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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明洲《審執分離的誤讀與澄清》 清華法學. 2023,17(03) 史明洲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摘要:我國理論與實務在審執分離上的對立阻礙了《民事強制執行法》的立法進程。但是,雙方都誤讀了審執分離。理論一方誤讀了審執分離的代表性。審執分離的原型是德日兩國特有的多元執行體制,誕生於1789年法國大革命至1877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制定前後歐洲大陸複雜的政治環境。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德日兩國持續不斷地進行執行體制改革,其多元執行體制已實質消融。實務一方誤讀了審執分離的理論淵源。德日兩國把一元執行體製作為理想形態,不可能發展出與其相悖的審執分離理論,也就談不上給我國提供借鑑。我國審執分離理論是一種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本土方案。因此,民事執行關係的調整應當以法律調整為重,作為政策調整產物的審理分離理論應被揚棄。執行體制的討論需要重新設置議題。 關鍵詞:強制執行;審執分離;一元執行體制;多元執行體制;審執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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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杭平《執行價款分配模式轉型之辨》 中國法學. 2023(05) 陳杭平 清華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79條從以平等主義為重心的二元主義轉向統一的優先主義,規定普通債權人按照查封財產的先後順序受償。據稱此條旨在促進強制執行法與破產法的協調互補,突出執行效率理念。然而,我國法制在近代化過程中選擇了平等主義而非優先主義,並在改革開放後形成了二元主義。在原理層面,優先主義相對於平等主義,在債權人公平、執行效率、債務人保護、制度協調四個方面均無明顯優勢。自完成現代主權國家的建構以來,平等主義更契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與執行體制。從二元主義轉向統一的優先主義的時機和條件尚不成熟。現階段應當對相對平等主義加以完善,形成更好地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執行價款分配模式。 關鍵詞:執行價款分配;平等主義;優先主義;群團優先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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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瀟洋《債權平等與查封的優先效力》 清華法學. 2023,17(03) 李瀟洋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摘要:查封優先效力指民事執行中多數金錢債權競合時,先順位查封優先於後順位查封與普通債權優先受償。查封優先效力以個別執行為基礎,在執行與破產有效分工下,其不僅保障了執行效率,也與債權平等原則相兼容。執行法上的平等原則難以引入全部債權人參與分配、無法貫徹清算法理,也不能避免偏頗清償,與債權平等的要求相差甚遠。我國司法解釋明確了查封的優先效力,僅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根據債務人主體資格分別轉入破產或參與分配程序。作為查封優先效力的例外,我國法上的參與分配是有限破產主義下破產法的「備位」,既異質於個別執行法理,也與平等主義立法中的參與分配有本質區別。然而實踐中由於對原則例外關係的顛倒、對「資不抵債」要件的虛化以及不同層次分配關係的混淆,參與分配被嚴重泛化,不僅未能實現平等清償,還導致了執行法體系的紊亂。對此,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擬將個人債務清理功能從執行法中剝離,形成以查封優先為基礎的清償與分配秩序。對於具備破產資格的企業法人,唯有破產程序才能全面落實債權平等的要求,查封優先效力是「執行轉破產」的重要誘因,破產端的配合則仍有待強化。 關鍵詞:債權平等;查封順位;平等原則;參與分配;執行轉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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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強偉《論查封債權人的優先受償地位及其效力限制》 法學. 2023(01) 馬強偉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程序中,長期存在「優先主義」和「平等主義」的論爭。我國法上的查封優先與平等參與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於有限破產主義的立法模式。從「優先主義」與「平等主義」的立法基礎分析,在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二分、個人破產制度即將建立的背景下,優先主義是我國未來民事強制執行立法的最優選擇。《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雖採納了優先主義的表述,但未明確查封債權人的實體優先受償地位。為貫徹優先主義,查封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同樣享有優先受償地位,但受到破產法對個別清償行為的限制。此外,在個人破產法出台前,民事執行程序中應當保留參與分配製度,以實現對債務人財產的公平分配。 關鍵詞:優先主義;平等主義;查封優先權;破產撤銷;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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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 現代法學. 2023,45(01) 霍海紅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1條「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一直被解釋為申請執行期間適用的排除規則,並得到《民訴法解釋》第515條和第517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則的確認,但其實該解釋與2007年後申請執行期間的「時效」轉向相衝突。《強制執行法(草案)》第83條將「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日起滿五年且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執行終結事由之一,雖有否定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請執行期間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責權利人之嫌。《民事訴訟法》第261條中「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是對「申請執行權不消滅」的操作性強調,也是對「債權未消滅」的程序性回應,與執行時效無關。終本程序的執行時效後果應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95條「時效中斷」規則,產生「從有關程序終結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效果。 關鍵詞:執行時效;申請執行期限;終本程序;時效中斷;執行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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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論執行裁決權運行的正當程序——以〈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為對象的討論》 政治與法律. 2023(03) 吳英姿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 摘要:按照「深化內分」的改革方案,2022年6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區分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明確由執行法官行使執行裁決權,負責辦理各類執行案件。執行裁決權審查判斷的事項大多涉及實體問題。執行法官所進行的裁決活動在本質上屬於居中裁判過程。執行裁決權行使的結果是作出賦權型裁定或執行命令。當執行命令的標的超出原生效法律文書範圍時,實際上是形成了一個新的執行名義。因此必須為執行裁決權配備一套合適的程序,既要確保執行命令的正當性,又要符合執行及時、高效、持續的基本原則。略式程序是無需實質審理,法官主要對申請材料作形式審查即作出裁決的簡式裁判程序。其制度目標、運作機理與執行裁決權高度適配,可以為制定執行裁決程序規則提供指引。 關鍵詞:執行裁決權;執行命令;略式程序;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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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論民事給付之訴及其執行的明確性要求》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23,26(02) 曹志勛 北京大學法學院 摘要:無論給付的內容是金錢、特定物還是行為,給付之訴內容的確定與相應的判決與執行在民事訴訟中都具有重要意義。現行法要求起訴狀中的給付訴訟請求和給付判決主文都應當具有明確性,這也體現了強制執行程序立法中的爭議問題。該訴訟要件不同於案件的實體勝訴要件,不適用補正裁定和補充判決,也體現出處分權主義下訴訟請求與判決主文之間的緊密關聯。由於兩者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並考慮民事訴訟處於動態推進中的基本特徵,對判決主文的明確性要求更為關鍵,其應高於對立案請求的要求。在判斷請求與主文明確性時,在指向作為行為的訴訟中滿足客觀唯一性標準即滿足明確性要求,但是雙方無爭議的主觀標準也可以被接受。而在停止侵害之訴中,我國法院也可能例外地將以「近似」為代表的不確定法律概念評價為明確;如果參考德國法經驗補強相關裁判技術,也能形成與前述指向作為行為的訴訟相似的、客觀標準輔以主觀標準的審查標準;中外經驗共同指向比例原則在強制執行法中的細化應用。在審判程序中,法院有權通過解釋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但是當請求不夠明確時,法院不應排除當事人就其在實體法上本可以被支持的請求另訴的機會。在執行程序中,執行法官同樣有解釋判決主文的職權,其也可以准許當事人提起確認之訴或者利用當事人達成的新合意,實現就判決主文明確性要求的額外補救。 關鍵詞:給付之訴;具體的訴訟請求;停止侵害之訴;不確定法律概念;立審執相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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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軍《論民事執行審查模式的轉型與證明機制的強化》 環球法律評論. 2023,45(03) 曹建軍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我國《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有關執行要件事實的規範主要是從法院審查的視角出發,易引起立案審查、執行審查、實體審理的模糊與混同,且在外部制衡缺失之時很難貫徹「實體—程序」的二元區分標準。民事執行的審查模式存在職權主義取證範圍過度擴張的問題,有必要從當事人證明的外部視角為要件事實的快速查明提供事實信息與證據線索,遏制職權調查的擴張趨勢並推進程序層面的審執分離。執行當事人、實體請求權、執行依據的實體審查程序應當明確當事人的應證事實、證明程序和證據方法,實體審理應在言辭辯論而非詢問聽證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審理;執行受理要件的程序性審查有必要提高立案庭不予受理裁定的標準,執行裁決要件的審查程序應明確適用範圍且區分申請與異議。執行要件事實的審查體系在審查標準、救濟競合、統一裁決方面的規範化與證明機制在權利、程序、內容方面的充實化,將有利於實現以執行法官為核心的分權改革機制和以執行救濟制度為重點的體系化制度格局。 關鍵詞:民事執行法;審執分離;要件事實;執行審查;執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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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證債權文書強制執行程序的體系化銜接》 清華法學. 2023,17(03) 曹建軍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摘要:公證債權文書要進入民事執行會面臨立案受理、駁回申請、不予執行、執行異議、訴訟救濟的多重審查關卡,程序的重複和冗餘可能削弱賦強公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的功能。為加強不同執行階段之間審查與救濟程序的體系化銜接,執行開始要件的審查模式應當向立案登記制實質轉型;更加健全和成熟的不予執行程序適宜吸收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程序;不同種類的執行異議應實現合併審查、統一裁決和一事不再理,以消弭程序隔離的現象和異議權濫用的問題;債務人異議之訴應限制「與事實不符」型事由的膨脹,債務人與債權人、利害關係人的另案訴權要遵循訴的利益以防止濫訴。 關鍵詞: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多元化糾紛解決;立案登記;執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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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閣《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 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 2023,41(06) 高星閣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03條雖然初步解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對「公法人」強制執行「無法可依」的問題,但仍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行系統性立法供給。首先,民事執行中仍應當以「公法人」概念作為統攝,並通過列舉方式實現與《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協調對接;其次,需明確列有預算、未限期履行、無損公益等作為對「公法人」預算資金強制執行之要件,並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國家私產的備位性和國庫資金的托底性以擴充「公法人」責任財產的範圍;最後,需明確對「公法人」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僅限於有關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措施,而對於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則應當立足「公法人」的本質屬性,並結合行政訴訟執行司法實踐,明確對公法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只包括延遲履行利息、對「公法人」負責人的逾期罰款以及向監察機關或者該「公法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三種類型。 關鍵詞:公法人;機關法人;民事執行;預算資金;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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