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斌:「立審合一」的模式探索只能是權宜之計
【作者】翁曉斌,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近年來,隨着人民法院案件數量的激增以及作為應對方案的繁簡分流、法院內部機構改革等各項措施的推進,立案庭的組織職能和規模都大幅擴張。當前,立案庭職能已經不僅限於「立案審查」,還包括信訪、調解、保全、訴訟服務、速裁快審等,不少法院立案庭法官以及法官助理的編制名額佔了整個法院很大的比重。立案庭也因此被稱為「小法院」或「微型法院」。立案庭既「立」又「審」、「立審合一」的模式系訴訟效率原則的直接體現。通過簡化前端流程,實現司法資源的集約化利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矛盾。但這種做法也面臨不少擔憂和爭議:將審判權前置於立案階段,是否會模糊立案與審判的界限,違背立審分離的訴訟基本原則,從而在程序甚至實體上不利於司法公正?
立審分離原則雖然在《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中未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登記立案後,立案庭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之所以將立案與審理分離,是為了通過分權限制並防止審判法官過早接觸案件形成預判而喪失中立性。分權制衡作為現代司法制度的基石,要求案件受理與實體裁判由不同主體行使,立案階段僅審查形式要件,如管轄權、訴訟主體資格等,而實體問題留待審判階段解決,以確保程序公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發(2015)13號】的主導思想之一便是強調分權制衡,要求立案、審判、執行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當立案庭既立又審時,雖然大多數情況下由不同人員分別實施,但畢竟同屬一個部門,組織隔離功能天然欠缺,社會各界對「立審合一」模式是否能真正做到權力制衡的擔憂不無道理。
立案庭的職能和組織為什麼會膨脹?表面上似乎是為了應對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橫向對比就會發現,審判庭的人員配置並未如立案庭般增長。在審判資源不變的情況下,優化資源配置方法多樣,立案庭膨脹的背後恐怕有更為複雜的現實原因。
首先,是編制問題。眾所周知,包括法院在內的各類行使公權力機構,其編制是由編制管理部門決定的,即法院的人員編制、內設機構組成、領導幹部職數等均由編制管理部門事先確定。三定方案一旦明確,其修改需要遵循嚴格的流程,特別是在精簡機構的大背景下,對機構的增設和人員的增加更是嚴控有加。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曾設立立案一庭和立案二庭,以拆解立案庭職能,但之後因為需要設立環境資源庭,礙於機構數量的編制限定,只能將立案二庭撤銷。所以,在編制限定的情境中,法院內部增設單獨的速裁機構面臨較大困難。
其次,是法院內部工作均衡和考核問題。如果在審判庭設立速裁快審團隊,將面臨法官工作較難量化比較的情況。特別是在繁簡分流改革初期,有的法官審理簡案、有的法官審理難案,容易讓法官產生分配不公的想法和情緒,並且簡案與難案的工作量如何科學公平地折算也是一大難題。而若將速裁團隊設置在立案庭,由於立案與審判本身機構性質、考核要求大不相同,則更容易推行。
最後,是政策導向問題。為推行繁簡分流改革、提高審判效率,不少地方高級法院以量化考核的方式對轄區內法院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60%的民商事案件需要在立案庭予以解決。有的地方法院甚至層層加碼,提出更高要求。為完成指標和追求優績,審判資源勢必往立案庭傾斜。
當前「立審合一」的模式探索是在多方因素共同作用下的制度選擇,有其現實必要性。但基於前文所述權力制衡、程序公正的問題,立案庭的擴張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而非根本解決之道。繁簡分流、速裁快審作為解決當下訴訟激增、案多人少矛盾的改革方案,其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長期而言,速裁組織(如速裁庭)還是應當設置在審判部門為宜。編制的問題可以通過溝通爭取或內部部門架構優化解決。工作量均衡和法官情緒的問題,隨着改革的持續推行,法院內部在思想上已經越來越能夠接受繁簡分流的方案,在制度上則可以通過輪崗、科學量化等方式予以調整,實踐中也已積累了不少好的經驗。而政策導向制定的目的在於繁簡分流而非針對立案庭本身,更不存在改弦易轍的障礙。如果速裁職能回歸審判部門在短期內不能實現,在當前立審合一的模式下,應當通過合理設置考核目標、加強監督管理等方式,防止立案部門出於部門利益揀案分案、損害當事人程序權利、權力濫用甚至產生腐敗等情況的發生,從而在提升訴訟效率的同時最大限度保證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