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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審百問百答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31
29.缺席案件的審理模式應哪種為宜?

答:庭審模式有「抗辯式」和「糾問式」兩種。在當事人均到庭的情況下,採用「抗辯式」的庭審模式,有助於通過雙方對抗來發現爭點。但是,缺席案件無法形成當事人之間的抗辯,若機械採用「抗辯式」的庭審模式,可能不利於事實真偽的判明。

因此,對於缺席審理案件,審判人員宜采「糾問」的庭審模式,注意從被告可能抗辯的角度,依職權審查案件的事實,從而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實、防止假案的發生。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0
30.對證人當庭提交的證據,如何處理?

答: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遇此不知如何應對;有的則認為該證據可歸於申請證人作證一方的證據而要求對方質證;也有的認為該證據不屬於任何一方提供的證據,只是證人為證明其證言的真實性或證明力而提供的材料,證人只要發表證言即可,其提供證據可置之不理。

我們認為,證人提供的證據有利於提高證言的證明力,有利於案件事實的查明,故對於證人提供的證據,可歸為提供證人一方當事人的證據,應按常規質證程序處理。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0
31.庭證人回答事實問題時,陳述意見涉及對案件的看法或意見時,如何處理?

答:《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實踐中有的證人上述做法可能是帶有不正當的誤導目的,但也有的證人可能是因為缺乏法律知識所致。因此,遇此情形可按以下步驟處理:
(1)及時制止證人的陳述;
(2)嚴肅指出陳述中的不當證詞;
(3)重申證人作證義務:「證人,剛才已向你告知過作證義務,根據法律規定,你不得對案件處理發表意見,你剛才的評論性意見將不作為作證內容採用。請你在以下的作證中遵守作證規則」;
(4)要求證人繼續就親身感知的事實作客觀陳述。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0
32.當事人對證人的回答不滿,當庭指責或威脅證人時,如何處理?


答:根據《證據規則》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詢問證人時,不得使用威脅、侮辱性的言詞和方式。遇此情形發生時,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止並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法律後果,以及時避免當事人與證人發生爭執甚至過激衝撞,維持庭審程序的正常進行和證人權利的保障。必要時,可對該當事人進行訓誡或責令其退出法庭。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1
33.庭審中,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以誘導、暗示方式等方式詢問證人的情況,審判人員應當如何處理?

答:《證據規定》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詢問證人不應有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但是,實踐中常常發生當事人以誘導、暗示等方式詢問證人的情況,比如:發問人藉助語氣對證人進行暗示「你當時在旁邊應該看見了吧?」;又如:發問人將其希望得到的答案包含在所提的問題中,在質押事實成立與否尚未查明的情況下,詢問證人「你是否知道這十張存單中有兩張辦理過質押?」以暗示證人作出肯定的答覆等。在此類情況下,證人極易作出不真實的證詞,影響審判人員對事實客觀真相的判斷。然而,不少審判人員對該問題未予重視,不作任何干預。

因此,審判人員應當注意:及時辨別當事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提問方式及內容,對有誘導、暗示性提問的應及時予以制止,告知內容可參照如下內容進行:

「原告(被告)或委託代理人,你剛才的提問帶有誘導傾向,可能誤導證人客觀陳述(你剛才的提問屬於誘導性問題,會誤導證人客觀陳述)。根據《證據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對證人進行詢問不得使用不適當引導證人的言語和方式,請你重新提問。在下面的詢問過程中,各方當事人都要加以注意。」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3
34.證人回答提問時有意迴避、閃爍其辭時,審判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但是,實踐中有的證人作證時常常出現陳述模糊、有意迴避、閃爍其辭等讓人難以了解客觀事實的情況,而審判人員不作及時干預。比如:證人回答你領取支票有無簽字?」的提問時,含糊地說「應該有簽字簿」,不作正面回答,審判人員也不予追問,使得證人領取支票是否簽字的事實仍然不明。

因此,上述情況下,未及時追問就會喪失當庭查明事實的良好機會。故遇此情形審判人員應注意:
(1)及時制止並重申證人的作證要求;
(2)要求證人作出正面明確地回答;
(3)及時依職權追問。
但需注意的是,有的證人作證不十分明確可能是記憶模糊之故,比如:對某件事的具體發生時間,證人回答「大概在晚上八點」,這裏的「大概」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還是有利的,不屬本題所指情形。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3
35.核對證人身份真實性應在庭審哪個階段進行?

答:審判人員一般都會根據身份證核對證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職務、住址、工作單位等內容,但忽視證人身份真實性等其他可能存在問題的審查,有些審判人員甚至直到證人作證結束後才詢問當事人「證人身份有無異議」。

我們認為,上述做法不利於及時發現證人身份的真實性,因為,身份的真實性有時是難以通過常規信息的核對來有效辨別的.。
比如:張某使用假身份證冒充證人李某出庭作證;公司普通員工冒充公司財務人員身份出庭作證等情形。而對方當事人因與該方當事人有較長的交往關係,容易辨別證人身份的真偽。因此,審判人員應在證人作證前,除了常規個人信息核對外,及時向對方當事人詢問「證人身份有無異議」,有利於及時確定證人身份,防止偽證的發生。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4
36.如何避免一方當事人的證人坐在法庭內旁聽案件審理的可能?

答:《證據規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證人作證前必須予以隔離,若證人在旁聽席上旁聽案件的審理,則會「污染」證人。故及時採取證人作證前的隔離措施,可確保保證人能客觀真實地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

但是,有些審判人員在庭審開始前,往往會忽視證人是否在旁聽席上的審查細節。這種情況容易造成證人旁聽後被「污染」而無法出庭作證的後果,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

對此,我們建議,書記員應在庭前核對完當事人身份後,按下列步驟審查並報告證人情況:
(1)詢問當事人「有無證人出庭」;若有證人出庭,需核對證人是否在旁聽席上,並審驗出庭證人的相關證件;將證人帶離法庭,安排其單獨等候場所,並告知等候傳喚。
(2)書記員在向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報告當事人到庭情況後,應將有無證人出庭情況一併予以報告。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4
37.審判人員應當如何告知證人作證義務的內容?

答:審判實踐中各法院對證人作證義務的告知內容不太一致,有的只是籠統地告知證人必須如實作證,不得說謊,有的則就證人的具體作證要求作簡要詮釋。

我們在綜合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最高法院《證據規定》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現推薦以下告知內容,供大家參考:
「證人,本院依法審理原告訴被告XX糾紛一案,基於XX的申請,通知你出庭作證。根據法律規定,你應當如實向法庭提供證言。證人作證時應當客觀陳述親身感知的事實,不應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性的語言;不得有歪曲事實真相的證言,如作偽證,要承擔法律責任。證人,你聽清楚了嗎?現請你向法庭作證。」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5:25
38.當事人提供證人作證的,質證程序應如何?

答:實踐中,審判人員對於當事人提供證人出庭作證的,相對於書證、物證而言,在質證程序的控制上顯得有些混亂。比如:對於當事人提供證人出庭作證的證明目的,有的審判人員在證人出庭後發問,有的則在證人出庭前發問,還有的在證人作證完畢後再發問等。

我們認為,當事人提供證人出庭作證,如同提供其他證據一樣,應在證人出庭前先說明該證人證言的證明目的,以有利於審判人員掌握證人作證的要點和質證的焦點。具體程序可參照如下:
(1)在證人出庭作證前,審判人員應先詢問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的證明目的:「你方提供證人想證明什麼?」待其說明後,再讓證人出庭作證;
(2)參照本解答第三十五條核對證人身份;
(3)參照本解答第三十七條告知證人作證義務;
(4)證人發表證言後,雙方當事人可對證人提問,審判人員必要時也可對證人提問;
(5)證人作證完畢後,告知退出法庭等候以及在筆錄上簽字;
(6)證人退庭後,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發表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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