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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有422篇帖子。

【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18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1

参考案例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2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0)豫01民特10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协议内容进行公告,对协议内容进行详细审查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支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的磋商行为,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

18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1


参考案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与彭州市某物流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2023-11-2-409-003 / 民事 /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川01民特573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赔偿义务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18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2

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生猪专业合作社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1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2 / (2015)锡环公民初字第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对于污染者自行提交的《环境修复报告》,人民法院要审查以确定能否用于环境修复,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并邀请专家出庭发表意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实现修复生态环境的诉讼目的。若该《环境修复报告》不能实现修复目的,应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专家另行出具修复方案、监理方案,确保污染预防、治理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18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2

参考案例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诉徐某华、某财险南通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3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东台市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1)苏0981民初632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服务大局的重要途径。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提醒广大驾乘人员谨慎驾驶,小心避让,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积极回应,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解决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保护漏洞,有利于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

18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2

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汇公司等六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4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6.01.31 / (2015)民申字第1366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污染企业请求以企业技术改造费用抵扣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应当由污染企业主动提出并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在审查是否准许时,应当结合污染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否符合法律与政策规定,是否具有明显降低污染风险、促进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等进行综合判断,并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适当比例内予以准许。
  2.环境污染案件中,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对其主营产品及副产品必须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必须全面了解其主营产品和主营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是否会造成环境污染;必须使其主营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使其副产品的生产、出售、运输、储存和处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或者产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虽然河流具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但是环境容量是有限的。向河流中大量倾倒副产酸,必然对河流的水质、水体动植物、河床、河岸以及河流下游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如不及时修复,污染的累积必然会超出环境承载能力,最终造成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因此,不能以部分水域的水质得到恢复为由免除污染者应当承担的环境修复责任。

18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2

参考案例

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协会诉某眼镜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5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6.03 / (2015)镇民公初字第0000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1.固体废物污染责任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审查对危险废物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鉴别程序。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无法鉴别,但可能对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固体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对此类废物,法院应发挥能动司法,通过调查取证、咨询专家、委托鉴定等,准确界定废物属性。
  2.人民法院应通过预防性司法助推相关行业环境治理。重要废物属性的确定和管理,影响当地相关行业发展,人民法院应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和督促纠正行业误评,鼓励、支持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措施,破解治理固体废物污染的难题,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发挥环境公益诉讼推动公共政策形成的功能。
  3.综合运用“三合一”系统思维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该案是民事案件,但涉及废物属性的认定,如果认定为危险废物,非法处置3吨以上将涉嫌污染环境罪,同时还涉及环境评价和行政监管,因此是复合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关系的公益诉讼。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指出行政监管的问题,建议行政机关主动纠正、完善,然后借助改进后的行政监管机制,推动行业环境治理,同时建议审查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行为,实现“两法”衔接。本案借助司法建议或联动机制,综合采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维法律措施,实现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法律原则。

18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2

参考案例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徐某文、方某平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6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金溪县人民法院 / 2021.12.31 / (2021)赣1027刑初8号之一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案涉受损传统村落的修复,人民法院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管理和监督使用涉案生态修复资金,第三方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官网上及时公布修复事项、预算审核、修复验收等内容,让门楼的修复工作和资金使用在“阳光下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当地政府以招投标方式选定施工队伍,金溪县古村落保护开发中心和金溪县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协会按照“参照原貌、修旧如旧”的修复原则具体指导修复工作。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作为修复工作的法律监察人,金溪县住建局作为修复工作的技术监察人,共同对修复工作和修复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上述模式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司法机关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执生态环境修复机制,促进了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的有效衔接,解决生态修复资金长期以来不敢用、不会用、不愿用的难题,既保护了古村落的原始风貌,唤起了人民群众对人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为传统村落人文遗迹修复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18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3

参考案例

某环保联合会诉某石油货运车队、高某某、白某、某财保延安支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7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陕民终19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了水体、土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的计算应依照相关技术规范筛选相应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其中的虚拟治理成本法应严格遵循位次排序规则及适用情形。

18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3

参考案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肖某某、周某某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08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2018.06.05 / (2017)陕71民初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专家意见可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认定证据,人民法院应从专家的资格、选任及参与诉讼程序和意见科学性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专家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9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4 17:13

参考案例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诉缙云县某电镀厂、王某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3-11-2-466-010 / 民事 / 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19)浙11民初8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依法裁判需要遵循中立原则,但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坚持司法中立原则的同时,也需要在合理限度内发挥职权作用,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引导原告提出能够覆盖受侵害公共利益、能够救济受损生态环境的诉讼请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人民法院虽然有环境公益诉讼诉请释明权,但是否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仍应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和程序自主权,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经释明后原告未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便于其他主体另行起诉时进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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