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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巍.公證與物權登記制度的銜接[J].法學家,2006,(02):27-32.
摘要:<正> 公示公信原則是近代社會物權理論的基石。物權登記制度正是基於該原則而產生。物權登記是指經當事人申請,由國家專門機關將不動產物權和其它一些重要的動產物權的變動情況記載於專門的登記簿上以供社會公眾查閱的制度。登記的首要意義在於實現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均可查閱登記簿冊,並且任何人均可相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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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維建,許尚豪.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J].法學家,2005,(01):17-20.
摘要:<正>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分為兩類,一類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損害賠償;一類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損害賠償。從侵權損害賠償的角度觀察,無論是歸責原則還是舉證責任分配,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的事故損害賠償與其它普通侵權賠償並無太多的特殊性,因而,本文的研究視角僅限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損害賠償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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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偉,段厚省.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關係重述[J].法學家,2003,(04):72-82.
關鍵詞:請求權競合;訴訟標的;訴的聲明;訴訟利益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競合與訴訟標的理論之間的關係,闡述了請求權競合對訴訟標的理論發展的影響。訴訟標的理論有新、舊之分,其理論功能不完全相同。請求權競合不僅僅是實體法上的問題,而且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標的的確定與識別,涉及到訴的合併與變更、重複起訴以及判決及判例客觀範圍的確定等等。筆者認為,作為訴訟標的,應當是當事人在訴訟中主張的特定利益,請求權僅僅是當事人攻擊防禦的方法和法院進行裁判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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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愛國.英美法中「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責任[J].法學家,2000,(02):117-123.
摘要:<正> 在英美法中,濫用法律訴訟(misuse of legal process)可以構成一種獨立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其基本含義是:被告惡意地、沒有合理的和合適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種刑事的訴訟或者民事的訴訟;訴訟的結果有利於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訴訟失敗;原告因此受到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原告可以提起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行為訴訟,從被告那裡獲得補償。一般而言,存在三種"法律訴訟的濫用"的情況,因此也就存在三種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行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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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良,劉金媯.反壟斷民事訴訟原告資格的認定——基於他國經驗的思考與借鑑[J].東方法學,2011,(04):103-110.
關鍵詞:反壟斷民事訴訟;反壟斷法;原告資格;競爭資格
摘要:隨著《反壟斷法》的生效實施,我國的反壟斷民事案件逐漸增多。面對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還缺乏足夠的司法應對能力,主要表現為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和司法經驗的匱乏。由於反壟斷民事訴訟在域外競爭法較為完善的國家或地區有著豐富的立法和審判經驗,所以借鑑他國經驗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首先以比較法為視角,借鑑域外立法和實踐,並立足我國基本情況,指出闡明標準的具體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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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學軍.糾紛解決程序視角下的法律行為解釋[J].東方法學,2011,(03):47-57.
關鍵詞:法律行為解釋;司法過程;程序視角;意思表示
摘要:法律行為的解釋是指確定法律行為內容的作業。意思主義、表示主義、效力宣示主義、歸責主義等不同實體價值取向的解釋學說在社會轉型時期的多元化的價值取向下均面臨解釋困境,難以成為司法實踐中的指導原則。對於法律行為解釋性質的理解必須從其在司法過程中所處的階段進行,這是一種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活動,是一種事實解釋,但在性質屬於法律問題。從糾紛解決程序視角觀照法律行為的解釋,應賦予訴訟參與各方以解釋權,讓"真意"在訴辯審三方的論辯互動中體現出來,但法官僅僅作為一種消極的裁判者,而不是進行積極的補充和擬制。法律行為解釋的實質就是裁判主體依據特定的糾紛解決理念的可接受性,進行利益平衡,以達到糾紛的合理、圓滿的解決。在此,最為重要的不再是任何實體價值,而是商談程序的合理性和理由的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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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弘毅.債務人遲延催告要件的制度功能與體系定位[J].法學,2024,(02):118-133.
關鍵詞:債務人遲延;催告;按需供應;責任加重;到期
摘要:若債務人遲延以催告為要件,則仍有必要區分不同的違約形態,催告要件因而具有違約責任體系建構的意義。《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在文義上存在「自動到期+無需催告」「催告到期」「自動到期+催告遲延」等多種解釋可能。認為不採催告要件可以督促債務人主動履行、遏制「支付道德惡化」現象的新近有力觀點有違《民法典》第511條第4項的立法原意;此外,捨棄催告要件意義微弱,「支付道德惡化」現象的成因在於公共機構和大型企業的市場壟斷地位,需要通過轉變損害填平思維、加大制裁力度、降低程序成本等手段解決。堅持催告要件具有兩重實質正當性:其一,如無特別情事,當事人未約定履行期時,大多期待由債權人根據自己的需求情況嗣後指定履行期,催告到期規則構成當事人的應有合意;其二,當個案情事表明當事人期待從速履行時,催告要件能夠緩和債務人遲延法的制裁性後果,更加符合比例原則。對催告與債務到期的關係也應針對上述兩種情形分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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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東海.合同成立之證明責任分配[J].法學,2021,(01):155-166.
關鍵詞:合同成立;合同成立要件;合同訂立事實;證明責任分配
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刪除合同成立舉證規則的背景下,尚須解決的遺留問題是合同成立的證明責任應當如何分配。依證明責任基本規則,合同成立的證明責任呈現分層現象。在合同法律關係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一層證明責任為原告應證明合同成立要件,而被告應證明合同未生效與合同終止的原因。在要約和承諾法律關係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中,合同成立的第二層證明責任為原告應證明要約生效和承諾生效,而被告應證明要約撤回、要約失效和承諾撤回。合同成立的證明責任在不同法律關係層面被逐層劃分,通過證明責任分層可以更合理地分配證明責任。由於證明責任基本規則可依不同視角加以解釋,合同成立的證明責任分層亦有不同解釋模式。但各種解釋模式的實質標準相一致,均源於實體法的評價分層。我國證明責任理論和實務應致力於揭示各項民法制度的證明責任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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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重.夫妻債務規範的訴訟實施——兼論民法典與民事訴訟的銜接[J].法學,2020,(12):3-18.
關鍵詞:民法典;夫妻債務;日常家事代理;析產訴訟;占有推定;債權人撤銷權
摘要:民事訴訟是實施民法典的重要機制。《民法典》第1064條在我國既有實體法規範和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總結出三類比較重要的夫妻共同債務。從訴訟法角度觀察,上述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將生成兩類訴訟標的,即家庭法視域下的"夫妻共同生活"和財產法視域下的"夫妻共同行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存在實體法上家事代理權和訴訟法之法律事實推定兩種詮釋方案。從一次性解決糾紛角度出發,考慮到日常家事代理的適用風險,宜將其定位為法律上事實推定。"夫妻共同行為"並非新標準,而是對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債法規則中相應請求權基礎的重述,意在提示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兼顧財產法和家庭法規則。證明責任倒置不僅無法解決"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明難",反而加劇債權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的道德風險。隨著"證明難"的緩和甚至根本解決,對夫妻個人債務的強制執行不應擴及夫妻共有財產中債務人之潛在份額甚至夫妻共有財產的全部,這同樣是《民法典》第1066條的題中之義。作為析產之訴的替代,可考慮引入強制執行中的占有推定並用足債權人撤銷權。只有民事訴訟法與民法典協調配合,才能在婚姻保護的基礎上兼顧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並最終落實《民法典》第1041條第1款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的莊嚴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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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訴訟與執行對債權人撤銷權的影響[J].法學,2020,(11):35-50.
關鍵詞:債權人撤銷權;破產撤銷權;第三人撤銷之訴;普通債權人
摘要:根據《民法典》第538條以下的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債務人和相對人之間的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行為(可撤銷法律行為)。債務人和相對人對可撤銷法律行為的訴訟或執行均不影響債權人繼續行使實體法上的撤銷權,即不排除債權人依據實體法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請求法院通過判決直接撤銷債務人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與2019年《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20條第1款第2項所代表的司法通說相反,債權人不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通過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和相對人之間的生效裁判間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即便如此,債權人亦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司法通說認為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既不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不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司法新說認為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乃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錯誤解釋了《民事訴訟法》第56條。債務人和相對人之間的生效給付判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會成為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危險與妨害。當債務人怠於行使訴訟權利時,債權人可代位債務人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剝奪生效給付判決的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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