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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2樓 發表于:2024-7-6 16:51
范明志.我国司法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初探[J].法学,2010,(05):135-143.
关键词:司法突发事件;类型;构造;缺陷;完善
摘要:司法突发事件不同于一般应急机制中的突发事件。只有这些事件影响了司法权正常运行的才属于司法突发事件,如果没有影响司法权的正常运行,则不构成司法突发事件。司法应急法律机制的主要内容就是如何保持作为司法资源的法院、法官在审判程序当中与作为司法对象的案件之间的合理配置与平衡,其主要构造应包括四个方面:调整法院设置;调整法官岗位;调整审判程序;调整案件管辖。司法应急法律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必须以现有司法制度为基础,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补充或完善,而不是对现有司法制度的实质性变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3樓 發表于:2024-7-6 16:51
徐子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思考——兼论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之提升[J].法学,2010,(04):153-160.
关键词:地方法院;司法改革;能动性;司法环境;软实力
摘要: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司法发展的不平衡,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发挥能动性的社会背景;当前地方法院不可能超然于地方社会治理的区域布局,决定了地方法院服务的"大局"首先只能落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这是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需要发挥能动性的体制背景。地方法院发挥能动性并不与司法统一性相矛盾,更非纵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统一原则不排斥基本法律规范统一下各地具体标准的差异;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最大危害不在于地方司法标准的差异而在于地方司法标准的不确定。从长远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必将恶化区域司法环境,损害区域发展竞争力。区域司法环境属于区域发展竞争力中的软实力,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的能动性发挥应置身于提升区域司法环境软实力的大境界之中。文章还对地方法院在司法改革中能动空间的总体界定和区域司法标准的规范化作了原则性建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4樓 發表于:2024-7-6 16:54
魏胜强.法官能动与法院克制——关于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思考[J].法学,2010,(01):121-132.
关键词:法官;法院;能动;克制;审判管理体制
摘要:学界关于司法能动和司法克制的探讨有助于改进我国的审判管理体制。在我国当前的审判管理体制中,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委员会制度导致审判分离,案件审批签发制度使得法官屈服于行政权威,审判解释制度突出了法院而抑制了法官。这种体制是在强化法院的地位而淡化法官的地位,具有明显的法院能动和法官克制的色彩。从理论上说,法官是司法的实质主体,应当能动司法,法院是司法的形式主体,应当对法官的能动保持克制,法院的克制服务于法官的能动。我国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应当遵循这种思路,理顺法官和法院的关系,赋予法官能动的审判权,限制法院对法官审判的干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5樓 發表于:2024-7-6 16:56
王申.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J].法学,2009,(12):92-101.
关键词:思维;法律思维;法官思维;基本特质
摘要: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6樓 發表于:2024-7-6 16:56
葛文.法院审判核心领域的保障与案件管理[J].法学,2009,(10):110-116.
关键词:司法审判;核心领域;司法行政权;司法资源;案件管理
摘要:案件管理本质目的在于为审判核心领域工作的运行提供支撑,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保障诉讼法赋予法官审判权的运作。通过案件管理:一方面使法官只须专注审判核心领域工作,而不用再分心处理审判外部领域工作,从而减少法官所负担案件的实际工作量,减缓法官办案承受的压力,使法官有充分时间关注开庭和撰写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和妥当处理案件;另一方面通过案件管理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通过控制诉讼的进程,以求迅速有效地处理繁琐耗时的诉讼程序,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司法成本,加速案件在法院的流动。通过让当事人广泛参与案件管理,协同审判外部领域的工作,实现审判与当事人的需求和期待的对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满足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7樓 發表于:2024-7-6 16:56
邓兴广.法院案件效率管理的调查分析——以杭州中院案件审判实践为基点[J].法学,2009,(10):117-123.
关键词:司法高效;司法公正;案件管理;科学
摘要: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现突飞猛进的增长,司法效率遇到了空前挑战。面对日益严峻的积案形势,如何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基础上,以尽可能高的效率来满足民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是当前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个迫在眉睫的课题。推进中级法院司法高效建设,关键要健全完善审判管理运行机制,实现案件审判的科学化管理,同时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改革不相适宜的诉讼制度,并优化软硬司法环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8樓 發表于:2024-7-6 16:58
周永坤.民意审判与审判元规则[J].法学,2009,(08):3-15.
关键词:民意;审判;元规则
摘要:现代民意可以区分为大众民意和法律民意两大类,涉案民意是大众民意之一种。"审判当考量民意"这一主张中的民意是所谓涉案民意。作为大众民意一种之涉案民意所具有的多元性、易变性、非理性、易受操纵性、案后性等特点决定了涉案民意不应当成为审判的依据。在现代,民意审判违反法治原则,具有违法性。学界主张的民意审判的理由都经不起法理上的推敲。能否依民意审判其实是个审判元规则问题。审判元规则是终极意义上的"选择审判规则"的元规则。人类司法史上的审判元规则经历了民意审判、法律优先、法律唯一三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与审判实务上都已经确立了法律唯一的审判元规则。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是如何贯彻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精神,进一步落实这一现代审判元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09樓 發表于:2024-7-6 17:00
周永坤.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司法民主[J].法学,2009,(02):3-16.
关键词:司法民主;大众化;司法职业化;司法独立
摘要:民主的主要含义不是主体意义上的,而是一套保障人的尊严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司法民主是与此相关的要素的综合。由于对司法民主作"大民主"式的误读,产生了长期将司法民主与大众司法等同、将司法民主与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对立起来的认识。这一认识上的偏差已经对中国的司法产生了严重误导,甚至可能会促使司法改革倒退。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大众司法就其主要倾向是非民主的。司法职业化和司法独立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它们是司法民主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司法民主化建设必须抓住以下几点:坚持司法职业化的方向;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人民化";提高司法规范的民主含量,将宪法规范的民主权利迅速具体化;进行司法独立的制度建设,使司法真正能担当起人权守护神的重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0樓 發表于:2024-7-6 17:07
葛洪义.“监督”与“制约”不能混同——兼论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的不同意义[J].法学,2007,(10):3-6.
关键词:监督;制约;司法;法院
摘要:"监督"一词经常出现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的其他正式文件中,而"制约"一词却很少出现在正式法律文件的文本中。这可能会导致一些误解,使人们误以为"监督"是权力约束的主渠道,并忽略"监督"可能产生的问题。对司法权的约束,需要发挥监督与制约两个方面的作用。事实上,两者是不能互相取代的,"制约"比"监督"更重要。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1樓 發表于:2024-7-6 20:21
侯欣一.中国近现代史上的法官职业[J].法学,2006,(10):3-16.
关键词:法官职业;中国近现代史;困惑
摘要: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法官一直是一个令从业者极为尴尬的职业。严格的任职条件,职责中事关他人生命和财产定夺的权力,加之“官“的称谓,使其无论从那个角度讲都应该成为一个令人趋之若骛,并使他人艳羡的职业。然而,一百年来,除却极少的一些时间之外,在绝大多数年份里法官却一直是国人们发泄不满、纷纷指责的主要对象之一,与此同时那些正直的司法从业者们也极少感受到职业所带来的尊严、荣耀与快乐,相反内心却经常处于一种才华无处施展、欲罢不能的极度痛苦与煎熬之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2樓 發表于:2024-7-6 20:21
陈锋.从伦理衡平到法律衡平——我国衡平司法传统的意义、困境与出路[J].法学,2006,(08):12-21.
关键词:伦理衡平;法律衡平;司法传统;现代法治
摘要:我国法官对纠纷解决有着一种独特的认知模式,即把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秩序和谐视为司法的第一要务,甚至为此违背法律依伦理道德进行个案衡平。这种伦理衡平的传统产生于我国古代,因其有利于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而成为建构和维系我国古代和谐社会的基本因素。但由于伦理衡平过于主观恣意,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和稳定性,从而背离了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法律衡平司法传统的经验,从衡平理念、职业法官、司法方法、制约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改革,逐步实现我国衡平司法传统从伦理衡平到法律衡平的跨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3樓 發表于:2024-7-6 20:25
刘松山.再论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之非[J].法学,2006,(01):5-24.
关键词: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甚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轰轰烈烈地搞司法改革是一项匪夷所思的活动。人民法院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只能是一个忠实地服从法律的低调“保守派”,而不可以是一个四面出击的“改革者”。世界上恐怕没有哪个国家的法院热衷于在改革的风潮中登台亮相,以改革者自居,甚至敢于违反议会制定的法律乃至宪法、另搞一套的。中国的人民法院搞司法改革在诸多方面存在着严重问题,特别是可能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构成损害。有关方面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司法改革,并严肃纠正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违宪违法行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4樓 發表于:2024-7-6 20:26
夏锦文.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合理性谱系[J].法学,2005,(11):
关键词:司法;形式合理性;实质合理性;程序合理性
摘要:现代性语境中的司法先后出现过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种谱系,形式合理性司法恪守规则模型和程序中心主义,实质合理性司法崇尚依据原则和政策作出判决。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和风险社会的到来,程序合理性司法正在生成,它倡导合理商谈的程序过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机制和判决依据的语境主义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5樓 發表于:2024-7-6 20:26
林劲松.我国合议庭评议制度反思[J].法学,2005,(10):14-21.
关键词:合议制;民主;合议庭;评议
摘要:合议制的运作效果是法院司法审判能力的直接体现。民主评议制度是合议制的灵魂,它包含了地位平等、共同参与、充分陈述、独立表决、多数决定、异议保留等民主原则。我国法律虽然确立了合议庭评议的民主原则,但缺少贯彻民主原则的程序和方法,导致审判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对象不清、表决规则模糊等潜在的民主危机。由于长期以来合议庭的非独立性和虚置化,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存在,合议制潜在的民主危机得以隐而未发。随着合议庭独立审判权的逐步回归,有必要通过完善评议制度的民主机制来化解可能爆发的危机,包括规范中间评议制度,明确评议对象和审判长职责,细化禁止弃权、发言顺序限定、心证展示、一次表决、票数顺次递加、表决效力延续、异议公开等评议规则。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6樓 發表于:2024-7-6 20:30
范明志.法院与社会冲突的法理解析[J].法学,2004,(11):22-29.
关键词:法院;社会;冲突;法官职业化;沟通
摘要:人民法院的发展成就与当前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构成了一种冲突。在法治框架下 ,这种冲突具有正当性。法官职业化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 ,应成为人民法院应对与社会冲突的根本途径。加强与社会的沟通 ,也将对缓解冲突起到辅助性的作用。文章最后分析了加强法官职业化和加强与社会沟通的现实路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7樓 發表于:2024-7-6 20:31
王申.西方学者眼中的中国司法改革——访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高级公职律师Alan W.Lepp先生[J].法学,2004,(10):45-49.
关键词:司法改革;借鉴;权威;司法独立;公正;效率
摘要:2004年8月20日 ,本刊编辑王申与来华访问的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院高级律师AlanW .Lepp先生就我国的司法改革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近年来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仅引起了国内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也吸引了国外学者的注意 ,相同的兴趣引发并深化了本次讨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8樓 發表于:2024-7-6 20:33
苏力.法官遴选制度考察[J].法学,2004,(03):3-24.
关键词:法官遴选;统一司法考试;法官助理;轮岗与交流;市场经济
摘要:本文分别考察法官遴选的统一司法考试、法官助理、从下级人民法院遴选法官以及法官交流轮岗这四项制度措施。考察发现 ,尽管这些改革措施用意良好 ,但从现实的或可预期的后果来看 ,都并不令人满意 ,最好的也是利弊参半 ,有的实际上根本无法贯彻。与法学界乐观的改革人士的预期相反 ,这些措施不仅没有解决现有的问题 ,而且可能带来一些新的严重问题 ,例如 ,许多措施都可能会进一步侵犯法官的司法独立。基于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 ,本文在最后两节集中分析法官遴选的核心问题所在 ,并针对这一问题初步提出一个替代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19樓 發表于:2024-7-6 20:34
张泽涛.“议行合一”对司法权的负面影响[J].法学,2003,(10):19-24.
关键词:议行合一;司法权;民主;审判独立;宪法
摘要:“议行合一”会对司法权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其一 ,由于“议行合一”将司法权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 ,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司法权行政化的弊端 ;其二 ,“议行合一”试图将民主原则、民主程序贯彻到司法中来 ,违背了司法权的本质规律 ,使得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不得不屈从于波动化的民意 ;其三 ,根据“议行合一”原则及其观念所设置的由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方式来承担政治责任、由人大选任与罢免法官、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权与质询权等一系列问题与审判独立的原则也有不相容的嫌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0樓 發表于:2024-7-6 20:37
胡玉鸿.论马克思主义的司法平等观[J].法学,2003,(02):3-8.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司法平等;诉讼权利;诉讼条件
摘要:司法平等是司法公正价值的外化与实现方式。本文通过马克思主义著作的归纳 ,论述了马克思主义者有关司法平等的基本内容。在他们看来 ,司法平等首先就必须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加以平等地保护 ,对当事人诉讼平等的条件予以同等的保障。同时 ,在司法过程中 ,应将相关判决建立在“应有的考虑之上” ,而不能将法律之外的其他因素纳入判决的考量当中。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1樓 發表于:2024-7-6 20:39
何勤华.新时期中国移植西方司法制度反思[J].法学,2002,(09):3-12.
关键词:法律移植;司法制度;法律本土化;法律教育;统一司法考试
摘要:20世纪70年代中国逐步展开了移植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制度和原则的活动。但是,法律移植本身并不是目的,使移植进来的法律制度本土化、为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法律移植自始至终就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体制内的问题,而是一个关涉整个社会的变革与进步的综合性问题。要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其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就必须在移植发达国家先进的司法制度的同时,致力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进步。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2樓 發表于:2024-7-6 20:39
左卫民,朱桐辉.谁为主体如何正义——对司法之主体性理念的论证[J].法学,2002,(07):11-21.
关键词:司法;主体性;服务公民
摘要:司法之主体性理念是人的主体性要求在法律和司法制度领域的具体落实。它又与民主、人权理念相互启发和论证。它要求我们在司法中以公民为主体,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志、尊严以及行动自由,它将对司法和诉讼制度均产生良好的促进作用,使其更加便利和有效,服务于公民,不辱使命。本文详尽分析了主体性理念的内涵、要求,揭示和论证了它成立的理由,考察了它在司法与诉讼中的演变以及在当今世界的现状。最后,以之为标准对中国司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以之为价值指导而进行的改革进路,希望对当下的司法改革与建设有所裨益。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3樓 發表于:2024-7-6 20:40
王晨光.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J].法学,2002,(06):3-9.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局限性;非职业化
摘要:法官职业化是由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职业化意味着精英化,意味着法官同质一体化。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职业化和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在坚持职业化和精英化的主导方针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并考虑有针对性的补充方案和多元化的制度设计。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4樓 發表于:2024-7-6 20:40
潘建刚.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演进及其制度形态[J].法学,2002,(03):48-51+58.
关键词:军事法院;民事案件;制度形态
摘要: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尚处于发展之中,最高人民法院法函(2001)33号无疑对其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离建立应然的制度形态还有一定的距离。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当事人主体范围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它的设立的目的在于关注军队的特殊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5樓 發表于:2024-7-6 20:41
张泽涛.最高院“法官枉法、院长辞职”的规定违宪[J].法学,2001,(12):24-26+46.
关键词:首长负责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违宪
摘要:最高院颁布的“法官枉法、院长辞职”的规定本质上是在法院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这一举措赋予了法院院长凌驾于合议庭甚至是审判委员会之上的权力,使得法院院长可以也不得不按照自己的意图改变合议庭的判决或者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从而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同时,该规定也有违背宪法之嫌,并与三大诉讼法的条文或立法精神相抵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6樓 發表于:2024-7-6 20:41
陈斯喜,刘松山.军事法院试办军内民事案件的批复违宪违法[J].法学,2001,(11):26-28.
关键词:军内民事案件;宪法;法律;军事法院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是一项广泛的立法性授权,违背了宪法和法律,侵犯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不符合我国的司法制度以及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军事法院的体制是否适合审理民事案件值得研究。批复研究的军内民事案件完全可以由地方法院审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7樓 發表于:2024-7-6 20:43
徐昕.英国民事司法改革之借鉴──以英国民事诉讼基本目标及其贯彻作为考察主线[J].法学,2001,(05):41-44.
关键词:英国司法改革;民事诉讼基本目标;贯彻;借鉴
摘要:英国民事诉讼改革确立并全方位贯彻接近司法之基本目标,是英国司法改革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改革成功的关键因素。基于英国之经验,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推进,必须设置统一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促使法院职权向程序管理权的转型,要依托传统诉讼文化构建民事诉讼合作机制,并全面修改民事诉讼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8樓 發表于:2024-7-6 20:52
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从民事一审判决上诉率透视[J].法学,2000,(03):8-16.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29樓 發表于:2024-7-7 15:52
王申.良知作为法律人的世界观和实践方法论的意蕴[J].法商研究,2023,40(03):100-114.
关键词:良知;世界观;方法论;责任担当;伦理素养
摘要:善治是新时代法律职业理论的背景框架。公正对待和尊重他人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础,也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法律职业伦理的目的是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将法律人的实践判断与良知结合在一起。正是法律人的这种善良目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标准基础”才能得到证成。法律职业者的德性是指,能将法律职业行为诉诸某些超越或高于法律规范本身的权威资源,比如善良理念、法律智慧、道德良知等。法律职业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化的存在,伦理意味着良知和责任。法律职业者需要培养良知意识,良知意识具有道德直觉的特点,表现为一种自觉的认知和能力。在法律职业的实践中良知具有优先的地位。良知体现法律职业者的世界观,法律职业的活动展现法律人的实践方法论。世界观是种立场,而方法论是种途径。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法律职业的世界观决定了法律职业主体行为的具体实践方法论。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0樓 發表于:2024-7-7 15:55
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技术主义进路:镜鉴与期待[J].法商研究,2022,39(04):32-47.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人民陪审员;庭前会议;讯问录音录像
摘要:中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前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应当反思目前的改革与研究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应当从其他国家践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历程中汲取外部灵感。日本追求公判中心主义近百年,在2009年裁判员制度施行后取得突破性进展,在不触动宏观结构的前提下,走出一条“技术主义”的改革路线。中国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实际上走的也是一条技术主义路线。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走技术主义路线如果找到合适的突破口和发力点,那么也能推动审判中心主义的发展。走技术主义进路的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其他相关支持性制度及规则,也应当具备工具主义理性,其改革应有意识地统合于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大方向之下,避免与之发生冲突。技术主义路线只是在目前不可能发生大的立法变动的前提下的权宜之计。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未来要取得令人满意的成就,进行结构性调整仍然是一个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现实问题。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31樓 發表于:2024-7-7 15:58
王禄生.我国司法改革的内卷化风险及其治理[J].法商研究,2022,39(03):16-29.
关键词:司法改革;内卷化风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员额制
摘要:受制于一系列主客观因素,我国司法改革正在面临内卷化风险。这表现为司法改革往往只能在既定框架下对有限领域展开审时度势、持续不断的调整;尽管改革在相关领域取得显著的成效,却难以完全实现预期目标,改革因成效不均衡而无法全面深化。从根源来看,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独特性与政治统一性博弈形成的角色约束,“地方试点主义”与“政治锦标赛”叠加而成的竞争倾向,领导决策与政治动员结合产生的行政主导共同型塑并强化了内卷化风险。治理内卷化风险,必须打破角色约束,避免将司法改革作为缓解体制改革压力的制度性工具,并从制度上充分回应司法需求;限制竞争倾向,降低试点的随意性与偶然性,提倡有序试点和理性竞争;破除行政主导,保障依法推进、扩大多元参与、提倡增量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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