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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期 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築工程公司與龍川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並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後,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額另行提起訴訟,系對同一爭議事實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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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期 宋宇與北京盛和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買受人與開發商均主張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關係,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定,對抗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請求權,但在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等重要事實上存在眾多疑點,雙方多次陳述不一、前後矛盾,據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商品房買賣關係的依據明顯不足。在此情況下,買受人請求開發商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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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1期 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在審理合作開發房地產糾紛時,判斷爭議房屋產權的歸屬應當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全面分析。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變更了合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僅以為對方償還部分債務或向對方出借款項、對爭議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以及「五證」登記在其名下等事實為由,主張確認全部房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雙方在簽訂合作合同之後,合作項目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優化變更,建築面積在土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因容積率變化而得以增加。由於土地價值與容積率呈正相關,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資部分因容積率增加而增值,其應分獲的房產面積亦應相應增加,該方當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請求分配新增面積部分。當事人對於應分得但未實際獲得的不足部分,如讓另一方實際交付已不現實,可根據市場行情認定該部分房產價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補足該部分面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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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期 深圳市佩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與湖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南湖支行、華誠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裁判摘要】 1.案外人不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再審,因為該條適用對象僅限於生效判決列明的當事人及其權利義務的概括繼承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構成要件之一是對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確定的執行標的物能夠主張權利,此處所稱的對執行標的物能夠主張權利並不包括 對執行標的物享有債權這一情形。 2.儘管生效判決或執行栽定已認定公司股東應在出資不足部分本息範圍內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但在股東實際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前公司就已被裁定宣告進入破產程序的情況下,恨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股東應首先向公司補繳出資,該補繳的出資只能用於向公司所有債權人進行公平清償,而不能向個別債權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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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期 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申請執行複議案 【裁判摘要】 在買受人與拍賣行的股東均系親屬的情況下,除非能夠證明拍賣過程中有其他無關聯關係的競買人參與競買,且進行了充分的競價,否則可以認定拍賣行與買受人之間存在串通行為;買受人與拍賣行有串通行為,並明知標的物評估價格及成交價過低,則買受人與拍賣行對於拍賣導致與標的物相關的權利人的權利受侵害構成惡意。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佈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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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期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濱海大道(天福酒店)證券營業部申請國家賠償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在審查發現原執行行為所依據的當事人執行和解協議因侵犯案外人合法權益而存在重大瑕疵,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成立的基礎上,對原執行行為以裁定形式予以撤銷,將不屬於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特定物的爭議房產,回復至執行之前狀態。該裁定及其行為,不屬於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違法侵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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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期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青島辦事處、王志剛、胡建君船舶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已將其債權轉讓給他人,又基於已轉讓的債權,對涉及該債權的生效民事調解書申請再審,沒有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損失能夠基本得到補償的情況下,各自出於對訴訟風險等因素的考慮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不宜認定為惡意串通放棄債權損害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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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期 王賀春、張福才等六人與盧繼先、華宸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判斷當事人在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別起訴所形成的案件是否屬於同一案件,應當從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的性質(法律關係)、案件的事實以及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等方面是否同一進行綜合考量。基於相同的當事人、同一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以及主要訴訟請求相同,在不同地方法院分別提起訴訟所形成的案件,可以認定屬於同一案件。 二、人民法院口頭准許撤訴裁定記入筆錄,履行相關通知義務後,其與書面准許撤訴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撤訴後,除法律有禁止性規定外,可另行起訴。 三、當事人在不同時間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立案後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後立案的人民法院在移送前,當事人在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撤回訴訟並獲得准許的,後立案的人民法院予以審理不存在法律程序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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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期 大連羽田鋼管有限公司與大連保稅區弘豐鋼鐵工貿有限公司、株式會社羽田鋼管製造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龍王塘街道辦事處物權確認糾紛案 【裁判摘要】 在物權確權糾紛案件中,根據物權變動的基本原則,對於當事人依據受讓合同提出的確權請求應當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予以對待。人民法院對於已經交付的動產權屬可以予以確認。對於權利人提出的登記於他人名下的不動產物權歸其所有的確權請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決確認其權屬,而應當判決他人向權利人辦理登記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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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期 重慶雨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行房屋聯建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前後兩份協議,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兩份協議所約定的內容均應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當兩份合同(協議)均屬有效合同(協議),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外,如果前後兩份合同(協議)對同一內容有不同約定產生衝突時,基於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違反合同(協議)目的,可根據合同(協議)成立的時間先後,確定以後一合同(協議)確定的內容為準。如果前後兩份合同(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並不衝突,只是對合同(協議)的內容進行了不同的約定,因此,不能簡單地認定後一協議是前一協議的變更,或後一協議是對前一協議的補充和完善。 二、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訴訟權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處理民商事糾紛時,只能對已訴至法院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作出判斷,除涉及國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審理和判決應以當事人請求、主張的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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