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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國.民事執行中的檢法關係問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法理基礎的另一種視角[J].法學,2009,(03):94-101.
關鍵詞:民事執行;檢法關係;檢察監督;謙抑
摘要:建構民事執行中的檢法關係,客觀上需要更有說服力和穿透力的強勢論證。從民事執行法律關係的這一內在理路審視,可以發現近代自由主義民事訴訟理念下的民事執行法在邏輯自足的程序構造、複雜利益關係的協調、現代民法追求的實質公正之實現等方面存在着嚴重不足,這就為我國建立融支持與糾錯功能於一體,奉行謙抑原則的執行檢察監督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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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論民事執行中債務人財產的發現[J].法學,2007,(12):55-65.
關鍵詞:民事執行;債務人財產;發現方法
摘要:發現債務人財產對破解執行難,促使債務人主動履行,追究拒不履行債務人的法律責任,促使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減少協助債務人隱匿、轉移財產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申請人提供線索、債務人申報、法院的搜查與調查、其他國家機關的協助、群眾舉報是發現債務人財產的主要途徑。為了增強發現債務人財產的能力,應當建立起富有實效性的財產申報制度,應當強化法院的職權調查,應當健全協助執行機制,充分運用搜查手段,繼續實施和推廣法院在執行中創造的新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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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浩.論我國民事執行救濟法律制度之重構[J].法學,2005,(09):78-83.
關鍵詞:執行救濟;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
摘要:民事執行救濟制度包括程序上的救濟——執行異議和實體上的救濟——執行異議之訴,但兩者的法理基礎並不相同,並由此決定了制度構建的不同。執行異議以執行行為違法為前提,基於執行行為的行政權屬性,從權力制約和權利救濟出發,應採取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相結合的方式。執行異議之訴不以行政行為錯誤為前提,而以執行當事人及案外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為基礎,該爭議構成獨立的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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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完善民事執行救濟的程序保障機制[J].法學,2005,(07):91-96.
關鍵詞:執行救濟;程序;保障機制
摘要:我國現行的民事執行救濟制度因法律規定的不完善及不明確,其功能的發揮受到了直接影響,由此加重了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執行難」和「執行亂」。民事執行救濟的立法缺陷在執行異議法定審查程序、執行救濟方法、對案外人執行異議的審查等方面均有所體現。欲從程序上完善執行救濟,應分立設置執行裁決機構和執行機構;建立異議之訴制度;取消現行執行異議,賦予當事人或案外人程序救濟權;設立對執行救濟的監督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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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波.執行和解爭議的法理分析[J].法學,2002,(09):48-51.
關鍵詞:和解;執行和解;既判力
摘要:執行和解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要方式。由於執行和解協議一直處於「軟約束」狀態,執行和解的功能未能充分發揮。執行和解爭議頻繁發生,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延宕執行的負效果。本文以執行和解的性質和效力為基點對執行和解爭議進行法理分析,並提出優化這一制度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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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明亮.代位執行若干問題探析[J].法學,1997,(09):
摘要:代位執行若干問題探析●傅明亮代位執行,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律新設立的一種執行制度。它旨在通過擴大被執行主體的範圍,即在原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時,將被執行人的債務人增加為被執行主體,增加申請執行人(債權人)受償的機會,使其債權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和滿足。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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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J].法商研究,2021,38(06):170-183.
關鍵詞:執行和解;執行措施;私法行為;新債清償;意思表示
摘要:執行和解是一項中國本土性制度,並無比較法可供參照。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發軔,長期以來一直被作為一項公法制度。但經過數輪修法和司法解釋的更迭,執行和解在規範層面已經與執行措施和執行根據鬆綁,回歸為一項獨立的民事合同。理論上不同學說也都認可執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為,執行和解回歸民事合同不存在實質的理論障礙。在回歸私法行為後,有必要運用民法解釋方法分析執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難問題是執行和解確立的債權與原執行根據確定的執行債權之間的關係。執行和解本身的特質決定了其是一種獨立合同類型,而不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和解合同、實踐合同、附條件合同、新債清償。在解釋執行和解的內容和效果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認在不同類型的案件與和解協議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釋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個民法概念對其效力作出統一界定。即便要構造任意性規範,也需要充分考慮執行債權已經具備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的特殊性,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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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勇.瑕疵執行行為之規制——以執行對話模式的構建為中心[J].法商研究,2017,34(05):121-130.
關鍵詞:瑕疵執行行為;執行對話;職權干預;規制
摘要:在"職權干預型"執行構造下,法官"獨白"導致瑕疵執行行為客觀存在且難以避免,既減損執行權威,又影響司法公信力。從保障當事人權益和執行權威角度出發,瑕疵執行行為應當得到治理,而規制瑕疵執行行為的路徑,應當是由傳統的"事後"救濟向"事前"、"事中"轉變,構建執行對話模式,確立對話理念,完善對話立法,遵循對話原則、控制對話範圍、規範對話程序,健全對話措施,以推動執行對話的有效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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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世保.再論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和執行救濟的序位關係[J].法商研究,2015,32(04):142-149.
關鍵詞:民事執行;執行救濟;執行檢察;序位關係
摘要:針對私益的錯誤的民事執行行為,應當由當事人首先提起執行救濟,在執行救濟無法達到權利救濟目的時,執行檢察監督在當事人申請下啟動,此時執行檢察和執行救濟間序位關係應是"申請救助說";而針對公益的錯誤的民事執行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即啟動檢察監督,此時執行檢察和執行救濟間序位關係應是"主動參與說"。前述兩類序位關係中的執行檢察和執行救濟在糾錯對象、證據負擔等方面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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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目的論視域中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對象解讀[J].法商研究,2011,28(02):79-85.
關鍵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執行難」問題;消極執行行為
摘要: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討論已經從要不要設立這一制度轉向如何設置這一制度,而在構建這一制度時,首先需要明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目的。設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目的,不僅在於解決民事執行中的"執行亂"問題,而且在於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難"仍然是我國民事執行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對象主要是法院的執行行為。鑑於法院的消極執行行為是引起"執行難"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消極執行行為應當成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重點,被執行人、案外人僅在例外情形下才能成為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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