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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事證據規則司法解釋若干問題研究[J].法學,2004,(01):80-94.
關鍵詞:司法解釋;證據規則;舉證責任倒置;舉證時限;民事訴訟
摘要:本文認真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訂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認為該規定的制訂是必要的、及時的 ,對於保障司法公正、促進司法改革起到了積極作用。該規定在舉證責任倒置、自認、免證的範圍、有關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對證據的審核認定規則、舉證時限、證據交換規則、質證等方面的規定有待進一步完善。作者呼籲儘快制訂證據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證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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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金權.論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在個案中的適用——一起連帶債務之訴的思考[J].法學,2003,(07):124-128.
關鍵詞: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連帶債務
摘要:民事訴訟理論中 ,必要共同訴訟歷來是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 ,在司法實踐中亦屬難點。然而我國關於必要共同訴訟的立法和理論研究上均比較滯後 ,使得司法實踐中在合理適用必要共同訴訟這一訴訟模式上出現很多問題 ,這要求我們對於必要共同訴訟制度重新予以審視和分類 ,以便更好的實現必要共同訴訟的立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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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也.調解協議應引入脅迫救濟機制[J].法學,2002,(12):50-52+58.
關鍵詞:人民調解;人民調解協議;和解;民事法律行為;合同;民事訴訟
摘要:人民調解是我國獨有的一項調處民事糾紛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定,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對人民調解制度的完善,促進人民調解工作開展具有積極意義。為此,本刊組織了一組筆談,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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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代位權確立了民訴法怎麼辦——債權人代位訴訟初探[J].法學,1999,(04):
摘要: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即產生債權人代位訴訟。早在1804年《法國民法》就確立了債權人代位權及代位訴權。①日本、德國、西班牙及我國台灣民法亦有此類規定。過去我國民法未就債權人代位權加以規定,代位訴訟在立法和實踐中未被認可。目前,理論界對債權人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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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法人承擔分支機構民事責任的實體基礎與程序結構[J].法商研究,2023,40(01):158-172.
關鍵詞:法人;分支機構;主體資格;代理
摘要: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應被解釋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代理人,為作為本人的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在代理權限內對法人發生效力,在代理權限外適用有關無權代理以及表見代理的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代理權應根據分支機構的經營範圍加以確定。分支機構不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訴訟活動,應被解釋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訴訟代理人,為作為當事人的法人實施民事訴訟行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分支機構的名義實施的民事訴訟行為,在訴訟代理權限內對法人發生效力,在訴訟代理權限外適用有關無權訴訟代理的規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訴訟代理權應根據其代理權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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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哲瑋.回歸與獨立:執行和解的私法解釋考辨[J].法商研究,2021,38(06):170-183.
關鍵詞:執行和解;執行措施;私法行為;新債清償;意思表示
摘要:執行和解是一項中國本土性制度,並無比較法可供參照。從1982年《民事訴訟法(試行)》發軔,長期以來一直被作為一項公法制度。但經過數輪修法和司法解釋的更迭,執行和解在規範層面已經與執行措施和執行根據鬆綁,回歸為一項獨立的民事合同。理論上不同學說也都認可執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為,執行和解回歸民事合同不存在實質的理論障礙。在回歸私法行為後,有必要運用民法解釋方法分析執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難問題是執行和解確立的債權與原執行根據確定的執行債權之間的關係。執行和解本身的特質決定了其是一種獨立合同類型,而不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和解合同、實踐合同、附條件合同、新債清償。在解釋執行和解的內容和效果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認在不同類型的案件與和解協議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釋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個民法概念對其效力作出統一界定。即便要構造任意性規範,也需要充分考慮執行債權已經具備既判力和強制執行力的特殊性,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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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玉.合謀欺詐視角下的合同仲裁條款獨立性問題研究[J].法商研究,2014,31(03):45-52.
關鍵詞:合同;合謀欺詐;仲裁條款;獨立性;例外
摘要:仲裁條款的獨立性原則為各國國內法和國際商事機構仲裁規則普遍採用,但關於主合同存在欺詐時仲裁條款的獨立性的爭議從未停止過,尤其在主合同存在雙方合謀欺詐時更是如此。雖然主合同欺詐與仲裁條款欺詐是兩個不同的問題,但是在合同雙方合謀欺詐時,仲裁條款的合意和有效性等卻無法獨立於主合同的欺詐意圖和法律後果,非法的主合同無法產生有效的仲裁權利和義務。對相關國家的立法和實踐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將仲裁條款獨立性予以"絕對化"的做法備受質疑,無法應對主合同存在雙方合謀欺詐等複雜情形。我國的仲裁立法和實踐應對這一現實問題做出回應,在主合同存在雙方合謀欺詐的情形下"軟化"仲裁條款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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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敏.二次離婚訴訟審判規則的實證研究[J].法商研究,2012,29(06):80-84.
關鍵詞:二次離婚訴訟;審判規則;冷靜期;離婚限制主義
摘要:在我國,在離婚訴訟中存在著一種較為普遍的做法,即對有爭議的初次離婚訴請,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予離婚,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判決准予其離婚。此即所謂二次離婚訴訟審判規則。二次離婚訴訟審判規則的產生有著現實的需求,系法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款第7項的創造性運用,應承認其合法性。二次離婚訴訟審判規則的合理性在於,離婚訴訟當事人藉助該規則所製造的冷靜期能夠克服感情破裂的舉證障礙,而法官則藉助其降低判斷當事人之間感情破裂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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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嫻靈.我國民事訴訟中的撤訴契約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43-48.
關鍵詞:撤訴契約;訴訟契約;訴訟行為;法律效力;違約救濟
摘要:撤訴契約是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正在進行之訴以終結訴訟程序之合意。撤訴契約是一種訴訟行為,其對當事人及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到目前為止,我國對於違反撤訴契約的行為缺乏必要的救濟機制,而從徹底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層面看,我國有必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對違反撤訴契約的行為進行科學、合理的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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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華.船舶司法拍賣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問題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115-122.
關鍵詞:船舶司法拍賣;品質瑕疵;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摘要:基於船舶物權制度的特殊性,船舶的司法拍賣不同於船舶商業拍賣和普通財產的司法拍賣。通過船舶的司法拍賣可以清除大部分船舶負擔,買受人可就船舶債務的承擔與相應債權人達成承受協議,就船舶展示後、交接前產生的品質瑕疵請求司法賠償,並可就船舶的某些權利瑕疵向原船舶所有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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