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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賠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的服務功能損失。 參考案例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檢察院訴某科技公司等72名被告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12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19)桂民終596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1.生效的刑事判決所確認的基礎事實可在民事判決中予以採信,但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未全部囊括環境侵權事實的,依然可以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存在民事與刑事的裁判衝突。 2.存在數個污染行為競合侵權的情形下,不能簡單以共同侵權而全案適用連帶責任,若將參與度及致害度低的污染責任主體與其他污染量大、致害參與度高的主體不加區別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會有失公平,仍要結合可分割的損害後果,考慮比例分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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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某環境研究所訴電建集團某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16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10.25 / (2021)最高法民申5645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四條(2022年修改為第二百八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被告行為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之可能,是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必要條件。第三方機構接受政府委託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其本身並不會對環境公共利益產生實際影響,故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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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市豐臺區某環境研究所訴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17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6.05 / (2019)蘇05民初299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訴訟請求除涉及其自身利益外,還包括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內容。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應對其撤訴申請進行審查。如負有環境資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而使原告關於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賠償責任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請求已經全部實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規定的,應准許原告撤訴;對於被告承擔律師費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等僅涉及原告自身利益的訴訟請求,則應按照普通民事訴訟撤訴審查標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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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環保聯合會訴某重工集團、某重工長興分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20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2022.01.05 / (2020)滬03民初274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環境公益訴訟的公益屬性決定了其程序的運行理念和模式與私益訴訟不同。在環境公益訴訟中合理規制原告的撤訴權,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生態環境公共利益。 2.磋商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中的重要程序和環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關於環境監管部門履行職責推動原告訴訟請求實現的規定,為公益訴訟引入行政監管部門與環境侵權人進行磋商,提供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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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基金會訴某礦業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22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1.12.30 / (2021)甘民終70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社會組織請求被告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應綜合案件具體情況,如訴前律師工作量、舉證難度、訴訟參與度、所舉證據被採信程度以及判決確認被告承擔的賠償額等確定合理的律師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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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訴濟南某腫瘤醫院有限公司、濟南市某人民醫院、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醫院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24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 2023.06.30 / (2023)魯民終14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1.侵權行為,雖未造成現實損害,但對環境公共安全造成損害危險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提起預防性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採取禁止令保全措施給予救濟,及時制止損害的發生或繼續擴大。對於具有嚴重危害環境公共安全危險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2.不作為侵權是侵權行為的一種特殊形式。侵權人分別實施不作為侵權行為,造成同一危險,且每一個人實施的不作為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危險發生的,各侵權人應當對消除危險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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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北京市檢四分院訴劉某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26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又名北京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 2022.01.12 / (2021)京04民初834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違法行為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受損生態環境未得到修復的,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對於被告提出的存在其他共同侵權人應減輕自身責任承擔的主張,公益起訴人可以進行相應的調查核實,但不承擔責任或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仍由被告即違法行為人來承擔,在無法查實是否存在其他共同侵權人,或者無法準確釐清共同侵權人內部責任分擔比例的情況下,應當由所有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經質證並符合證據標準的,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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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環境研究所訴某開發公司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27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18)渝04民初523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社會組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因無力交納鑑定費用導致無法通過司法鑑定方式確定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金額的,為切實保護受損生態環境,人民法院可參照相關司法解釋關於確定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所需考量的因素,對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的賠償金額予以合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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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環境公益協會訴儲某某、某物資再生利用公司等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2023-11-2-466-031 / 民事 / 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 /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4.09.12 / (2014)常環公民初字第2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3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環境侵權案件中有關污染物認定、損失評估、因果關係認定、環境生態修複方案等問題,需要從專業技術的角度作出評判。法院可根據審理需要邀請環境保護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依法委託專業機構鑑定評估,提出生態環境修複方案。土壤修複方案還可根據具體情形向社會公佈,聽取公眾意見,以保障公眾對環境修復工作的有效參與;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過市場化運作,將環境修復交由專業組織實施,使判決得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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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神木縣西溝鄉某煤礦訴神木縣永興鄉某煤礦合同糾紛案 2023-11-2-483-002 / 民事 / 合同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最高法民終64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2 裁判要旨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表明其已選擇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按照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其在執行終結後又另行起訴,要求依據執行和解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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