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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29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關於(2014)浙甬商初字第74號民事判決書涉及的36369405.32元債權問題。大唐公司有權就該筆款項另行向百富公司主張。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根據該規定,認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相應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前提是次債務人已經向債權人實際履行相應清償義務。本案所涉執行案件中,因並未執行到萬象公司的財產,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裁定,故在萬象公司並未實際履行清償義務的情況下,大唐公司與百富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並未消滅,大唐公司有權向百富公司另行主張。
  第二,代位權訴訟屬於債的保全制度,該制度是為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債權人實現債權造成障礙,而非要求債權人在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擇一選擇作為履行義務的主體。如果要求債權人擇一選擇,無異於要求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前,需要對次債務人的償債能力作充分調查,否則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債務不得清償的風險,這不僅加大了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經濟成本,還會嚴重挫傷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積極性,與代位權訴訟制度的設立目的相悖。
  第三,本案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斷是否構成重複起訴的主要條件是當事人、訴訟標的、訴訟請求是否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是否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不相同,從當事人角度看,代位權訴訟以債權人為原告、次債務人為被告,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以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兩者被告身份不具有同一性。從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上看,代位權訴訟雖然要求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但針對的是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訴訟則是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針對的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兩者在標的範圍、法律關係等方面亦不相同。從起訴要件上看,與對債務人訴訟不同的是,代位權訴訟不僅要求具備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還應當具備《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的訴訟條件。基於上述不同,代位權訴訟與對債務人的訴訟並非同一事由,兩者僅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故大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並不構成重複起訴。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李偉、王毓瑩、蘇蓓)
1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29
指導案例168號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訴陳志華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金融借款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 賠償責任/過錯
  裁判要點
  以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抵押人未依抵押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債權人依據抵押合同主張抵押人在抵押物的價值範圍內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權人對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有過錯的,相應減輕抵押人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5條(註: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15條) ;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第113條第1款、第119條第1款(註: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第584條、第591條第1款)。
1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29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31日,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以下簡稱中信銀行東莞分行)與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豐盛公司)、東莞市億陽信通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陽公司)、東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力信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合同》,約定中信銀行東莞分行為億陽公司、高力信公司、華豐盛公司提供4億元的綜合授信額度,額度使用期限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為擔保該合同,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於同日與陳志波、陳志華、陳志文、億陽公司、高力信公司、華豐盛公司、東莞市怡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怡聯公司)、東莞市力宏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宏公司)、東莞市同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匯公司)分別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高力信公司、華豐盛公司、億陽公司、力宏公司、同匯公司、怡聯公司、陳志波、陳志華、陳志文為上述期間的貸款本息、實現債權費用在各自保證限額內向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同時,中信銀行東莞分行還分別與陳志華、陳志波、陳仁興、梁彩霞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陳志華、陳志波、陳仁興、梁彩霞同意為中信銀行東莞分行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對億陽公司等授信產生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債權限額均為4億元,擔保範圍包括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抵押物包括:1.陳志華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的房產及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中堂汽車站旁的一棟綜合樓(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2.陳志波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陳屋東興路東一巷面積為466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位於東莞市中堂鎮吳家涌面積為30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面積為1264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均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3.陳仁興位於東莞市中堂鎮的房屋;4.梁彩霞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陳屋新村的房產。以上不動產均未辦理抵押登記。
  另,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於同日與億陽公司簽訂了《最高額權利質押合同》《應收帳款質押登記協議》。
  基於《綜合授信合同》,中信銀行東莞分行與華豐盛公司於2014年3月18日、19日分別簽訂了《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中信銀行東莞分行為華豐盛公司分別提供2500萬元、2500萬元、2000萬元流動資金貸款,貸款期限分別為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8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5日、2014年3月19日至2015年3月12日。
  東莞市房產管理局於2011年6月29日向東莞市各金融機構發出《關於明確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事項的函》(東房函〔2011〕119號),內容為:「東莞市各金融機構:由於歷史遺留問題,我市存在一些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產權人不一致的房屋。2008年,住建部出台了《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其中第八條明確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應當遵循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的原則』。因此,上述房屋在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必須先使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一致後才能辦理。為了避免抵押人在實現該類房屋抵押權時,因無法在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而導致合法利益無法得到保障,根據《物權法》《房屋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我局進一步明確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有關事項,現函告如下:一、土地使用權人與房屋產權人不一致的房屋需辦理抵押登記的,必須在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取得一致後才能辦理。二、目前我市個別金融機構由於實行先放款再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產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糾紛。為了減少金融機構信貸風險和信貸矛盾糾紛,我局建議各金融機構在日常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申請時,應認真審查抵押房地產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權利主體是否一致,再決定是否發放該筆貸款。如對房地產權屬存在疑問,可諮詢房地產管理部門。三、為了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利益,我局將從2011年8月1日起,對所有以自建房屋申請辦理抵押登記的業務,要求申請人必須同時提交土地使用權證。」
  中信銀行東莞分行依約向華豐盛公司發放了7000萬貸款。然而,華豐盛公司自2014年8月21日起未能按期付息。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華豐盛公司歸還全部貸款本金7000萬元並支付貸款利息等;陳志波、陳志華、陳仁興、梁彩霞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29
裁判結果
  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東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一、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償還借款本金7000萬元、利息及複利並支付罰息;二、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賠償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支出的律師費13萬元;三、東莞市億陽信通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高力信塑料有限公司、東莞市力宏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同匯貿易有限公司、東莞市怡聯貿易有限公司、陳志波、陳志華、陳志文在各自《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限額範圍內就第一、二判項確定的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的債務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追償;四、陳志華在位於廣東省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中堂汽車站旁的一棟綜合樓、陳志波在位於廣東省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陳屋東興路東一巷面積為4667.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面積為3000平方米的三幢住宅)、位於東莞市中堂鎮吳家涌面積為3080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面積為12641.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範圍內就第一、二判項確定的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負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債務的未受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6)粵民終110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3425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155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民終1107號民事判決;二、維持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項;三、撤銷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五項;四、陳志華在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的房屋價值範圍內、陳仁興在位於東莞市中堂鎮的房屋價值範圍內、梁彩霞在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陳屋新村的房屋價值範圍內,就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東中法民四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第一、二判項確定的東莞市華豐盛塑料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未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範圍內向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1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0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本案中,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分別與陳志華等三人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陳志華以其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的房屋、陳仁興以其位於東莞市中堂鎮的房屋、梁彩霞以其位於東莞市中堂鎮東泊村陳屋新村的房屋為案涉債務提供擔保。上述合同內容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雖然前述抵押物未辦理抵押登記,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該事實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最高額抵押合同》第六條「甲方聲明與保證」約定:「6.2甲方對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擁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需依法取得權屬證明的抵押物已依法獲發全部權屬證明文件,且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爭議或任何權屬瑕疵……6.4 設立本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不會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第十二條「違約責任」約定:「12.1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12.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條所作聲明與保證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根據上述約定,陳志華等三人應確保案涉房產能夠依法辦理抵押登記,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陳志華等三人尚未取得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權證,因房地權屬不一致,案涉房屋未能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未依法設立,陳志華等三人構成違約,應依據前述約定賠償由此給中信銀行東莞分行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最高額抵押合同》第6.6條約定:「甲方承諾:當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無論乙方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主合同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乙方有權直接請求甲方在其擔保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無需行使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先行處置主合同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第8.1條約定:「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2款確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物。」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可直接請求就抵押物優先受償。本案抵押權因未辦理登記而未設立,中信銀行東莞分行無法實現抵押權,損失客觀存在,其損失範圍相當於在抵押財產價值範圍內華豐盛公司未清償債務數額部分,並可依約直接請求陳志華等三人進行賠償。同時,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法履行亦存在過錯。東莞市房產管理局已於2011年明確函告轄區各金融機構,房地權屬不一致的房屋不能再辦理抵押登記。據此可以認定,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在2013年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對於案涉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應當知情或者應當能夠預見。中信銀行東莞分行作為以信貸業務為主營業務的專業金融機構,應比一般債權人具備更高的審核能力。相對於此前曾就案涉抵押物辦理過抵押登記的陳志華等三人來說,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具有更高的判斷能力,負有更高的審查義務。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未盡到合理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對抵押權不能設立亦存在過錯。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中信銀行東莞分行在知曉案涉房屋無法辦理抵押登記後,沒有採取降低授信額度、要求提供補充擔保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可以適當減輕陳志華等三人的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本案具體情況,酌情認定陳志華等三人以抵押財產價值為限,在華豐盛公司尚未清償債務的二分之一範圍內,向中信銀行東莞分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高燕竹、張穎新、劉少陽)
1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1
指導案例169號
  徐欣訴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銀行卡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銀行卡糾紛/網絡盜刷/責任認定
  裁判要點
  持卡人提供證據證明他人盜用持卡人名義進行網絡交易,請求發卡行承擔被盜刷帳戶資金減少的損失賠償責任,發卡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持卡人違反信息妥善保管義務,僅以持卡人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相符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7條(註: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1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1
基本案情
  徐欣系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以下簡稱招行延西支行)儲戶,持有卡號為××××的借記卡一張。
  2016年3月2日,徐欣上述借記卡發生三筆轉帳,金額分別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計146200元。轉入戶名均為石某,卡號:××××,轉入行:中國農業銀行。
  2016年5月30日,徐欣父親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報警並取得《受案回執》。當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經偵支隊向徐欣發送滬公(青)立告字(2016)3923號《立案告知書》,告知信用卡詐騙案決定立案。
  2016年4月29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融公(刑偵)捕字(2016)00066號《逮捕證》,載明:經福清市人民檢察院批准,茲由我局對涉嫌盜竊罪的謝某1執行逮捕,送福清市看守所羈押。
  2016年5月18日,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向犯罪嫌疑人謝某1製作《訊問筆錄》,載明:……我以9800元人民幣向我師傅購買了筆記本電腦、銀行黑卡(使用別人身份辦理的銀行卡)、身份證、優盤等設備用來實施盜刷他人銀行卡存款。我師傅賣給我的優盤裡有受害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銀行卡號、取款密碼以及銀行卡內的存款情況。……用自己人的頭像補一張虛假的臨時身份證,辦理虛假的臨時身份證的目的是用於到手機服務商營業廳將我們要盜刷的那個受害者的手機掛失並補新的SIM卡,我們補新SIM卡的目的是掌握受害者預留給銀行的手機,以便於接收轉帳等操作時銀行發送的驗證碼,只有輸入驗證碼手機銀行內的錢才能被轉帳成功。而且將受害者的銀行卡盜刷後,他手上持有的SIM卡接收不到任何信息,我們轉他銀行帳戶內的錢不至於被他發現。……2016年3月2日,我師傅告訴我說這次由他負責辦理受害人假的臨時身份證,並補辦受害者關聯銀行卡的新手機SIM卡。他給了我三個銀行帳號和密碼(經辨認銀行交易明細,……一張是招行卡號為××××,戶名:徐欣)。
  2016年6月,福建省福清市公安局出具《呈請案件偵查終結報告書》,載明:……2016年3月2日,此次作案由謝某1負責轉帳取款,上家負責提供信息、補卡,此次謝某1盜刷了周某、徐欣、汪某等人銀行卡內存款共計400700元…… 。
  2016年6月22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檢察院向徐欣發送《被害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載明:犯罪嫌疑人謝某1、謝某2等3人盜竊案一案,已由福清市公安局移送審查起訴……。
  徐欣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招行延西支行賠償銀行卡盜刷損失及利息。
1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1
裁判結果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滬0105民初1787號民事判決:一、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給付徐欣存款損失146200元;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給付原告徐欣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滬01民終930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辦理了借記卡並將資金存入上訴人處,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在儲蓄存款合同關係中,上訴人作為商業銀行對作為存款人的被上訴人,具有保障帳戶資金安全的法定義務以及向被上訴人本人或者其授權的人履行的合同義務。為此,上訴人作為借記卡的發卡行及相關技術、設備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應當對交易機具、交易場所加強安全管理,對各項軟硬體設施及時更新升級,以最大限度地防範資金交易安全漏洞。尤其是,隨著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商業銀行作為電子交易系統的開發、設計、維護者,也是從電子交易便利中獲得經濟利益的一方,應當也更有能力採取更為嚴格的技術保障措施,以增強防範銀行卡違法犯罪行為的能力。本案根據查明的事實,被上訴人涉案帳戶的資金損失,系因案外人謝某1非法獲取被上訴人的身份信息、手機號碼、取款密碼等帳戶信息後,通過補辦手機SIM卡截獲上訴人發送的動態驗證碼,進而進行轉帳所致。在存在網絡盜刷的情況下,上訴人仍以身份識別信息和交易驗證信息通過為由主張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權交易,不能成立。而且,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查明案外人謝某1如何獲得交易密碼等帳戶信息,上訴人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帳戶信息洩露系因被上訴人沒有妥善保管使用銀行卡所導致,因此,就被上訴人自身具有過錯,應當由上訴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上訴人另主張,手機運營商在涉案事件中存在過錯。然,本案被上訴人提起訴訟的請求權基礎為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手機運營商並非合同以及本案的當事人,手機運營商是否存在過錯以及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有權向手機運營商追償,並非本案審理範圍。綜上,上訴人在儲蓄存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上訴人帳戶資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又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可以減輕責任,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帳戶資金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崔婕、周欣、桂佳)
1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2
指導案例170號
  饒國禮訴某物資供應站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房屋租賃合同/合同效力/行政規章/公序良俗/危房
  裁判要點
  違反行政規章一般不影響合同效力,但違反行政規章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經鑑定機構鑑定存在嚴重結構隱患,或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儘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於經營酒店,危及不特定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租賃合同無效,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大小確定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5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58條(註: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3條、第157條)
1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3
基本案情
  南昌市青山湖區晶品假日酒店(以下簡稱晶品酒店)組織形式為個人經營,經營者系饒國禮,經營範圍及方式為賓館服務。2011年7月27日,晶品酒店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中標獲得租賃某物資供應站所有的南昌市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的權利,並向物資供應站出具《承諾書》,承諾中標以後嚴格按照加固設計單位和江西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等權威部門出具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青山南路1號辦公大樓進行科學、安全的加固,並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後,再使用該大樓。同年8月29日,晶品酒店與物資供應站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物資供應站將南昌市青山南路1號(包含房產證記載的南昌市東湖區青山南路1號和東湖區青山南路3號)辦公樓4120平方米建築出租給晶品酒店,用於經營商務賓館。租賃期限為十五年,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除約定租金和其他費用標準、支付方式、違約賠償責任外,還在第五條特別約定:1.租賃物經有關部門鑑定為危樓,需加固後方能使用。晶品酒店對租賃物的前述問題及瑕疵已充分了解。晶品酒店承諾對租賃物進行加固,確保租賃物達到商業房產使用標準,晶品酒店承擔全部費用。2.加固工程方案的報批、建設、驗收(驗收部門為江西省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局或同等資質的部門)均由晶品酒店負責,物資供應站根據需要提供協助。3.晶品酒店如未經加固合格即擅自使用租賃物,應承擔全部責任。合同簽訂後,物資供應站依照約定交付了租賃房屋。晶品酒店向物資供應站給付20萬元履約保證金,1000萬元投標保證金。中標後物質供應站退還了800萬元投標保證金。
  2011年10月26日,晶品酒店與上海永祥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加固改造工程《協議書》,晶品酒店將租賃的房屋以包工包料一次包幹(圖紙內的全部土建部分)的方式發包給上海永祥加固技術工程有限公司加固改造,改造範圍為主要承重柱、牆、梁板結構加固新增牆體全部內粉刷,圖紙內的全部內容,圖紙、電梯、熱泵。開工時間2011年10月26日,竣工時間2012年1月26日。2012年1月3日,在加固施工過程中,案涉建築物大部分垮塌。
  江西省建設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於2007年6月18日出具《房屋安全鑑定意見》,鑑定結果和建議是:1.該大樓主要結構受力構件設計與施工均不能滿足現行國家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其強度不能滿足上部結構承載力的要求,存在較嚴重的結構隱患。2.該大樓未進行抗震設計,沒有抗震構造措施,不符合《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的要求。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況發生,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3.根據《危險房屋鑑定標準》(GB50292-1999),該大樓按房屋危險性等級劃分,屬D級危房,應予以拆除。4.建議:(1)應立即對大樓進行減載,減少結構上的荷載。(2)對有問題的結構構件進行加固處理。(3)目前,應對大樓加強觀察,並應採取措施,確保大樓安全過渡至拆除。如發現有異常現象,應立即撤出大樓的全部人員,並向有關部門報告。(4)建議儘快拆除全部結構。
  饒國禮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請:一、解除其與物資供應站於2011年8月2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物資供應站返還其保證金220萬元;三、物資供應站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81萬元;四、本案訴訟費用由物資供應站承擔。
  物資供應站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訴請:一、判令饒國禮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其2463.5萬元;二、判令饒國禮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再審中,饒國禮將其上述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確認案涉《租賃合同》無效。物資供應站亦將其訴訟請求變更為:饒國禮賠償物資供應站損失418.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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