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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2.诉与诉权理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6:38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诉与诉权理论的相关资料,包括诉、诉权和诉讼标的等方面的内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35
段文波《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
中外法学. 2022,34(03)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
摘要:实践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从而构成诉的客观合并,法院对其合并审理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防免矛盾判决。根据数个请求之间的关系,诉讼请求合并一般分为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与选择性合并。由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合并的各请求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实践中将诉的单纯合并排除在外。又因我国对请求权竞合采“选择消灭”模式,几无适用选择性合并的空间。至于预备性合并,在起诉时又面临请求难以特定的败诉风险:我国诉的合并要件可能因过于严苛而丧失适用的广泛性。有鉴于此,是否许可诉的客观合并,原则上应限于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不要求各请求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即便当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请,是否合并仍然取决于法院裁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的分离,但当各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时应限制分离。
关键词:诉讼请求;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选择性合并;合并审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苏伟康《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及其修正》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3,26(04)
苏伟康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我国司法实务所惯用之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有别于学理通说之旧实体法说。两者在标的识别、审判对象确定和既判力范围上均持不同立场。法律关系说以权利关系为识别标准,标的内容涵括先决权利关系及其所衍生之请求权与形成权。这一标准归因于苏联法移植,又在实体法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沿袭至今。基于权利保障与纠纷解决并重的诉讼目的观,诉讼标的理论应以旧实体法说为底色,利用解释方法和裁判技术对现行法律关系说予以修正。具言之,《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适用应在“诉讼标的为法律关系”的框架下通过“诉讼请求”要件发挥识别请求权主张的功能,将实质否定型重复诉讼限于否定判决主文之情形。同时,法院可向当事人积极释明对待给付请求主张,在诉辩双方和诉审主体就合同效力认识不一时分别适用不同释明规则形塑审判对象。最后,先决关系认定无既判力的基本立场不宜动摇,当下应予坚守。
关键词:诉讼标的;法律关系说;旧实体法说;审判对象;既判力;释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7:01
赵志超《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合并审理规则重述——以〈民诉解释〉第221条为中心》
法学评论. 2023,41(04)
赵志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于同一事实的诉的合并既包括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提出数诉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先后提起诉讼的情形,《民诉解释》第221条关注的应是后者。该项司法解释对合并要件的规定不甚清晰,表现为实体要件模糊、程序要件虚置,其在实践中已异化为合并审理的兜底规定。究其原因,是规范功能定位不明所致。重塑规范理性,应以协调前诉与后诉之间的关系作为规范的逻辑起点,以矛盾判决的防止作为规范的功能设定。在此基础上对合并要件的内容作出合理阐释以澄清其规范内涵,对前诉与后诉的矛盾情形进行类型归纳以确定其适用范围。
关键词:同一事实;分别起诉;合并审理;矛盾判决;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2 06:18
任重《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中国法学. 2021(02)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厘清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对有机衔接民事诉讼法与民法,保障《民法典》正确实施具有关键作用。民事诉讼立法重"诉讼请求"与理论研究重"诉讼标的"的二元格局,不仅造成实践与理论的分离,而且是"同案不同判"的重要成因。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语境下,苏联法和德国法均坚持一元模式。随着我国诉讼标的识别标准逐渐从民事法律关系回归民事权利主张,以《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为重大历史机遇,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的传统二元模式亟待转换为修正的一元模式:一方面,理解与适用诉讼请求规范应以一元模式为原则,即将诉讼请求解读为诉讼标的;另一方面,诉的声明(请求范围)意义上的诉讼请求仍可能在若干诉讼制度中发挥作用,尤其是诉讼请求变更及其释明以及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尽管如此,作为起诉条件以及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诉讼请求依旧应坚持一元模式。上述转型不仅是新中国70余年来民事诉讼重大基础理论模式变迁的集中缩影,而且是法的一般理论与部门法基础理论融会贯通的具体例证。
关键词: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民法典;请求权竞合;重复起诉;诉讼时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30 19:43
南海法学. 2019,3(05)

论“诉的利益”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实现——兼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王飞

武汉航空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环境民事侵权因侵害的客体不同,可分为普通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公益诉讼、海洋环境污染诉讼三类。其中,环境公益诉讼尤为特别。借助"诉的利益"理论工具识别"诉的要素"构造特征:赔偿权利人基于"利益代持"取得原告主体资格,具有现实必要性;公共利益为侵权客体,亟待救济和保护;侵权事实及法律规定赋予权益救济的途径和可能。"诉的利益"理论同时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指明方向。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不难发现公益诉讼制度改革的重点在于适用范围、赔偿权利人及赔偿范围的界定,以及与其他诉讼制度有机衔接等,无不体现"诉的利益"之必要性及实效性价值内涵,并以此为理据,推动司法实践和立法活动交互作用,以实现诉讼制度的不断丰富和发展。

关键词:诉的利益;诉的要素;民事公益诉讼;类型;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4-5 19:20
陈芳.受理民事消极确认之诉的理论探微及立法设想[J].时代法学,2014,12(06):71-76.
关键词:诉讼权利;诉的利益;消极确认之诉
摘要: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消极确认之诉这种明显有别于传统诉讼的模式,在我国各地各类型案件中越来越多,而我国到目前还没有系统的消极确认之诉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对消极确认之诉的受理还存有争议,做法极不统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消极确认之诉也具有"诉的利益",因此,我国有必要受理民事消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也理应从立法上予以规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9樓 發表于:2024-4-6 08:12
蒋为群,蓝光喜.反诉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5,(05):
关键词:民事诉讼;反诉;强制性反诉
摘要:反诉制度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一种独立之诉。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反诉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理论研究尚未达成共识,使司法实践操作不一,致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故建立健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4-7 08:47
吴英姿.论诉权的人权属性——以历史演进为视角[J].中国社会科学,2015,(06):112-130+207-208.
关键词:诉权;人权;程序;公正
摘要:诉权被认为来自罗马法上的"Actio",但罗马法上的诉权其实是类型化了的诉讼程序,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被许可运用的特权。不同的诉权是实现不同诉求的程式(仪式)。私法诉权说完成了诉权的权利化改造;公法诉权说将诉权从私人之间的关系上升为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了诉权观念的革命。二战后,新自然法学与人权理论的繁荣为诉权人权论的浮现提供了理论基础。程序正义理论,特别是法律程序主义让诉权人权论走向成熟。以诉权人权论为基础构建的司法结构,是一个要求充分尊重诉权的主体地位、包含诉权与审判权商谈机制的结构。诉权的人权性质使得诉权具有绝对性,不得为诉权的实现附加条件。诉权不可放弃,放弃诉权的契约没有诉讼法上的效力。诉权不可否定,只能经行使而消耗。在诉权人权论下,民事诉讼目的当确定为"公正解决纠纷"。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4-8 19:52
曹志勋.民事立案程序中诉讼标的审查反思[J].中国法学,2020,(01):283-303.
关键词:立案登记;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的声明;事实与理由
摘要: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应当关注和反思民事起诉要件中蕴含的诉讼标的明确与识别问题,最直接相关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3项规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三个要件。与大陆法系经验和我国实践一致,诉讼请求最基础的含义是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的具体内容(诉的声明)。即使文义允许,起诉要件中的诉讼请求也不应被解释为诉讼标的。通常的起诉理由及起诉案由均不应成为起诉要件,也就不影响立案诉讼标的的审查,但是例外在于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与诉讼标的直接相关的请求权基础。在应然状态下,登记制下的我国立案程序不应将诉讼标的明确作为起诉要件审查,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之后,将诉讼标的纳入诉讼要件审查的范围。但是从实然出发,现阶段也可以通过改良旧实体法说放宽对诉讼标的明确的要求,允许以选择合并为代表的、多元诉的客观合并形态。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4-11 06:19
吴英姿.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批判[J].中国法学,2011,(02):177-190.
关键词:内卷化;诉讼标的;诉权;诉的要素;中层理论
摘要: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诉讼标的被当作识别更行起诉、诉的变更与追加、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试金石。请求权竞合问题暴露出诉讼标的理论的短板,由此引发争论。学者们从修正诉讼标的概念开始,陆续提出诉讼标的识别、争点效、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等等,致使诉讼标的理论在内部不断地精细化,却始终围绕原初问题停留在原地,出现了理论的"内卷化"。看上去精细深邃的理论,因其过于繁复且难以自圆其说而蜕变为纯粹的书斋学问,不仅不为司法实践所青睐,也未能影响相关立法,成了没有用武之地的"屠龙术"。导致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的原因主要是研究方法上的缺陷。批判诉讼标的理论内卷化现象,不仅对突破诉讼标的理论瓶颈有其必要性,也在一般意义上对法学研究有警示价值。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4-11 19:29
周永坤.诉权法理研究论纲[J].中国法学,2004,(05):
关键词:诉权;定义;性质;结构;功能
摘要:诉权被无故侵犯常见于报端,人们早已习以为常;而对诉权的研究则相当薄弱,学界通行的诉权定义存在不周延之处。诉权就是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权利。它是一项与诉讼权利、应诉权、公诉权有别的权利。诉权的形式有民事诉权、行政诉权、刑事诉权和宪法诉权。诉权的内容有起诉权、上诉权、反诉权、申请再审权以及申请宪法解释权和刑事自诉权等等。在法治社会,诉权是高于实在法的道德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诉权实质内容不断丰富,诉权形式逐渐多样化,诉权主体走向普及,人们在诉权面前实现了平等,随之诉权地位也从习惯的权利上升为宪法的权利与基本人权。诉权的结构可以从诉权的主体、诉权的对象、诉权的义务人三方的关系中去认识。这一特殊的三角结构使诉权产生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殊的社会功能:保障权利、控制权力、和平解决社会纠纷。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4-11 19:31
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供给中的利益衡量:一种诉的利益观[J].中国法学,2003,(04):
关键词:诉的利益;利益法学;司法裁判供给;利益衡量
摘要:任何提交司法机构要求予以审判的民事纠纷都必须具有一种获得本案司法裁判的必要性 ,对于这种必要性 ,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冠之以“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概念的出现与利益法学思潮对民事诉讼领域造成的影响密切相关 ,其本质是国家在其司法裁判供给问题上的一种判断。诉的利益的判断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衡量的过程 ,这种利益衡量又主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 :一是原告与其他纳税人之间 ,二是原告与被告之间。在诉的利益问题上所进行的利益衡量存在一定的尺度 ,它要求法官立足于社会需求作出符合基本正义的衡平。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16 14:42
刘哲玮.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J].法学研究,2018,40(01):126-145.
关键词: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确认利益;诉的类型
摘要:确认之诉在域外的历史演进过程决定了其具有补充性、预防性和反转性的特征,需要予以限缩。我国理论界认为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未对其作具体限定,实务中法院从司法解释和具体案件两个维度将其扩张到各种有争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确认之诉的扩张导致诉讼标的功能失灵,无法有效地解决禁止再诉、诉的合并与变更等程序问题,也使得其与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界限不明,更可能对行政登记制度产生冲击,影响民事实体法律秩序的稳定。为了限缩确认之诉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抽象出了确认利益的概念,将其作为特殊的诉讼要件。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成熟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审查程序,我国短期内无法复制确认利益的路径,更宜从诉讼标的上直接限缩确认之诉,原则上只允许对特定的诉讼标的提起,并审慎地建构例外规则。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16 14:45
陈杭平.诉讼标的理论的新范式——“相对化”与我国民事审判实务[J].法学研究,2016,38(04):170-189.
关键词:诉讼标的;诉讼系属;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
摘要:民诉法学界一直尝试从大陆法系关于诉讼标的的不同学说中择取其一作为基准,统一且固定不变地适用于诉讼程序各领域,并用以解决诉讼法学上的诸多重大问题。但这种"一体化"或"体系性"研究范式不仅未达到学理上的预设目标,更难以回应实务上多义甚至"无序"的概念使用。受域外理论发展、民诉法规范修改及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等因素的促动,有必要向"相对化"或"指示性"的新研究范式转换。在此前提下,应当对实务上诉讼标的的使用方法及其在具体程序场景中的含义进行整理与辨析,并围绕相关民诉法规范条文展开解释论作业,建构一种可为理论界与实务界所用的、用以限制裁量权滥用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框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16 14:53
严仁群.诉讼标的之本土路径[J].法学研究,2013,35(03):91-109.
关键词:诉讼标的;EOS;案;事件说;竞合合并
摘要:美、德、日等国已在诉讼标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选择,而我国实务仍呈纷乱状态,至少有三条路径并存。既往的标的论低估了新、旧说之差异,高估了新说一次性解决纠纷之功效,诉讼标的相对论对新、旧说之折中并不合理。事件说在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上最为彻底,而其缺陷其他诸说也有。国内法院普遍排斥竞合合并、预备合并,现行法苛待诉的变更,多数当事人系本人诉讼,故本土目前不具备采新说、事件说和相对论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路径也不可采,只能采旧说。但应通过释明等措施尽力减少其负面效果,并朝新说乃至事件说努力。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16 15:03
严仁群.回到抽象的诉权说[J].法学研究,2011,33(01):111-125.
关键词:附条件诉权说;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摘要:为诉权附加要件会导致其名不副实、无意义并隐含悖论。这是附条件诉权说的重大、致命缺陷。在程序伊始,法院面对的是"无知之幕"。要正当地走出这种状态,要给权利人以救济,就必须接受所有原告的起诉,对所有程序和实体事项的审理都应当在程序内进行。所以,不附要件的抽象诉权说有其深刻的内在合理性。作为修正型的抽象诉权说,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能够应对针对抽象诉权说的所有批评,且有更多实益。基于抽象的诉权说,诉权与诉讼要件、裁判请求权等的关系能够厘清。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4-28 22:43
毕玉谦.诉的变更之基本架构及对现行法的改造[J].法学研究,2006,(02):17-32.
关键词:诉的变更;立法缺陷
摘要:在民事诉讼上,诉的变更决定着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效力范围与诉讼整体发展方向。在有些情形下,诉的变更甚至将会导致诉讼标的的变更,以至于从总体上动摇裁判的基础。可见,对于诉的变更的确定,会对诉讼程序乃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立法上,对诉的变更所涉及的范畴应当予以适当规范。如果界定得过于宽泛,将不利于保障诉讼程序的安定性与效益性;如果界定得过于狭窄,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有违设置民事诉讼这种公力救济途径的旨意。在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时,应当将诉的变更界定为诉的声明的变更与请求原因事实的变更。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4-30 07:51
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J].法学研究,1997,(04):
摘要: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张卫平一任何一本有关民事诉讼的教科书,也都毫无遗漏地在“诉”这一部分中给出了诉讼标的的定义,并阐述了诉讼标的的基本含义。在法律院系恢复以后的首批公开出版的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就提到了诉讼标的这一概念,并把诉讼标的作为诉的要素之一。〔...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5-5 19:40
段文波.类型化视角下诉讼请求合并的程序展开[J].中外法学,2022,34(03):705-723.
关键词:诉讼请求;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选择性合并;合并审理
摘要:实践中,同一原告往往向同一被告提出数个诉讼请求,从而构成诉的客观合并,法院对其合并审理可以减轻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防免矛盾判决。根据数个请求之间的关系,诉讼请求合并一般分为单纯合并、预备性合并与选择性合并。由于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要求合并的各请求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因此实践中将诉的单纯合并排除在外。又因我国对请求权竞合采“选择消灭”模式,几无适用选择性合并的空间。至于预备性合并,在起诉时又面临请求难以特定的败诉风险:我国诉的合并要件可能因过于严苛而丧失适用的广泛性。有鉴于此,是否许可诉的客观合并,原则上应限于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并不要求各请求基于同一事实产生。即便当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请,是否合并仍然取决于法院裁量。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数个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诉的分离,但当各请求之间具有关联性时应限制分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5-5 19:46
马家曦.民事诉讼另案处理的标准澄清与程序完善[J].中外法学,2021,33(03):703-722.
关键词:合并审理;另案处理;诉讼指挥;驳回起诉
摘要:另案处理的正当性在于,法官为了避免合并审理产生明显的诉讼迟延而行使分割案件的诉讼指挥权。而司法实践中,另案处理已成为法官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拒绝裁判的理由,严重危及诉讼经济与程序安定,其原因则为适用标准与程序保障的缺失。通过区分诉讼要件、合并要件与诉讼迟延风险的裁量三项内容可以进一步界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只要未违反诉讼要件,违反合并要件应当强制分案,存在明显的诉讼迟延风险需要裁量分案。未来还应当明确分案裁定的具体程序,或允许法官通过先行判决程序变通实现分案目标。分案之后,案件原则上应当由该案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5-5 20:00
马丁.论诉状内容变更申请之合理司法应对[J].中外法学,2017,29(05):1267-1294.
关键词:诉状;变更;申请;诉讼目的;案情陈述
摘要:原告若在诉讼中提出意欲改变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法官应予妥善应对。立法与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未能给予法官有效指引;实务界的处置未尽一致;相关学术探讨受外国概念和理论羁绊。关于应宽待诉的变更、特定情形下不允许诉的变更的理论结论虽可堪接受,但解释力和说服力不足。对于诉讼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原告的诉讼目的。因此,以原告诉讼目的变动程度为依据重新进行类型化整理是认识和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对于绝大多数变更申请应予同意,因为诉讼本应具备对原告诉讼目的变动的一定包容力。对于原告诉讼根本目的发生替换的变更申请则不应同意。决定是否同意变更申请的根本原因在于诉讼法上的价值选择而非出于诉讼经济或者平衡双方利益的考虑。案情陈述和原告诉讼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案情陈述根本变化与原告诉讼根本目的替换是外在表征与内在根据的关系。既然变更申请并非一律会被允许,那么传统上认为的"法官可以泛泛允许变更申请"或者"法官可以先同意申请嗣后再了解申请的具体内容"的看法即不能成立。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5-5 20:16
刘哲玮.普通形成权诉讼类型考辨以合同解除权为例[J].中外法学,2014,26(05):1326-1336.
关键词:形成之诉;普通形成权;形成诉权;判决效力;诉的合并
摘要: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形成权。但形成权又包括普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我国通说认为以解除权为代表的普通形成权也是形成诉讼的诉讼标的。根据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若将以普通形成权为诉讼标的的诉讼都作为形成之诉,将可能在确定裁判效力、决定合并审理等事项上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增加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因此,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只限于形成诉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5-5 20:18
黄毅.部分请求论之再检讨[J].中外法学,2014,26(02):509-519.
关键词:部分请求;诉讼标的;诉讼成本;恶意诉讼;重复诉讼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请求案件的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检讨。在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和实践中,部分请求历来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大阵营。部分请求否定说学者所担忧的恶意诉讼和重复诉讼在实践中并不存在或并非想象的那样严重。从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缓解执行难、回应司法实践需求等角度出发,在我国有必要确立部分请求制度,在前诉明示为部分请求且前诉胜诉的情况下,允许部分请求。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5-5 20:20
马丁.罗马法上的“诉”:构造、意义与演变[J].中外法学,2013,25(03):556-570.
关键词:罗马法;诉;诉权
摘要:在罗马法上,"诉"这一词汇具有丰富的含义。建基于"诉"的概念之上的罗马"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塑造了罗马时代的私法和民事诉讼法体系,并对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及法律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以历史发展为主线,阐释了"诉"在罗马法上的内涵及其意义变迁,研究重点在于探讨"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之兴衰的表现及其原因。希望藉此展示罗马法上"诉"的概念与制度对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私法权利体系、诉讼法体系以及实体法和程序法两者间关系的深远影响。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5-5 20:34
丰霏.诉权理论的发展路向[J].中外法学,2008,(05):750-767.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5-11 20:41
山本克己,史明洲.“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的诉讼标的论争[J].清华法学,2019,13(06):5-12.
关键词:日本民事诉讼法学;诉讼标的;纠纷解决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摘要:本文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诉讼标的论争的回顾。这次论争以"如何确立给付诉讼中审判单位"问题为核心,展示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不同于德国法的独特气质。首先,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对诉讼标的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学者们对"纠纷"概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理论分歧的关键。其次,在保护被告的制度设计上,基于不同的诉讼观,出现了父爱主义与被告自我答责两种对立的立场。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新诉讼标的理论没有被裁判实务接受的原因,并阐明了民事诉讼法学的成熟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式微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9樓 發表于:2024-5-14 22:00
袁琳.基于“同一事实”的诉的客观合并[J].法学家,2018,(02):150-160+195-196.
关键词:客观合并;“同一事实”;请求权竞合;预备合并;强制合并
摘要: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理论框架内,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数个实体请求权成立数个诉。请求权之间差异化的相互关系,导致产生不同的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其一,请求权竞合时,应区分律师代理与本人诉讼分别设立预备合并与选择合并的程序构造,现行规范割裂了请求权竞合的程序构造与其实体属性之间的协调关系,错误地否定了请求权竞合时诉的客观合并形态,强制其为单一之诉;其二,《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实践中出现的客观预备合并之诉提供了正当依据,应当肯定客观预备合并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鼓励适用;其三,对于有紧密事实牵连的单纯合并,如果在诉讼标的识别上采用"同一事实"标准,则导致由单纯合并向强制合并的转化,因此应将"同一事实"标准严格限定于旧实体法说无法识别实质性重复诉讼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0樓 發表于:2024-5-14 22:00
黄忠顺.再论诉讼实施权的基本界定[J].法学家,2018,(01):68-82+193.
关键词:诉讼实施权;诉权;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纠纷管理权
摘要:域外法治国家和地区均从宪法的高度保障公民诉诸诉讼的裁判请求权,并在民事诉讼法上具体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实施权。诉讼实施权与裁判请求权、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纠纷管理权等之间的关系需要厘清,诉讼实施权应界定为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实体权益,具备诉的利益的纠纷管理权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特定法律事实的权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1樓 發表于:2024-5-14 22:00
赵秀举.论确认之诉的程序价值[J].法学家,2017,(06):108-115+179.
关键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并行诉讼;确认利益
摘要:确认之诉成为基本的诉讼类型之一,其根基在于确认利益。按照确认利益的要求,确认之诉相对于给付之诉具有辅助性,而给付之诉则处于优先地位。由此引发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之间的紧张关系。借助诉讼标的理论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解决这种紧张关系,要使这个问题获得全面的解决,更需要精细的程序制度设计。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给出了多种解决方案,从中止诉讼、合并审理到终止确认之诉等。这些解决方案之间的综合协调,需要审慎对待,因为无论选取何种方案,反过来又要以此为起点重新审视既有的诉讼标的理论和合并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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