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共有105篇帖子。
因此,审判人员当庭应注意以下方面:(1)就反诉性质的答辩内容,注意引导并听取原告对受理与否的意见。(2)告知被告哪些答辩内容属反诉性质,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3)询问被告是否提起反诉。(4)被告若表示愿意反诉的,应告知其提供反诉状及其副本,缴纳反诉费等诉讼事项。若被告不作明确表示的,应问清原因,合理的,可给予一定的答复时间,同时告知上述反诉的诉讼事项;无合理原因的,可告知不反诉则不予审理的后果。
(5)上述内容以均应记录在案。
78.普通程序庭审中,审判人员能否适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答:庭审的根本目的在于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妥善解决纷争,而不是机械地走完程序。因此,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可以根据当事人即时表达的调解意愿,或在有调解基础的情况下,随时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无须按照庭审的既定程序进行。
具体可区分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均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审理。(2)法庭调查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有调解意愿的,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恢复法庭辩论。(3)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对民事责任承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大,审判人员可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双方均愿意调解,审判人员可宣布休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恢复庭审,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內容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