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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诉与诉权理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2樓 發表于:2024-5-14 22:32
巢志雄.民事诉权合同研究——兼论我国司法裁判经验对法学理论发展的影响[J].法学家,2017,(01):32-47+176.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权;诉权合同
摘要:诉权是程序法上的主观权。在不违反程序法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依意思自治原则对诉权进行自由处分。诉权合同是当事人进行诉权处分的表现形式。我国民事司法实务对诉权合同的合法性予以认可,并且自发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经验。宪法诉权说和诉权人权论等观点不符合经验性常识,是一种误导。我国司法裁判经验与法国、德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诉权理论及其司法实践不谋而合,而我国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却远未能满足司法实务要求。民事诉讼研究中的"理论脱离实践"问题亟需得到改变。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3樓 發表于:2024-5-29 23:14
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J].法学家,2007,(04):113-121.
关键词:诉讼类型;形成之诉;权利保护请求权
摘要:形成之诉是一个缺乏实质内容并为了分类而设置的概念,就其本来意义而言,只存在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即形成诉权的形成之诉。诉讼类型"三分说"将诉讼类型与实体权利一一对应的分类方法是不合理的,权利保护请求权说的废弃则使与形成权相对应的形成之诉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认为形成之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直接变更法律关系的观点,显然违背了审判权的本质和法院的任务。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相区别的形成判决的对世效力和形成力诸特征,实质上是其审判对象——形成权本身的特性,且趋于模糊。法院在形成之诉中的主要任务是确认原告主张的形成权是否存在,至于变更法律关系则是由形成权构成要件确认后当然发生的,只不过形式上是由法院判决宣告而已。因此,作为诉讼类型的形成之诉并不独立存在,而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究其实质属于确认之诉,至多属于确认之诉的特殊情形。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4樓 發表于:2024-6-2 23:15
廖永安.论诉的利益[J].法学家,2005,(06):88-96.
关键词: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核心基准;诉的利益
摘要:诉的利益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理论问题,是衡量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的核心基准。本文围绕诉的利益内涵之界定、诉的利益的本质与功能,以及诉的利益的衡量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并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5樓 發表于:2024-6-3 13:25
江伟,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关系重述[J].法学家,2003,(04):72-82.
关键词:请求权竞合;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利益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关系,阐述了请求权竞合对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影响。诉讼标的理论有新、旧之分,其理论功能不完全相同。请求权竞合不仅仅是实体法上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标的的确定与识别,涉及到诉的合并与变更、重复起诉以及判决及判例客观范围的确定等等。笔者认为,作为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特定利益,请求权仅仅是当事人攻击防御的方法和法院进行裁判的根据。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6樓 發表于:2024-6-3 13:26
廖永安.法院诉讼行为要论[J].法学家,2003,(02):47-55.
摘要:<正> 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按照德国法学家绍尔(Sauer)的说法,"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此说虽有夸张之处,但从大陆法系诸国法学的现状来看,诉讼行为理论实为构筑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之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学界对这一理论一直缺乏深入而全面的介绍。本文拟就民事诉讼行为中的法院诉讼行为作一初浅探讨,以期引起我国法学界对这一理论的兴趣。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7樓 發表于:2024-6-3 13:26
邵明.诉讼标的论[J].法学家,2001,(06):66-70.
摘要:<正> 一、诉讼标的学说的评析最初,诉讼标的并不是诉讼法而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诉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其原因主要是,当时诉讼法(学)尚未从实体法(学)中独立出来,遵从的是私法一元诉讼观。同时,当时仅有给付之诉,尚未出现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在实务中无区别诉讼标的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必要。给付之诉是以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为基础,所以"诉讼标的即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的认识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在消极确认之诉中,原告并没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显然其诉讼标的不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形成之诉中,原告在诉讼上所主张者,并非实体法上的给付请求权,而是请求法院变更某个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效果,例如宣告离婚。由此,人们认识到存在着区别于实体法请求权的诉讼法上的请求权。德国学者 Hellwig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8樓 發表于:2024-6-3 13:27
范明辛.诉与诉权刍议[J].法学家,1998,(04):38-46.
摘要:<正> 一、诉的概念关于什么是诉,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我国民诉法著作中,代表性的说法有以下几种: 一说: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通过审判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二说: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和法院依法所进行的全部审判活动。三说:诉是程序法和实体法共同规定的法律制度。即当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侵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9樓 發表于:2024-6-3 13:32
江伟,韩英波.论诉讼标的[J].法学家,1997,(02):3-14.
摘要:<正> 诉讼标的理论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本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学界,尤其是德国、日本的诉讼法学者,都卷入了诉讼标的的大讨论,推动了该理论的繁荣发展。而在我国大陆,较长时期以来,诉讼标的的理论研究处于滞后状态,民事诉讼理论界只是将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之一进行定义与表述,对其作用、识别标准等较深人的问题则少有论及。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实务处理上的诸多不规范和矛盾现象。因此,改变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停滞不前的现状,既是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界的当务之急,也是司法实践中统一认识和规范作法的客观需要。笔者借鉴外国的研究成果,结合立法、理论和实践情况试图对诉讼标的概念、功能和识别标准、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0樓 發表于:2024-6-13 21:43
曹云吉.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J].比较法研究,2020,(01):185-200.
关键词: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标的;判决效力
摘要:多数人诉讼形态是由诉讼实施权、诉讼标的、判决效力三个"变量"的不同形态组合而成。理论上利用诉讼标的"相对化"扩大既判力范围之方式虽然可能提高诉讼效率,但亦可能弱化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而且亦会导致共同诉讼与第三人制度边界模糊甚至致使第三人制度"消失"。因此可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的基础上,将诉讼标的状态"精细化"为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标的主从、诉讼标的对立、诉讼标的不相关,且与诉讼实施权的"有无"状态相结合,形成多数人诉讼类型的最大范围。在此基础上,将多数人诉讼形态与判决的既判力、反射效、预决效力等灵活结合,建构兼顾"纠纷的效率化解决"与"案外人利益保障"的多数人诉讼形态的理论框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1樓 發表于:2024-6-13 21:59
杨会新.从诉之效力位阶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J].比较法研究,2016,(03):62-74.
关键词:起诉要件;诉讼要件;立案难;程序保障
摘要:立案难与程序保障不足被认为是我国案件受理制度的两大问题。我国法律规定提交合法诉状并且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才能立案,此规定被认为提高了诉讼系属的门槛并由此导致立案难。实际上,从诉的效力位阶理论分析,立案表明诉的合法性已获得肯定性评价,而诉讼系属仅是诉成立的效果,二者处于不同的效力位阶。提交合法诉状即可发生诉讼系属,是否立案不影响诉讼系属的发生。在对诉讼要件的审理上,我国兼采单层阶段诉讼模式与复式平行诉讼模式,立案庭与审判庭均可对诉讼要件进行审查,但其审查的内容应与其所能提供的程序保障相适应。因而,立案庭仅能对诉讼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将明显欠缺诉讼要件且无法补正的诉排除在外,而将大部分审理任务转由审判庭承担,并且分别不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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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啊啊是谁都对
最後回復時間:2024-6-13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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