022,40(0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本次民诉法修法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简化作为主要目标,实现了对诉讼资源的首次调节。但修法目标能否最终实现,尚取决于对诉讼资源的二次调节,要借助诉讼成本与费用机制工具,激励当事人做出正确的程序选择。在诉讼费用方面,还要最大限度降低利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和在线审理案件的诉讼成本,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最大限度负担诉讼费用,以反映实际诉讼成本。同时,还要兼顾诉讼费用的激励功能和惩罚功能,确立“以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以制裁滥诉为辅助”的诉讼费用负担标准,保持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两者的均衡。
关键词:诉讼费用;诉讼成本;繁简分流;程序简化;
7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占善刚《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的逻辑起点》
法学评论. 2022,40(0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法学院
摘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九)项至第(十三)项对小额诉讼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凸显了小额诉讼程序固有的程序特质,使其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一道体系化地构成了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在第一审诉讼程序的配置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承袭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陈陈相因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的法理逻辑。“简单的民事案件简易审理”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程序分层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运行的内在规律。由于诉讼标的额彰显了当事人需要裁判保护的实体权益并且具有易为当事人识别、法院判断的外部特质,科学配置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应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为逻辑起点。
关键词:一审诉讼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
7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3
任重:《“案多人少”的成因与出路——对本轮民事诉讼法修正之省思》
法学评论. 2022,40(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诉讼爆炸”和“案多人少”是我国法官的直观感受,其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关注热点和立论基础。“诉讼爆炸”虽能得到统计学支持,但并不构成“案多人少”的主要原因。与德国数据相比,我国不存在显著的“案多”问题。《民法典》的正确实施预计将带来民事案件数量的进一步攀升。“案多人少”缘起于法官员额制改革在短期内引发的“人少”。本次修法集中于“人”以及“人案关系”的程序简化,“案”较为遗憾地在本论修法中失语。在法官员额短期内无法骤增,而当事人民事程序权利保障尚不充分的背景下,最大限度整合解决“案多”,是科学化解“案多人少”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诉讼爆炸;案多人少;法官员额制;独任制;小额程序;
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5.聚焦强制执行法之立法论研究
陈刚《我国民事执行回转理论基础与制度构造的革新》
法学研究. 2022,44(01)
广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民事执行回转制度一方面因在实践运行中背离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趣旨,出现了“审执合一”的程序构造和可能被执行回转之诉替代之问题;另一方面因生成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又面临着理论基础和制度构造都需要彻底改造的问题。相较于其他被执行财产事后救济制度,民事执行回转制度对于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迅速的理念,促成纠纷一次性或最大化解决,有着十分明显的制度优势。因此,将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由职权进行主义运行模式改造成贯彻处分权主义的运行模式,使之在保留原有制度功能及优势的同时,又符合新时代民事诉讼的发展需要,是当下民事强制执行法立法过程中应予充分考虑和努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具体制度构建上,应将不当得利之债规定为民事执行回转制度的实体法基础,并将其定性为实质诉讼规范;坚持审执分立的程序构造和排除另诉的处理方案;将回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编中,并设立裁判解释程序。
关键词:执行回转;最终调整说;审执分立;不当得利;
7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陈杭平《再论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现代法学. 2022,44(04)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执行力附着于执行名义,是权利人请求执行及执行机关实施执行的法律效力。执行力主观范围包括“为谁,对谁”为强制执行,原则上以执行名义记载为准,但在例外情况下向第三人扩张。执行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表现为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此类第三人可分为“承继型”和“责任型”两种。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消极扩张须满足必要性、正当性和妥适性三个要件。“承继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当性。对“责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正当性依赖于实体法的规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适性指的是变更、追加的争议适合通过内嵌于强制执行的略式程序进行审查判断。
关键词:执行力;主观范围扩张;执行名义;审执分离;略式程序;
7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百晓锋《论执行权向执行员的“回归”》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2,25(05)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在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删除执行员办理执行事项的规定之后,新近公布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对执行员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可谓意义重大。在执行权“内分”和“外分”争执不下的情况下,执行员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完全可以作为两者的公约数,成为新时代审执分离改革的重要抓手。当前,实务之所以受困于审执不分,使人们对执行权的内容和性质有模糊认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早期《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执行员的规定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以致法官充任执行员的现象大行其道,法官和执行员的身份与权限出现高度混同。对于新时代的审执分离改革而言,当务之急应是解决“人”和“权限”的分离问题,使执行权回归执行员,使法官专司审判权的行使。至于执行员和执行权是否“外分”,以及是否实行市场化改革,则可缓行。
关键词:执行员;执行权;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外分;内分;
8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刘颖《民事执行中案外担保权人的救济路径》
环球法律评论. 2022,44(05)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担保物权的目的不在于对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而在于必要时就担保财产的变价所得优先受偿。在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担保财产不会影响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保护自身的优先受偿权和变价权,因此原则上不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在法院对抵押权效力所及的从物单独变价而影响主物和从物的整体变价价值,或者对案外人享有权利质权的应收账款实施强制执行而致使其丧失参与分配的机会等例外情形,存在允许案外担保权人通过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寻求救济的余地。在非典型担保的情形下,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权,应当将其作为担保权人处理;而保证金账户质权人则应参照典型担保中的质权人处理。因此,对于这些案外人也不应适用执行标的异议路径,其可以通过参与分配路径和执行行为异议路径寻求救济。
关键词:担保物权;非典型担保;执行异议之诉;参与分配;
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3-19 23:24
刘鹏飞《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类型检视及程序应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22,40(05)
南开大学法学院
摘要:应对执行依据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现有方案存在规范局限和实践分歧。因此,立法和实践呼唤精细化、具有贯通性的理论支撑。择定兼顾程序价值和实体目标的应对路径,需完成从宏观化模糊处理向类型化精细回应的理念跨越;以所属范畴作为类型化讨论的起点,原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介于形式瑕疵和实质错误之间,次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应定位于既判力确定后的新事实,二者统一于法院对实体事项的判断权。要实现从执行部门判断向审理部门判断的主体回归,通过分析执行部门判断权的演变逻辑和现实图景,可廓清其权力边界并排除其担当判断主体的可能,这是构建应对程序的前提。而就判断的具体方式而言,则应促动从非正式解释向正式判决的制度过渡,迁移补充判决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综合运用债权人确认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来应对次生性给付内容不明确,以实现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标的价值平衡。明确执行依据给付内容的程序建构过程,正是审执分离改革推进方式的技术投影。
关键词:执行依据;给付内容;执行权;补充判决;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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