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原因:法院判断管辖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管辖问题又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就应当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机会,以便受诉法院斟酌其管辖权的行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诉130】:(第1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
1.主体:只能是本诉被告。
1.1原告:原告为主动起诉,否则无疑是对自己的选择产生异议。
1.2追加的共同原告:原告的起诉对其他共同原告有法律效力,。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第三人之诉是一种参加之诉,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1.4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作为参加者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质疑本诉的管辖权将导致本诉的不确定。至于有的法院从地方保护主义立场出发,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将责任转移到该第三人的做法,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本身的问题,无法通过扩大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解的。而且地域管辖制度也不具有防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功能,因为无论怎样规定,管辖权都可能属于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的法院。
1.5非讼案件:由于不存在民事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不存在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客体: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的管辖权。
2.1不存在对二审法院二审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
3.内容: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在实践中有将主管问题纳入管辖异议范畴,但对主管的质疑不宜纳入管辖权异议的程序。
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4.1不提异议的效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4.2管辖权异议有效期间届满后,追加的被告能否提出异议:张卫平认为不应允许。因为异议期间的目的为诉讼安定性,如果允许则影响该目的。且追加被告本身就有类似参加的性质。
4.3管辖作为诉讼要件对异议期间的影响:管辖问题属于法院职权调查的范围,因此,就不能排除法院发现管辖权有问题时,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一来,当事人就可绕开异议期限,不断向法院反映管辖权的问题。张卫平认为,解决方法在于,并非所有的管辖错误在异议期间已过之后,法院都可依职权纠正,除了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之外。
(三)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1.【民诉解释223-1】:如果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2.异议后的处理
2.1认为异议成立:裁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发现有数个其他法院有管辖权的,应尊重原告的意见。只有当原告拒绝选择时,才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张卫平认为,基于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对方当事人此时也可就此上诉。
2.2认为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