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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3.民事司法制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2樓 發表于:2024-7-11 13:15
刘忠.政治性与司法技术之间:法院院长选任的复合二元结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5):17-29.
关键词:司法技术;政治性;知识类型;二元结构
摘要:司法职业主义和政治法学对于法院院长的选任存在尖锐冲突,两者分别以司法技术和政治性作为标准。在中国制度时态下,这一对立表现为知识类型的设置。司法政治基于各种考虑,在组织设计上,政治性和司法技术分别对应于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院不同层级,表现出一种复合的二元结构知识类型设置。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3樓 發表于:2024-7-12 10:37
刘练军.法院科层化的多米诺效应[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3):20-34.
关键词:法院;科层化;“案多人少”;知名法官;多米诺效应
摘要:我国法院的科层化建制并非源于宪法之规定,而是在政治实践中形成的,属于一种宪法惯例。此等法院建制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它使得法官缺乏身份保障而处于科层化生存状态,并导致法官流失和不务正业,由此对司法效率构成制度性障碍。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每千人涉诉人数有限,法官与人口比例颇高,法官人均案件负担其实并不重。所谓"案多人少"主要是因一线判案法官过少引起的,其根源在于法院的科层化和行政化。此等体制不利于吸引优秀法官坚守判案一线,结果是知名法官难产,法官之治的经典法治模式因此而难以形成。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4樓 發表于:2024-7-12 10:38
何勤华,王帅.中世纪英格兰的巡回审判:背景、制度以及变迁——兼论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2):44-52.
关键词:英格兰;中世纪;总巡回审判;委任巡回审判
摘要: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可分为总巡回审判(general eyre)和委任巡回审判(assize)两类。巡回审判的产生发展与英格兰在中世纪的政治传统和诺曼制度息息相关,诺曼征服使盎格鲁-撒克逊传统王权和诺曼底封建制度相结合,国家治理模式体现出一种"个人王权"的特点。随着社会发展,在亨利一世时,个人王权开始向行政王权转变,总巡回法庭兴起,负担起原本主要由国王个人承担的国家治理功能,统揽地方治理工作。由于中央官僚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总巡回审的司法、财政、监察等职能慢慢被剥离出去,最终走向消亡。而专注于司法职能,更加灵活、专业的委任巡回审判则脱颖而出,一直延续到现代。巡回审判在英国具有原生性的特点,分析这一制度在英格兰的源起与发展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价值所在,为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5樓 發表于:2024-7-12 10:39
方斯远.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制度建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2):61-69.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地方化;巡回法庭;司法公正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承载破除司法地方化以及优化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的独特功能,相关的制度建构应当围绕这一职能定位,有选择性地结合比较法以及我国建国初期大区分院的相关经验,兼顾改革的整体性和阶段性设计方案。在目前的探索运行阶段,巡回区的设置应综合考虑省际间司法纠纷的状况、案件量、区域面积,并允许法官根据案情需要在辖区内巡回审理;受案范围应包括巡回区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与刑事申诉案件;法官应当从本部的资深法官中遴选,并确定一定的巡回轮换期;法庭不设审委会,法官随机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但对于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应移送本部。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6樓 發表于:2024-7-12 10:39
顾永忠.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我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2):53-60.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司法改革
摘要:首先回顾了巡回法庭(院)的历史流变,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为下一步分析奠定了基础;接着对理论界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之当下观点进行了梳理和评析,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并论证了关于最高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独特观点,认为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在行政上是最高法院的组成部分;在审判管辖权上相当于高级法院,近期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将来必要时可以受理跨地级行政区的二审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7樓 發表于:2024-7-12 10:39
纵博.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背景、功能及设计构想[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2):70-78.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司法地方化
摘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这是在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改革未能解决省级法院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压力不断增大并需要分散解决社会矛盾压力的背景下提出的一项改革措施。巡回法庭具有监督省级法院公正司法、化解地方社会矛盾、指导下级法院司法的多重功能。在选择巡回法庭的设立地域时,应考虑司法改革的长远进程以及交通等因素,在巡回法庭的设立数量上则应考虑区域面积、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因素。巡回法庭应灵活通过上提管辖权、指定管辖等方式,确保对跨行政区域重大案件的二审或再审管辖权。在案件类型方面,巡回法庭可以审理的案件不必限于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应赋予巡回法庭较大程度的独立审判权,但同时也要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8樓 發表于:2024-7-12 10:40
莫纪宏.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1):27-35.
关键词:人民司法;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政策;司法制度
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源于建国初所确立的人民司法理念,并且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司法一词一直没有在建国后制定的四部宪法中得到规定,说明司法制度截至目前仍然属于执政党政策调整的范围。我国司法管理体制,主要是审判组织体制、检察组织体制和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体制等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六项建议,为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为其指明了发展方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399樓 發表于:2024-7-12 11:00
莫纪宏.论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正当性前提及方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1):27-35.
关键词:人民司法;司法管理体制;司法政策;司法制度
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来源于建国初所确立的人民司法理念,并且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司法一词一直没有在建国后制定的四部宪法中得到规定,说明司法制度截至目前仍然属于执政党政策调整的范围。我国司法管理体制,主要是审判组织体制、检察组织体制和党委政法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体制等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与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深化我国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六项建议,为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为其指明了发展方向。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0樓 發表于:2024-7-12 11:00
秦前红,苏绍龙.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的多重关系——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框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1):36-47.
关键词:法治国家;司法改革;司法体制;多重关系
摘要:司法体制是司法机关设置、职权和相互关系的制度化。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描绘了基本框架,而推进改革亟待破解的重要命题就是在宪制框架内正确处理与司法体制相关联的多重关系,亦即外部与执政党、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内部的权力配置、监督制约和人事管理等关系。面对多重关系的司法体制改革是类似田忌赛马式的博弈,唯有去除封闭神秘,以法治方式凝聚共识、落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结果才会是"正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1樓 發表于:2024-7-12 11:00
蒋惠岭.“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辩——一个中式命题的终结[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1):48-55.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院独立;法官独立
摘要:"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之争看似语词差别,实则价值之异。我国审判组织的制度形式与运作实践似乎都在支持"法院独立"的观点。但是,此观点始终没有说服所有人,特别是实务部门的法律职业人。因此,法律界必须对这些理论的误解加以澄清。无论从法院组织理论,还是从法律职业理论,都可以得出法官独立的观点。而且,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每一项司法改革措施都在促进法官的独立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2樓 發表于:2024-7-12 11:00
张泽涛.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法理分析及其改革——以十八大以来法院体制改革为主线[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1):56-67.
关键词:合宪;权责统一;责任制;行政化;地方化
摘要: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虽然符合《宪法》以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与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法院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权责统一"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不相一致,会导致审判责任主体归属不明,使得审判权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痼疾难以根治,从而影响法院的独立审判权。随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推进,应该对法院向人大汇报工作的传统做法进行改革:法院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是针对年度经费支出、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以及辖区法官队伍的总体情况。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3樓 發表于:2024-7-12 11:01
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6):11-20.
关键词:司法;绩效考核;法官;规训
摘要:当下的绩效考核制度被官方视为一种实现法官管理的有效形式。然而该制度背后的"规训逻辑"与司法规律形成尖锐的冲突、对法官的实质理性构成了严重的伤害,其中"刷数据"的现象形成了逆向奖励和淘汰机制。这表明该制度是一种不成功的实践,欲建立一支适应现代法治的司法队伍,真正地解决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问题,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法官管理的新形式。应该建立一种"自由的逻辑"指导下的以程序约束为中心的法官管理和培养模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4樓 發表于:2024-7-12 11:01
姜涛.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32(06):21-31.
关键词:道德话语系统;压力型司法;法律论证;法条主义;民意
摘要:面对道德困境案件的日趋增多,司法之道德话语系统的社会意义得以凸现,法官往往需要将目光往返于法律话语系统与道德话语系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道德观,并自觉拒斥虚妄的民意诉求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当然,也使难办案件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外在压力影响但又需要慎重对待的压力型司法。如果现代司法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条主义之梦,而将道德话语系统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那么压力型司法将在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以及以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方法选择中走出困境。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5樓 發表于:2024-7-12 11:07
季金华.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6):3-12.
关键词:司法;权威;文化;机理
摘要: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司法权威取决于人们对司法主体的文化定位、司法过程的文化认同和司法结果的文化支持。司法主体权威的内涵、能量和界限取决于司法角色的文化定位、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和司法管辖范围的文化选择;司法活动是寻找事实和寻求法律的文化认识、文化评价和文化选择的过程,其权威根源于文化认同,来自于文化共识,立基于文化解释。司法裁判的权威深受人们诉讼观念的影响,尊重司法结果的文化意识是司法权威确立的前提,认同司法结果的文化取向是司法权威的基础,支持司法最终解决的文化理念是司法权威的支撑。只有给法官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空间,只要对司法机关作出的事实判断、法律解释、司法立法给予足够的尊重、理解和支持,法官才能摆脱外在的各种压力,真正走向自治和自强,从而不断地提升司法的权威性。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6樓 發表于:2024-7-12 11:14
杨建军.司法的中国特色[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1):3-14.
关键词:中国特色;司法;政治;职业化;民主化
摘要:中国司法在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本土化"与"普适化"碰撞和平衡的难题与困境。政治制度的复杂多样性、司法文化传统、国情、大国崛起的使命、政治主体的自决性等多元因素,决定了中国司法应当保持自身特色。与世界通行司法规律兼容,体现高效、便捷,满足民众实质正义的心理期待,维护社会稳定,捍卫国家主权,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是中国司法应当具有的特色。合理平衡和协调政治化的司法与技术化的司法、专业化的司法与大众化的司法、克制化的司法与能动化的司法,是打造司法的中国特色的重要路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7樓 發表于:2024-7-12 11:14
刘练军.民粹主义司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31(01):15-29.
关键词:司法;民粹主义;舆论审判;社会精英;实质公正
摘要:民粹主义正在席卷我国司法领域并形成了史上罕见的民粹主义司法现象。民粹主义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如微博等实施舆论审判。在民粹主义司法形成过程中,社会精英扮演了重要角色。司法在我国是政府展开社会治理的机构之一,如此之司法职能定位决定了满足民粹主义诉求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的一项基本政策。民粹主义司法在谋求案件裁判实质公正的同时表达着对现行法律体制的愤懑与期待等多种民粹主义私货。无核心价值观的民粹主义犹如毒树,民粹主义司法堪称毒树之果,它导致程序公正的应然司法观在我国的确立和巩固阻碍重重。消除民粹主义司法现象需要法院、政府、社会精英和大众传媒的共同努力。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8樓 發表于:2024-7-12 11:15
刘治斌.当代中国司法文化与法律的实践品性[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3-10.
关键词:规范有效;事实有效;伦理有效;实践塑造
摘要:法学关于"什么是法律"以及所谓"真正的法律"的困惑,主要不是来自于法律的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来自法律的适用。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具体而现实地使"法律"具有了规范有效、事实有效和伦理有效三种不同的面向。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存在不同面向这一客观事实,深刻地揭示出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及适用对于人们认识所谓"正确"的法律具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09樓 發表于:2024-7-12 11:18
张超.能动司法与实用主义后果论——基于“法治”理念的一个检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5):3-10.
关键词:能动司法;实用主义后果论;法治;价值诠释
摘要:从裁判方法的视角来看,中国能动司法命题所倾向的实用主义后果论对"依法裁判"的法治理念构成了挑战。实用主义后果论强调司法裁判要"解决问题",而不关心如何依据制定法或先例来解决问题。作为一种没有法治观的裁判方法,它颠覆了法治的逻辑,使我们失去了在司法实践中对法治理念进行价值诠释的机会。此外,即便强调能动司法所主张的后果是"让人民满意",并由此通过民主和法治的内在关系来作出辩护,其也忽视了民主审议观念中的规范性共识与经验性共识的区别;另一方面,把能动司法和实用主义后果论限于疑难案件的辩护方式同样是失败的,疑难案件并不是我们放弃依法裁判的当然理由,其反而要求我们进一步反思依法裁判和法治的重要性,从而确证妥当的裁判方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0樓 發表于:2024-7-12 11:18
方乐.从“问题中国”到“理解中国”——当下中国司法理论研究立场的转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5):11-22.
关键词:司法;司法知识;生活哲学;社会转型;全球化
摘要:当"司法"日渐成为一个公共话题,有关司法问题的讨论就不再只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者专业问题,而成为一个日常性的生活话题;有关司法问题的理论研究也不再只是一种纯粹的学术活动,而更是一种公共知识的生产与再生产活动。这意味着当下中国有关司法问题理论研究的立场必须要从"问题中国"转向"理解中国",既要从中国社会转型以及中、西方互动交往的宏大场景出发,也要在当下社会现实生活的微观场域里来理解当下中国司法的问题。同样,有关司法的理论既要从中国人的生活哲学与生存性智慧中获致论证资源,也要在中、西方的共识中夯实司法知识的基础。唯有此,当下中国的司法理论研究才能够生产和再生产出具有公共性的司法知识产品,才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日常生活的同时建构起自身的理论体系。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1樓 發表于:2024-7-12 11:22
田口守一,付玉明.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意义与课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1):195-200.
关键词:裁判员制度;司法改革;市民参与;司法民主
摘要:裁判员制度是日本国民参与审判的形式,是日本实现司法民主和完善法治的重要举措,也是战后60年来日本最大规模的司法改革动作。对实行临近两年的裁判员制度进行回顾和检视,可以发现裁判员制度的确是行走在既定的轨道上,初步实现了预定目标,但是未来仍将面临实践的挑战和考验。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国民的理解和参与是裁判员制度的最终保障。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2樓 發表于:2024-7-12 11:22
关倩.法官视角中的能动司法[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1):28-35.
关键词:法官视角;能动司法;政策考量;社会效果
摘要:能动司法是司法创造力的体现。在美国,这种司法能动的突出表现形式是司法审查权,通过多年的案例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司法审查体制。在英国,至今法院尚无对立法的审查权。但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有判例法传统,法官的司法能动性相对较大,在案件审理中,区分相似案件事实和不断发展法律规则是法官司法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美法系的司法能动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我国,司法能动在审判领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个案法官法律论证,其主线是政策考量与法律考量,也可称之为社会效果考量与法律效果考量。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3樓 發表于:2024-7-12 11:34
方乐.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的社会逻辑——从“难办案件”的处理切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2):13-23.
关键词:司法知识;难办案件;司法技术;日常经验;社会转型
摘要:与传统中国社会难办案件的处理更多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伦理实践不同,当下中国司法场域里的难办案件处理术,则更多表现为一种知识的公共实践。这种知识的公共实践不仅会强化国家对于基层社会的治理与控制,而且也有利于公民社会与公共生活的整体建构。因此,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就不仅要留意社会转型对司法知识及其形态变迁所起的作用,更要注意司法知识对于社会的型塑,以便能够在司法发展的过程中形成司法知识与社会结构和文化情境系统全面而良性互动的机制,最终推动中国司法与社会全面而优质地发展。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4樓 發表于:2024-7-12 11:34
徐钝.论司法能动的道德风险——道德权利语境下的比较性诠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29(02):24-31.
关键词:道德权利;道德风险;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
摘要:在维护道德权利上,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立场各有其理,但分歧并非不可调和,司法哲学上的主流与非主流之分以及两者互补关系的定位不容忽视。从司法主体、司法正义、守法道德义务和道德约束机制四个角度比较分析,两种立场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也自不同,道德风险也有共性风险与个性风险之分。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5樓 發表于:2024-7-12 11:37
公丕祥.当代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基于中国司法国情的初步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3):40-55.
关键词:司法国情;中国模式;中国道路;自主型司法改革
摘要:在当代中国,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道路,是中国司法国情状况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鲜明的自主品格与中国特色。自主型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体从本国国情条件出发对司法改革方案、进程、目标和路径的自主选择,体现了司法改革的"中国中心主义"。坚持自主型司法改革,实际上就是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经验,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坚持司法改革的中国模式。只有正确认识固有的司法国情条件,才能科学选择司法改革的中国道路。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6樓 發表于:2024-7-12 11:39
杨建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28(01):54-68.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克制;立法性司法;法律职业化
摘要:原教旨意义上的"司法能动"的核心指的是司法裁判过程中的"立法性"司法。中国法学界对于什么是司法能动在理解上是极不一致的,大多数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阐发,其中不乏添附、歪曲之界说,甚至以讹传讹之谬误。能动司法在中国的展开,既存在理论根基不足之缺陷,又面临着司法职业化和司法能动化相冲突的尖锐矛盾。但转型社会的现实,又要求中国必须同时完成司法职业化和"中国式"的司法能动化的双重任务。虽然存在诸多不足,司法能动的倡导者提出的问题依然是值得人们认真对待的。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7樓 發表于:2024-7-12 11:39
高志刚.司法的制度理性与实践运作[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6):14-20.
关键词:司法;价值理性;技术理性;创造性适应
摘要: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的悖论是由司法的内在矛盾与理论逻辑的困境所决定的,是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完备性与理性不可及的矛盾。针对当下司法制度理性存在的偏失,应改革对制度改革惯常的思考方式,加强对司法制度理性的探究,寻求制度理性的创造性适应和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形成对司法制度的共识,使司法制度设计趋于均衡化、中性化,保证制度规则的公正性,保持必要的理论张力,并达到价值与技术维度的平衡,从而使司法制度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获得良性运行。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8樓 發表于:2024-7-12 11:41
王建国.列宁论法官的选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4):32-40.
关键词:列宁;法官;选举制;任命制;终身制;定期制
摘要:作为国家司法机构的法院和法院职能执行者的法官是基于阶级的分化、社会分工和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产生的。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之争仍然客观存在,有纷争就需要有承担裁判案件和定纷止争使命的法官。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开创者,列宁对于社会主义法官存在的必要性以及法官的任职资格、任职形式和任职期限作了详细的论述。列宁认为,作为国家专门裁决纠纷的职业阶层,法官在社会主义阶段仍然有其存在的历史必要性;法官应当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举出的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修养的职业阶层;为了防止法官专断和擅权,主张废除法官终身制,实行社会主义的法官任期制。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19樓 發表于:2024-7-12 11:42
胡云腾,袁春湘.转型中的司法改革与改革中的司法转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27(03):41-53.
关键词:社会转型;司法改革;司法转型
摘要:社会的综合转型制约着司法改革的道路选择、进程和成效。我国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通过司法改革的途径推动着我国的司法在理念、功能、目标、政策等方面的转型。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0樓 發表于:2024-7-12 11:45
龚廷泰,王建国.列宁的司法权思想及其时代价值[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8,(06):9-16.
关键词:列宁;司法权;逻辑起点;理论精髓;时代价值
摘要:列宁的司法权思想是他在领导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长期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人民主权理论构成列宁司法权思想的理论基点,议会制与民主制相结合的制度形成了司法权的制度基础,党的领导与司法权独立是社会主义司法权的权属与基本性质。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权力机关,从性质上讲属于国家权力;基于司法权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强调人民直接行使司法权;司法权应当受到严格监督,以防范司法权的滥用。列宁司法权思想不仅对前苏联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的形成产生重要作用,而且深刻、全面地影响着我国建国初期法学理论和司法制度的构建,乃至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完善和司法改革。
 
民訴法副教授 二十二級
421樓 發表于:2024-7-13 21:25
王申.西方法官职业的历史构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8,(02):3-12.
关键词:法官;正当化;特征;职业化
摘要:法官的产生是由统治者(国王)渡让权力的结果。法官自设立之时起,就与正义联系在一起。由于各民族的特点不同,法官产生的路径是不一样的:既有从全社会中民主选举产生的,也有仅从贵族中民主选举产生的。早期的法官其实并非"官",其在社会上的地位甚至排不上官僚的序列;早期的法官也不是由专家来担任的。司法腐败似乎是随司法权的产生而产生的。由选举产生法官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腐败;而以任命的方式、以个人品德来产生法官的目的也是为了防止法官腐败,结果都没能制止司法的腐败。法官职业与其它职业一样,是社会分工和制度文明进步的必然产物。不同的政体性质也决定了法官的形式。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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