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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审百问百答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31
29.缺席案件的审理模式应哪种为宜?

答:庭审模式有“抗辩式”和“纠问式”两种。在当事人均到庭的情况下,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模式,有助于通过双方对抗来发现争点。但是,缺席案件无法形成当事人之间的抗辩,若机械采用“抗辩式”的庭审模式,可能不利于事实真伪的判明。

因此,对于缺席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宜采“纠问”的庭审模式,注意从被告可能抗辩的角度,依职权审查案件的事实,从而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防止假案的发生。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0
30.对证人当庭提交的证据,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遇此不知如何应对;有的则认为该证据可归于申请证人作证一方的证据而要求对方质证;也有的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任何一方提供的证据,只是证人为证明其证言的真实性或证明力而提供的材料,证人只要发表证言即可,其提供证据可置之不理。

我们认为,证人提供的证据有利于提高证言的证明力,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故对于证人提供的证据,可归为提供证人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应按常规质证程序处理。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0
31.庭证人回答事实问题时,陈述意见涉及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时,如何处理?

答:《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实践中有的证人上述做法可能是带有不正当的误导目的,但也有的证人可能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所致。因此,遇此情形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及时制止证人的陈述;
(2)严肃指出陈述中的不当证词;
(3)重申证人作证义务:“证人,刚才已向你告知过作证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你不得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你刚才的评论性意见将不作为作证内容采用。请你在以下的作证中遵守作证规则”;
(4)要求证人继续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客观陈述。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0
32.当事人对证人的回答不满,当庭指责或威胁证人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询问证人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词和方式。遇此情形发生时,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以及时避免当事人与证人发生争执甚至过激冲撞,维持庭审程序的正常进行和证人权利的保障。必要时,可对该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责令其退出法庭。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1
33.庭审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诱导、暗示方式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情况,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证据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询问证人不应有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但是,实践中常常发生当事人以诱导、暗示等方式询问证人的情况,比如:发问人借助语气对证人进行暗示“你当时在旁边应该看见了吧?”;又如:发问人将其希望得到的答案包含在所提的问题中,在质押事实成立与否尚未查明的情况下,询问证人“你是否知道这十张存单中有两张办理过质押?”以暗示证人作出肯定的答复等。在此类情况下,证人极易作出不真实的证词,影响审判人员对事实客观真相的判断。然而,不少审判人员对该问题未予重视,不作任何干预。

因此,审判人员应当注意:及时辨别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提问方式及内容,对有诱导、暗示性提问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告知内容可参照如下内容进行:

“原告(被告)或委托代理人,你刚才的提问带有诱导倾向,可能误导证人客观陈述(你刚才的提问属于诱导性问题,会误导证人客观陈述)。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条规定,对证人进行询问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请你重新提问。在下面的询问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要加以注意。”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3
34.证人回答提问时有意回避、闪烁其辞时,审判人员应如何处理?


答:《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但是,实践中有的证人作证时常常出现陈述模糊、有意回避、闪烁其辞等让人难以了解客观事实的情况,而审判人员不作及时干预。比如:证人回答你领取支票有无签字?”的提问时,含糊地说“应该有签字簿”,不作正面回答,审判人员也不予追问,使得证人领取支票是否签字的事实仍然不明。

因此,上述情况下,未及时追问就会丧失当庭查明事实的良好机会。故遇此情形审判人员应注意:
(1)及时制止并重申证人的作证要求;
(2)要求证人作出正面明确地回答;
(3)及时依职权追问。
但需注意的是,有的证人作证不十分明确可能是记忆模糊之故,比如:对某件事的具体发生时间,证人回答“大概在晚上八点”,这里的“大概”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还是有利的,不属本题所指情形。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3
35.核对证人身份真实性应在庭审哪个阶段进行?

答:审判人员一般都会根据身份证核对证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职务、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但忽视证人身份真实性等其他可能存在问题的审查,有些审判人员甚至直到证人作证结束后才询问当事人“证人身份有无异议”。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不利于及时发现证人身份的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有时是难以通过常规信息的核对来有效辨别的.。
比如:张某使用假身份证冒充证人李某出庭作证;公司普通员工冒充公司财务人员身份出庭作证等情形。而对方当事人因与该方当事人有较长的交往关系,容易辨别证人身份的真伪。因此,审判人员应在证人作证前,除了常规个人信息核对外,及时向对方当事人询问“证人身份有无异议”,有利于及时确定证人身份,防止伪证的发生。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4
36.如何避免一方当事人的证人坐在法庭内旁听案件审理的可能?

答:《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证人作证前必须予以隔离,若证人在旁听席上旁听案件的审理,则会“污染”证人。故及时采取证人作证前的隔离措施,可确保保证人能客观真实地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但是,有些审判人员在庭审开始前,往往会忽视证人是否在旁听席上的审查细节。这种情况容易造成证人旁听后被“污染”而无法出庭作证的后果,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

对此,我们建议,书记员应在庭前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后,按下列步骤审查并报告证人情况:
(1)询问当事人“有无证人出庭”;若有证人出庭,需核对证人是否在旁听席上,并审验出庭证人的相关证件;将证人带离法庭,安排其单独等候场所,并告知等候传唤。
(2)书记员在向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报告当事人到庭情况后,应将有无证人出庭情况一并予以报告。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4
37.审判人员应当如何告知证人作证义务的内容?

答:审判实践中各法院对证人作证义务的告知内容不太一致,有的只是笼统地告知证人必须如实作证,不得说谎,有的则就证人的具体作证要求作简要诠释。

我们在综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推荐以下告知内容,供大家参考:
“证人,本院依法审理原告诉被告XX纠纷一案,基于XX的申请,通知你出庭作证。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应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有歪曲事实真相的证言,如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你听清楚了吗?现请你向法庭作证。”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5
38.当事人提供证人作证的,质证程序应如何?

答:实践中,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对于书证、物证而言,在质证程序的控制上显得有些混乱。比如:对于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有的审判人员在证人出庭后发问,有的则在证人出庭前发问,还有的在证人作证完毕后再发问等。

我们认为,当事人提供证人出庭作证,如同提供其他证据一样,应在证人出庭前先说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目的,以有利于审判人员掌握证人作证的要点和质证的焦点。具体程序可参照如下:
(1)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审判人员应先询问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的证明目的:“你方提供证人想证明什么?”待其说明后,再让证人出庭作证;
(2)参照本解答第三十五条核对证人身份;
(3)参照本解答第三十七条告知证人作证义务;
(4)证人发表证言后,双方当事人可对证人提问,审判人员必要时也可对证人提问;
(5)证人作证完毕后,告知退出法庭等候以及在笔录上签字;
(6)证人退庭后,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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