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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論要義[J].法商研究,2022,39(01):3-14.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司法改革;司法體制
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同志創造性地運用馬克思主義原理,密切結合中國實際,全面闡述了在新時代如何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如何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過程中推進司法體制和司法能力的現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論與實踐命題,形成了豐富、嚴謹的司法改革理論體系。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和深邃的理論內涵,其以創新性為統領、以人民性為根本、以科學性為內涵、以實踐性為導向,是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理論與司法改革實踐的創新發展,必將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設法治中國的道路上發揮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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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六益.我國司法理論中「人民」的多重意涵研究[J].法商研究,2021,38(03):134-145.
關鍵詞:以人民為中心;人民;當事人;群眾;政法體制
摘要:在我國司法理論與實踐中,以人民為中心是一項基本要求,但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擁有多重意涵,包括:法律程序中同質化的"當事人"、社會學意義上分化的"群眾"以及政治學意義上作為正當性來源的"人民"。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以專業化為指針的司法改革中,複雜多樣的群眾被塑造為同質化的當事人。然而,理想的當事人更多停留在概念之中,現實司法中的人民是分化的。在程序中得不到滿足的當事人會藉助信訪等途徑恢復其政治身份,退出法律程序之網,也解構了司法公信力的社會基礎。在當前的司法改革中,應該避免"一刀切"誤區以面對真實而分化的社會大眾及其多樣化訴求,重視作為正當性基礎的整體意義上的人民,並藉助政法體制實現對人民的實質代表,踐行以人民為中心司法的初心與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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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冰.論法官懲戒主體的中立性——以中立性的雙重內涵為切入點[J].法商研究,2021,38(01):122-136.
關鍵詞:懲戒主體;機構中立;控審分離;法官懲戒委員會
摘要:合理確定法官懲戒主體,對法官懲戒制度的科學構建至關重要。法官懲戒主體的中立性具有雙重內涵,即組織層面的機構中立與職能層面的控審分離。只有在組織層面和職能層面分別實現機構中立與控審分離,懲戒主體的中立性才有切實的保障。我國目前的法官懲戒委員會方案在機構中立上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在職能層面距離實現控審分離目標仍存在相當的差距。未來應當降低法官懲戒委員會的行政化色彩,法官懲戒委員會成員的來源應多元化,法官懲戒委員會的作用應實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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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明明.中國司法回應社會的方式、策略及其風險與出路[J].法商研究,2020,37(01):115-128.
關鍵詞:司法回應;社會轉型;司法改革;回應策略;風險防範
摘要:中國司法回應社會的方式,存在司法科技應用型、司法制度創立型與法律價值宣示型,個案個別性回應與類案一般性回應,以及社會訴求滿足式與司法判決引領式回應等基本類型。在回應的過程中,司法在法律制度異化下自發地衍生出隱性立案審查制、指導性案例的隱性援引以及法律形式主義裁決等實用主義回應策略;並且策略性地將結構性司法產品訴求與個體性司法產品訴求進行置換以及從個案裁判回應轉向准立法性質的一般回應。然而,這些回應方式和回應策略可能會衍生司法自主性缺失與機會主義行為、當事人司法產品訴求與法院司法產品供給不匹配、法院司法判決與社會公眾判意錯位以及司法回應能力不足與回應力度缺乏控制等風險。應對相關風險進行防範、規避和化解,以推動司法更好地回應社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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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忠.中國法院改革的內部治理轉向——基於法官辭職原因的再評析[J].法商研究,2019,36(06):76-88.
關鍵詞:法官辭職;法官待遇;法院改革;內部治理
摘要:在有關法官和法院的議題設定中,法官流失是一個被高度意識形態化了的主題。研究者多將法官流失歸因於法官待遇差、法院機構地位低,但是實際上,法官流失的原因多種多樣。法官貨幣和非貨幣收益的大幅度改善,證偽了法官辭職與法官整體福利指標之間正相關性。法官辭職的真正原因在於法院內部晉升的各種非正式規則嚴重影響到正式職務晉升制度發揮作用。法院職級晉升上的異化,導致優秀法官相對剝奪感增強,因而以選擇離開的方式表達不滿。法院改革的中心在於內部治理,而主要不在於外部對法院人財物的制約。法院改革應進行內部治理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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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祿生.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的風險及倫理規制[J].法商研究,2019,36(02):101-112.
關鍵詞:司法改革;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倫理
摘要:與傳統司法信息化相比,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的應用呈現出數據前置性、算法依賴性、自我適應性與領域限定性的技術特徵以及範圍全面性、功能根本性、地位關鍵性與態度開放性的時代特徵。上述特徵與司法場景特性的融合交疊可能誘發司法固有屬性被消解、法官主體地位被削弱、司法改革目標被替代和司法改革結果失控等風險。為了有效防範風險,在司法大數據與人工智能技術應用中必須遵循以保障司法固有屬性為終極目標、以強化法官主體地位為根本出發點、以工具主義為功能定位、以比例原則推動審慎創新的倫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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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模式之反思[J].法商研究,2019,36(01):54-66.
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統一裁判;指導性案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在參與公共政策和推行司法治理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統一法律適用和樹立司法權威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司法解釋、司法批覆和司法案例分別形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的"立法"模式、"行政"模式和"司法"模式。既有的三種司法治理模式在統一司法裁判的目標下逐漸暴露出諸多弊端,指導性案例這種新的司法治理模式應運而生,構成司法治理的"混合模式"。指導性案例這種治理模式的獨特性不僅僅在於其兼具既往幾種治理模式的優勢,為解決"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實踐難題提供制度性方案,更在於它向我們展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治理所面臨的現實挑戰以及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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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小菊.審判周期構成理論引導下的審判迅速化[J].法商研究,2018,35(01):60-72.
關鍵詞:審判迅速化;審判周期;訴訟行為時間;等待時間
摘要:民事審判迅速化是指通過民事司法改革來促進審判的迅速性、縮短審判周期的過程。多年來我國民事審判迅速化主要通過審限制度和縮減法院的審理時間來加速程序,違背了訴訟規律,引發了學者對審判迅速化的質疑。事實上,審判周期由訴訟行為時間和等待時間組成,法官的審理時間只佔審判周期中的極低比例,增加或減少其時間都不會對審判周期造成明顯的影響。符合審判周期規律的審判迅速化應當保障必要的訴訟行為時間而注重減少等待時間,因此其完善進路應當是有效的程序分化、適當的訴訟分流和科學的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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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夫.從強制型到權威型:中國司法的範式轉變——以法理學教材為主線[J].法商研究,2017,34(06):88-97.
關鍵詞:法律適用;強制型;權威型;司法;法理學
摘要:1949年以來,中國司法經歷了某種範式性轉變。法理學教材中的法律適用理論為這種轉變奠定了最一般的理論基礎,從而可以將中國司法理論的轉變概括為從強制型司法到權威型司法的轉變。強制型司法的母體是20世紀40年代和20世紀50年代蘇聯的法律適用理論,中國法理學在繼承這一理論母體的基礎上,形成了強制型司法,它具有強制性、工具性和階級性。從20世紀80年代下半期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強制型司法逐漸演變為權威型司法。權威型司法具有權威性、目的性和專業性。當前,權威型司法仍面臨着一些需要解答的問題,因而也存在進一步完善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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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翔.我國高級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職能的改革——以法院院長會議運行狀況為實踐觀察點[J].法商研究,2017,34(04):3-11.
關鍵詞: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會議;司法管理;上下級人民法院關係
摘要:法院院長會議具有政策傳遞、工作部署、理念指引、行政管控等功能,是我國高級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的縮影,構成整合推動複合型上下級人民法院關係的核心力量。高級人民法院管理型司法是中央與地方、政治與法治、司法管理與政策實施互動的產物,存在基礎"非單一性"、職能"非法定性"、方法"非程序性"等問題。在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高等法院普遍具有司法行政監督職能,但其均在法院組織法規制下運行。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進程中,高級人民法院應保持謙抑態度,理性行使司法管理職能,增強下級人民法院的民主參與,實現高級人民法院司法管理職能的法定化和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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