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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英輝,吳宏耀,雷小政.證據法學基本問題之反思[J].法學研究,2005,(06):52-67.
關鍵詞:認識論;事實;證據;訴訟證明;研究方法
摘要:證據法學理論基礎的根本問題在於形成體現現代證明活動自身特殊性的具體認知理論。裁判事實與事實真相之間的關係具有或然性,應尋求適當法律程序與規則,以保障關於案件事實的認識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或者接近客觀存在的事實。應當走出以點帶面的偏狹思維,轉向一種動態的證據概念,並在證據的真實性上強調當下社會認知條件所能達到的真實或屬實。基於狹義證明理論,裁判並非都以查明事實真相為必要條件和最終目的,但並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官的照顧義務和消極的實質真實義務。證據法學的研究方法應是一個多元化的、開放性的、與時偕行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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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宗智.證據分類制度及其改革[J].法學研究,2005,(05):86-95.
關鍵詞:證據形式;證據分類;制度改革
摘要:我國證據分類制度有四個特點:一是具有某種形式主義傾向;二是構築了封閉式的分類體系;三是傾向於細緻具體的分類方式;四是類別設置有一定獨特性。證據包含證據資料與證據方法,原生性與派生性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改革證據分類制度,需要將「勘驗、檢查筆錄」改為「偵查、審判筆錄」,將「鑑定結論」改為「鑑定結論與鑑定人陳述」,同時將證人證言擴大解釋為包括普通證人證言與專家證人證言兩種類型。可以保留視聽資料的分類,但僅指音像材料,而將計算機資料劃出,分別歸於有關的證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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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證據法的目的[J].法學研究,2004,(05):103-116.
關鍵詞:目的論;發現真實;其他目的;證據規則
摘要:目的論對於制定和解釋民事證據法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事證據法的目的可以分為根本目的與其他目的兩個層次。發現真實是根本目的 ,其他目的包括訴訟效率、程序公正、解決糾紛、保護其他權益。不同目的之間既有兼容關係 ,也存在着緊張和衝突。當諸目的出現衝突時 ,一般應當本着既有利促進實現根本目的又能兼顧其他目的的原則來制定證據規則。在處理當事人收集證據與法院調查取證、舉證期限、非法證據排除、釋明義務等問題時 ,應當充分考慮根本目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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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蒼齡.論證據的種類[J].法學研究,2003,(05):45-50.
關鍵詞:證據;種類;物證;書證;人證
摘要:我國法律將證據分為八種是缺乏根據的。八種「證據」中只有物證、書證是兩種獨立的證據。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只是人證的不同類型 ,而與物證、書證並列的只能是人證。勘驗、檢查筆錄和鑑定結論都不是證據本身 ,它們只是反映了物證的物證資料。視聽資料不是單一事物 ,其四種成分中只有一種成分是證據 ,且屬於書證。根據以上分析 ,本文認為 ,證據只有三種 :物證、書證、人證。證據都是由事實構成的 ,事實構成證據的情況只有三種 :一是客觀存在 ;二是被「書」記載 ;三是被人感知。三種情況下的事實只能構成三種證據。司法人員獲得證據的途徑也只有三種 :一是找證物 ;二是找「證書」 ;三是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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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證據的若干問題——兼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J].法學研究,2002,(03):63-76.
關鍵詞:司法解釋;民事證據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對證據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尚存在着一些不足 ,有待明確、補充和修正。應當把法律要件分類說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 ,同時對按照此原則不能得到公平結果的少數情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對於某些疑難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 ,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批覆形式解決 ;應當採用較高程度的蓋然性的證明標準 ;對於已經刑事或者其他民事判決確認的事實 ,應當按照不同情形 ,認定其在後訴程序中對於事實證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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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證據立法與證據制度的選擇[J].法學研究,2001,(05):95-107.
關鍵詞:法定證據;自由心證;立法選擇
摘要:選擇什麼樣的證據制度是我國民事證據立法必須回答的問題。證據制度的選擇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及與民事訴訟相關的現實國情。我國應選擇法定證據與自由心證相結合 ,以自由心證為主 ,以法定證據為輔的證據制度 ,在民事證據法中不僅要規定舉證、質證、認證等證據規則 ,而且要設置一些有關證明力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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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泉.論民事鑑定製度[J].法學研究,2000,(05):114-123.
關鍵詞:鑑定製度;重構
摘要:我國應當把鑑定人的性質定位於既作為法官輔助人員又作為證據方法 ,二者並重。應當明確鑑定結論的證據屬性 ,並作出對其質證、認證以及審查採信的程序規定 ;將鑑定人主體擴大到自然人 ,賦予當事人選任鑑定人的權利 ;完善對鑑定人的迴避制度 ,保證鑑定人的中立和公正 ;並應明確規定鑑定人的鑑定義務和出庭陳述義務以及過錯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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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讓證據走下人造的神壇——試析證據概念的誤區[J].法學研究,19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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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麟.論證據的主觀性與客觀性[J].法學研究,1981,(06):11-16.
摘要:<正> 本文所說的證據,是專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而言的。應該如何分析證據這一概念?證據究竟是什麼?證據是否就是客觀事實?證據有沒有主觀性?這是很值得探討的問題。和任何概念一樣,證據這個概念也有它的內涵和外延。明確概念內涵的主要方法是下定義,明確概念外延的主要方法是分類。證據的外延比較容易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就把證據分為以下六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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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凌.集中審理視角下民事證據調查階段化研究[J].中外法學,2023,35(02):482-500.
關鍵詞:爭點整理;人證調查;職權詢問;庭審效率
摘要:民事訴訟中證據調查的順序安排直接關繫到庭審的效率與質量。我國立法在庭審外部層面將證據調查置於法庭辯論之前,在證據調查內部層面將人證置於書證物證之前。實務中證據調查的內部順序又異化為主體輪流舉證的混雜模式,進而引發了調查程序臃腫拖沓以及人證調查效果不佳的問題。究其原因,乃在於立法忽視了爭點整理的前提基礎且混淆了不同種類證據的作用原理。集約化的證據調查程序需要具備充分爭點整理及高效人證調查兩個要素。我國應當在庭審外部階段重置法庭辯論與證據調查的順位,在證據調查內部階段將書證物證置於人證之前,並通過主張和書證的整理明確爭點,進而在為人證詢問做好充分運行準備的基礎上,完善職權詢問的規則以實現高效集約的證據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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