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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陸某琪、邯鄲市新某醫用氧設備有限公司訴邯鄲市瑞某供氧設備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2024-13-2-176-007 / 民事 /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0.16 / (2023)最高法知民終12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識別後訴與前訴是否構成重複起訴,首先應當先行判斷後訴主張的事項是否已在前訴中主張;其次,還必須滿足「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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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佛山某模具有限責任公司訴李某峰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2024-13-2-176-008 / 民事 / 侵害商業秘密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11 / (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於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後提出的新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是,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後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未超出原內容範圍,也未實質改變原內容的,可以認定該新提出的內容僅構成對原內容的解釋和說明,而不構成原內容之外的新的內容。該解釋和說明有利於準確查明和確定技術秘密內容,也不會損害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益,原則上應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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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科技股份公司訴深圳某科技公司、廈門某科技公司、郭某強、程某、江某化、鍾某強等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及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2024-13-2-487-001 / 民事 / 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2.13 / (2021)最高法知民終1629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被訴侵權企業直接實施使用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且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系該企業獲取涉案技術秘密的渠道的,原則上可以認定法定代表人與企業構成共同侵權,而不能簡單以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法定代表人實施侵權行為為由免除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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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某製藥株式會社訴某藥業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案 2024-13-2-487-002 / 民事 / 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3.14 / (2023)最高法知民終4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1.因專利法施行之後、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施行之前申請註冊藥品產生的專利權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訴訟。即使因有關銜接辦法尚未施行致使當事人客觀上無法提交有關材料,亦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2.根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提起藥品專利連結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系在藥品上市審評審批過程中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主體系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或者有關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系因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的糾紛提起訴訟;訴訟請求的內容系確認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技術方案是否落入藥品專利權保護範圍。此外,專利權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提起該類訴訟還應當以合法有效的專利權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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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瑞典某公司訴四川某製藥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案 2024-13-2-487-003 / 民事 / 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6.14 / (2023)最高法知民終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藥品專利連結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對於涉案專利是否屬於可登記專利類型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應予審查。當事人依據專利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提起的訴訟應系因申請註冊的藥品相關的專利權產生的糾紛提起的訴訟,若當事人據以主張權利的專利不屬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定的可登記專利類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2.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定的化學藥可登記的專利類型應為藥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專利、含活性成分的藥物組合物專利及前兩者的醫藥用途專利。在已有的以分子結構表達的化合物基礎上進一步以晶體晶胞參數等表徵結晶結構的化合物專利、包含該化合物的組合物專利以及前兩者的醫藥用途專利,尚不屬於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規定的可登記專利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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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日本某株式會社訴某生物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糾紛案 2024-13-2-487-005 / 民事 / 智慧財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7.28 / (2023)最高法知民終2、3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在藥品專利連結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對於原研藥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審查;原研藥技術方案未落入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主張的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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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海東華某燃氣器具商貿有限公司民和分公司訴青海省民和川某石油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捆綁交易案 2024-13-2-489-002 / 民事 / 壟斷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8.29 / (2023)最高法知民終1547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1.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提交有反壟斷行政執法機關關於被告實施壟斷行為的處罰決定書,而被告無相反證據推翻該處罰決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的,原告無需再行舉證證明被告實施了被訴壟斷行為。 2.經營者因被訴壟斷行為人實施的搭售行為無法與交易相對人最終完成相關交易,導致合同解除,已經交付並安裝的產品被拆除、退回的,在確定該經營者的損失時,應當考慮如被訴壟斷行為不發生時合同的履行利益、涉案商品因二次銷售導致價格下降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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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譚某訴長沙馬某堆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2024-13-2-489-003 / 民事 / 壟斷糾紛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4.07.25 / (2024)最高法知民終748號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基於合同履行中所產生的壟斷民事糾紛的受理。基於合同履行而產生的壟斷民事糾紛,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合同、確認合同無效以及請求合同相對方承擔合同解除或者無效後的法律責任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合同糾紛的管轄規定確定壟斷民事糾紛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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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張某訴王某等繼承糾紛案 2024-14-2-476-001 / 民事 / 繼承糾紛 /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5.28 / 二審 / 入庫日期:2024.08.30 裁判要旨 1.親緣關係鑑定,是指依據遺傳學的基本原理,採用現代化的DNA分型檢測技術來綜合評判爭議個體之間是否存在親生、隔代或其他血緣關係。親緣關係鑑定意見提供的是一種大範圍概念上血緣關係,鑑定意見並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僅能證明雙方存在血緣關係,但不足以證明是否存在親子關係。從證據的效力上看,叔侄關係的親緣關係鑑定無法單獨作為證明親子關係存在的證據,因此屬於間接證據,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予以綜合認定。 2.在非婚生子女主張作為繼承人的繼承案件中,被繼承人已去世,無法與該非婚生子女進行親子鑑定。若結合親緣關係鑑定意見和其他在案證據、客觀情況,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等,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可以認定存在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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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案例 海口某實業有限公司與翟某、海南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2024-16-2-103-002 / 民事 / 借款合同糾紛 /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1999.03.19 / (1998)瓊高法民終字第8號 / 再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借款合同中,行為人對僅憑一張借條主張債權,不能證明借款來源和借款已實際交付的事實,且對借款的交付時間、地點、數額和付款前現金的保存方式等具體情況的陳述存在多處前後不一致的,不足以認定借款事實的存在,其債權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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