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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鋒.司法改革視野下審判輔助事務管理模式初探[J].東方法學,2015,(03):122-133.
關鍵詞:審判事務;輔助事務;輔助人員;分類管理
摘要: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審判輔助事務管理日益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面臨的、亟待解決的課題。立足我國審判實踐,建立符合我國司法規律的審判輔助事務管理體系,既是促成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形成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實現人民司法終極目標的現實基礎。應從審判輔助事務管理的對象(審判輔助事務的區分)、審判輔助事務實施的主體(審判輔助人員分類及配比)以及審判輔助事務管理的流程(輔助事務流程管理)三個維度建立科學有效、切實可行的審判輔助事務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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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建武.論法治政府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J].東方法學,2015,(01):86-96.
關鍵詞:司法;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行政訴訟;司法監督
摘要:司法是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其機制是通過訴訟監督政府依法行政。但在目前中國的體制中,司法在意志方面和人、財、物方面對行政都具有從屬性,因而不能發揮監督保障作用。尤其在意志方面,基於制度要求,司法機關在裁判案件時要適用行政法規和參照適用規章而無審查之權,司法機關實際成了行政意志的執行者而非政府與其他主體糾紛之間的裁判者。這種情形與憲法規定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干涉的要求相悖。我國司法對行政的從屬性有其歷史的成因和特定的歷史功能,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及計劃經濟時期都發揮過特殊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和社會轉型,特別是國家法律體系基本建成和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司法對政府的監督制度的完善也就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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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勇.我國跨省區流域污染問題治理的困境及司法對策——論司法體制改革與對策研究[J].東方法學,2014,(06):105-111.
關鍵詞:跨省區的流域污染;行政區利益衝突;司法應對機制
摘要: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優化司法職權配置,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從全國主要跨省區流域污染的若乾重大案件的問題入手,提出了治理這類污染問題面臨的困境;從法經濟學和現有司法體制的角度分析了導致這些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探討了在解決跨省區流域污染案件中的司法機制的缺陷;並提出了解決這些跨省區流域污染案件的四大對策:一是在國家層級上將司法轄區與行政轄區分開,即建立跨省級行政區的若干大區法院或巡迴法院,專門受理省級行政區之間的跨區衝突案例;二是將現行的法院的經費與人事任免的橫向關係改變為從最高法院到基層法院的縱向垂直關係;三是可以嘗試由最高人民法院內設立巡迴派出法庭,為建立全國大區法院或巡迴法院的過渡;四是建立法官獨立的保障機制。最終從司法體制上解決跨省的地方司法保護主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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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洪坤.論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J].東方法學,2014,(06):112-119. 關鍵詞:行政區劃;適當分離;司法管轄制度;地方保護主義 摘要: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的深層次問題是:地方同級黨政領導可以通過人財物控製法院院長個人,來控制整個法院的意志;院、庭長通過行政管理權控制主審法官這個人,來控制主審法官的意志。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將有效改善我國的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現象,遏制司法行政化,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目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為改革的突破口,設立七大巡迴區法庭,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提級管轄或指定管轄的方式審理跨省域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的重新調整、整合可以暫置一旁,與正在試點推動的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相呼應,高級人民法院作為改革主體,應具體提出如何在本行政區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規劃方案,因為全國90%以上的案件是在基層、中級法院審理,司法的去地方化、行政化在這兩級法院尤為急迫。為建立這一制度,應當堅持與行政區劃相分離、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統一、方便訴訟以及適當分離的原則,設置獨立的行政法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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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業.論法官職務與行政級別完全分離[J].東方法學,2014,(06):120-131.
關鍵詞:行政級別;法官職務序列;司法公正
摘要:我國法官職務與行政級別掛鉤有著歷史淵源,行政級別決定著法官職務等級,決定著法官的地位和各種待遇。這種現象限制了法官的晉升空間,影響了法官尤其是基層法院法官的經濟待遇,挫傷了法官的積極性,也為行政干預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職業具有專業化、個體化運作特點,不能套用行政級別。法官職業應按照其運行規律,構建獨立的法官職務等級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項待遇應與法官職務等級緊密掛鉤,而與行政級別無關。為此,要將法官從公務員隊伍中獨立出來,實行單獨的職務序列管理;要對法院人員嚴格考核後進行重新分類管理,實現法官的精英化。同時,要完善法官職務序列,實行嚴格的晉升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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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偉.司法體制改革中的利益糾葛[J].東方法學,2014,(05):115-123.
關鍵詞:司法體制;法官;檢察官;司法人員分類管理
摘要:司法體制改革存在著各種利益糾葛,改革進程有推進不暢乃至擱淺的風險。進行改革要注重改革中的利益分析,照顧到合理的利益需求,充分評估改革的各種阻力,並尋找排除阻力和化解矛盾的最佳方案。改革者需要辯明方向,有勇氣有魄力去推行正確的改革措施,實現改革的長遠目標並使這一目標不被眼前利益糾葛所破壞。重新反思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制度的團隊式司法的制度設計,並且將注意力轉至人員分類管理和員額制度改革上,改革司法官選任制度,改良司法考試方式,強化司法官任職前的訓練,提高其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才能突出司法人員的司法屬性並提升社會對司法人員的尊重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並在此基礎上,真正按照現代法制原則建立現代司法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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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力.中國法院職權優化配置研究[J].東方法學,2013,(04):95-110.
關鍵詞:法院職權配置;專業化;人民性;新程序主義
摘要:作為下一步司法體制改革的切入點,法院職權優化配置的目標應是專業化基礎之上的人民性。它有賴於以程序達成共識,但需要藉助融入實質判斷的新程序主義視角。在此基礎上,擺脫司法地方化以實現法院獨立之道,應是恢復三審終審制及對案件請示制度的訴訟化改造,以此改變法院與政府在案件上的局部力量對比。同時,出於建立科學上下級法院審級關係,需要從目前只有服從性質的上級法院單向監督,走向以反監督程序建構為重點的審級獨立意義上的雙向制約,並以此梳理不同審級之間職權合理分工的若干原則。此外,為了解決法院內部的科層化現象,除了內設機構和審判組織的亟待變化,當下尤應強調包括陪審製程序、刑事聆訊程序、民事簡化程序以及廣為矚目的公眾案件的張力性程序等在內的涉及國家審判權的權力制約程序化改造,惟此作為實現法官獨立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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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孔中,王紅霞.台灣地區司法改革60年:司法獨立的實踐與挑戰[J].東方法學,2011,(04):69-77.
關鍵詞:台灣司法改革;司法獨立;社會化
摘要:司法權作為傳統三權分立之一權,其天職就在於制衡行政權與立法權,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然而司法權能否運作卻又仰賴行政權與立法權提供其資源與法源依據,後兩者有極大的誘因使司法不獨立,從而不能發揮制衡的功能。我國台灣地區走過60餘年司法改革的路程,司法權也逐步獲得了獨立地位。但取得獨立的司法權至今卻成為了台灣社會整體進步的重大障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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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練軍.司法與民主的三種關係[J].東方法學,2011,(03):83-93.
關鍵詞:司法民主化;司法職業化;權力;法律理性
摘要:司法是依法裁判紛爭的法律制度,其本質特徵在於法官的法律理性;而民主是一種政治制度,是通過選舉決定政治權力具體行使主體的政制安排。司法與民主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繫,司法的特性決定了它與民主之間最自然的關係就是彼此沒有關係。除此等無關係外,司法與民主之間還存在兩種人為關係:一是民主主宰司法,二是司法制衡民主。前者實質上是司法被民主工具化,是專制民主之產物。後者最早實踐於美國,它是人類防禦民主多數暴政的憲政設計,是人權保障的必然選擇。就我國而言,當下應在努力推行民主的同時堅持提升司法的法律理性,使司法不受制於民主民意,至於司法制衡民主那還為時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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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華,朱道坤.世紀之交的英國司法改革研究[J].東方法學,2010,(02):115-130.
關鍵詞:英國司法改革;2005年《憲政改革法》;英國最高法院
摘要:在英國司法傳統中,大部分案件的終審權均由上議院來行使。但在1999年《上議院法》和2005年《憲政改革法》施行之後,長期由上議院所把持的最高司法權逐漸被剝離出來,從此,上議院回歸為議會"第二院"之本真角色,司法權則從功能性獨立逐漸走向結構性獨立,並最終於2009年10月順產了英國歷史上第一個最高法院。就其設置方式與功能而言,英國最高法院儘管不排除有移植他國經驗的成分,但總體而言仍然是"純粹英國式"的。它的誕生乃世紀之交的英國司法改革的標誌性成果,但它並不意味著英國司法改革的終結,而僅僅意味著英國司法改革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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