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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事诉讼法笔记(v1.0)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2樓 發表于:2026-1-31 22:52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和原则

1.概念: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这样规定的目的:①防止原告通过滥用诉权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②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执行判决。

(二)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为公民

【民诉22-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1【民诉解释3-1】: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1.2【民诉解释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1.3【民诉解释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诉22-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1【民诉解释3】: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2【民诉解释5】: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3樓 發表于:2026-1-31 22:52

(三)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诉法规定

【民诉23】: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民诉解释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14】: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15】: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民诉解释1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17】: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解释》的规定

(1)【民诉解释6】: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解释9】: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诉解释1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4樓 發表于:2026-1-31 22:53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诉2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合同履行地

1.1该地点的意义:原告通常更愿意选择被告住所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1.2含义: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

1.3具体规则

1.3.1《民诉解释》的规定

(1)【民诉解释18】: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解释19】: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民诉解释20】: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3.2《民法典》的规定

(1)【民5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民511(三)】: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名实不符时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1996):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进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或者合同的名称只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一致,那么以合同的名称所反映的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2.2该规定虽然已经被废止,但其原理已经涵盖在【民142】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中,因此该规则仍然可以适用。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5樓 發表于:2026-1-31 22:53

(二)保险合同纠纷

【民诉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1】: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票据纠纷诉讼

【民诉26】: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公司诉讼

【民诉27】: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2】: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五)运输合同纠纷

【民诉28】: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运输的始发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的最初出发地。运输的目的地是指旅客或者货物的最终到达地。

水上运输或者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内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适用一般规则。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6樓 發表于:2026-1-31 22:53

(六)侵权行为诉讼

【民诉29】: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24】: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侵权行为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时,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2)【民诉解释26】: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3)【专利纠纷解释2-3】: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商标纠纷解释6】: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业)

(5)【著作权纠纷解释4】: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6)【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15】: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的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7)【计算机网络纠纷解释2】: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的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7樓 發表于:2026-1-31 22:53

(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1.一般原则

【民诉30】: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是指事故发生以及造成损害结果的地点。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是指车辆、船舶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次停靠的车站、码头和港口。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器在事故发生以后第一次降落或者坠落的地点。

2.海事诉讼特别规则

【民诉31】: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32】: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33】: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注意《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8樓 發表于:2026-1-31 22:53

四、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

1.含义: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专属管辖的案件,不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2.专属管辖的类型(【民诉34】)

2.1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民诉解释28】:(第1款)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第2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第3款)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2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主要包括因为货物的装卸、仓储,港口的驳运、理货、货物保管,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而发生的纠纷。

2.3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继承遗产纠纷: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

(2)主要遗产所在地: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判断,通常为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

3.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沿海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集中管辖

1.含义:将同类但原属不同管辖法院的案件集中于其中一个法院予以管辖审判的情形。

2.意义:集有助于法院对同类案件审理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3.具体类型

3.1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辖:参见中院一审案件相关部分。

3.2非涉外案件的集中管辖:与特定法院无关,属于法院制定管辖的范畴,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同类案件的具体情形,制定某法院对同类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决定实行集中管辖,否则会导致案件管辖的无序化,加剧地方保护主义。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29樓 發表于:2026-1-31 22:53

五、合意管辖

(一)协议管辖

1.含义: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2.正当性根据:当事人在实体上的处分权。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民诉35】: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条件

2.1案件:财产权益纠纷诉讼,即在民事纠纷中涉及财产权利的争议。

(1)立法史: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国内协议管辖的案件仅为合同案件,导致协议管辖适用范围过窄。

(2)限定理由:只有财产权益的案件当事人才能够行使处分权。非财产权益的案件,由于当事人没有充分的处分权,因此就不能适用协议管辖。

2.2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3级别:第一审民事案件。因为管辖只针对第一审法院。

2.4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

2.5协议约定的法院必须明确:不明确则管辖协议无效。

(1)“明确”不等于“单一”(【民诉解释30-2】):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明确时间点为起诉时(【民诉解释30-1】):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6书面形式:依据【民诉解释29】,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3.《民诉解释》的规定

(1)管辖协议中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民诉解释31】):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管辖协议无效。

(2)协议管辖中的管辖恒定原则(【民诉解释32】):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管辖协议与合同转让(【民诉解释33】):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4)婚姻家庭纠纷与管辖协议(【民诉解释34】):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0樓 發表于:2026-1-31 22:54

(二)默认管辖

1.默认管辖的含义

1.1含义:也称为应诉管辖、拟制合意管辖或默示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1.2性质:通过当事人的起诉和应诉,实际改变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应诉答辩只是当事人默认的一种外在形式,通过应诉答辩推定了被告对原告起诉法院管辖权的默认。

1.3理由:①尊重被告意思;②提示当事人在管辖异议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2.默认管辖的要件

2.1积极要件: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理后应诉答辩。

(1)应诉答辩:依【民诉解释223-2】,包括当事人到法院参加诉讼,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答辩、陈述或反诉。因反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所以反诉也是应诉答辩的一种。

(2)法条依据:【民诉130-2】

2.2消极要件: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1樓 發表于:2026-1-31 22:54

第四节 管辖的特殊情形

一、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1.含义

1.1共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1.2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2.两者的关系:共同管辖是前提,只有案件存在共同管辖时,当事人才能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3.发生原因:

(1)普通民事案件有两个以上被告,并且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

(2)特殊民事案件数个联结因素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并且数个联结因素都不在同一法院辖区内;

(3)案件中的同一联结因素涉及两个以上法院的辖区。

4.适用规定

(1)【民诉3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解释36】: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2樓 發表于:2026-1-31 22:54

二、裁定管辖

1.含义:法院通过裁定确定管辖的行为

2.性质: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只有根据法律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或确有必要才调整法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民诉37】: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民诉解释35】: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1.含义: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性质: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移送的是案件,而不是案件的管辖权。

3.条件

3.1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受理之前即发现,只需要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3.2移送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否则不得移送,除非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先受理了该案。

3.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4.不得移送的情形

(1)【民诉37】: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民诉解释38】: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是管辖恒定原则的体现。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3樓 發表于:2026-1-31 22:54

(二)指定管辖

【民诉38】:(第1款)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2款)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含义: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行使管辖权。

2.情形

2.1【民诉37】: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2.2【民诉38-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通常认为的情形有:①法律上的原因:法院的全体法官都需要回避;②事实上的原因: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2.3【民诉38-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1)管辖权争议

1)主体:①普通法院之间;②专门法院之间;③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

2)类型:

①管辖权的积极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从而争夺该案件的管辖权。

②管辖权的消极争议: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均认为自己对某一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都不愿意受理该案件。

3)处理:通常由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但如果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就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通过裁定指定管辖。

【民诉解释40】:(第1款)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的,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第2款)依照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民诉解释41】:(第1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第2款)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4樓 發表于:2026-1-31 22:54

第五节 管辖与当事人程序权保障

一、管辖认定中当事人程序权的保障

(一)管辖权的确定与处分原则

管辖权的确定涉及案件的性质问题,而当事人双方对于案件性质又存在争议。由于不同案件其管辖根据有所不同,因此也就存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当处理的问题。

有的法院试图通过初步调查根据自己对案件性质的确认以确定管辖法院。但这并不妥当,因为管辖根据与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关系,应当按照原告主张的案件性质加以确定管辖,既不是按照被告的抗辩,也不是按照法院的判定,如此才符合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要求。经过实体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性质是错误的,则会裁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在案件起诉阶段就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则将审理前置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且这样的实体审理也缺乏合理的程序保障。

(二)以虚假共同被告作为管辖连接点以争取利己管辖法院

1.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案

(1)在被告提出异议的情形下,通过对虚假被告(无利害关系)的确认,以此确定该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张卫平认为这种做法妥当的理由是:认同原告可以通过虚拟被告以规避管辖,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只要原告主张该被告为共同被告,无论各共同被告是否为实际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成为地域管辖的根据。

2.与虚拟被告以规避管辖的区别:虚拟被告不是处分权的正当行使,并与实体请求无关,正当的诉讼请求在主体上一定是以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为前提的。

(三)当事人能否对管辖裁定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能否以管辖错误依职权提起再审

1.立法史: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7项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此项规定已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被删除,其原因在于管辖只是法院内部分工的划分,因此,即使错误也没有必要通过再审予以纠错。主管与此不同,涉及法院是否能够行使审判权的问题,理论上应当作为再审事由。

2.对管辖错误,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启动再审:“确有错误”应当受到再审事由的约束,是对再审事由的概括规定。否则,就会出现法律规定上的不一致。通过法院依据职权对管辖问题启动再审容易导致当事人通过这一路径规避关于再审限制的规定。

(四)关于管辖权异议裁决的救济

张卫平: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异议设计了两审终审制度,且没有排除对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可以提起再审的可能性。这种设计实际上强化了与实体公正无关的程序利益的争端,把管辖的内部分工外部化为一种诉讼利益,使当事人为了“司法地方保护假定”所产生的预想利益而斗争,且对于被告而言拖延时间总是有利的。然而,基于一种内部分工所发生的管辖权分配,没有必要将其外部化。因此,可以给予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也仅限于被告,法院应当审查异议并给予回答,但不必再设置上诉程序(可以考虑将专属管辖作为例外),更没有必要在异议成立、原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后还给予原告再次对移送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管辖权异议实行一审终审也意味着,对管辖权异议裁决的再审也是没有必要的。管辖权异议的两审终审制人为地强化了管辖对于当事人的重要性,误导了人们对其程序正义的认识,因此应当予以修正。


 
民訴法教授 二十三級
135樓 發表于:2026-1-31 22:54

二、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原因:法院判断管辖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管辖问题又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就应当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以便受诉法院斟酌其管辖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诉130】:(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

1.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1.1原告:原告为主动起诉,否则无疑是对自己的选择产生异议。

1.2追加的共同原告: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之诉是一种参加之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质疑本诉的管辖权将导致本诉的不确定。至于有的法院从地方保护主义立场出发,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将责任转移到该第三人的做法,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问题,无法通过扩大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解的。而且地域管辖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功能,因为无论怎样规定,管辖权都可能属于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1.5非讼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客体: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

2.1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3.内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在实践中有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异议范畴,但对主管的质疑不宜纳入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4.1不提异议的效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2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能否提出异议:张卫平认为不应允许。因为异议期间的目的为诉讼安定性,如果允许则影响该目的。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4.3管辖作为诉讼要件对异议期间的影响:管辖问题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绕开异议期限,不断向法院反映管辖权的问题。张卫平认为,解决方法在于,并非所有的管辖错误在异议期间已过之后,法院都可依职权纠正,除了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之外。

(三)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1.【民诉解释223-1】: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2.异议后的处理

2.1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发现有数个其他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尊重原告的意见。只有当原告拒绝选择时,才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张卫平认为,基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对方当事人此时也可就此上诉。

2.2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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