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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2.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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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武.民事电子送达问题研究[J].法学家,2008,(06):125-130.
关键词:信息化时代;民事诉讼;电子送达
摘要:在信息化时代,随着法院收案数量的不断增长,法院送达方式正在发生着巨大变化。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效率化倾向,并在此基础上从法理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方兴未艾的民事电子送达方式的应然性、局限性与民事电子送达方式的未来规划进行了论证,明确提出辩证看待民事电子送达方式并对其进行规制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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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跃如.试论我国行为保全制度及其构建与完善[J].法学家,2004,(05):120-129.
关键词:行为保全;中间禁令;假处分
摘要: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保全制度仅仅为财产保全,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行为保全制度势在必行。作者分析了行为保全制度确立的必要性,比较了国外相关的程序制度,并对我国现有的行为保全规则进行了检讨。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行为保全制度的构想,希望所阐述的观点时未来新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能够有微末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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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J].法学家,2000,(02):117-123.
摘要:<正> 在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misuse of legal process)可以构成一种独立的民事侵权行为责任。其基本含义是:被告恶意地、没有合理的和合适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种刑事的诉讼或者民事的诉讼;诉讼的结果有利于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诉讼失败;原告因此受到损害。在这些情况下,原告可以提起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诉讼,从被告那里获得补偿。一般而言,存在三种"法律诉讼的滥用"的情况,因此也就存在三种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行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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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文艺.比较法视域下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修改与完善[J].比较法研究,2012,(05):67-77.
摘要:<正>民事保全是保障诉讼和执行顺利进行最重要的手段,因而尽管所使用的名称、保全的对象、方法、条件等有所不同,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设立了民事保全程序。〔1〕"与发达国家的保全制度相比,我国的保全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当下社会环境复杂,在权利实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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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秋桂.德、日、法、美四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的比较分析[J].比较法研究,2011,(04):85-98.
摘要:<正>送达,就是将诉讼文书送出并交给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送达行为的操作规程,包括送达的主体、程序、方式、法律后果等,构成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它是诉讼程序有序进行、实现诉讼程序预期目的、确保程序公正和效益的统一的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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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淼.严而不厉的人身保全措施——一个比较法的视角[J].比较法研究,2008,(02):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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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保全的必要性及其司法审查[J].法学,2023,(10):143-155.
关键词:保全的必要性;给付请求权;实体要件;疏明;司法审查
摘要:保全的必要性为民事保全诉讼程序固有的实体要件,其与被保全的权利共同构成民事保全诉讼程序的审理对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达上应依被保全请求权的类型而定。现行《民事诉讼法》区分诉前保全与诉讼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规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诉讼程序的目的与性质的错误立法。债权人申请保全应具体陈述构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实并负有疏明责任。法院审查保全的必要性应首先判断债权人的权利主张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础上还须进一步审查债权人关于保全必要性的主张能否获得大体的确信。我国法院对保全必要性的审查一直处于虚化的状态,这不仅减损了保全诉讼程序固有机能的有效发挥,也不当地侵蚀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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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论虚假诉讼的厘定与规制——兼谈规制虚假诉讼的刑民事程序协调[J].法学,2016,(11):136-144.
关键词:虚假诉讼;规制;虚假诉讼罪;虚假诉权;程序协调
摘要:虚假诉讼是民事诉讼增长和发展的伴生物,司法实践部门最先感受、意识到虚假诉讼的危害性并进行应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体现了立法针对虚假诉讼的严厉,不仅规定了诚信原则,更设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救济制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体现了防范和应对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规制虚假诉讼一方面应当处理好刑事与民事程序的协调,另一方面应当从民事诉讼角度抓住虚假诉讼客观存在的关键点,即当事人的诉权、处分权和生效裁判的效力;应当明确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分别为当事人串通获得的虚假诉权、审判权被利用和对抗他人效力的生效裁判;对虚假诉讼的有效规则应当进行利益衡量,立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保障当事人诉权,防止审判权被滥用,并对《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进行修正,充分利用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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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公司决议瑕疵诉讼担保制度检讨及立法完善[J].法学,2014,(05):90-101.
关键词:决议瑕疵诉讼;诉讼担保;滥用;最低持股份额;起诉期限;行为保全;诉讼和解
摘要:立法者为对抗滥诉而专门在公司决议瑕疵诉讼中规定的诉讼担保制度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更未能触及滥诉问题的制度根源,应当予以摒弃。分析表明,诉讼门槛低、起诉即可阻碍公司决议执行以及诉讼和解缺乏法律约束实为诱发和便利滥诉的制度成因,其本质上是对商事决议错误套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而单方面关注股东个体权利保护、忽视商事效率和安定性及公司整体利益的结果。应摆脱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范式,以平衡股东个体与公司整体利益的思路修正制度失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提起决议撤销之诉规定最低持股份额但不应采纳持股时间限制,对于涉及公司重大结构变更行为的决议应将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扩展适用至决议无效之诉,应正确适用行为保全规则调整公司决议中止执行并以资本维持原则限制诉讼和解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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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充寒.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现实考察及正当性构建[J].法学,2011,(10):146-152.
关键词:诉前禁令制度;现实考察;正当性构建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缺乏实证考察。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正当性程序的角度对该制度的设计进行了研究。在全面回顾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制度的立法后对引入该制度的学理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指出诉前禁令具有程序法的性质。尽管目前我国立法存在许多缺陷,但实践中经过各地法院的不断探索,对一些好的措施,如听证程序、审查内容等已形成融合之势。基于对正当性程序具有的普遍认同的核心要素,本文对今后我国诉前禁令制度的发展作了建设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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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财产保全功能有效实现的障碍及对策[J].法学,2009,(03):108-114.
关键词:财产保全;保障;重复起诉;执行;协助执行;民事保全
摘要: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其功能定位应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因此,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统一适用条件,以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在贯彻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的同时,还应当保障财产保全的功能不落空;通过建立与完善协助执行制度以充分保障财产保全功能的实现。完善的民事保全制度应当包括财产保全制度和行为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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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刘江.两种诉讼观下虚伪自认的效力[J].法学,2007,(04):130-133.
关键词:虚伪自认;诉讼观;辩论主义;协同主义;真实义务
摘要:虚伪自认的效力因采取自由主义诉讼观还是社会的诉讼观有所不同。应修正古典辩论主义为协同主义,因为它在虚伪自认面前暴露出了僵化和空洞。根据协同主义和真实义务的要求,虚伪自认是对公法义务的违反,不应认为当事人有虚伪自认的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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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讼费规则制定权的再次旁落[J].法学,2007,(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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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剑平.诉讼文书送达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学,1994,(12):16-18.
摘要:<正> 一、诉讼文书送达工作的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当事人两个代理人的案件审判中有12个诉讼文书需要进行11人次送达(向原告分四次送达受理通知书、答辩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向被告分三次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向两个代理人各送达两次出庭通知书和裁判文书),以及组成合议庭,出具财产保全裁定等,送达的工作量还要增加。
根据某基层法院统计,目前符合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仅占55%,还有近一半的诉讼文书送达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隐患,如果按照规定进行送达,送达难度很大,工作量将呈几何级数增长。 如原告上海市长宁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房屋管理所诉被告徐某等占房、房屋使用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徐某等应于判决生效后7天内搬离本市仙霞路750弄44号101房屋,补付所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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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成.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担保制度[J].法学,1989,(03):
摘要:<正> 一诉讼担保,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诉讼参与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指定某第三人为保人,当由于该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人民法院可在所提供的担保物中赔偿相对方所受之损害。从以上定义,我们至少可以得出诉讼担保的如下特征: 第一,担保的提出,必须是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或准备进入诉讼阶段时。这是诉讼担保区别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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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东.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立法之完善[J].法商研究,2020,37(03):127-140.
关键词: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社会治理;分配正义;比例原则
摘要:法律援助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其范围的合理界定是制度正当性的基础。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由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构成,现有规范体系呈现出规则的不确定性和规则的地方性等问题。分配正义下的差别原则和比例原则是界定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应当通过实践理性发现具体正义并回应社会治理的必要需求。公共政策进入法律规范应当在法教义学概念和工具的指引下,依据比例原则通过立法技术进行转换,只有在目的理性的限制下将对象范围和事项范围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制度安排的精准性。将"支出型贫困"作为确定援助对象的基本原则并将"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保障"作为确定事项范围的基本原则,运用条件、标准、确定事项、除外事项和申请审查程序等具体界定援助范围,但范围的扩大应保持适度的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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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论法庭警察权的形态及其界限[J].法商研究,2017,34(05):72-81.
关键词:法庭警察权;法庭公正;法庭秩序;程序性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摘要:法庭警察权,是指法院排除妨碍诉讼行为、维护法庭秩序的权力,是裁判权的附属权限和必要延伸,其行使应当兼顾公正和秩序两大目标。按照不同的行使原理,法庭警察权可以分为3种形态,每种形态下法庭警察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作为程序性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参与权、听审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作为行政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剥夺或限制行为人的财产权、自由权等实体权利;作为刑事制裁手段,法庭警察权主要表现为对妨害司法类犯罪的当庭直判。在行使法庭警察权的过程中,除了应当明确各自的界限外,还应当遵守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律师言论豁免原则和区别对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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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检讨[J].法商研究,2015,32(06):121-127.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证据保全;证据调查;保全程序;参照适用
摘要: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关于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的规定乃错误的立法。因为从方法论上讲,只有性质上相类似的制度或程序才有参照适用的可能,而证据保全程序与保全程序虽均含有保全之名,在性质上却是迥然不同的两类诉讼程序。证据保全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与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具有同一效力;保全程序乃暂时地、假定地确定私权的程序,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的强制执行中顺利实现当事人的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3款是我国立法者长期存在的关于证据保全性质之错误认识在立法上最为集中也是最为直接的反映。为充分实现证据保全制度的机能,应立足于证据保全本质上乃预先进行的证据调查程序而作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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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J].法商研究,2013,30(06):85-92.
关键词:民事诉讼;罚款;秩序罚;平等原则;比例原则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罚款是法院针对违反诉讼法义务的行为进行的制裁,其性质属于秩序罚。罚款数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的内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7年、2012年修正时均大幅提高了民事诉讼中罚款的数额,既没有照顾到其与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又严重背离了民事诉讼中罚款的应然性质。为因应民事诉讼中罚款的秩序罚性质并使其能得到正确适用,有必要对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的规定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以便确定合理的罚款数额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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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永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J].法商研究,2008,(02):148-155.
关键词: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法律援助制度;诉讼保险制度
摘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然在理念和制度上都有所创新,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为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诉讼费用法》,对诉讼费用的构成进行科学划分,加强对人民法院的财政保障,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对恶意诉讼与滥诉的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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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J].法商研究,2003,(04):95-104.
关键词:送达;诉讼行为;诉讼告知;送达方式
摘要:送达制度属于民事诉讼制度范畴,是各种诉讼行为相互联系的基本方式,其基本功能在于对当事人诉讼利益提供保障。我国送达制度的改革应当在均衡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基础上,构建分级送达方式和当事人送达与法院依职权送达并存的双轨送达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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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王旭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2):67-80.
关键词: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监督体系;多元治理
摘要: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治理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但由于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主客观原因,虚假诉讼检察监督面临不少实践困难,未能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规制,检察机关应当准确界定自身定位,创新检察权行使方式,融合优化各项监督职能,以建立完善内部检察监督体系和外部多元治理格局为路径,更加充分地发挥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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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慧.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禁诉令的法理阐释与规则适用[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5):178-190.
关键词:禁诉令;国际平行诉讼;国际礼让;行为保全
摘要: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不能妥善应对国际平行诉讼问题,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也暂付阙如。尽管禁诉令具有规制当事人滥诉并有效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功能,但存在干涉其他国家司法主权及导致“禁诉令的战争”之弊端。在缺乏多边合作机制的情形下,基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理论基础的发展趋势以及民事管辖权跨国有序分配的考量,禁诉令的签发应遵循适当平衡个案正义与国际礼让之法理。我国应以上述法理为指引,明确本国法院签发禁诉令的条件及应对外国禁诉令的问题。实践中,我国法院可以借助对《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的行为保全制度之解释,并结合该法其他相关规范发挥禁诉令的功能。妥善实施禁诉令制度,既是保障我国司法主权和本国民商事利益的有效举措,也是加快推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之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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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小冬.人格权禁令的基本原理与程序法落实[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39(02):145-156.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准司法程序;利益衡量
摘要:《民法典》第997条规定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但并未同时规定人格权禁令申请的审查条件和审理程序,也未明确该制度的实体法或程序法以及诉讼或非讼的属性。有观点认为人格权禁令制度就是人格权侵权领域的诉前行为保全。但是,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人格权禁令制度的规定,改变了我国"侵权诉讼+行为保全+民事责任"的权利保护结构。为了确保实体法立法目的顺利实现,《民事诉讼法》应尽快作出调整以便实现与《民法典》规定的对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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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昇霞.民事送达的目的观转向与制度修正——从偏重通知义务履行到保障受通知权的并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5):88-97.
关键词:民事送达;送达目的观;辩论权;通知义务
摘要:我国现行民事送达制度目的定位偏差,立法供给不足,造成程序推进和当事人权利保障的失衡,是"送达难"产生的主因。在尊重当事人主体性的现代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应成为送达的根本目的。以当事人本位取代现有的职权本位重塑民事送达目的观,以辩论权保障与程序推进相结合的方式,将送达的完成分解为通知义务的适当履行与受通知权的正当行使,是理顺民事送达改革的关键。通知义务的履行应合理扩展送达主体,充实法定送达地址,完善送达方式的内在逻辑,并以当事人是否有机会知悉诉讼资料与参与诉讼进程为送达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明确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以当事人送达地址申报取代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并以系统的送达证明制度修正送达回证,使送达完成不再受制于受送达人的"负面情绪",回归送达制度保障辩论权行使与推进诉讼进行的应然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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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民事证明责任本质的再认识——以《民事诉讼法》第112条为分析对象[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4):94-101.
关键词:《民诉法》第112条;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本质
摘要:证明责任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理论界对证明责任本质的认识经历了从主观证明责任到客观证明责任的深化。主观证明责任从当事人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将这一制度解释为当事人就所主张的事实向法院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从裁判者的视角解释证明责任,把这一制度解释为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用于克服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规则。法官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处置疑似虚假诉讼案件,是法官主动提出可能是虚假诉讼的假设,然后依职权收集证据进行确认,如果最终是否为虚假诉讼无法确定,法官就不能适用第112条驳回诉讼请求并对当事人进行制裁。这表明法官适用了证明责任的裁判规则,同时也表明证明责任可以与当事人的主张无关、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无关。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证明责任的本质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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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司法考量因素[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36(02):163-172.
关键词:财产保全;过错责任;诉讼行为;申请有错误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何为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未予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和解释,学界对此亦未形成通说观点,司法实践因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学理指导,故而在判定"申请有错误"的标准上各行其是。为了统一司法尺度,司法机关应立足于多维视角对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进行解释,即司法机关应以当事人地位平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兼顾诉讼行为的性质,并结合财产保全制度的具体类型进行综合考量。在多维视域下,以败诉与否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与否的主要判准,以财产保全是否具有合理性作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与否的主要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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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喜莲.民事拘传适用对象的再甄别——以《民诉法解释》第174条为靶标[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34(05):184-191.
关键词:民事拘传;国家干预原则;恶意诉讼;证人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4条突破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性地将民事拘传的对象适用于特定原告。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国家干预主义之"特色",与民事诉讼解决私权纠纷之特质相去甚远。民事拘传适用于特定原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预,既有违民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亦与民事诉讼之法理相悖,在司法实践中必然缺乏操作性。就民事拘传制度的功能而言,该制度依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问题的关键是理性甄别民事拘传的适用对象。结合民事司法实践和民事诉讼法理,民事拘传制度应当还原其限制性地适用于特定被告之规定,并将拘传扩大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证人。唯有如此,才能发挥民事拘传制度的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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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翠.行为保全问题研究——对《民事诉讼法》第100-105条的解释[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04):92-106.
关键词:行为保全;禁令;先予执行;财产保全;紧急审理
摘要:行为保全的功能在于给予债权人预防性的紧急权利保护。无论针对诉前行为保全还是诉讼行为保全,法院均应进行两阶层审查:首先审查保全请求权,其次审查保全理由,也即情况紧急、申请人面临难以弥补之损害的风险。针对保全请求权和保全理由,申请人均应进行主张与证明,但对此可采降低的证明标准,也即只需达到优越盖然性的证明尺度即可;而且,法院在对保全理由进行审查时还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并遵循比例原则。在保全裁定的内容方面,法院获得一定的裁量空间,并应当采取最恰当和最温和的措施。此外,在是否命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与方式、是否进行庭审以及是否提起本案主诉等方面,法官亦拥有裁量权限。鉴于法官责任重大,未来可考虑例如在知识产权法院进行紧急法官的试点试验,并架设网站统一公布保全判决,这对于积累判例经验和统一法律适用不无益处。最后,在制定单独的家事与非讼程序法之际,还应考虑到"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既判力方面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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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回避制度之改良与保全机制之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的思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30(06):159-162.
关键词:民诉法修改;回避制度;保全机制
摘要:《民诉法修改决定》的通过,使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得到了较为全面的改良与完善。具体就回避制度而言,除在回避事由等方面明显更趋周密外,没有适时借鉴、吸收"依职权裁定回避"之适宜方式,显为此次修法之不足;就保全机制的完善来讲,"财产保全"概念之弃用与"保全"用语之"上位",显然使得与财产保全平行之"行为保全"有了容身之所,但从财产保全与行为保全共同之目的,以及二者与证据保全之逻辑关系来看,似以"执行保全"来指代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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