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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記錄)民訴法相關的一些隨便看書的筆記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1楼 发表于:2025-5-11 16:10
如題

本帖主要記錄我看民訴法相關書籍記錄的一些筆記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2楼 发表于:2025-5-11 16:11
這些筆記大概率不成什麼體系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3楼 发表于:2025-5-11 21:37
高橋宏志關於訴之利益的觀點(高橋《重點講義》,法律出版社,P337-389)



 
啊啊是谁都对:P337:關於訴之利益的概念,高橋觀點同新堂幸司,認為訴之利益考察具體請求是否具有進行本案判決的必要性與時效性,與具體的訴訟狀況與請求內容相關。(並在注釋1中進一步指出其他訴訟要件也有可能存在具體判斷的情形)
  2025-5-11 21:43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P338注2:山木戶克己認為原則上應當推定訴之利益存在,由被告證明訴之利益不存在。是否違反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由法院依職權判斷。高橋認為需要進一步討論。
  2025-5-11 21:50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P339-340:高橋與新堂一樣,認為訴之利益是原告、被告、法院的立場與利害關係的平衡。

同範圍注釋3:松尾卓憲認為關於訴之利益,在被告方面的考慮涉及到「被告應訴義務」問題——被告應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理由(原告的訴之利益=被告的應訴義務)。高橋認為松尾卓憲的觀點批判了日本「本案判決要件」通說未能從正面關注程序過程本身,但也沒有明確排斥。

  2025-5-11 22:07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回復 @啊啊是誰都對:(這種程序過程本身的典型例子為:被告在訴訟外否認其義務的行為)
  2025-5-11 22:07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二、各種訴中共通性之訴的利益(P341-342)

新堂幸司:起訴不受禁止、無不起訴合意、無仲裁協議等→類似於我國的部分不予受理情形

但高橋認為此時當做消極訴訟要件即可,不用歸入訴之利益中。

(訴之利益的概念應當精準→三月章認為訴之利益發揮的是「填補空白」的功能→兜底?)


  2025-5-11 22:14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三、給付之訴的利益(P342-352)

1.現在給付之訴:原則上提起時即具有訴之利益,而不考慮原告起訴前的過程→但對方認諾時,日本民訴法特別規定原告承擔訴訟費用。

2.原告有確定的給付判決時無訴之利益,但存在例外(如時效中斷或判決書原本滅失導致無法得到執行文正本)。

3.司法確認後的和解協議、調解協議:有執行力,但高橋認為此時仍有給付利益(可以預先遮斷債務人在執行程序中可能提起的請求異議之訴→但三月章認為此時應當提起確認之訴)

  2025-5-11 22:40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4.若當事人除了給付之訴之外仍有其他主張途徑,給付利益的有無取決於利益衡量(原告、被告和法院),需要個別判斷。

5.債權人對債務人無法強制執行,不會否認給付利益。(因為法院也會認定原告給付請求權存在並做出給付判決→雖然無法強制執行)(但三月章認為此時沒有給付利益,但具有確認利益→但為少數說)

6.撤銷連續登記案(X→Y1→Y2→Y3)中,即使判決無法進行廣義上的執行(如變更登記),仍然不影響給付利益。(因為有時候涉及和解問題)


基本命題:只要存在請求權,原則上即具有給付利益。(P347)

  2025-5-11 22:56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二)將來給付之訴的利益

【日民訴135】要求「原告存在預先提出這種要求之必要」,一般包括「義務人已經就義務的存在或狀態提出爭議」(如定期給付中部分義務的履行已經遲延)、「債務自身具有特殊性,履行遲延將導致極大損害」(如某些定期行為、某些撫養金請求)和「代償請求」(但需要和本來請求合併提起→合併本身導致給付利益的存在)三種情形。

「將來損害賠償請求」(如非法占有房屋時,要求支付相當於未來占有期間房租的損害賠償)具有給付利益的三個要件:①可以預期事實關係的存在並將持續;②請求權是否成立及其內容,能明確預測存在有利於債務人的將來變動事由;③作為請求異議事由,上述因素由債務人負擔起訴責任,不會產生不當後果。(但這種請求可能會忽視既判力,高橋認為或許可以採用中間判決(請求權是否存在),具體數額留待將來確定)

  2025-5-12 16:57 回复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4楼 发表于:2025-5-12 17:06
高橋宏志關於確認利益(P353以下)

(一)概說

確認利益的產生原因是:確認對象在性質上沒有限定。

高橋采新堂對於確認利益的概念,即:只有當原告的權利或法律地位現實處於不安狀態,而且,作為消除這種不安方法的「在原被告之間對作為該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在與否作出判決」,對於糾紛的解決是有效且適當之時,法律才認可確認的利益。

構成要件數量上,高橋與新堂都采三要件說:手段妥當性、確認對象適當性、糾紛解決成熟性

 
啊啊是谁都对:(二)手段妥當性

1.含義:當糾紛當事人存在確認之訴以外的糾紛解決形態時,原則上應當否定其確認利益→補充性救濟手段(典型為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

2.給付之訴的途徑本身可以否定確認利益,但存在例外。(如給付利益被否定,作為將來給付請求權的原因判決性質的確認之訴,法律特別規定)

3.就程序問題的確認另行提起訴訟,不具備確認利益。因為只需要在本訴中作出判斷即可。

  2025-5-12 17:28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回復 @啊啊是誰都對:備註:日本判例認為,即使存在基於不動產交付或撤銷登記的物權請求權的給付訴訟,也可以就該物權自身提起確認之訴。但中國法的判例疑似否定這一點。這可能是物權變動模式的問題。(需要核查)
  2025-5-12 17:31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三)對象適當性

1.三個命題:

1.1當事人不能要求對事實進行確認,而只能針對法律關係提出確認請求。

1.2當事人不能要求確認過去的法律關係,而只能對現在的法律關係提出確認請求。

1.3必須是積極確認,而非消極確認。

  2025-5-12 21:43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1.1關於單純事實

1.1.1無確認利益的理由:確認事實不會產生直接效果,但法律效果和法律關係可以。

1.1.2關於例外:事實確認能夠根本上解決糾紛(如文書真偽確認之訴→某文書是否依據「主張自己為文書製作者」之人的意思作成(要求必須涉及基於該文書實施的法律行為之效果))

  2025-5-12 22:43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1.2關於過去的法律關係

1.2.1理由:現在的法律關係相對於過去的法律關係可能產生變化

1.2.2例外:過去的法律關係是糾紛中其他法律關係的根源→確認有助於糾紛根本解決

  2025-5-12 22:50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過去的法律關係的具體例子

1.確認遺囑無效之訴(358-359)

遺囑無效之訴被認為是基於過去的法律關係提起的確認之訴→現在法律關係為基於遺囑無效而產生的繼承法上的效果

日本最高裁判所論證確認遺囑無效之訴有確認利益的兩種思路:

①「確認遺囑無效」可以被善意理解為「遺囑認定有效時,要求法院確認因此產生的現在特定法律關係不存在」→審理仍然具有明確性(同一思路下的例子:原告要求確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不動產買賣合同無效,不具有確認利益)。但高橋認為遺囑涉及的法律關係廣泛,這種思路容易導致程序混亂。

②此種確認對象有助於根本解決糾紛(高橋支持)


2.團體決議是否有效之訴:基於上面思路②也具有確認利益。

(但日本判例中有以「糾紛不應當由法院解決」為由否認其確認利益的→這在中國應當屬於審判權範圍,但案例中確實有如此論述的)


3.大部分身份關係確認之訴:但「需更正戶籍記載」能否成為承認確認利益的根據有疑問(中國法有不少類似案件,但因無爭議性而否認確認利益)

在相關案件中,有觀點認為過去的法律關係不能作為適格確認對象的理由有:①證據難以尋找;②對第三人可能造成不可預料的衝擊。

高橋認為,過去的法律關係只有與現在的一個法律關係存在具體聯繫時,才能成為適格的確認對象。

  2025-5-13 16:11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

4.確認遺產範圍之訴(某財產是否屬於遺產):日本基於糾紛解決而肯定(共同繼承人就該財產是否具有遺產分割的共有關係→確定後可以遮斷當事人在後續程序中對這一問題的爭議),但中國不少案例否定。


5.國籍訴訟

  2025-5-13 16:15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1.3關於積極確認與消極確認

理由:消極確認難以解決糾紛(無法使爭議問題得到確定)

該命題的相對化

1.要求確認被告的抵押權(順位)不存在:就「阻止被告實現抵押權」的目的而言,提起消息確認之訴更有利於達到目的(積極確認訴訟迂迴且不可靠→判決主文/判決理由)

2.要求確認被告商標權不存在(高橋認為可能涉及商標法的特殊性)

  2025-5-13 16:36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

2.訴訟標的的主體

原則上為「原告與被告的法律關係」,但有時「原告與第三人的關係」亦可,例如多人自稱「債權人」時,原告起訴被告,要求確認原告是被告的債權人

高橋認為可以表述為「原告要求獲得現實保護的地位與訴訟標的相分離」→因此確認利益的判斷也應當以糾紛解決為基點,有時脫離訴訟標的的限制。

  2025-5-13 16:56 回复
民诉法副教授 二十二级
5楼 发表于:2025-5-13 17:07
(四)應解決糾紛之成熟性(P367以下)

1.對於原告地位造成不安和危險

(1)含義:被告否定原告法律上的地位,或被告所主張的法律地位與原告法律地位相牴觸,原告的地位即產生不安或危險。

(2)例外:有些時候即使被告對此沒有爭議,原告也有確認利益

①中斷時效(可能和日本法特殊性有關?)

②獨立當事人參加(相當於有獨三→程序上的特殊性)

③確認對象屬於基本權利(高橋觀點)(具有同給付之訴一樣的糾紛解決緊迫性,但被告認諾時不應否認確認利益,而是作認諾判決)

(3)判例狀況:在身份關係案件中,有時先判斷「原告本身是否具有應予保護的法律地位」,再判斷對方當事人是否爭執。(或許是基於身份關係案件的特殊性)

 
啊啊是谁都对:日本法上確認遺囑無效之訴的訴之利益——高橋的分析

1.雖然判斷確認利益時需要判斷「是否享有具體繼承份」,但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中的判斷本身不會影響家事裁判所對遺產分割的判斷。

2.原告即使沒有繼承份,也仍然是繼承人,可以介入「遺囑是否有效」的問題→即使沒有具體利益,繼承人享有明確被繼承人意思之權限

3.利益交換:即使沒有繼承份,繼承人也可以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贈與作為補償。(但這只是事實上的利益或期待→是否存在蓋然性)

這三個論據共同構成了確認遺產無效之訴有訴之利益的理由。

  2025-5-13 20:02 回复
啊啊是谁都对:2.原告不安或危險的現實性

(1)將來的法律關係/法律地位:真有問題才有必要進行訴訟,且將來不確定,判決容易無意義。但存在例外(如智慧財產權不侵權之訴)

(2)日本最高裁判所認為,僅存在將來的法律地位(現在為一種期待(權)),會否定推定繼承人的確認利益。(但野村秀敏認為這是因為被繼承人可以自由剝奪該地位,若被繼承人/遺囑人出現狀況,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處理,則存在肯定確認利益的可能)(糾紛成熟性問題)

(3)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具有強制起訴功能(有點類似訴訟突襲——在對方準備好證據之前),日本判例以「協商且不達成協議」為條件,由原告證明。

  2025-5-13 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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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后回复:啊啊是谁都对
最后回复时间:2025-5-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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