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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忠順.民事執行機構改革的深度透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34(04):169-178.
關鍵詞:執行機構;執行體制;審執分立;司法改革;當事人中心主義
摘要:民事執行機構改革的初衷在於解決"執行難",但自上而下的改革實踐偏向於司法腐敗之防治和執行效率之提升,自下而上的改革試點則往往以多元政治利益訴求為驅動力。法院主導的民事執行機構改革不可避免地帶有部門利益本位色彩,執行當事人在改革中缺乏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學者對民事執行機構改革方案的論證應當始終堅持當事人中心主義。民事執行機構改革暫緩試點外分模式具備正當性基礎,也符合司法改革的漸進性要求。當前法院主導的深化內分模式改革試點方案均以程序運行者為中心展開,並與現有民事訴訟制度存在諸多緊張關係,應從程序利用者的視角審視相關改革舉措,並從解釋論上為民事執行機構改革試點掃除制度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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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任重.案外第三人權益程序保障體系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4,32(06):132-140.
關鍵詞:案外第三人;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撤銷之訴;審判監督程序
摘要:我國民事訴訟法為案外第三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設置了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撤銷之訴和申請再審四種救濟途徑。由於四種途徑在適用範圍上存在模糊和矛盾,因此引發了權益保護方式或路徑的選擇困境。為了避免選擇困境,實現救濟資源的有效利用,應當對上述方法予以優化配置。執行異議應定位為程序性審查,終局性中止或撤銷相關執行行為有賴於執行異議之訴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基於再審制度的兜底性質,撤銷之訴應當被優先適用。如果案外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通過相關程序主張權利,原則上在執行結束後排除撤銷之訴和審判監督程序適用。從立法論視角出發,撤銷之訴在我國的確立是針對虛假訴訟的應激舉措,只有在民事訴訟立法和實踐中確立既判力制度,才能根本保障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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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國.執行程序修訂的價值共識與展望——兼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相關條款[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0(06):186-197.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修正案;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
摘要:《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修訂擴大了民事執行的制度容量,強化了對妨害執行、規避執行和逃避執行的打擊制裁力度,彰顯了立法機關對背德失信行為的不寬容態度,凝聚了社會各界的價值共識。但一些關鍵性的、事關執行難解決全局的根本制度、程序沒有寫進草案中,減損了本次修法的價值。而且,採用"補丁式"的修法模式無法撼動因執行程序立法供給不足而造成的執行難困境,制訂單行的強制執行法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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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登科.民事間接強制執行比較研究[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2,30(04):147-155.
關鍵詞:間接強制執行;種類構成;性質;適用範圍;理念
摘要:雖未引起理論界關注,間接強制執行制度已在我國探索和實施多時。我國現行間接強制執行種類複雜,整體上為人身限制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複合型;在性質上,既有債務仍存和收繳國庫模式,又有充抵債務和損害賠償模式;在適用範圍上實行所有類型債務執行均予適用的泛化模式。我國此制度可從民事執行實效、保障基本人權、程序控制等方面入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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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樹潔.執行程序的局部修正與整體改革——兼論司法改革的整體性[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7,(06):155-161.
關鍵詞:強制執行法;民事訴訟法;法律修訂;司法改革
摘要:治理"執行難"應有整體思路,需要通盤考慮民事訴訟法的全面修訂與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這兩個相互關聯的問題。法律的局部修訂應與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相互協調,總結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用法律的形式將已經取得的改革成果固定下來,同時也為將來進一步的改革提供宏觀思路和整體規劃,使立法與改革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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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新.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4,(01):86-89.
摘要:<正> 1991年4月9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在執行程序編中,沒有規定參與分配製度。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一司法解釋文件,其中用了三個條文規定了我國民事執行中的參與分配製度。在理論上和實務上對參與分配製度怎樣理解和執行,尚不無問題,本文試作探討。一參與分配,是指經申請執行人申請,對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的財產開始執行程序以後,該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向執行法院申請,使債權平均受償的制度.從民事實體的角度看,如果一個被執行人有數個債權人,則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就是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如果債務人逾期不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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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向東.關於民事執行的幾個實踐問題之研析[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3,(06):88-92.
摘要:<正> 一、關於立案執行的問題《人民法院報》1993年5月14日第2版《深圳中院執行庭新舉措帶來新起色》一文,介紹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的「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基本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狀況,則不能立案執行,但認可其保留申請執行的權利」的改革新舉措。該文刊出之後,全國不少法院都在紛紛學習和效仿深圳中院執行庭的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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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困境及其破解[J].現代法學,2023,45(01):182-193.
關鍵詞:執行時效;申請執行期限;終本程序;時效中斷;執行終結
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61條「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一直被解釋為申請執行期間適用的排除規則,並得到《民訴法解釋》第515條和第517條「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則的確認,但其實該解釋與2007年後申請執行期間的「時效」轉向相衝突。《強制執行法(草案)》第83條將「自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日起滿五年且未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作為執行終結事由之一,雖有否定執行時效排除規則的意味,但它一方面使得申請執行期間走回「期限」定性的老路,另一方面有苛責權利人之嫌。《民事訴訟法》第261條中「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是對「申請執行權不消滅」的操作性強調,也是對「債權未消滅」的程序性回應,與執行時效無關。終本程序的執行時效後果應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95條「時效中斷」規則,產生「從有關程序終結時起,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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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登科.審執分離運行機制論[J].現代法學,2019,41(04):168-180.
關鍵詞:審執分離;權能構造;執行難;執行亂;階段重點
摘要:相較行政權或司法權的性質視角,執行功能視角更能準確定位執行權。執行權的功能由執行程序啟動、執行查控、執行標的實體權益判斷、執行標的變價交付、執行救濟裁判五部分組成。執行程序啟動權、執行標的實體權益判斷權、執行救濟裁判權只能由法院行使,能夠"外分"的只有執行查控權和執行標的變價交付權。執行難和執行亂的癥結對應在執行查控權、執行標的變價交付權上,可分別通過建立信息化的執行查控系統、法院自主網絡司法拍賣加以解決。該兩項權能配置缺陷彌補後,審執分離的配置重心將轉移到執行程序啟動權、查控標的實體權益判斷權、執行救濟裁判權的建設上,完善執行標的實體權益判斷權為審執分離方案的遠期建設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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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海紅.執行時效性質的過去、現在與未來[J].現代法學,2019,41(02):164-176.
關鍵詞:執行時效;訴訟時效;性質;民事訴訟法;民法典
摘要: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與1991年《民事訴訟法》之訴訟期限定性,到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時效之路"開端",再到2015年《民訴法解釋》出台時時效之路"完成",我國執行時效制度終於脫胎換骨。但與此同時,執行時效與訴訟時效的趨同化也導致執行時效獨特性和獨立性的危機。本文建議取消執行時效概念,對於常規規則,以"判決確認之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在民法典訴訟時效部分作出規定,實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統一化"。當然,這並不影響《民事訴訟法》對極特殊規則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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