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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2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3
裁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日作出(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一、解除饒國禮經營的晶品酒店與物資供應站2011年8月2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物質供應站應返還饒國禮投標保證金200萬元;三、饒國禮賠償物資供應站804.3萬元,抵扣本判決第二項物資供應站返還饒國禮的200萬元保證金後,饒國禮還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給付物資供應站604.3萬元;四、駁回饒國禮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物資供應站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饒國禮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贛民終17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三、物資供應站返還饒國禮履約保證金20萬元;四、饒國禮賠償物資供應站經濟損失182.4萬元;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確定的金額相互抵扣後,物資供應站應返還饒國禮375.7萬元,該款項限物資供應站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六、駁回饒國禮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物資供應站的其他訴訟請求。饒國禮、物資供應站均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268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201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9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民終173號民事判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二、確認饒國禮經營的晶品酒店與物資供應站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三、物資供應站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饒國禮返還保證金220萬元;四、駁回饒國禮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物資供應站的訴訟請求。
12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3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江西省建設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於2007年6月18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意見》,案涉《租賃合同》簽訂前,該合同項下的房屋存在以下安全隱患:一是主要結構受力構件設計與施工均不能滿足現行國家設計和施工規範的要求,其強度不能滿足上部結構承載力的要求,存在較嚴重的結構隱患;二是該房屋未進行抗震設計,沒有抗震構造措施,不符合《建築抗震設計規範》國家標準,遇有地震或其他意外情況發生,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房屋安全鑑定意見》同時就此前當地發生的地震對案涉房屋的結構造成了一定破壞、應引起業主及其上級部門足夠重視等提出了警示。在上述認定基礎上,江西省建設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站對案涉房屋的鑑定結果和建議是,案涉租賃房屋屬於應儘快拆除全部結構的D級危房。據此,經有權鑑定機構鑑定,案涉房屋已被確定屬於存在嚴重結構隱患、或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應當儘快拆除的D級危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房屋鑑定標準》(2016年12月1日實施)第6.1條規定,房屋危險性鑑定屬D級危房的,係指承重結構已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體處於危險狀態,構成整幢危房。儘管《危險房屋鑑定標準》第7.0.5條規定,對評定為局部危房或整幢危房的房屋可按下列方式進行處理:1.觀察使用;2.處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體拆除;5.按相關規定處理。但本案中,有權鑑定機構已經明確案涉房屋應予拆除,並建議儘快拆除該危房的全部結構。因此,案涉危房並不具有可在加固後繼續使用的情形。《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不得出租。《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雖在效力等級上屬部門規章,但是,該辦法第六條規定體現的是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保護以及對公序良俗的維護。結合本案事實,在案涉房屋已被確定屬於存在嚴重結構隱患、或將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當儘快拆除的D級危房的情形下,雙方當事人仍簽訂《租賃合同》,約定將該房屋出租用於經營可能危及不特定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商務酒店,明顯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從維護公共安全及確立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的角度出發,對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從嚴把握,司法不應支持、鼓勵這種為追求經濟利益而忽視公共安全的有違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為。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關於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關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的規定,確認《租賃合同》無效。關於案涉房屋倒塌後物資供應站支付給他人的補償費用問題,因物資供應站應對《租賃合同》的無效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後,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上述費用應由物資供應站自行承擔。因饒國禮對於《租賃合同》無效亦有過錯,故對饒國禮的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亦應由其自行承擔。饒國禮向物資供應站支付的220萬元保證金,因《租賃合同》系無效合同,物資供應站基於該合同取得的該款項依法應當退還給饒國禮。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張愛珍、何君、張穎)
12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4
指導案例171號
  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1月9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優先受償權/除斥期間
  裁判要點
  執行法院依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對發包人的建設工程強制執行,承包人向執行法院主張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且未超過除斥期間的,視為承包人依法行使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發包人以承包人起訴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超過除斥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86條(註:現行有效的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07條)
12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4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7日,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一份《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施工。2013年6月25日,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向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發出《中標通知書》,通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標位於洛陽市洛龍區開元大道的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2013年6月26日,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雙方對工期、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有關工程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進場施工。施工期間,因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2013年11月12日、11月26日、2014年12月23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送達聯繫函,請求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並承擔相應損失。2014年4月、5月,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與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委託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進行結算審核。2014年11月3日,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結算審核報告》。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別在審核報告中的審核匯總表上加蓋公章並簽字確認。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將對案涉工程進行拍賣。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九建設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關於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繫函》中載明,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系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承包方,自項目開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已完成產值2.87億元工程,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請求依法確認優先受償權並參與整個拍賣過程。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均認可案涉工程於2015年2月5日停工。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的起訴。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請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並請求確認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價款及優先受償權。
12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4
裁判結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30日作出(2018)豫民初3號民事判決:一、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與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於2012年9月17日、2013年6月26日簽訂的兩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二、確認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欠付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288428047.89元及相應利息(以288428047.89元為基數,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8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付);三、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價款288428047.89元範圍內,對其施工的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享有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四、駁回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終255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2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4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效力優先於設立在建設工程上的抵押權和發包人其他債權人所享有的普通債權。人民法院依據發包人的其他債權人或抵押權人申請對建設工程採取強制執行行為,會對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產生影響。此時,如承包人向執行法院主張其對建設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屬於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合法方式。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和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共同委託的造價機構德匯工程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於2014年11月3日對案涉工程價款出具《審核報告》。2014年11月24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通知,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其他債權人的申請將對案涉工程進行拍賣。2014年12月1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九建設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關於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在建工程拍賣聯繫函》,請求依法確認對案涉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權。2015年2月5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案涉工程停止施工。2015年8月4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發送《關於主張恆和國際商務會展中心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工作聯繫單》,要求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016年5月5日,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第九建設公司又向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優先受償權參與分配申請書》,依法確認並保障其對案涉建設工程價款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因此,河南恆和置業有限公司關於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在6個月除斥期間內以訴訟方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其優先受償權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包劍平、杜軍、謝勇)
12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8
指導案例175號
  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訴王小朋等59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12月1日發布)
  關鍵詞:民事/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非法捕撈/共同侵權/生態資源損害賠償
  裁判要點
  1.當收購者明知其所收購的魚苗系非法捕撈所得,仍與非法捕撈者建立固定買賣關係,形成完整利益鏈條,共同損害生態資源的,收購者應當與捕撈者對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侵權人使用禁用網具非法捕撈,在造成其捕撈的特定魚類資源損失的同時,也破壞了相應區域其他水生生物資源,嚴重損害生物多樣性的,應當承擔包括特定魚類資源損失和其他水生生物資源損失在內的生態資源損失賠償責任。當生態資源損失難以確定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生態破壞的範圍和程度、資源的稀缺性、恢復所需費用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為的方式破壞性、時間敏感性、地點特殊性等特點,並參考專家意見,綜合作出判斷。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8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64條
12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8
基本案情
  長江鰻魚苗是具有重要經濟價值且禁止捕撈的水生動物苗種。2018年上半年,董瑞山等38人單獨或共同在長江幹流水域使用禁用漁具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並出售謀利。王小朋等13人明知長江鰻魚苗系非法捕撈所得,單獨收購或者通過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等方式建立收購鰻魚苗的合夥組織,共同出資收購併統一對外出售,向高錦初等7人以及董瑞山等38人非法販賣或捕撈人員收購鰻魚苗116999條。秦利兵在明知王小朋等人向其出售的鰻魚苗系在長江中非法捕撈所得的情況下,仍多次向王小朋等人收購鰻魚苗40263條。
  王小朋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已經另案刑事生效判決予以認定。2019年7月15日,公益訴訟起訴人江蘇省泰州市人民檢察院以王小朋等59人實施非法捕撈、販賣、收購長江鰻魚苗行為,破壞長江生態資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蘇01民初2005號民事判決:一、王小朋等13名非法收購者對其非法買賣鰻魚苗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連帶賠償人民幣8589168元;二、其他收購者、捕撈者根據其參與非法買賣或捕撈的鰻魚苗數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或與直接收購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小朋等11名被告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蘇民終1734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3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8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一、非法捕撈造成生態資源嚴重破壞,當銷售是非法捕撈的唯一目的,且收購者與非法捕撈者形成了固定的買賣關係時,收購行為誘發了非法捕撈,共同損害了生態資源,收購者應當與捕撈者對共同實施的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鰻魚苗於2014年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為瀕危物種,也屬於江蘇省重點保護魚類。鰻魚苗特徵明顯,無法直接食用,針對這一特定物種,沒有大規模的收購,捕撈行為毫無價值。收購是非法捕撈鰻魚苗實現獲利的唯一渠道,缺乏收購行為,非法捕撈難以實現經濟價值,也就不可能持續反覆地實施,巨大的市場需求系引發非法捕撈和層層收購行為的主要原因。案涉收購鰻魚苗行為具有日常性、經常性,在收購行為中形成高度組織化,每一個捕撈者和收購者對於自身在利益鏈條中所處的位置、作用以及通過非法捕撈、出售收購、加價出售、養殖出售不同方式獲取利益的目的均有明確的認知。捕撈者使用網目極小的張網方式捕撈鰻魚苗,收購者對於鰻魚苗的體態特徵充分了解,意味著其明知捕撈體態如此細小的鰻魚苗必然使用有別於對自然生態中其他魚類的捕撈方式,非法捕撈者於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時段,尤其是禁漁期內,在長江幹流水域採用「絕戶網」大規模、多次非法捕撈長江鰻魚苗,必將造成長江生態資源損失和生物多樣性破壞,收購者與捕撈者存在放任長江鰻魚資源及其他生態資源損害結果出現的故意。非法捕撈與收購已經形成了固定買賣關係和完整利益鏈條。這一鏈條中,相鄰環節均從非法捕撈行為中獲得利益,具有高度協同性,行為與長江生態資源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共同導致生態資源損害。預防非法捕撈行為,應從源頭上徹底切斷利益鏈條,讓非法收購、販賣鰻魚苗的共同侵權者付出經濟代價,與非法捕撈者在各自所涉的生態資源損失範圍內對長江生態資源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8:38
二、生態資源損失在無法準確統計時,應結合生態破壞的範圍和程度、資源的稀缺性等因素,充分考量非法行為的方式破壞性、時間敏感性和地點特殊性,並參考專家意見,酌情作出判斷。
  綜合考慮非法捕撈鰻魚苗方式系採用網目極小的張網進行捕撈,加之捕撈時間的敏感性、捕撈頻率的高強度性、捕撈地點的特殊性,不僅對鰻魚種群的穩定造成嚴重威脅,還必然會造成對其他漁業生物的損害,進而破壞了長江生物資源的多樣性,給長江生態資源帶來極大的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綜合考量非法捕撈鰻魚苗對生態資源造成的實際損害,酌定以鰻魚資源損失價值的2.5倍確定生態資源損失。主要依據有兩點:
  一是案涉非法捕撈鰻魚苗方式的破壞性。捕撈者系採用網目極小的張網捕撈鰻魚苗,所使用張網的網目尺寸違反了《農業部關於長江幹流實施捕撈准用漁具和過渡漁具最小網目尺寸制度的通告》中不小於3毫米的規定,屬於禁用網具。捕撈時必將對包括其他小型魚類在內的水生物種造成誤捕,嚴重破壞相應區域水生生物資源。案涉鰻魚苗數量達116999條,捕撈次數多、捕撈網具多、捕撈區域大,必將對長江生態資源產生較大危害。
  二是案涉非法捕撈鰻魚苗的時間敏感性和地點特殊性。案涉的捕撈、收購行為主要發生於長江禁漁期,該時期系包括鰻魚資源在內的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繁衍生殖的重要時段。捕撈地點位於長江幹流水域,系日本鰻鱺洄游通道,在洄游通道中對幼苗進行捕撈,使其脫離自然水體後被販賣,不僅妨礙鰻鱺種群繁衍,且同時誤捕其他漁獲物,會導致其他水生生物減少,導致其他魚類餌料不足,進而造成長江水域食物鏈相鄰環節的破壞,進一步造成生物多樣性損害。
  考慮到生態資源的保護與被告生存發展權利之間的平衡,在確定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款項時可以考慮被告退繳違法所得的情況,以及在被告確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考慮採用勞務代償的方式,如參加保護長江生態環境等公益性質的活動或者配合參與長江沿岸河道管理、加固、垃圾清理等方面的工作,折抵一定賠償數額。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劉建功、趙黎、臧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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