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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当事人在质证时,夹带陈述案件事实,法官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这种情形的发生可能是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等因素所造成,但我们发现有的法官处理时比较简单、生硬,若“这待会儿讲,先质证”等。因此,审判人员遇此情形,不宜简单打断,宜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1)注意释明质证阶段的要求,告知当事人可陈述事实的庭审阶段; (2)对于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可采用“纠问式”,直接围绕“证据三性”逐项询问,引导当事人发表针对性的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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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当事人陈述罗嗦或不合提问要求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妥善处理?
答: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当事人陈述或回答不得要领的情形,这可能与当事人诉讼能力或没有弄清提问等因素有关。但是,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缺乏妥善、礼貌的处理方法,如对律师采用强硬的训斥方法,引起律师不悦。
因此,审判人员应以礼貌、亲和的方式处理,这不仅有利于居中裁判的体现,也有利于展示法官的修养。具体可注意以下方面: (1)对回答不合题意的,审判人员宜先重复问题,明确回答要求,再要求当事人作出回答; (2)处理用语宜中性、平和、有礼,注意尊重代理律师,采取和谐的沟通方式,防止与当事人产生对抗; (3)对陈述罗嗦的,应注意适时做好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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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审判结束后书记员是否必须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答:实践中,书记员在开庭时都会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但审理结束后,有的书记员却未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庭审结束后是否全体起立,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虽无大碍,却关系到法律的庄严性,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仅仅体现在判决的结果上,还应体现在每个审理环节中,庭审开始及结束时,起立的礼仪,有利于让当事人切身的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和法律的崇高。
因此,退庭时,书记员应当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并在审判员退庭后还需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请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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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庭审笔录尾部是否应当记录有关笔录的告知内容?
答: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宣布闭庭前一般均会向当事人告知:“闭庭后,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签名”。但是,我们发现,有些庭审笔录没有完整反映上述告知内容,只记录“现在闭庭”。 我们认为,庭审笔录应全面、如实的反映庭审活动,特别是涉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告知内容,更应在笔录中有所反映。因此,凡审判人员在宣布闭庭前告知当事人阅看笔录并签名的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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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当事人放弃答辩期以及当事人无证据提供的情况是否应记明笔录?
答:被告放弃剩余答辩期,系对答辩权的处分,法院应作相应记录。若当事人以电话等口头方式放弃答辩权的,审判人员应于庭审时再次询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并记入笔录。当事人无证据提供,也应属法庭对证据审查的结果,应当记明笔录予以固定,避免庭后发生不必要的举证权利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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