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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志.我國司法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初探[J].法學,2010,(05):135-143.
關鍵詞:司法突發事件;類型;構造;缺陷;完善
摘要:司法突發事件不同於一般應急機制中的突發事件。只有這些事件影響了司法權正常運行的才屬於司法突發事件,如果沒有影響司法權的正常運行,則不構成司法突發事件。司法應急法律機制的主要內容就是如何保持作為司法資源的法院、法官在審判程序當中與作為司法對象的案件之間的合理配置與平衡,其主要構造應包括四個方面:調整法院設置;調整法官崗位;調整審判程序;調整案件管轄。司法應急法律機制的構建和完善必須以現有司法制度為基礎,是對現有司法制度的進一步補充或完善,而不是對現有司法制度的實質性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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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子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動性思考——兼論區域司法環境軟實力之提升[J].法學,2010,(04):153-160.
關鍵詞:地方法院;司法改革;能動性;司法環境;軟實力
摘要:我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導致司法發展的不平衡,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發揮能動性的社會背景;當前地方法院不可能超然於地方社會治理的區域佈局,決定了地方法院服務的"大局"首先只能落足於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發揮能動性的體制背景。地方法院發揮能動性並不與司法統一性相矛盾,更非縱容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司法統一原則不排斥基本法律規範統一下各地具體標準的差異;而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的最大危害不在於地方司法標準的差異而在於地方司法標準的不確定。從長遠看,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必將惡化區域司法環境,損害區域發展競爭力。區域司法環境屬於區域發展競爭力中的軟實力,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動性發揮應置身於提升區域司法環境軟實力的大境界之中。文章還對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能動空間的總體界定和區域司法標準的規範化作了原則性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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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勝強.法官能動與法院克制——關於我國審判管理體制的思考[J].法學,2010,(01):121-132.
關鍵詞:法官;法院;能動;克制;審判管理體制
摘要:學界關於司法能動和司法克制的探討有助於改進我國的審判管理體制。在我國當前的審判管理體制中,審判獨立是法院獨立而非法官獨立,審判委員會制度導致審判分離,案件審批簽發制度使得法官屈服於行政權威,審判解釋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這種體制是在強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顯的法院能動和法官克制的色彩。從理論上說,法官是司法的實質主體,應當能動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體,應當對法官的能動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務於法官的能動。我國審判管理體制的改革應當遵循這種思路,理順法官和法院的關係,賦予法官能動的審判權,限製法院對法官審判的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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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申.法官思維的理性依託於司法審判之既有理念[J].法學,2009,(12):92-101.
關鍵詞:思維;法律思維;法官思維;基本特質
摘要:思維是人的一種精神實踐活動,作為這種精神實踐活動的結果和產物,是理論、學說和思想體系。法律思維作為現代法律科學中的一個概念,與一般的法律職業相關,它是法律職業者在長期法律實踐中所形成的觀察、思考、分析和判斷法律問題的方式或習慣。在司法實踐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維活動直接作用的結果,或者說,法官的思維對案件的處理結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維包括"根據法律的思考"和"關於法律的思考"兩種法律方式。司法審判的目的是法官將法律規則適用於具體案件的活動中,尋找"什麼東西值得認識"的思維所規定的。司法審判是受法官已經獲得的"前見"所決定,這些"前見"規定着法官思維的質量,可以說有什麼樣的"前見"就有什麼樣的思維廣度和深度。法官思維特徵屬於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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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文.法院審判核心領域的保障與案件管理[J].法學,2009,(10):110-116.
關鍵詞:司法審判;核心領域;司法行政權;司法資源;案件管理
摘要:案件管理本質目的在於為審判核心領域工作的運行提供支撐,改善法官的工作條件,保障訴訟法賦予法官審判權的運作。通過案件管理:一方面使法官只須專注審判核心領域工作,而不用再分心處理審判外部領域工作,從而減少法官所負擔案件的實際工作量,減緩法官辦案承受的壓力,使法官有充分時間關注開庭和撰寫法律文書,及時、有效和妥當處理案件;另一方面通過案件管理改善法官的工作條件,通過控制訴訟的進程,以求迅速有效地處理繁瑣耗時的訴訟程序,降低法院和當事人的司法成本,加速案件在法院的流動。通過讓當事人廣泛參與案件管理,協同審判外部領域的工作,實現審判與當事人的需求和期待的對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滿足案結事了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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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興廣.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調查分析——以杭州中院案件審判實踐為基點[J].法學,2009,(10):117-123.
關鍵詞:司法高效;司法公正;案件管理;科學
摘要:當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呈現突飛猛進的增長,司法效率遇到了空前挑戰。面對日益嚴峻的積案形勢,如何在確保裁判公正的基礎上,以儘可能高的效率來滿足民眾對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當前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的一個迫在眉睫的課題。推進中級法院司法高效建設,關鍵要健全完善審判管理運行機制,實現案件審判的科學化管理,同時要加強司法隊伍建設,改革不相適宜的訴訟制度,並優化軟硬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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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民意審判與審判元規則[J].法學,2009,(08):3-15.
關鍵詞:民意;審判;元規則
摘要:現代民意可以區分為大眾民意和法律民意兩大類,涉案民意是大眾民意之一種。"審判當考量民意"這一主張中的民意是所謂涉案民意。作為大眾民意一種之涉案民意所具有的多元性、易變性、非理性、易受操縱性、案後性等特點決定了涉案民意不應當成為審判的依據。在現代,民意審判違反法治原則,具有違法性。學界主張的民意審判的理由都經不起法理上的推敲。能否依民意審判其實是個審判元規則問題。審判元規則是終極意義上的"選擇審判規則"的元規則。人類司法史上的審判元規則經歷了民意審判、法律優先、法律唯一三個階段。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理論與審判實務上都已經確立了法律唯一的審判元規則。我們現在面臨的任務是如何貫徹十一屆三中全會的改革開放精神,進一步落實這一現代審判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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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坤.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司法民主[J].法學,2009,(02):3-16.
關鍵詞:司法民主;大眾化;司法職業化;司法獨立
摘要:民主的主要含義不是主體意義上的,而是一套保障人的尊嚴的制度與規範體系,司法民主是與此相關的要素的綜合。由於對司法民主作"大民主"式的誤讀,產生了長期將司法民主與大眾司法等同、將司法民主與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對立起來的認識。這一認識上的偏差已經對中國的司法產生了嚴重誤導,甚至可能會促使司法改革倒退。歷史和現實都告訴我們,大眾司法就其主要傾向是非民主的。司法職業化和司法獨立是司法現代化的產物,它們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條件。我國的司法民主化建設必須抓住以下幾點:堅持司法職業化的方向;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規範的民主含量,將憲法規範的民主權利迅速具體化;進行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使司法真正能擔當起人權守護神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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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義.「監督」與「制約」不能混同——兼論司法權的監督與制約的不同意義[J].法學,2007,(10):3-6.
關鍵詞:監督;制約;司法;法院
摘要:"監督"一詞經常出現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的其他正式文件中,而"制約"一詞卻很少出現在正式法律文件的文本中。這可能會導致一些誤解,使人們誤以為"監督"是權力約束的主渠道,並忽略"監督"可能產生的問題。對司法權的約束,需要發揮監督與制約兩個方面的作用。事實上,兩者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制約"比"監督"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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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中國近現代史上的法官職業[J].法學,2006,(10):3-16.
關鍵詞:法官職業;中國近現代史;困惑
摘要:在中國近現代歷史上,法官一直是一個令從業者極為尷尬的職業。嚴格的任職條件,職責中事關他人生命和財產定奪的權力,加之「官「的稱謂,使其無論從那個角度講都應該成為一個令人趨之若騖,並使他人艷羨的職業。然而,一百年來,除卻極少的一些時間之外,在絕大多數年份里法官卻一直是國人們發泄不滿、紛紛指責的主要對象之一,與此同時那些正直的司法從業者們也極少感受到職業所帶來的尊嚴、榮耀與快樂,相反內心卻經常處於一種才華無處施展、欲罷不能的極度痛苦與煎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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