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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4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8
基本案情
  自2018年6月始,被告人左勇在江蘇省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租賃廠房,未經審批生產鋁錠,後被告人徐鶴等人明知左勇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仍在左勇上述廠房中篩選鋁灰生產鋁錠,共計產生約100噸廢鋁灰。2019年4月23日,左勇、徐鶴安排人員在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大興村開挖坑塘傾倒上述廢鋁灰。在傾倒20餘噸時,因廢鋁灰發熱、冒煙被群眾發現制止並報警。
  同年4月24日,淮安市淮安區原環境保護局委託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對坑塘內廢鋁灰進行取樣鑑定、委託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涉案坑塘下風向的空氣與廢氣進行取樣檢測。4月28日,經淮安翔宇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涉案坑塘下風向氨超標。4月29日,經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司法鑑定所鑑定,涉案傾倒的廢鋁灰13個樣品中,有4個樣品氟化物(浸出毒性)超出標準值,超標份樣數超出了《危險廢物鑑別技術規範》(HJ/T298-2007)中規定的相應下限值,該廢鋁灰為具有浸出毒性特性的危險廢物。《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規定再生鋁和鋁材加工過程中,廢鋁及鋁錠重熔、精煉、合金化、鑄造熔體表面產生的鋁灰渣及其回收鋁過程產生的鹽渣和二次鋁灰屬於危險廢物。
  同年4月27日,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組織人員對上述燃燒的廢鋁灰用土壤攪拌熄滅,攪拌後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重453.84噸。
  2019年11月,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受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委託,編制應急處置方案認為:涉案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因經費及時間問題未進行危險廢物屬性鑑別工作,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豁免管理清單第10條規定,建議採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進行處置。該院對此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認為:本次污染事件無人身損害,存在財產損害,費用主要包括財產損害費用、應急處置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財產損害費用為清理過程中造成農戶的小麥、油菜、蠶豆、蔬菜損失共計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7800元(實收7200元)、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的清理費用76161元、處置費用因暫未處置暫按1000元/噸估算;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坑塘回填恢復,即填土費用)。
  2020年3月18日,淮安市淮安區車橋鎮人民政府委託南京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對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處置單價為2800元/噸,該價格含稅、含運費。此外還產生江蘇新銳環境監測有限公司鑑定費用80000元、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應急處置方案費用70000元及生態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50000元,合計400000元。
  關於本案應急處置的相關問題,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庭鑑定人明確,應急處置方案針對的是已經清挖出的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該混合物不能直接判定為危險廢物,按照豁免程序處理可提高經濟性和實操性,本案受污染的土壤採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的價格為1000元/噸。出庭有專門知識的人認為,鋁灰不會大面積燃燒,只需用土壤將明火掩蓋即可,20噸廢鋁灰經土壤混合攪拌後,清理出的混合物應在60噸至120噸範圍內,否則屬於過度處置。
  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指控被告人左勇、徐鶴犯污染環境罪,請求判令被告左勇、徐鶴共同賠償污染環境造成的財產損害費用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1431788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以及檢驗、鑑定等其他合理費用400000元,合計1853188元;判令被告左勇、徐鶴在淮安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14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8
裁判結果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法院於2021年6月24日以(2019)蘇0830刑初5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左勇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被告人徐鶴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左勇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3000元,上繳國庫;被告人左勇、徐鶴連帶賠償財產損害費用人民幣3400元、應急處置費用人民幣156489元、生態環境損害費用人民幣18000元、鑑定評估等事務性費用等人民幣400000元,合計人民幣577889元,於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履行;責令被告人左勇、徐鶴在淮安市級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淮安市淮安區人民檢察院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生效。
14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8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左勇、徐鶴違反國家規定,共同傾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二被告人的行為造成了生態環境損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被告人左勇、徐鶴依法應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兩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應予以支持,但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的確定應當遵循合理、必要原則。檢察機關在提起公益訴訟時,更應當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目的、公平正義立場和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合理提出訴求、準確審查證據。即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後,行政機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應當以必要、合理、適度為原則。對必要、合理、適度的處置費用,應當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但明顯超出必要、合理範圍的處置費用,不應當認定為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不能將此不合理處置費用作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依據,也不能據此作為被告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依據。本案的焦點在於應急處置措施是否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
  一、關於用400餘噸土壤覆蓋20餘噸廢鋁灰的應急處置措施是否合理、必要問題
  污染環境事故發生後,行政機關為消除危險、清除污染、防止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所採取應急處置的手段和方式應當予以認可,但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仍應當以必要、合理、適度處置為基本原則。本案中,相關行政機關接到報警赴現場勘查後已經確定傾倒的物質系廢鋁灰。廢鋁灰不會大面積燃燒,即使局部燃燒只需用土壤將明火掩蓋即可。對廢鋁灰的處置技術即「泥土覆蓋」技術相對簡單且具有普適性,本案應急處置與污染事件發生間隔幾天,時間上已經不具有緊迫性,應急處置人員有充足的時間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方案。行政機關組織人員採用土壤混合攪拌的措施具有可行性,能夠達到應急的效果,但使用的泥土量應當在合理、必要範圍內,否則既會造成受污染的土壤過多,消耗國家資源,也會增加相應的處置費用。本案實際清挖出混合物數量是專家建議最高值的近4倍,差距過大,此次環境污染事件使用土壤攪拌後清理出混合物453.84噸屬於處置過當。根據適度處置、節約資源的原則並結合專家意見,酌定此污染事件清理出混合物合理必要的數量為120噸。
  二、關於將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直接按照危險廢物以2800元/噸價格委託處置是否合理問題
  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製作的應急處置方案明確載明,本案中涉案廢鋁灰混合物轉移和處置可以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豁免管理清單第10條規定,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並建議採用水泥窯協同處置方式進行處置,處置費用估算為1000元/噸(含運費)。故該混合物的處置、利用可以不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直接以受污染的土壤即1000元/噸的價格送交處置更加合理。但本案處置價格過高,對超出1000元/噸的部分,不予認定。
  三、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中未列入,但已實際發生的裝車列支費用與運輸費用是否應當計入應急處置費用的問題
  經查,應急處置人員在實際處置廢鋁灰與土壤的混合物時,產生了混合物裝車列支費用與運輸費用。到庭的鑑定人明確表示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中1000元/噸的處置費用包含運輸費用但不包含裝車列支費用,故實際處置中額外支付的運輸費用,屬於不合理、不必要範圍,故不予支持;但裝車列支費用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告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予以支持。
  四、關於公私財產損失數額認定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賠償數額認定的問題
  經查,本案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減少的實際價值,亦包括污染場地回填等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依據江蘇省環境科學研究院評估,結合實際處置情況,認定被告人左勇、徐鶴污染環境行為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數額如下:1.財產損害費用3400元:即清理過程中造成農戶的小麥、油菜、蠶豆、蔬菜損失共計3400元。2.應急處置費用:156489元。應急處置費用包括:(1)應急監測費用7200元;(2)清理費用20137元;(3)處置費用129152元。3. 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8000元。坑塘經過應急清理後已基本消除污染,但需要進行回填恢復,填土費用18000元。以上費用共計177889元。即公私財產損失數額應當認定為177889元,但未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1000000元,不屬於後果特別嚴重情節。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賠償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包括上述公私財產損失數額,同時還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鑑定及評估費用、應急方案編制費用共計400000元。綜上,被告人左勇、徐鶴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數額共計577889元。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孫在桐、蔣瑩瑩、王玉林、張春艷、翟順昌、陳志藝、薛琴)
14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9
指導性案例204號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訴
  重慶瑜煌電力設備製造有限公司等
  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環保技術改造/費用抵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裁判要點
  1.受損生態環境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必要,侵權人在已經履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基礎上,通過資源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等方式實施環保技術改造,經評估能夠實現節能減排、減污降碳、降低風險效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申請,結合環保技術改造的時間節點、生態環境保護守法情況等因素,將由此產生的環保技術改造費用適當抵扣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2.為達到環境影響評價要求、排污許可證設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履行其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而實施環保技術改造發生的費用,侵權人申請抵扣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6條、第40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第3條
14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9
基本案情
  重慶市鵬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展公司)、重慶瑜煌電力設備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瑜煌公司)、重慶順泰鐵塔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泰公司)均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2015年4月10日,鵬展公司分別與瑜煌公司、順泰公司簽訂合同,約定鵬展公司以420元/噸的價格向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出售鹽酸,由鵬展公司承擔運費。前述價格包含銷售鹽酸的價格和鵬展公司將廢鹽酸運回進行處置的費用。2015年7月開始,鵬展公司將廢鹽酸從瑜煌公司、順泰公司運回後,將廢鹽酸直接非法排放。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鵬展公司非法排放廢鹽酸累計至少達717.14噸,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經評估,本次事件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6454260元,同時還產生事務性費用25100元及鑑定費5000元。本次污染事件發生後,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投入資金開展酸霧收集、助鍍槽再生系統等多個方面的技術改造,環境保護水平有所提升。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認為鵬展公司、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應承擔本次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鵬展公司、瑜煌公司、順泰公司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及鑑定費等共計6484360元,並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14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9
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渝05民初256號民事判決:一、被告鵬展公司賠償因非法排放廢鹽酸產生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6479360元、技術諮詢費5000元,合計6484360元,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至本院指定的司法生態修復費專款帳戶。二、被告瑜煌公司和被告順泰公司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被告鵬展公司的賠償款分別承擔3242180元的連帶清償責任。三、被告鵬展公司、瑜煌公司和被告順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重慶市市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宣判後,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並在二審中提出分期支付申請和對其技改費用予以抵扣請求。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渝民終387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號民事判決第一、第三項。二、撤銷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025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對鵬展公司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分別承擔3242180元的連帶清償責任,在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有效擔保後,按照25%、25%及50%的比例分三期支付。具體支付時間為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各支付809920元及技術諮詢費25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80992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1619840元。技術諮詢費在執行到位後十日內支付到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指定的帳戶。四、如果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實施技術改造,在相同產能的前提下明顯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或降低資源的消耗,且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技術改造效果評估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可在支付第三期款項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抵扣。
14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09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七條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本案中,瑜煌公司、順泰公司作為危險廢物的生產者,卻將涉案危險廢物交由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鵬展公司處置,違反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的法定義務。鵬展公司非法排放的危險廢物中無法區分瑜煌公司、順泰公司各自提供的具體數量或所占份額,構成共同侵權,故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應對鵬展公司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環境保護法確立的重要訴訟制度,其訴訟目的不僅僅是追究環境侵權責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導環境侵權人實施環境修復,鼓勵企業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道路,實現環境保護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在案涉污染事件發生後實施技術改造,並請求以技術改造費用抵扣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對技術改造費用能否用以抵扣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問題,應秉持前述環境司法理念,對企業實施的環保技術改造的項目和目的加以區分,分類對待。如果企業實施的環保技術改造的項目和目的僅滿足其環境影響評價要求、達到排污許可證設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的強制性義務,那麼對該部分技術改造費用應不予抵扣;如果企業在已完全履行法律對企業設定的強制性環境保護義務基礎之上,通過使用清潔能源、採用更優技術、工藝或設備等方式,實現資源利用率更高、污染物排放量減少、廢棄物綜合利用率提升等效果,則該部分技術改造費用就應考慮予以適當抵扣。
  本案中,由於河流具有自淨能力,受到污染的水體現已無必要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願意繼續進行技術改造,其承諾實施的技術改造,有利於實現污染物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亦有利於降低當地的環境風險。因此,將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已實際支付的環保技術改造費用用於抵扣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符合環境公益訴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為支持企業綠色轉型,鼓勵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投入更多的資金用於節能減排,法院將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各自可以抵扣的上限設定為其應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的50%。故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開展技術改造,在相同產能的前提下明顯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或降低資源的消耗,且未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憑技術改造效果評估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抵扣。
  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既要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及時有效修復,又要給予正確面對自身環境違法行為、願意積極承擔環境法律責任的企業繼續進行合法生產經營的機會,實現保護生態環境與促進經濟發展的平衡。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的生產經營受到一定影響,兩家企業在案發後投入大量資金實施技術改造,且部分尚欠的技術改造費用已到清償期,兩家企業當前均出現一定程度的經營困難。為促發展、穩預期、保民生,最大限度維持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對瑜煌公司和順泰公司請求分期支付的意見予以採納,准許其兩年內分三期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唐亞林、趙翎、黃成)
14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0
指導性案例205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郎溪華遠
  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寧波高新區米泰
  貿易有限公司、黃德庭、薛強環境污染
  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2年12月3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固體廢物/走私/處置費用
  裁判要點
  1.侵權人走私固體廢物,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者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重大風險,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其依法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因同一行為引發的刑事案件中未被判處刑事責任的侵權人主張不承擔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對非法入境後因客觀原因無法退運的固體廢物採取無害化處置是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和擴大的必要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由侵權人承擔。侵權人以固體廢物已被行政執法機關查扣沒收,處置費用應納入行政執法成本作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79條、第187條(本案適用的是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條、第15條)
15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0
基本案情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初,郎溪華遠固體廢物處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遠公司)法定代表人聯繫黃德庭,欲購買進口含銅固體廢物,黃德庭隨即聯繫寧波高新區米泰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泰公司)實際經營者陳亞君以及薛強,商定分工開展進口含銅固體廢物的活動。同年9月,薛強在韓國組織了一票138.66噸的銅污泥,由米泰公司以銅礦砂品名製作了虛假報關單證,並將進口的貨物清單以傳真等方式告知華遠公司,華遠公司根據貨物清單上的報價向米泰公司支付了貨款458793.90元,再由黃德庭在上海港報關進口。後該票固體廢物被海關查獲滯留港區,無法退運,危害我國生態環境安全。上海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認為,涉案銅污泥中含有大量重金屬,應從嚴管理,委託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涉案銅污泥處置費用為1053700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就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共同實施走私國家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9月18日作出(2018)滬03刑初8號刑事判決,判決米泰公司犯走私廢物罪,判處罰金20萬元;黃德庭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0萬元;薛強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該刑事判決已生效。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滬03民初11號民事判決:被告米泰公司、被告黃德庭、被告薛強、被告華遠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非法進口固體廢物(銅污泥)的處置費1053700元,支付至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訴訟專門帳戶。華遠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滬民終45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10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行為人未在走私廢物犯罪案件中被判處刑事責任,不代表其必然無需在民事公益訴訟中承擔民事責任,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需要依據民事法律規範予以判斷,若符合相應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的,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本案中,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華遠公司與米泰公司、黃德庭、薛強之間就進口銅污泥行為存在共同商議,其屬於進口銅污泥行為的需求方和發起者,具有共同的侵權故意,符合共同實施環境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對於非法入境的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即使因被查扣尚未造成實際的生態環境損害,但對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存在重大侵害風險的,侵權行為人仍應負有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相關行為人應當首先承擔退運固體廢物的法律責任,並由其自行負擔退運成本,在無法退運的情形下,生態環境安全隱患和影響仍客觀存在,行為人不應當因無法退運而免除排除污染風險的法律責任。故在本案中,四被告應當共同承擔消除危險的民事責任。
  針對非法入境而滯留境內的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置是消除危險的必要措施,相應的處置費用應由侵權行為人承擔。為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行為人應當承擔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等採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而發生的費用。案涉銅污泥無法退運,為消除環境污染危險,需要委託有關專業單位採取無害化處置,此系必要的、合理的預防處置措施。相關費用屬於因消除污染危險而產生的費用,華遠公司與其他各方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權行為人以固體廢物已被行政執法機關查扣沒收,處置費用應納入行政執法成本作為抗辯理由的,不應予以支持。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殷勇磊、張心全、陳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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