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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事訴訟法篇)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0:47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幹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諮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法答網,法院幹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諮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並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諮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上線運行以來,諮詢答疑質量和平台功能得到進一步優化,上下級法院業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幹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秀諮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複雜的法律適用諮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台陸續發布,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精選答問」欄目,發布法答網精選諮詢答疑。敬請關注。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0
第一批——問題6:股權流拍後,申請執行人申請以物抵債的,是否應當具備資格或條件?如申請執行人不具備資格或條件,法院能否作出以物抵債裁定,待申請執行人另尋有資質的第三人後,再將股權登記至第三人名下?

  答疑意見:第一,股權系股東通過向公司出資取得,可憑此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持有的股權可以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股權最常用的措施是凍結和變價轉讓,其中變價程序包括評估、拍賣和變賣等方式,與強制執行其他財產權的措施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據此,在一般股權執行中,司法解釋並未對競買人資格提出限制要求,但處置中應注意符合公司法對於股權轉讓的要求,充分保護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均對司法拍賣過程中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有所規定,即在拍賣過程中,其他股東可以通過參與競買的方式行使其優先購買權。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1
第二,除一般股權外,根據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規定,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基金管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期貨公司等轉讓一定比例股權的,受讓股權的主體需經過相關部門審批。特殊公司股權或關乎國家產業結構安全,或關乎國家金融秩序、經濟秩序穩定,為了維護國家產業安全等目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特殊公司的股權變更設定了行政許可的前置審批程序。因此,拍賣此類「特殊公司股權」程序中應該尊重行政審批規範。特殊公司股權變更的行政許可,審查內容可能涉及受讓後股權結構、受讓人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等,但是不同類型公司有一定差異。執行程序中對此應該予以遵守,防止因強制執行而打破或架空行政許可的制度目的。
  基於以上背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對此類特殊公司股權處置作出了專門規定:「股權變更應當由相關部門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或者條件。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就競買資格或者條件徵詢相關部門意見。拍賣成交後,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買受人持成交確認書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批准手續。買受人取得批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出拍賣成交裁定書;買受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取得批准手續的,應當重新對股權進行拍賣。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買受人明知不符合競買資格或者條件依然參加競買,且在成交後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取得相關部門股權變更批准手續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保證金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差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特殊公司股權進行拍賣時,競買人應當符合相應的資格或條件,在強制執行的同時遵循行政許可要求,體現出執行權應與行政權相容而非互斥的治理理念。特殊公司股權執行中,無論是拍賣處置給競買人,或以物抵債給申請執行人,在上述第十五條規定適用時,股權受讓人均應具有相關資質,確保處置後及時推進行政審批手續辦理。如題所述,如將股權以物抵債給不具有競買資質的申請執行人,由其另尋找具有資質的承接主體,再將股權過戶登記至第三人名下,從執行效率及效果上看,該執行方式均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極易引發新的執行異議,故不應作為特殊公司股權執行的一般規範做法。如果申請執行人已經現實物色到具有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有承接股權的意願,則完全可通過由該第三方參與競買的方式競得股權,實現執行目的。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2
第三,關於要求買受人何時辦理股權變更審批的問題,司法解釋規定的解決方案為,拍賣前執行法院並不審核參與競買人的資質,在拍賣成交後出具成交裁定前由買受人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批准手續,此時相關部門會對其股權變更資質進行審查。首先,在競買前即審核競買人資格,存在暗箱操作的風險,可能導致股權拍賣競價不充分。其次,特殊公司股權形式多樣,涉及不同的審批部門,在拍賣前審核競買資格,不僅一線執行人員無此能力和精力,而且會大大增加審批部門的工作量,不具有實操性。最後,競買人即使在競買前已獲得審批,在競買成功後辦理變更登記時,也會因種種原因出現不能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反而會引發更多矛盾糾紛。據此,特殊公司股權拍賣前,執行法院應盡到充分的公示義務,即股權變更應當由相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在拍賣公告中載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的資格或者條件,讓競買者充分注意並知悉,避免存在重大誤解參與競買。處置成交後,執行法院應當及時通知買受人(或接受以物抵債的債權人)持成交確認書等法律文書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批准手續。如競買人(或接受以物抵債的債權人)未通過行政審批,不能獲得受讓股權的行政許可的情況下,本條司法解釋規定也根據其自身是否有過錯分別提供了不同解決路徑。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2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  譚秋桂
  點評意見:對股權執行,實質是通過兌現股權的財產性價值實現申請執行人的金錢給付請求權。除了公司資產,股東參與公司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也是影響股權財產性價值的重要因素。實踐中對股權執行應遵守公司法等實體法有關股權取得和流轉的所有規範。其中,法律對於股東資格或者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對股權執行中股權的拍定人、買受人、接受抵債的申請執行人,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特殊資格或者條件。否則,股權拍賣、變賣、抵債行為應為無效,相關主體有過錯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處理股權流拍後以股權抵債的申請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條件,同樣應當遵循上述基本規則。本條答疑意見,以對股權執行的基本原理為理論基礎,系統梳理了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股權執行的規定,對於接受以流拍的股權抵債的申請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條件、第三人接受抵債股權的問題進行了既合原理又合法律規範的解答,不僅能夠直接解決提問者的疑惑,還能指導對股權執行的相關司法實踐,實現了回答問題與政策指導的完美結合。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2
第一批——問題8:人民法院對生態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履行糾紛如何審查?

  答疑意見:在磋商協議履行糾紛中,應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以及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十四部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具體審查協議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存在違反以罰代賠、以賠代罰等規定的情形,以及是否違反應賠盡賠、修復環境的基本原則,是否不當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在對具體協議條款內容進行審查時,應區分協議中可磋商內容、限制磋商內容、不可磋商內容以確定協議條款的效力。第一類是可以自由磋商的內容,包括調查評估費用、專家意見等。第二類是限制磋商的內容,包括修復的時間、方式、方法等。第三類是不可磋商的內容,包括案件基本事實、賠償數額、責任承擔等事項。這部分內容需要依據生態環境公共利益的損害現實作出判定,原則上應納入不可磋商的範疇,不應由雙方自由處分。對於可磋商內容的條款以及限制磋商的內容在不違反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按有效條款處理,按協議約定各自履行,存在不可磋商內容的條款不發生效力,應按照法律規定對條款內容經調整後再履行。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3
點評專家: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  秦天寶
  點評意見:近年來,生態損害賠償磋商作為有效修復生態環境的重要方式,適用日益廣泛,而磋商協議的審查也是審判人員重點關注的問題,但目前尚缺乏明確裁判指引。本答疑針對人民法院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司法確認審查時的相關法律依據、審查內容、審查標準等予以解答,逐項列舉了應當審查的幾個方面,並對可磋商內容、限制磋商內容、不可磋商內容予以區分和明確,有效總結提煉裁判規則,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提供了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該答疑意見有助於人民法院有效解決磋商協議審查缺乏標準的問題,從而統一審查尺度,進一步規範和引導磋商機制良好運行,也有助於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推動完善磋商機制、助力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積極作用。法答網作為便捷高效的業務交流和學習平台,能夠有效促進法律準確統一適用、提升審判質效、保障公正與效率,對人民法院更好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7
第二批——問題4:二審維持原判的民事案件,執行根據為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
  答疑意見:民事訴訟中,二審維持原判時的執行根據問題,目前理論界及實務界確實存在較大分歧。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二審維持原判時執行依據為一審判決。第二種觀點認為,二審維持原判時執行依據為二審判決。第三種觀點認為,一、二審判決共同構成執行依據。對這一問題的理解,一方面應當立足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準確理解立法本意,準確界定何為生效裁判、何為執行依據,另一方面要考察和比較不同處理方式產生的不同效果來把握。經研究認為,二審維持原判時執行依據為二審判決。具體分析如下: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7
第一,根據法律明確規定,對於經過二審的民事案件,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明確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案件經過一、二審後,共有兩個判決書,而同一個案件不能有兩個生效裁判。案件經過一審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選擇了上訴,則一審判決就不再發生效力,二審判決才是生效判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判決的生效,其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不是其他判決的認定,也就是說,二審判決並不是對一審判決效力的確認,而是對案件處理結果作出了與一審判決相同的判斷,其實質是作出了「同意一審判決」的實體判決。因此,二審判決才是生效判決,認為二審維持原判就意味著一審判決發生效力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5條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裁判應當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因此就排除了二審判決作出後仍把一審判決作為執行依據或者作為執行依據之一的觀點。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7
第二,二審裁判主文為「維持原判」並不意味著二審裁判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61條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明確的給付內容。所謂給付內容明確是指根據裁判文書能夠確定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給付義務,包括金錢給付、交付特定物,也包括履行法律文書指定的確定的行為等。這是從訴的種類對執行力所作的界定,如給付之訴的判決通常具有給付內容,而確認之訴的裁判文書往往無給付內容。對於二審維持原判的案件,「維持原判」的實際含義是二審的判決主文與一審判決主文相同,但簡略表述為「維持原判」,這種簡略表述並不能改變訴的性質,如果案件本身為給付之訴,且一審判決也有明確的給付內容,那麼二審「維持原判」表示二審判決所確定的給付內容與一審判決一樣,而不是說二審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實踐中,在二審維持原判後的強制執行立案時,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作為執行依據,同時也要求申請執行人提交原審的判決書,以便執行法官在執行中確定「維持原判」中「原判」的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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