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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雲輝.現代型訴訟中的證明負擔減輕——日本的理論研究成果及對我國的啟示[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08,(03):150-155.
關鍵詞:現代型訴訟;證明負擔減輕;證明責任;證明權
摘要:現代型訴訟中,由於當事人構造處於實質上的不對等狀態,因此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一方往往無從舉證。減輕該方當事人證明負擔的方法,既有改變證明責任分配框架內的舉措,亦不乏自由心證範圍內的辦法。一系列努力和嘗試都反映了當事人程序權保障理念下證明責任制度的沒落,證明權概念的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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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友好.論擬制自認之構成及其法理——兼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條第2款[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05):114-120.
關鍵詞:自認;擬制自認;證據
摘要:擬制自認並非真正的自認,它以私法自治原則下之辯論主義和處分權主義為基礎,是當事人為自主選擇後之必然結果;同時,也是為實現當事人間之真正平等,並基於誠信原則的要求,對當事人不為協力和真實等義務,而科以不利後果之法律強制。其在時間、主體和客體等方面有着自己的特殊構成,我國關於擬制自認的相關規定還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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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栩生,呂忠梅.環境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5,(02):80-88.
關鍵詞:環境侵權;訴訟;舉證責任
摘要:環境民事侵權責任以無過錯為一般歸責原則。如何預置相應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通過決定敗訴風險的承擔者 ,將利益和不利益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做有效且合理的分配 ,以確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是保護環境民事權利的關鍵所在。環境民事訴訟從保護原告人的利益出發 ,需要為受害人特別設定證明標準 ,該標準並非民事證據法上的一般蓋然性 ,而應當是低於民事證據法上的一般蓋然性的特殊標準。在此思想指導下 ,圍繞降低受害人證明負擔的目標來進行舉證責任的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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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傑.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理論基礎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04):96-103.
關鍵詞:蓋然性的權衡證明;預期的效用性理論;民事訴訟證明標準
摘要: 英美法系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有蓋然性權衡的證明、靈活證明標準、預先的蓋然性方法、主觀確信的理論等。其理論基礎在於預期效用性理論。即由民主的方式決定裁決的效用性計算並在同類案件同等適用,就可以克服靈活多樣的證明標準所引起的不確定性。其適用就是公正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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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國.論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蘊涵[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2,(03):101-112.
關鍵詞:民事舉證責任分配;實體公正;程序公正;訴訟效益
摘要:民事舉證責任分配是由民事實體法、民事訴訟法和訴訟政策三方因素共同作用的產物。其中 ,結果責任主要由民事實體法預先靜態地配置 ,反映實體法的價值目標 ;行為責任由民事訴訟法概括地規制 ,體現程序公正和訴訟效益的要求 ;而法官則在個案中審時度勢 ,依法律的精神、公平正義的基本觀念 ,對預置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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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葉久根.民事訴訟認證制度中若干問題之再思考[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1,(02):54-65.
摘要:民事訴訟認證是在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過程中提出來的。它必須建基於辯論主義原則之上 ,其內容為對證據資料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採取現代自由心證的方法 ,當庭認證
,同時還必須建立法官嚴格甄選、獨立審判、認證公開、認證異議和科學周密的證據規則等制度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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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莉,屈廣清.舉證責任、舉證方式及其法律適用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8,(04):
關鍵詞:舉證責任;舉證方式;法律適用
摘要:舉證責任、舉證方式的法律適用是有關訴訟法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理論問題,但目前對此卻並未達成共識。本文通過對舉證責任、舉證方式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的具體分析探討,着重論述了其相應的法律適用的選擇,並提出了鮮明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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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劉海峰.試論證據法上的推定[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8,(01):
關鍵詞:推定;認定事實證明
摘要:推定是證據法的重要制度,它對於實現訴訟公正,提高訴訟效率和解決證明中的困難,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故有必要在民事訴訟中加強推定製度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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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松.數字時代大數據輔助司法證明的構造及其風險防控[J].現代法學,2024,46(01):107-120.
關鍵詞:證據推理;證據評價;證明模式;非法大數據證據排除;算法治理
摘要:「大數據輔助證明」有助於提升事實認定的科學性與準確性。大數據輔助證明以整體主義為指引,在證據推理環節通過大數據技術高效組織數據,整合經驗概括對個案中的推論命題和要件事實等的確定形成類型化指引;在證據評價環節可以輔助證據標準的數據化校驗與證明力概率評價的科學化。如果對大數據智能產生非理性崇拜,那麼其有可能異化為新的神明裁判方式,侵蝕理性主義傳統,導致認知偏差難以得到控制,證明責任的界限模糊化,以及用「客觀規律」代替「認識論概率」等問題,而且會增加事實認定在各方面的附隨風險。為應對挑戰,司法證明的重心應當從「信息規制」邁向「風險防控」,並堅守數據技術的輔助性,訴訟主體的認知交互性和證明的外部可檢驗性原則。當大數據輔助證明誘發的風險無法通過隔離、警示和對抗等手段預防時,應當合理分配證明過程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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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長青.從認識論到價值論:司法證明模式的新展開[J].現代法學,2021,43(06):47-61.
關鍵詞:司法證明;概率模式;故事模式;論證模式;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摘要:司法證明模式是證據推理和事實認定所採用的具體方法。新興司法證明模式將科學領域的概率、故事和論證等方法搬上法庭,在發現事實的同時着意展示過程及其問題,以概率論揭示法庭認知的系統性錯誤,以故事呈現法庭事實認定的真相,以論證表現法庭上的對立衝突。然而,新興司法證明模式憑藉認識論優勢追求過程可視化的同時,也暴露了其在價值論方面的缺陷。概率模式與訴訟程序存在理念上的衝突,故事模式與證明標準的價值目標存在背離,論證模式不能完全體現證明責任規則的價值選擇。有鑑於此,我國未來的司法證明模式可在保留認識論優勢的同時補足價值論短板,形成以認識論和價值論為共同基礎,兼采多種認識論手段的混合型司法證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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