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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库】(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案例库裁判要旨集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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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绍兴某贸易有限公司诉吴江市某诚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 2024-08-2-501-001 / 民事 / 票据纠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5.03 / (2017)苏05民终180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针对票据丧失情况,设立了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程序对失票人的权利加以救济。一般认为,公示催告程序包含公示催告公告以及除权判决作出两个阶段,在两阶段之间,另给予申请人1个月的提交除权判决申请的期间。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启动的门槛较低,公告寻找利害关系人的方式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且否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效力的规定亦与票据善意取得原则相悖,如果不考虑除权判决是否最终做出的事实,在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或者申请人怠于申请除权判决的情况下,一概否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流转的效力,将极大损害公示催告启动后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票据的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得票据的支付功能和信用功能无法实现。因此,如果除权判决并未作出,此前进行的公示催告程序不具有否定在该期间所发生票据流转效力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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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诉伊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案 2024-08-2-502-001 / 民事 / 信用证纠纷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30 / (2023)鲁08民终92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3 裁判要旨 受害人有权就刑事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不能也不应通过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双重受偿。双重受偿问题可通过对刑事追缴、退赔和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执行程序进行平衡协调解决。如果受害人通过刑事追赃退赔已部分获赔,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作为查明的事实,将其从损失中扣除;如果没有获得实际退赔,在刑民各自作出裁判后,应当通过在执行程序中合并执行或协调执行以避免发生重复受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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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4-09-2-158-004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18)沪民终42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在已有证据证实权利人实际损失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但无法精确计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可以综合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以充分弥补权利人实际损失,实现全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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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上海某网络公司、上海某器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4-09-2-158-007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09.02.05 / (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6.20 裁判要旨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使用人破解著作权人软件序列号,系故意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而构成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类型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以序列号方式保护的软件,在被许可期限届满后仍能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权利来源正当。不能提供的,法院可以运用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规则,认定使用人存在破解软件序列号的行为,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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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2024-09-2-158-008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0.04.22 /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8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7.23 裁判要旨 1.由于计算机软件易被卸载、删除,权利人对于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取证在现实中存在较大的难度,申请证据保全成为权利人取得证据的重要方式。在办理证据保全过程中,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证据保全的条件,避免成为当事人获取证据的工具;另一方面,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实施证据保全行为,及时使被告侵权的证据得以固定。 2.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在原告的损失及被告的获利均无法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已经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案件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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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降某侵害作品表演权案 2024-09-2-158-013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19)川0192民初470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使用他人作品进行现场表演的,应由演出组织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在案证据不能确定演出组织者,且表演者未举证证明有演出组织者的,由表演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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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韩某涛诉上海某旅行社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2024-09-2-158-015 / 民事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3.01.16 / (2022)沪0106民初4105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3 裁判要旨 《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作者主张著作权,但对于其所自认的权利取得方式与《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的事项不符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其权属来源。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作品底稿、原件、首次发表情况、创作过程以及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证据的,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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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公司、某石油有限公司诉嘉兴市某油业有限公司、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4-09-2-159-005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7.31 / (2016)沪民终35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两个注册商标间的侵权纠纷,如被诉侵权在后注册商标已被撤销且自始无效,人民法院可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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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南昌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2024-09-2-159-013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9.19 / (2023)赣01民辖终38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8.22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在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而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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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新某衡公司、新某伦公司诉江西新某伦某跑公司、广州新某伦某跑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59-016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9.26 / (2022)最高法民终14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4 裁判要旨 1.企业名称的功能不同于商标,在于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者对某一标志享有商标专用权,不代表其当然有权将该标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2.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权利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数量、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被诉侵权人对于生产规模、范围、情节的自述可以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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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西某股份公司、西某(中国)有限公司诉宁波奇某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59-017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7.27 / (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1.认定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及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审查判断。行为人侵权故意明显,将以企业名称为表现形式的商业标识在惯常使用商标的位置、场合进行使用的,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人辩称系使用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明显超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人的知名度、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被侵权人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以上确定赔偿数额;在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将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作为确定赔偿额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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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杭州某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某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某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59-019 / 民事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8)浙民终2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在认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在充分审查在案各项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依法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尽可能根据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方式实现损害赔偿的精细化计算:1.侵权人在另案中提交的出库单等侵权产品销量证据,即使权利人在另案中对其真实性未予认可,在本案中也仍可作为对已有利的证据向法院提交,以此作为认定侵权产品销量的依据。2.能否以网站上标示的侵权产品销量认定侵权产品的实际销量,取决于网站本身的资质和公信力、具体的标示情况以及是否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等具体因素。3.网站上的标价和权利人正品的单位利润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产品售价和单位利润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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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李某贵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61-001 / 民事 / 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8.23 / (2022)浙01知民初96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1.被诉侵权种子作为繁殖材料还是收获材料出售,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认定。被诉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依据证据证实的客观行为予以推断,被诉侵权人辩称不具有侵权故意的,负有反证义务。权利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授权植物新品种名称的,就同一性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反证义务在于被诉侵权人。在被诉侵权人明确不提出鉴定申请的情况下,足以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授权品种具有同一性。 2.被诉侵权人经释明未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可基于被诉侵权人宣传的侵权规模,并综合侵权主观恶意、侵权手段、销售价格、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等因素,按照侵权获利计算方式确定赔偿基数。被诉侵权人公开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属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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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09-2-171-001 / 民事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沪民终13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1.行为人明知其诉讼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在诉讼中存在明显不当且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构成恶意诉讼,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因财产保全申请人存在过错,造成财产保全错误,导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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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江苏某化工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09-2-171-002 / 民事 /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7.03.13 / (2016)沪民终501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3.07 / 修改日期:2024.03.22 裁判要旨 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对于恶意的认定,不能仅以原告起诉的胜诉或者败诉结果为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在先诉讼中原告之起诉是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是否有超出诉讼的其他目的、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的诉讼行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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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北京某界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六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4-09-2-182-004 / 民事 /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9 / (2022)浙01民终120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25 裁判要旨 1.经营者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商业策略等考量,有权决定是否公开其所持有的数据。直播平台内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系非公开信息,他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上述数据并整理后予以公开并以此牟利,不仅破坏了直播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和运营秩序,而且侵害了用户的个人隐私,损害公平竞争秩序和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举证责任方面,因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在数据运营方已穷尽举证手段证明数据获取方可能采用不当技术手段的情况下,应当由数据获取方提供证据证明其数据获取方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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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系统公司、某技术公司诉某信息公司、谌某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纠纷案 2024-09-2-432-001 / 民事 /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沪0115行保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查涉知识产权的诉前行为保全时,应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在判定申请人的行为保全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时,应主要考量申请人胜诉的可能性。如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或者被申请人的侵害行为将会导致申请人的相关市场份额明显减少的,可以认定为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应当从严审查,只有在涉及公众健康、环保及其它重大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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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案 2024-09-2-432-002 / 民事 /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沪0115行保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3.06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行为保全的审查中,需要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是否具有必要性、当事人之间利益能否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损四方面要素,其中尤以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最为关键。手机App的开发者选择与自身具有直接指向关系的标识作为URL Scheme已成为行业惯例,在此前提下,被申请人通过设置与申请人手机App相同URL Scheme的方式妨碍申请人手机App的正常跳转,属于妨碍、破坏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应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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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中国某矿业总公司诉天津某进出口贸易公司、中某物流公司、中某国贸公司等排除妨害案 2024-10-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5.08.05 / (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7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依法善意取得被查封物所有权。在善意认定上,除了保证受让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为法律行为外,还要考虑其他诸如转让人的身份、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交易环境、交易场所等来综合认定受让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在指示交付条件下,受让人更有义务查明处分者权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而不能以认识错误或者处分权利等理由抗辩,法院亦应综合物权行为理论,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一种客观的“善意”判断标准,综合评判当事人交易的诚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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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安徽某甲(集团)有限公司诉某乙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4-10-2-084-002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11.14 / (2023)最高法民申1039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其性质仅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并结合案件查明的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对方当事人既未举示足以反驳该意见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该书面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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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外国公司诉陈某、苏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4-10-2-104-001 / 民事 / 保证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5.16 / (2022)鲁民终56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签订的管辖协议明确约定一方当事人可以从一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中选择某国或者某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能向一个特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管辖协议涉及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或者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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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朱某某诉李某某、某门窗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10-2-114-001 / 民事 / 承揽合同纠纷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鲁民辖89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关于合同中约定“提交法院仲裁”条款的效力与管辖权的确定问题。虽然当事人的表述存在瑕疵,但其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不受“仲裁”二字影响,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效力,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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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某乙公司诉某甲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2024-10-2-137-001 / 民事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沪01民辖终78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当事人虽就同一争议约定了仲裁和诉讼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但约定先适用仲裁,后适用诉讼的,属于“先裁后审”协议。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应准确认定“先裁后审”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先仲裁条款”依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认定为合法有效,但“后诉讼条款”因违反仲裁一裁终局而无效时,“后诉讼条款无效”不影响“先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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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台湾某保险公司诉某洋某海运公司、某明某海运公司、林某熙、张某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4-10-2-193-002 / 民事 /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7)粤民终2199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 修改日期:2024.03.29 裁判要旨 1.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在保险人实际赔付后产生效力。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依据保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予以认定。 2.台湾地区法院已作出了判决的纠纷,但当事人尚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该判决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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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宁波某医药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田某、李某、宁波保税区某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4-10-2-444-001 / 民事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2.29 / (2023)沪02民特465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8.15 裁判要旨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仲裁条款的成立可以独立于合同的成立。一方当事人虽未实际签署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但根据磋商合同内容的过程以及发布上市公司公告披露合同主要要素与仲裁条款的行为,应当视为双方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管辖的一致意思表示,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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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青岛某科技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024-10-2-444-002 / 民事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1 / (2022)粤03民特373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8.15 裁判要旨 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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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新星市某游乐场、朱某渊与白某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4-10-2-445-001 / 民事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11 / (2023)新22民特6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9.11 / 修改日期:2024.09.12 裁判要旨 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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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谢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4-10-2-445-002 / 民事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03 / (2022)粤03民特1519号 / 其他审理程序 / 入库日期:2024.08.15 裁判要旨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如认为其对仲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仲裁庭在认为其不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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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惠州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24-10-2-445-003 / 民事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03 / (2022)粤13民特224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1.25 裁判要旨 主债务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其后针对主债务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主债务密切相关,不可分割,亦不能独立存在。主债务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补充协议,除非该补充协议对主债务合同的仲裁条款进行了明确的变更或者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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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利比里亚某公司申请扣押船舶案 2024-10-2-446-001 / 民事 /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 青岛海事法院 / 2019.04.25 / (2019)鲁72财保108号 / 其他 / 入库日期:2024.02.26 裁判要旨 海事请求保全是一种应急保全措施,根据海事案件的特点而设立,与海运工具船舶的特点分不开,如船舶流动性大、造价高、航行海域宽广等。扣押船舶是实现海事请求权保全的一项特殊措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但也不能沦为助长滥用诉权的工具,且扣押船舶会影响整个航运或租约链条多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处理该类纠纷时,应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在经海事请求人同意的情形下,准许船舶继续完成本次国内航次,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进而化解潜在的连环诉讼或仲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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