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参考案例 陆某琪、邯郸市新某医用氧设备有限公司诉邯郸市瑞某供氧设备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2024-13-2-176-007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识别后诉与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首先应当先行判断后诉主张的事项是否已在前诉中主张;其次,还必须满足“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等条件。
|
 |
参考案例 佛山某模具有限责任公司诉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4-13-2-176-008 / 民事 /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新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也未实质改变原内容的,可以认定该新提出的内容仅构成对原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而不构成原内容之外的新的内容。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准确查明和确定技术秘密内容,也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原则上应予审理。
|
 |
参考案例 某科技股份公司诉深圳某科技公司、厦门某科技公司、郭某强、程某、江某化、钟某强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2024-13-2-487-001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1)最高法知民终162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诉侵权企业直接实施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且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系该企业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的,原则上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构成共同侵权,而不能简单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实施侵权行为为由免除其侵权责任。
|
 |
参考案例 某制药株式会社诉某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4-13-2-487-002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因专利法施行之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施行之前申请注册药品产生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诉讼。即使因有关衔接办法尚未施行致使当事人客观上无法提交有关材料,亦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系在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系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或者有关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系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此外,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起该类诉讼还应当以合法有效的专利权为基础。
|
 |
参考案例 瑞典某公司诉四川某制药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4-13-2-487-003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最高法知民终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可登记专利类型有争议时,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的诉讼应系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化学药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应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结构表达的化合物基础上进一步以晶体晶胞参数等表征结晶结构的化合物专利、包含该化合物的组合物专利以及前两者的医药用途专利,尚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规定的可登记专利类型。
|
 |
参考案例 日本某株式会社诉某生物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 2024-13-2-487-005 / 民事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最高法知民终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原研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原研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
参考案例 海东华某燃气器具商贸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诉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捆绑交易案 2024-13-2-489-002 / 民事 / 垄断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3)最高法知民终15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1.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提交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关于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无相反证据推翻该处罚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原告无需再行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2.经营者因被诉垄断行为人实施的搭售行为无法与交易相对人最终完成相关交易,导致合同解除,已经交付并安装的产品被拆除、退回的,在确定该经营者的损失时,应当考虑如被诉垄断行为不发生时合同的履行利益、涉案商品因二次销售导致价格下降等因素。
|
 |
参考案例 谭某诉长沙马某堆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2024-13-2-489-003 / 民事 / 垄断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最高法知民终74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于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基于合同履行而产生的垄断民事纠纷,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以及请求合同相对方承担合同解除或者无效后的法律责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确定垄断民事纠纷管辖法院。
|
 |
参考案例 张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案 2024-14-2-476-001 / 民事 / 继承纠纷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8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30 裁判要旨 1.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2.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
 |
参考案例 海口某实业有限公司与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24-16-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纠纷 /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1999.03.19 / (1998)琼高法民终字第8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行为人对仅凭一张借条主张债权,不能证明借款来源和借款已实际交付的事实,且对借款的交付时间、地点、数额和付款前现金的保存方式等具体情况的陈述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不足以认定借款事实的存在,其债权主张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