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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論我國民事訴訟中鑑定人不出庭作證之應有後果——《民事訴訟法》第78條評析[J].法學家,2014,(02):103-110+178-179.
關鍵詞:鑑定人;出庭作證;公法義務;公法制裁;形式正義
摘要: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78條明定鑑定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是:鑑定意見不得作為事實認定的根據、鑑定人返還鑑定費用。該規定忽視了鑑定人出庭作證的公法義務性質和鑑定的證據法構造。在民事訴訟中,出庭作證系鑑定人對代表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法院承擔的訴訟法上的義務。基於該義務的公法性質,鑑定人不出庭作證應遭受罰款、拘留等公法上的制裁。考慮到鑑定人與證人訴訟地位的相似性,立法上應將鑑定人不出庭作證的後果一體適用於證人,這樣才符合形式正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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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需要司法判例[J].法學家,2013,(02):106-118+179.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司法判例
摘要:非法證據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獲取的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並非排除所有非法證據,為此,法律應明確哪些必須排除,哪些可以不排除。然而,法律規定的語言既有精確性的一面,又有模糊性的一面。人們不能奢望立法者制定出包羅萬象且盡善盡美的法律規則,因此只能由司法者在實踐中面對具體案件時進行解釋性適用,而司法判例就是這種適用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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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民事訴訟中舉證遲延的對策分析[J].法學家,2012,(05):104-114+178-179.
關鍵詞:舉證時限;遲延舉證;舉證失權;民事訴訟證據
摘要:舉證時限制度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備受爭議的問題。文章堅持準備程序階段的舉證時限規制以及相對寬鬆的舉證失權效果,同時主張以當事人的主觀故意作為失權發生要件,從而適度緩和舉證遲延、訴訟效率與司法公正之間的緊張關係。舉證時限制度的貫徹實施有賴於司法制度的改革,在法官有權力、無權威的司法環境中,舉證時限制度難以順暢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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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回歸民事訴訟法——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再改革[J].法學家,2011,(03):113-129+179.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實體公正;依職權收集證據
摘要:民事訴訟法授權法院依職權收集審理案件所需要的證據,為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留下了較大的空間。在民事司法改革過程中,這一權力被極度縮小,使得我國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的權力明顯小於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通過發現真實達致實體公正是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民事訴訟制度的根本目的,過分限縮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權力妨礙了實體公正的實現,已經產生了多方面的負面效應。因此需要對以往的改革進行檢討,並通過適當擴大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力,在民事訴訟中建立科學的案件事實發現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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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論民事訴訟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權[J].法學家,2010,(03):118-130+179.
關鍵詞:民事訴訟;申請調查取證權;構成要件;實證分析;問題研究
摘要: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權是審判方式轉型背景下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項重要權利。該項權利的實現有利於法院在發現真實的基礎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和維護國家的民事法律秩序。目前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調查取證權的規定還過於原則,需要明晰該權利的構成要件,研究該權利在訴訟實務中的運作狀況。修訂《民事訴訟法》時,還應當制定用於調整行使這一權利所引發的利益衝突的具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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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原理論綱[J].法學家,2008,(03):95-103.
關鍵詞:證據;審查;認定
摘要:關於"審查判斷證據"的語詞及其內涵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國證據學研究重心的轉移。審查認定證據的基本範疇包括證據的審查與證據的認定;審查認定證據的主體與客體;審查認定證據的內容與方式。審查認定證據的標準包括採納證據的標準和採信證據的標準。審查認定證據的規則包括證據的採納規則和採信規則。不同種類的證據有不同的審查認定路徑和方法。審查認定證據的原理包括認識論原理、價值論原理、方法論原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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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學軍.程序和實質:鑑定結論發揮證明作用的雙重保障——以物證鑑定為例[J].法學家,2008,(02):101-111.
關鍵詞:鑑定結論;鑑定的程序;鑑定的實質;鑑定結論的質證
摘要:鑑定是鑑定結論的基礎。意欲鑑定結論發揮應有的證明作用,除了對鑑定活動施以必要的程序規範外,還必需對鑑定的實質運作加以干預——即對鑑定佐以質量控制。但是,我國目前有關鑑定製度的改革及完善,忽略了鑑定的質量控制及鑑定方法的標準化問題。此外,本文還分析了現行訴訟制度下,鑑定結論的質證得以落實並最終發揮證明作用的三大要素:鑑定結論的質證主體要素、質證的程序性保障及質證的內容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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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論民事訴訟「瑕疵證據」及其證明力——兼及民事訴訟證據合法與非法的界線[J].法學家,2003,(05):100-106.
關鍵詞:陷阱取證;瑕疵證據;非法證據;證據能力;證明力;補強規則
摘要:本文從民事訴訟中的"陷阱取證"所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可采性問題入手,提出在民事訴訟證據合法與非法之間存在一個灰色領域:"瑕疵證據"。因民事訴訟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手段或證據表現形式有缺陷,導致證據能力待定或者證明力下降的證據。瑕疵證據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收集證據的手段有缺陷,導致證據的證據能力待定的證據。第二,因證據外觀形式的缺陷而處於真偽不明狀態的證據。本文還就瑕疵證據與非法證據的界限、瑕疵證據證據能力的認定和瑕疵證據證明力的補強規則進行了初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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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略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之應然體系[J].法學家,2000,(05):20-23.
摘要:<正> 發軔於八十年代末期,時至今日仍在各地人民法院如火如荼地開展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一直為學界所注目,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孜孜探究即為其重要表徵之一。本文不揣淺陋,擬就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之應然體系略陳己見,權作引玉之磚,期冀學界同仁對此問題給予更多的關注。一、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邏輯結構筆者認為,所謂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其實乃是指反映民事訴訟證據運作規律、調整民事訴訟證據運用過程的法律規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並非由某一或某幾個法律規範所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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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福民.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的真實化問題[J].比較法研究,2024,(01):120-135.
關鍵詞: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真實化;法律規則功能的複合性;實體真實
摘要: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存在真實化問題,表現為合法性的審查內容包含真實性的保障措施,合法性裁判以真實性認定為依據,瑕疵電子數據補正規則和電子數據排除規則的混同,以及以證據真實性補正瑕疵電子數據。電子數據合法性審查的真實化問題,會導致電子數據合法性規則的虛化,偵查權力的任意行使與審判權的背書,以及被追訴主體權利保障的落空。究其原因,既有法官對實體真實的追求,也包括法律規則功能的複合性和審查、認定程序的混合性,還有法官對電子數據合法性規則的誤讀。解決合法性審查的真實化問題,在規則層面需要明確電子數據合法性的審查目的,釐清具有複合性功能法律規則的審查路徑,完善電子數據取證程序規則和瑕疵電子數據補正規則,構建分層次的電子數據合法性問題專門審查程序;同時,要轉變法院片面追求實體真實的觀念,通過多種方式推動法官對法律規則的準確理解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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