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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上海高院民二庭商事庭審百問百答

21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40
19.被告對原告訴稱無異議的情況下,舉證質證是否可以省略?

答: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一種認為,被告已自認,無需再進行舉證質證程序;
另一種認為,為防止雙方串通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可能,當庭仍需審查證據。

我們認為,兩種觀點各有其考慮的側重點,究竟採用哪種觀點,還需審判人員依案情判斷確定,具體可注意掌握以下原則:
(1)對於法律關係明晰,事實簡單,爭議標的較小,無涉及第三方利益可能的,可按第一種觀點處理。同時,審判長應歸納一下無爭議的內容,並宣佈不再進行舉證質證,書記員應記錄在案。
(2)對於法律關係複雜,爭議標的又大,且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如:確權之訴、代位權糾紛、股東資格確定、出資糾紛等案件,宜采第二種觀點。
22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41
20.一方當事人出庭人員對另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時,當庭如何處理?

答:庭審中時常會出現,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或提問,既不承認也不否認,或者拒絕回答的情形,有些審判人員遇此情形,缺乏應對方法,當庭不作任何處理,會影響到關鍵事實的查清和認定。

我們認為,具體處理時,審判人員應在審查判斷一方當事人的陳述或提問與本案的關聯性後,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若與本案無關聯的,可不予理會;
2.若與本案有關聯的,應按以下三個步驟引導另一方當事人作出回應:
(1)詢問該方當事人出庭人員不能明確回答的原因;
(2)若無正當原因,應明確要求該出庭人員作出回答,同時視情釋明《證據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的法律後果;
(3)若該出庭人員經審判人員要求後仍不作明確陳述的,書記員應當在記明釋明內容的同時,將該出庭人員的模糊語言或表情(如沉默)記錄在案。審判人員也可視依職權調查該節事實;
(4)若出庭人員確實由於客觀原因不知情的,審判人員可以要求該方當事人限期作出書面答覆,並視情決定庭後另行組織當事人質證或書面質證。
上述釋明內容,書記員均應注意記錄在案。
23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42
21.法定代表人在其代理律師尚未到庭時,對法庭調查的有關其單位的案件事實,提出「等我代理律師來回答」、或「待詢問我代理律師後再回答」等要求時,是否允許?

答:對於本單位發生的案件事實,法定代表人應當比代理律師掌握得更清楚,因此,當法定代表人提出上列要求時,不應允許,除非其確有不知道或當場無法回答的正當原因。

具體處理時,審判人員應向該法定代表人釋明其身份的職責以及告知如實陳述的訴訟義務,告知內容可參考:「你作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了解事實的過程,在法庭上負有如實陳述的義務。現請你直接回答法庭提問」。


若該法定代表人仍不回答的,可視情釋明《證據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的「視為承認對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的法律後果。


書記員應注意將上述釋明內容記錄在案。

24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42
22.當事人本人與代理律師共同出庭,當法庭向當事人本人調查事實時,當事人本人有與代理律師商量後再回答舉動或代理律師有指點行為的,是否允許?

答:當法庭調查需當事人本人陳述的,除非該當事人本人先向審判人員說明,有需要與律師交換意見的合理原因並經審判人員准許,否則,不應允許當事人本人詢問律師也不應允許律師作指點性的提示行為。因為,當事人本人對案件事實應當了解最清楚,在審判人員要求其直接向法庭陳述事實時,該當事人若不直接回答卻欲與律師商量或律師有指點行為的,有可能發生當事人裁剪或修整事實,故審判人員對此應及時制止,明確告知其如實陳述事實的義務,並再次要求該當事人本人直接回答法庭的調查詢問。告知可參照如下內容:

「原告(被告)××,法庭現在向你本人調查事實,你本人對事實應當最清楚,請你本人如實地直接回答法庭提問」。
25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08:43
23.委託代理人對法庭調查的某些具體事實表示不清楚,要求詢問旁聽席上相關人員時,如何處理?

答:委託代理人有義務了解清楚案件事實,因此,委託代理人對案件事實應當在庭前均已了解清楚,其當庭要求詢問旁聽席上的相關人員,一般不應准許。

但是,若審判人員經了解,該委託代理人對法庭調查的事實,確實不掌握的,為保證庭審查清事實,審判人員可在了解核實旁聽人員身份確是有助於事實調查的「會計」、「經辦人」等知情人員後,視情予以准許。具體處理可採取讓代理人當場或休庭了解後再回答法庭的方法,應注意的是旁聽人員不能直接發言。

另外,為防止上述旁聽的知情人員在後續審理或二審中,被作為證人提供的可能,審判人員應注意讓書記員將該旁聽的知情人員身份記明筆錄。
26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27
24.庭審中,一方當事人逾期舉證,另一方當事人拒絕質證的,法庭即對之不再審理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這種做法不正確,審判人員應區別不同逾期原因處理。逾期舉證可能有以下幾種原因:

第一種,證據在舉證時限屆滿後才產生或形成。
第二種,證據在舉證時限屆滿前已經產生或形成,但當事人因為客觀原因不知道該證據的存在。
第三種,證據因為客觀原因並不為當事人佔有或控制,也無法取得。如控制證據的人外出、證據被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佔有等。
第四種,證據在到期前已為當事人佔有或控制,但舉證必要性尚未形成。如被告在舉證時限屆滿後提出新的主張,則形成了舉證必要性。
第五種,證據已為當事人佔有或控制,舉證必要性已經產生,但當事人因為訴訟能力較差而不知道舉證之必要性。
第六種,當事人確無任何合理因素和上述原因而延誤舉證期限的。


上述六種原因中,前三個原因均可認定為新證據,不受時限約束。

對於第四種原因,許多人認為不屬於新證據,這是不正確的,舉證時限應當針對雙方的既有爭點,而不應延及尚未提出的爭點。只要是針對新的訴辯主張,當事人均有權提出證據,無論是否是新證據。這種情況可視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時限內舉證的情形。

第五種的處理主要還需通過加強審判人員釋明權來解決。審判人員對可能導致當事人證據失權、實體權利將會受到重大影響的舉證事項應作釋明。
第六種屬逾期舉證。


所以,對逾期舉證應作合理區分,不能一概不予審理。

27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28
25.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新證據材料,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成立異議而不同意質證,審判人員當庭又難以認定是否構成新的證據時,可否繼續讓另一方當事人對該證據先予質證?

答:對新證據材料的質證應當是在認定構成新證據的前提下進行,但實踐中較多的做法是先予質證,主要原因是為了減少再次安排開庭的工作量和節省審理時間。但是,當庭提交新證據材料對另一方當事人是「突然襲擊」,先予質證有所不公平。因此,如果出於工作量和提高效率的實際需要,審判人員在先予質證時,必須注意防止損害另一方當事人質證權利和訴訟利益的後果發生,以避免處理不公,故應注意告知和詢問以下事項:


(1)明確告知當事人:「該證據材料是否構成新的證據,由法院進一步審查後予以認定」;
(2)若決定先予質證的,應參考以下內容告知質證方當事人:「法院在認定新證據是否構成之前,為節省審理時間和你方的路途往返,先請你方發表質證意見,若法院認為不是新證據,則不作為本案證據採用,現在發表意見並不表明已放棄對新證據的抗辯;若法院認為是新證據,雙方今天發表的意見將作為對新證據的質證意見。對上述告知內容,雙方是否有異議?」


若質證方當事人表示當庭難以立即質證的,審判人員應酌情給予合理的期限,期滿後另行組織補充質證。

上述告知內容,書記員應當記錄在案,以防止庭後進一步審理時,將質證方當事人的質證意見混淆為「同意質證」,而損害該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28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29
26.一方當事人當庭提交新證據材料,另一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構成異議的,處理步驟應如何?


答:實踐中審判人員做法不一:
有的審判人員在對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異議而拒絕質證時,不再對該證據繼續審查;
有的審判人員直接強制要求對對方質證;
有的審判人員不審查是否構成新證據即直接宣佈由法院認定等。
有的審判人員在對方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異議而拒絕質證時,不再對該證據繼續審查;有的審判人員直接強制要求對對方質證;有的審判人員不審查是否構成新證據即直接宣佈由法院認定等。

上述第一種做法在本解答第二十四條已明確不當,影響確屬新證據的採納;第二種做法忽視了新證據構成要件的審查,可能有損質證方當事人的權益;第三種做法儘管作了說明,但實際上仍然沒有對新證據是否構成進行必要地審查。因此,具體處理可按如下步驟進行:

(1)在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後,審判人員應先詢問提交新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逾期提交的具體原因,按解答第二十四條判斷區分情況;
(2)若逾期提交證據有合理的理由,審判人員應要求提供相應的依據,如:出國延誤的,應提供護照等在國外期間的相應證據;
(3)詢問對方當事人對該證據是否構成新證據的抗辯意見,若對方當事人放棄抗辯或予以認可,審判人員可讓其直接發表質證意見;若對方當事人對新證據提出抗辯,並且明確要求法院作出決定後才可質證的,此時審判人員不宜立即要求當事人質證,可宣佈:「對該證據是否構成新證據,待合議庭評議後再決定。」
(4)若當庭或短暫休庭後能夠作出認定的,即應在當庭或恢復庭審後宣佈是否構成新證據的認定結果。構成的,要求當事人圍繞證據「三性」發表質證意見。若不能當庭作出認定的,審判人員可告知當事人「評議結果××天後通知當事人,認定為新證據後,再發表質證意見」,或可視情按解答第二十五條,告知相關內容。
(5)上述各步驟均應記明筆錄。
29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29
27.在普通程序庭審中,審判長在與合議庭成員之間的協調方面應注意哪些環節?

答:普通程序的庭審調查目前有兩種做法:
一是由審判長主持進行;
二是由主審審判人員主持進行。
這兩種做法因案而行,但均需避免合議庭成員的陪襯情形。審判長應注意協調好與合議庭成員之間的互補關係,使合議庭的整體作用能在法庭上充分展示出來。


建議合議庭至少在以下環節,需注意徵詢每一位成員意見:
(1)審判長或主審審判人員歸納審理焦點前,應徵詢其他成員意見;
(2)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認證前應互相徵詢意見;
(3)事實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應徵詢其他成員意見,在確定已無需要提問調查的事實後,再宣佈庭審調查結束。

30楼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25 13:30
28.缺席審理的案件應注意審查哪些內容?

答:實踐中,有些審判人員對於缺席案件的庭審,往往在聽取原告訴稱和舉證後,即結束庭審。上述做法忽視了法院的審查職能。由於缺席案件只有原告到庭,難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對抗發現問題所在。因此,審判人員為儘可能地查明事實,除聽取原告陳述外,還應當注意依職權審查下列內容:
(1)詢問糾紛的起因,防止當事人存在串通製造假案的可能;
(2)追問原告所陳述事實中的疑點;
(3)審查原告提供證據的來源、是否有原件,與本案是否有關聯;
(4)審判人員認為應當審查的其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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