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結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日作出(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一、解除饒國禮經營的晶品酒店與物資供應站2011年8月29日簽訂的《租賃合同》;二、物質供應站應返還饒國禮投標保證金200萬元;三、饒國禮賠償物資供應站804.3萬元,抵扣本判決第二項物資供應站返還饒國禮的200萬元保證金後,饒國禮還應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給付物資供應站604.3萬元;四、駁回饒國禮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物資供應站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後,饒國禮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2018)贛民終173號民事判決:一、維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二、撤銷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三、物資供應站返還饒國禮履約保證金20萬元;四、饒國禮賠償物資供應站經濟損失182.4萬元;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確定的金額相互抵扣後,物資供應站應返還饒國禮375.7萬元,該款項限物資供應站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六、駁回饒國禮的其他訴訟請求;七、駁回物資供應站的其他訴訟請求。饒國禮、物資供應站均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4268號民事裁定,裁定提審本案。201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9)最高法民再97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民終173號民事判決、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洪民一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二、確認饒國禮經營的晶品酒店與物資供應站簽訂的《租賃合同》無效;三、物資供應站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饒國禮返還保證金220萬元;四、駁回饒國禮的其他訴訟請求;五、駁回物資供應站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