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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長印.破產程序的財產分配規則與價值增值規則——兼與個別執行制度的功能對比[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2,(03):62-67.
關鍵詞:破產制度;個別執行;公共魚塘;分配規則;價值增值
摘要:破產程序具有不同於個別強制執行制度的獨特價值 ,主要表現在它可以在程序的進行中創製一些獨特的實體制度和程序規則以適當改變破產程序開始之前既存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也正是由於破產程序具有個別強制執行制度所不具備的獨特功能和價值 ,在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時 ,當事人才有選擇適用破產清算程序以及破產預防程序的動因及可能 ;同時 ,在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的情況下
,允許當事人通過自願選擇的方式對個別債權人的個別執行行為進行否認從而代之以破產清算這一總括的強制執行程序或者破產預防程序可能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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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婕.強制執行競合的解決——兼論我國相關強制執行制度的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1,(04):99-104.
關鍵詞:強制執行競合;參與分配;保全執行
摘要:強制執行競合 ,各執行程序相容可以並存的 ,應併案辦理 ,其中金錢債權執行之間的競合適用參與分配製度予以解決 ;各執行程序互相排斥無法並存的 ,應遵循先申請執行者優先的基本原則 ,併兼顧實體法上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妥為處理。參與分配、保全執行、執行管轄等相關制度 ,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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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鋼,嚴仁群.略論被執行人的財產釋明義務及其法律責任[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0,(02):91-94.
關鍵詞:強制執行;財產釋明義務;法律責任
摘要:被執行人在一定條件下負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實釋明其財產狀況的義務 ,該義務源自其依照執行根據所生之給付 (總體 )義務 ,系其原本應有的義務。明確規定財產釋明義務有助於將被執行人真正置於被監督的地位 ,有助於認定其有無拒不履行的主觀惡意 ,從而據此作出不同的處理。設定這一義務時應明確規定釋明的具體事項、釋明程序、釋明程度、法律責任及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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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海燕.權益對抗效力視角下案外人排除強制執行民事權益的類型化[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4,42(04):162-175.
關鍵詞: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民事權益;對抗效力;足以排除強制執行;類型化
摘要:奉行形式化原則的強制執行損害案外人民事權益現象時有發生,但現有程序法規範對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的規定缺乏體系性、邏輯性和融貫性。為實現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中案外人主張權益與申請執行人權益的均衡保護,有必要系統梳理實體法規範中與排除強制執行相關的民事權益的性質與效力。案外人所主張民事權益多具對抗效力,該對抗效力是其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邏輯前提,但具有對抗效力的權益並不等於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亦涵蓋雖不能排除強制執行但仍應受保護的權益。根據排除強制執行的方式不同,可將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區分為概括與非概括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前者對應於所有權型對抗性權益,包括所有權、獨立性財產權益、特定條件下的債權受讓人和不動產買受人權益;後者則與定限物權型對抗性權益相契合,包括限制財產使用價值、交換價值的權益以及限制財產處分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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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閣.對「公法人」民事執行立法論[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3,41(06):186-198.
關鍵詞:公法人;機關法人;民事執行;預算資金;執行措施
摘要:《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第103條雖然初步解決了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對「公法人」強制執行「無法可依」的問題,但仍存在許多不足,需要進行系統性立法供給。首先,民事執行中仍應當以「公法人」概念作為統攝,並通過列舉方式實現與《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協調對接;其次,需明確列有預算、未限期履行、無損公益等作為對「公法人」預算資金強制執行之要件,並結合我國國情提出國家私產的備位性和國庫資金的托底性以擴充「公法人」責任財產的範圍;最後,需明確對「公法人」直接強制執行措施僅限於有關金錢債權的強制執行措施,而對於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則應當立足「公法人」的本質屬性,並結合行政訴訟執行司法實踐,明確對公法人間接強制執行措施只包括延遲履行利息、對「公法人」負責人的逾期罰款以及向監察機關或者該「公法人」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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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長茂.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40(06):79-92.
關鍵詞:民事強制執行法;執行政策;執行目的;執行權
摘要: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元規則,是民事強制執行規則譜系中最為基礎的部分。它源於憲法、實踐與社會核心價值,反映執行的客觀規律、價值選擇和內在邏輯,構成執行法律體系的神經中樞,是制定民事強制執行法的出發點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適用民事強制執行法的鑰匙和依據。梳理「中國」民事強制執行法元規則的過程,是從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強制執行法律文獻中轉身,回到中國執行實踐,發掘中國執行規律,轉化中國制度優勢,完善中國執行模式,目標在於促進強制執行法以及強制執行法學的中國化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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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博.民事執行權「偵查化」的內在邏輯與制度重塑[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40(06):93-107.
關鍵詞:民事執行權;偵查化;執行難;權力配置
摘要:在「加強權能」與「強化監督」雙重目標的塑造下,民事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呈現的「偵查化」演變趨勢主要表現為責任財產調查的主動化與智能化、執行實施的警務化與信用懲戒的普遍化以及執行指揮中心的信息化與執行體制的垂直化。民事執行權的「偵查化」演進與「解決執行難」的話語變遷之間存在著複雜的互動關係。「偵查化」的民事執行權雖然強化了部分權能,但並未改變以執行法官為中心的執行實施微觀權力運行機制,因此,執行體制垂直化改革並非民事執行權配置和監督的必然選擇。立足於執行實施權力運行的司法權邏輯,「偵查化」的民事執行權應當通過功能性分權和司法規制實現其「合法性」基礎的制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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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愛斌.民事執行查封相對效的體系展開[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2,40(06):108-122.
關鍵詞:處分禁止;個別相對效;除權裁定;債權合同;物權變動
摘要:在《民事訴訟法》《物權法》等法律規範認可的查封絕對效下,司法解釋確立的查封相對效長期面臨適用障礙。《民法典》允許抵押財產自由轉讓則為查封相對效的現實適用提供了實體基礎,統一登記系統亦為查封相對效提供支持。基於此,2022年《民事強制執行法(草案)》正式承認查封相對效。在查封相對效的適用上,對債權人而言,只要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礙執行,其就可以主張該行為對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實現上則要在法院作出除權裁定後始行變價;對查封相對效主觀範圍的確定則要遵循重複查封與優先主義適用個別相對效。對相對人而言,在區分原理下,其與債務人間的債權合同有效;相對人要取得查封財產之物權,則要肯認查封對物權處分的影響只涉及處分禁止,並允許相對人辦理物權登記,採取查封公示生效主義,而不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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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論對「公法人」民事強制執行的限度[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20,38(01):144-151.
關鍵詞:公法人;民事執行;維護公益;規則禮遇
摘要:對政府等公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民事執行案件中存在兩難的選擇:一方面如果對公法人實施強制執行,則可能有礙公法人公共管理職能的實現,損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對公法人實施強制執行,則會導致私權無法實現,有損司法權威。因而,為平衡私權之實現與公益之維護,對政府等公法人的執行須遵循必要的限度,給予其"規則禮遇"。對公法人財產的執行,以不影響公務推行為限度;對公法人執行程序的適用,應以維護其良好的信用和權威為保障;對公法人執行措施的適用,應考慮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體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務,履行公務的履職要求,應限制適用間接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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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君博.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9,37(04):174-182.
關鍵詞:執行和解;擔保條款;執行力;和解債權;執行擔保
摘要: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的性質不同於執行擔保,"擔保表示區分說"試圖將執行和解協議中擔保條款解釋為執行擔保,從而賦予擔保條款執行力的思路無法實現。《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規定》第18條賦予擔保條款強制執行力的正當性基礎在於擔保人的單方承諾以及執行和解程序提供的低度事前程序保障。擔保條款的制度目的在於促進和解債權實現,避免執行和解制度過度複雜化,故應當在準確識別、區分擔保方式的基礎上,規範解釋賦予擔保條款強制執行力的實質要件,設置相應的擔保實現程序路徑,與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協調一致。同時,為了防止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而引起的實質不公以及執行拖延,還宜賦予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事後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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