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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進才.對我國民事舉證責任分擔規則的再認識[J].法學,1997,(11):36-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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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曉英.對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原則的再思考[J].法學,1997,(03):
摘要:對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擔原則的再思考●劉曉英證據制度素來被理論界比作民事訴訟制度的脊梁。而舉證責任又是證據制度的核心。舉證責任的分擔問題更是舉證責任的核心。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雖然規定了舉證責任分擔原則,但由於立法時之主客觀原因,該原則過於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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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丹.民事訴訟中的本證與反證探析[J].法學,1993,(05): 摘要:<正> 一、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現階段關於本證與反證的劃分標準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證據「是否為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能證明的事實是否為其所主張的事實」為劃分本證與反證的標準。該觀點認為,「凡是由負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用以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稱為本證。反證,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否定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而提出其他的事實,為證明該事實存在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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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海東,徐偉群,尤海東.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J].法學,1993,(03):
摘要:<正> 一很少有人去注意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之間的差別。在民事訴訟理論中,更多的人是將舉證責任等同於證明責任。在一般的教科書中,往往認為舉證責任即證明責任,或者舉證責任又名證明責任。具有權威性的《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對二者的區別似有察覺:雖在「舉證責任」和「證明責任」條目後所附的英文名稱均為burden
of proof,但又把它們分別作為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的概念,籍以分別二者。視為二為一的見解是因襲了傳統的理論,而未及實質的區別也難使人看到問題的癥結所在。人們為什麼會將舉證責任與證明責任視為等同的呢?先回顧一下訴訟史吧。在訴訟史上,舉證責任或證明責任歷來是一個不能得到統一的概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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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綱翔.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問題小議[J].法學,1982,(08):31.
摘要:<正> 舉證責任,也稱證明責任.指的是在訴訟過程中,收集、提出證據的義務到底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舉證責任是訴訟證據理論中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古今不同,中外有別,民刑各異.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已經公布,應該依法辦事,因此,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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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琳.案件事實認定中法官前見偏差的修正及控制[J].法商研究,2018,35(04):71-81.
關鍵詞:前見偏差;事實認定;事實論證;事實裁量權
摘要:在案件事實認定過程中,基於個人經驗和知識結構等各種前見的差異,法官可能作出不同的認定。受先入為主、司法理念混亂等因素的影響,法官在事實認定過程中可能會被不合理的前見遮蔽視閾,產生前見偏差。要減少前見偏差,需要法官自身予以反思以及外部制度的督促約束。法官在反省修正自我的前見偏差時,首先要把事實認定中潛在的邏輯推理過程呈現出來,然後要對推論前提和推論過程進行反省。在外部制度的設置上,可以通過設置案件事實論證制度和法官事實裁量權制度來防範和控製法官前見偏差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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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為「事實真偽不明」命題辯護[J].法商研究,2018,35(02):60-70.
關鍵詞:事實真偽不明;證明責任;證明標準;裁判方法
摘要:證明責任理論是因"事實真偽不明"這一認知情形的處理而產生的理論建構,"真偽不明"是一種訴訟中客觀存在的對案件事實的認知狀態。真偽不明情形及證明責任裁判方法有其獨立存在的意義。現代證明責任理論立基於"事實真偽不明"命題,而絕非拋棄了該命題。證明標準與證明責任之間雖然存在制度互動關係,但依證明標準裁判方法不可能消滅真偽不明和證明責任。我國司法實踐中實際存在"真偽不明"和"證明責任"。真偽不明命題的討論有助於對現代證明責任理論的深化理解和制度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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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震.經驗法則適用規則之探討[J].法商研究,2012,29(02):121-127.
關鍵詞:經驗法則;公正審判權;自由裁量權;民意溝通
摘要:在當前的審判工作中,因不當適用經驗法則所帶來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這種不當適用主要表現為忽視經驗法則和濫用經驗法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於經驗法則本身存在著內涵的模糊性、蓋然性的差異性、相對性以及內隱性、地域性和時效性等特點令人難以把握之所致;另一方面則是由於經驗法則的具體適用受到我國法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整體不高、法官適用經驗法則的心證過程公開程度不夠、民眾的參與度不高以及經驗法則的推廣乏力等外在因素的制約。要克服經驗法則自身以及運行過程中的局限性,就應該圍繞充分保障公民公正審判權的實現這一標準並遵循相應的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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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我國自認撤銷規則的反思與重構[J].法商研究,2011,28(06):82-89.
關鍵詞:自認撤銷規則;民事訴訟處分原則;意思瑕疵;意思主義;真實主義
摘要:自認制度的建立基礎在於民事訴訟處分原則,自認撤銷規則的設立宗旨在於對自認"意思瑕疵"的確認和糾正。我國現行自認撤銷規則表面上兼顧了"意思"和"真實",實質上卻是對"真實"和"效率"的偏愛,這與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事訴訟法以"意思"為中心建構規則的一般做法形成了鮮明對照。現行規則一方面產生了對相對人欺詐和脅迫的激勵,客觀上承認了"可因違法而得利";另一方面使自認人的受害處境"雪上加霜",給人以"法律不救濟反而苛責"的印象。我國在修改民事訴訟法時應以"意思"為起點和主線、區分錯誤與欺詐、脅迫等"意思瑕疵"的不同樣態、兼顧"意思"和"真實",重構我國自認撤銷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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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春華.論推定的效力——一個法經濟學的初步分析[J].法商研究,2007,(05):91-95.
關鍵詞:推定;效力;經濟分析;成本最小化
摘要:推定是證據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人類古今中外的訴訟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推定的效力是指推定的法律效果。推定效力之爭的焦點在於推定能否轉移證明責任。對推定的經濟分析表明,推定是追求實現證明成本與錯誤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程序規則,轉移證明責任的推定與轉移舉證責任的推定的效力差別同樣來自於成本最小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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