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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性案例229號 沙某某訴袁某某探望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4年5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探望權/未成年人/隔代探望/喪子老人 裁判要點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探望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人民法院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有利於家庭和諧的原則,在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況下,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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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親,其獨生子丁某某與袁某某於2016年3月結婚,於2018年1月生育雙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與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聯繫袁某某想見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絕。沙某某遂起訴請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時。 裁判結果 陝西省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決: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個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過兩小時,袁某某應予配合。宣判後,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訴。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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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母,對兩個孩子的探望屬於隔代探望。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權作出明確規定,但探望權系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權利,通常基於血緣關係產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與孫子女的近親屬關係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滅。祖父母隔代探望屬於父母子女關係的延伸,符合我國傳統家庭倫理觀念,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滿足成年親屬對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獲得更多親屬關愛的一種途徑。特別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獨生子丁某某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丁某甲、丁某乙不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孫子,沙某某通過探望孫子,獲得精神慰藉,延續祖孫親情,也會給兩個孩子多一份關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袁某某應予配合。同時,隔代探望應當在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和身心健康,不影響未成年人及其母親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進行,探望前應當做好溝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條、第1043條、第1045條、第10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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