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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12.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樓 發表于:2024-3-21 07:02
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的相关资料,包括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期间与送达、诉讼费用等内容。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樓 發表于:2024-3-21 16:41
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
中外法学. 2022,34(04)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从2016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涵摄范围的立场发生明显改变;基于对1570宗案件的分析,发现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亦有方向性分歧;学说上,关于虚假诉讼则存在“虚假纠纷说”“第三人损害说”“司法秩序妨害说”的分野。以对诉讼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虚假诉讼应定位于从根本上消解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基本结构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行为彻底瓦解民事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支撑,导致“诉讼”成为缺乏对抗本质的“媾和”,应当受到特别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意旨。“单方行为”应被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这不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应对“单方行为”,也因为“单方行为”的纳入会肇致虚假诉讼边界不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比例原则、增加法院审理负担、有损司法形象。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冒名诉讼等异化的诉讼形态,与虚假诉讼存在根本的差异,也须予以明确的界分。
关键词: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单方行为;两造对抗;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3樓 發表于:2024-3-21 16:42
苏志强《虚假诉讼程序性规制定位重塑与规则再造——以〈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为中心》
清华法学. 2022,16(06)
山西大学法学院
摘要:随着司法实践中适用率的逐渐增加,民诉法中正面规制虚假诉讼的第115条要求的职权探知主义,严重紊乱了正常的辩论主义审理程序,降低了诉讼效率甚至侵犯了当事人诉权,增加了民事诉讼模式向职权主义逆流的风险。民诉法第115条适用紊乱的根本原因在于,确认虚假诉讼核心要素的诉的利益这一属于诉讼要件的要素,在我国现行诉讼模式下贯穿于立案和审判两个阶段,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设立独立的诉讼要件审理阶段。现行诉讼审理阶段模式和立案登记制改革方向都没有将诉讼要件作为单独的诉讼阶段,且复式平行审理模式无益于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对于辩论主义诉讼模式紊乱的修复。重新审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与现有民事诉讼模式的深层矛盾,将虚假诉讼程序规制在虚假诉讼治理中定位为补充性和兜底性的地位,在此定位下,扩大虚假诉讼程序规制范围、明确构成要件和裁判方式,以增加司法适用的操作性和统一性。
关键词:虚假诉讼;诉讼要件;职权探知主义;民诉法第115条;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4樓 發表于:2024-3-21 16:42
傅郁林《作为诉讼行为的送达》
《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122-125|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送达与正式通知几乎同义表明我国送达制度倾向于通知的实效性,但其可行性又因缺乏分级制度而导致拟制送达的滥用.送达制度应依托我国相对成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民事诉讼行为理论和民事裁判效力理论.各诉讼主体在不同程序环节就送达这一诉讼行为所承担的角色义务与相应权利,所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有效要件,都是在中国式的职权主义与辩论主义妥协模式的逻辑框架内展开的;应以相应事实的证明与推定规范,结合送达与受送达的行为代理与法律拟制,确定通知与送达的法律效果与瑕疵救济,从而在送达规范的实效性功能之不可欲与仪式性功能不可靠的两难困境之间谋求合理平衡.
关键词:送达 司法送达 诉讼送达 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5樓 發表于:2024-3-21 16:42
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
中外法学. 2022,34(05)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的送达制度是按照结果导向型思维打造的“结果型”送达。“结果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为主体偏向、以实质性送达效果为制度目标和法院全责型的送达结构,这种结构为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等送达难现象提供了制度环境。规范的送达制度应当是按照过程导向型思维打造的“过程型”送达。“过程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程序利益为保护对象、以过程理性为制度核心、可实现程序自治的送达结构。由“结果型”送达向“过程型”送达转向是解决我国送达制度困境、重构我国送达制度的具体路径。该路径的实现以强化送达过程的理性建设为重点,信息化手段、社会化方法、交互性机制和推定规则可以为我国送达制度结构性转向提供技术保障。
关键词:送达;送达难;电子送达;过程导向;结果导向;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6樓 發表于:2024-3-21 16:53
王福华《民诉法修改背景下的诉讼费用改革》
法学评论. 2022,40(0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本次民诉法修法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诉讼程序简化作为主要目标,实现了对诉讼资源的首次调节。但修法目标能否最终实现,尚取决于对诉讼资源的二次调节,要借助诉讼成本与费用机制工具,激励当事人做出正确的程序选择。在诉讼费用方面,还要最大限度降低利用简易程序、小额程序和在线审理案件的诉讼成本,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最大限度负担诉讼费用,以反映实际诉讼成本。同时,还要兼顾诉讼费用的激励功能和惩罚功能,确立“以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以制裁滥诉为辅助”的诉讼费用负担标准,保持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两者的均衡。
关键词:诉讼费用;诉讼成本;繁简分流;程序简化;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7樓 發表于:2024-3-21 17:03
周翠《电子送达与电子提交比较研究》
环球法律评论. 2023,45(04)
周翠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通过安全的电子通讯机制传递诉讼文件,构成各国当前民事司法的改革重点。电子通讯分为电子送达和电子提交两个层面。与传统的物理联络与纸质文件紧密相连相类似,电子通讯与电子诉讼文件密不可分,而且电子提交与电子送达变得同等重要,因此各国在新近的改革中均致力于对电子通讯的客体、途径、义务以及到达时刻进行统一规制。以现有司法实践为基础并参酌比较法经验,我国未来可考虑在民事诉讼法中设专章对电子诉讼包括电子送达与提交进行统一规制,并重构相关概念体系,统一电子通讯途径,以及针对专业人群引入电子通讯义务。
关键词:在线送达;在线诉讼;电子通讯;电子提交;电子送达;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8樓 發表于:2024-3-21 17:04
吴英姿《论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
现代法学. 2023,45(02)
吴英姿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保全错误”及其“赔偿责任”的含义可以分别从程序法和实体法两个角度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建立起单纯从实体法角度进行解释的规则,不仅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违背保全申请行为的基本原理,导致申请人申请保全权与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失衡。在裁判方法上,以基础案件实体裁判结果倒推申请人主观状态的方法在逻辑上难以自洽。单纯实体法解释导向下的保全程序规则局部萎缩,担保功能变异,判断保全错误的实体标准模糊,潜藏司法不统一的危险。应当重视保全错误的程序法解释,仔细区分程序法意义上的保全错误与实体法意义上的侵权。
关键词:保全错误;实体法解释;程序法解释;制度风险;补偿责任;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0樓 發表于:2024-3-22 22:50
“接近正义运动”与两大法系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兼论域外诉讼费用制度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十三辑,第4-14页。
张悦,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
摘要: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著名法学家卡佩莱蒂倡导并提出了“各国政府都有义务保护当事人的接受裁判权,应为当事人从实质上实现接受裁判权提供应有的保障及扫清障碍”的理论,在此理论的指导下,掀起了一场遍及世界许多国家的“接近正义”司法改革运动。“接近正义”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关于诉讼费用的改革。诉讼费用可以说是当事人利用司法接近正义的第一道门槛。如何降低这道门槛,正是我国在积极进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诉讼费用;接近正义运动;司法改革;诉权
 
一、“接近正义运动”对两大法系诉讼费用制度的影响
(一)“接近正义运动”的三次浪潮中的诉讼费用改革
(二)接近正义运动下诉权理念变革与诉讼费用制度
1.宪政诉权理论: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正当性基础
2.解决纠纷的权利理念:诉讼费用救助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接近正义运动”下两大法系司法救助模式
(一)福利社会下的福利司法模式
(二)廉价司法下的律师费用救助模式
三、“接近正义运动”下诉讼费用调节功能的强化
(一)强化诉讼费用制度刚性调节诉讼的功能
(二)通过诉讼费用负担的制裁功能防止滥诉
(三)程序内促进简化诉讼程序的选择
四、对我国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将诉讼费用制度纳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整体架构
(二)以司法独立保障诉讼费用改革的有效运行
(三)健全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弱势群体的诉权
(四)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制度的诉讼调节功能
(五)通过精细化收费规范保障诉讼费制度的程序正当性
(六)利用律师费强化诉讼费用的调节功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1樓 發表于:2024-4-2 21:50
姚万勤,何家慧.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法治化路径的建构——以美国“法庭之友”的借鉴为视角[J].南海法学,2022,6(05):88-100.
摘要:专家法律意见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却没有一个科学的概念,始终处于尴尬的处境,这主要是缺乏立法规定、性质不明以及违反程序正当原则等原因导致的。分析专家法律意见书处境尴尬的根源,可通过比较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统计法庭引用专家法律意见书的频率等方式进行。此外,在美国蓬勃发展的“法庭之友”制度与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制度虽然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但是两者在价值追求上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可相互借鉴。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我国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法制化途径分两步走,一是从实体上构建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和内容,二是从程序上规范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提交和采纳过程。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2樓 發表于:2024-4-5 19:22
刘东华.公益法律援助的职业理性——对话丹宁勋爵对法律援助的诟病[J].时代法学,2013,11(03):35-42.
关键词:公益;法律援助;法律职业;社会福利;职业伦理;律师
摘要:法律援助作为制度福利的一种,对其有着多种不同声音的评价。丹宁勋爵对法律援助的批评具有代表性。只有将具体的法律援助行为纳入公益法律进程中去才能对回应各种批评意见。文章从社会保障思潮的演变、法律职业主义理论与律师职业伦理的张力三个方面理性分析了公益法律援助的价值、根源与运作模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3樓 發表于:2024-4-6 08:13
孙孝福,兰耀军.民事诉讼费用的可诉性与诉的设置[J].时代法学,2004,(05):39-44.
关键词:民事诉讼费用;可诉性;准行政诉讼
摘要:民事诉讼费用作为人民法院运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直接影响到诉讼中当事人人权保障和法院的权威。诉讼费用构成的不确定性和裁判机制的非科学性 ,决定了当事人对法院单方面裁断的诉讼费用具有诉的利益。而国家对公民诉讼权保障的无条件性 ,要求法律建立专门的诉讼程序 ,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费用的裁判提供救济。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4樓 發表于:2024-4-7 08:50
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9,(03):
摘要:我国恢复民事诉讼收费近20年。讼费征收规则的制定、解释和实施成为法院的一统天下,财产案件照“诉讼标的”收费成为一个不可质疑的定律。本文通过研究转型时期讼费征收制度的现状,探求其来龙去脉,揭示一些内在的紧张关系,诸如:讼费征收和诉权保障、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益、国家和当事人分担司法费用的合理限度、外来的“诉讼标的”模式和本国法律对创造性思维的需求等。作者的意图是以一个具体制度为话题,引申出法律方法、法律思维和法律正当性的思考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5樓 發表于:2024-4-8 19:57
刘君博.“裁执一体化”财产保全的逻辑与改革[J].中国法学,2017,(05):237-257.
关键词:财产保全;“裁执一体化”;“低水平”均衡;执行难
摘要:财产保全"裁执一体化"程序操作模式的直接目的是有效查控财产保全对象。"裁执一体化"模式更加侧重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有无执行到位的可能性,财产保全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结构也因此更为密切和集中。"裁执一体化"模式虽然能够较好地契合既有的制度条件,也能够对个案处理表现出一定的调适性,但所形成的财产保全制度"低水平"均衡运行状态仍然必须打破。技术革新与司法体制改革形成了打破"低水平"均衡状态、改革"裁执一体化"模式的外部条件。通过合理界定法院内设机构的职能和人员的权责分工,拓展财产信息查明途径以及充实财产保全案件审理的正当性基础,可以促进财产保全制度司法实践向规范目的回归。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6樓 發表于:2024-4-8 20:05
任重.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J].中国法学,2014,(06):241-262.
关键词:虚假诉讼;第三人撤销诉讼;裁判作用方式;另行起诉;既判力
摘要: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及对策分析不仅对确定《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结果条件有决定意义,更对民事诉讼的体系结构调整有重要参考价值。以生效裁判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构成的侵害为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只存在于合同被撤销后虚假诉讼当事人回复所有权、协议不成时请求法院分割共有财产以及因虚假诉讼致使案外第三人无法另行诉讼三种情形。对民事裁判作用方式的误读、对另行起诉制度的忽视以及既判力制度的缺失构成虚假诉讼的根本法律成因,只有对以上问题作出实质回应,才能根本解决虚假诉讼问题。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7樓 發表于:2024-4-11 06:23
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J].中国法学,2010,(04):175-191.
关键词: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保障
摘要:送达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实证考察表明,民事送达制度的立法已不敷实践需要。解决"送达难"问题,既需要有基于送达基本属性和功能的理想超越,也需要有源于当前司法环境的现实考量。目前至关重要的是需要在"送达难"的现实背景下,重新审视送达的性质和功能,在制度设计上既需要协调好与周边制度如起诉制度的关系,也需要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相关利益,科学界定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合理规制送达法律关系所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完善送达方式。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8樓 發表于:2024-4-11 19:20
于海生.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2008,(05):77-87.
关键词:诉讼欺诈;侵权责任;恶意诉讼
摘要: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问题已引起学界的关注,研究的焦点在于诉讼欺诈的界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法律构成等问题。诉讼欺诈的侵权责任在构成上的独特性为,行为人通过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为规制诉讼欺诈行为,在立法上应赋予案外第三人一种申请撤销已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的权利。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19樓 發表于:2024-4-30 07:48
陈桂明,李仕春.诉讼欺诈及其法律控制[J].法学研究,1998,(06):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在民事经济纠纷及其诉讼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今天,诉讼欺诈现象日趋严重,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首先,诉讼欺诈有违司法追求真实的精神,有背民事诉讼的客观目的——维护法的秩序。〔1〕其次,由于诉讼欺诈通常以符合法律程序的形式进行,带有很...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0樓 發表于:2024-4-30 07:48
郭卫华.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J].法学研究,1998,(06):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诉权是诉讼权利的简称。一个社会的公民和法人及组织所享有的诉权是否完备,是该国法律是否现代化、文明化的一个重要标志。诉权愈充分,人们寻求法律救济愈有保证。基于此,世界各文明法制国家,皆建立了完备的诉权保护之法律体系。正向法制社会迈进的我国...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1樓 發表于:2024-5-5 19:38
张兴美.送达制度的结构性转向从“结果型”走向“过程型”[J].中外法学,2022,34(05):1260-1277.
关键词:送达;送达难;电子送达;过程导向;结果导向
摘要:我国的送达制度是按照结果导向型思维打造的“结果型”送达。“结果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为主体偏向、以实质性送达效果为制度目标和法院全责型的送达结构,这种结构为送达不能、送而不达等送达难现象提供了制度环境。规范的送达制度应当是按照过程导向型思维打造的“过程型”送达。“过程型”送达是以受送达人程序利益为保护对象、以过程理性为制度核心、可实现程序自治的送达结构。由“结果型”送达向“过程型”送达转向是解决我国送达制度困境、重构我国送达制度的具体路径。该路径的实现以强化送达过程的理性建设为重点,信息化手段、社会化方法、交互性机制和推定规则可以为我国送达制度结构性转向提供技术保障。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2樓 發表于:2024-5-5 19:39
李晓倩.虚假诉讼的本质与边界[J].中外法学,2022,34(04):1023-1042.
关键词:虚假诉讼;恶意串通;单方行为;两造对抗
摘要:从2016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诉讼涵摄范围的立场发生明显改变;基于对1570宗案件的分析,发现各地法院对虚假诉讼的认定亦有方向性分歧;学说上,关于虚假诉讼则存在“虚假纠纷说”“第三人损害说”“司法秩序妨害说”的分野。以对诉讼本质的认识为前提,虚假诉讼应定位于从根本上消解民事诉讼“两造对抗”基本结构的“恶意串通”行为。该类行为彻底瓦解民事诉讼制度功能得以发挥的结构性支撑,导致“诉讼”成为缺乏对抗本质的“媾和”,应当受到特别规制,以实现制度的规范意旨。“单方行为”应被排除在虚假诉讼之外,这不仅源于既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完全可以应对“单方行为”,也因为“单方行为”的纳入会肇致虚假诉讼边界不清、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违反比例原则、增加法院审理负担、有损司法形象。恶意诉讼、滥用诉权、冒名诉讼等异化的诉讼形态,与虚假诉讼存在根本的差异,也须予以明确的界分。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3樓 發表于:2024-5-5 20:04
徐国栋.罗马民事诉讼法对滥诉和滥用程序的预防和制裁兼论拉丁法族主要国家(地区) 的这些方面[J].中外法学,2016,28(04):865-888.
关键词:滥诉;滥用程序;十二表法;法学阶梯;拉丁法族国家
摘要:滥诉和滥用程序是古老的法律现象,《十二表法》、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分别反映了当时立法者对此等恶行的预防和打击之道,它们对后世的拉丁法族国家的相应立法有很大影响。但这些国家的立法又有所创新,例如采用正面规定处理滥诉和滥用程序问题、把滥诉和滥用程序行为侵权行为化甚至犯罪化,等等。我国《民事诉讼法》新近采用的反滥诉规定主要关注诉讼标的保全问题,与罗马法传统国家的相应规定基本上不搭界。为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反滥诉和滥用程序制度,中国的法律人必须考虑和应对罗马法传统国家的立法带给我们的至少十二个问题。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4樓 發表于:2024-5-5 20:25
张卫平.论公证证据保全[J].中外法学,2011,23(04):795-807.
关键词:公证证明;证据保全;公证法;证据制度
摘要:本文将公证证据保全界定为公证机关实施证据保全的一项专门职能或权能。该项职能与公证机构的证明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纠纷、避免纠纷和诉讼的发生以及公正裁判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探讨了公证证据保全概念的价值和内涵,然后,又从民事证据、公证和民事诉讼的法理上对公证证据保全中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试图深化和提升对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以完善公证证据保全规范,并有助于公证证据保全制度的合理运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5樓 發表于:2024-5-5 22:38
廖永安,李胜刚.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运行现状以一个贫困地区基层法院为分析个案[J].中外法学,2005,(03):304-327.
摘要:<正>引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已引起了法学界、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国内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进行了考察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并对如何改革和科学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意见和主张。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考察和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6樓 發表于:2024-5-5 22:38
李仕春.民事保全程序基本问题研究[J].中外法学,2005,(01):43-74.
摘要:<正> 前言 "假扣押、假处分,系为迅速救济国民权利之重要制度。"~[1] 保全债权人的利益,有效地使判决得以执行是全世界各国都关注的问题。"现代社会之法律思想,已经由传统之事后损害赔偿制裁之救济方法,进入以事前预防损害及实现权利之保护措施。"~[2] 民事保全具有弥补诉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7樓 發表于:2024-5-5 22:40
李磊明.论查封的法律效力[J].中外法学,1998,(01):62-65.
摘要:<正> 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而最常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查封,依其在民事诉讼中所处阶段,可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采取查封措施,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经过审判程序或其它程序确认的债权尽可能得到清偿。 查封作为人民法院借助国家强制执行力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自应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就查封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问题值得研究
 
民訴法助理教授 二十一級
28樓 發表于:2024-5-11 20:44
刘君博.财产保全救济程序的解释与重构[J].清华法学,2018,12(05):178-192.
关键词:财产保全救济;复议;解除保全;执行救济
摘要:财产保全救济程序对规范财产保全审查和执行程序操作、均衡保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复议、解除保全与执行救济共同构成了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体系。作为重要的程序保障机制,复议既可以为财产保全审查、执行提供正当性基础,在特定条件下,也能够适当兼容执行救济的功能。解除保全在财产保全救济程序体系中地位特殊,其审查判断应遵循明确性、外观性原则,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针对概括性、特定性财产保全裁定,执行救济程序与复议程序有各自的守备范围,不同救济程序的合并需要贯彻审判机构优先以及程序保障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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